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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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政體為标準。
即循乎憲法之本義為編制。
日本為君主立憲政體。
綜七章七十六條。
一言以蔽之曰重君主之大權而已。
故君主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之上。
政府者乃君主行使大權所設機關之一。
不以君主為政府之長。
所謂君主無責任也。
此其本義一也。
法律無責問君主之力。
乃必有負責任之國務大臣。
凡法律政治。
皆所獨當。
責問彈劾。
實職其咎。
議不及君。
此其本義二也準此而編制之。
其通義有四。
入贊閣務。
謂之國務大臣。
出領省務。
謂之各省大臣。
責任有二。
一曰憲法之責任。
國務大臣負之。
一曰行政法之責任。
各省大臣負之。
政務無論大小。
必以有責任之官吏主之。
此其通義一也。
内閣以國務大臣組織之。
凡政務協議既定。
各就所主任之事。
以命其屬。
是負責任者必國務大臣。
此其通義二也。
各部政務主任之人。
即負責任之人。
主任必歸一人。
否則互相牽掣推诿。
此其通義三也。
負責任之大臣。
有取銷訓令指令升降懲戒。
處分之制。
所謂監督權也。
此其通義四也。
由是而分配行政事務。
曰内務。
曰外務。
曰軍政。
曰财政。
曰司法。
内務範圍太廣。
分為四部。
曰内務省。
曰文部省。
曰農商務省。
曰遞信省。
由是組織内閣。
由于國務大臣。
國務大臣者。
除宮内大臣外。
合内閣總理與各省大臣之稱。
組織例有二。
一由總理大臣集合同志。
一由君主任命。
而各省大臣必須與閣員之列。
此組織要義一也。
置内閣總理一人。
本國家之主旨。
以審各部政務輕重緩急而經營之。
不受議會束縛。
且可操縱議會。
此組織要義二也。
内閣職權有七。
一曰定大政方向。
一國行政。
有謀通常利益。
有謀特别利益。
方向定。
然後各部行政計畫。
相須而成。
各大臣政見不至龃龉。
至于各大臣行政。
循良方向。
又當自定計畫。
二曰凡國務必經内閣具案。
奏請施行。
皆總理副署。
三曰凡臣工入對。
必經内閣。
閣員中惟總理得随時入對。
不使人任意奏對。
緻紊政策。
四曰凡臣工入奏。
必經内閣。
其不經内閣者有四。
一樞密院上奏。
二議院彈劾政府。
三會計檢查院上奏。
四陸海軍統帥事務。
五曰外交事件必取決閣議。
不獨和戰訂約非常之舉。
凡國際無不取決。
六曰統一各部事務。
其要有五。
一各部重要官吏之進退。
一各部經費。
一各部權限。
一各部命令處分。
一内閣得發訓令于各部。
七曰特别職權。
日本除責任大臣外。
如樞密院、元帥府、軍事參議院、陸軍參謀本部、海軍軍令部、以不負責任。
不得為國務大臣。
至于會計檢查院、行政裁判所不屬政府範圍。
以上屬于中央官制者也。
至于地方官制有二。
一曰中央集權。
由中央政府頒發法律命令。
豫算地方經費。
委地方官行之。
一曰地方分權。
除軍事。
外交郵政鐵道。
電信。
貨币等歸中央外。
餘由地方政府議會行之。
中國行省名義。
本系中書。
督撫受事。
仰承朝命。
地方分權之制。
不适于用也。
中國分省而治。
如複秦漢初制。
郡縣直達京師。
則全國千百餘州縣。
分區行政散渙無紀。
且地方事務。
悉待部臣經營。
勢有不及。
中央集權之制。
不适于用也。
謹按逐年籌備事宜清單。
已分全國豫算決算與各省豫算決算為兩事。
又按咨議局章程職任權限章。
咨議局有議決本省豫算決算之權。
又有議決本省單行章程規則增删修改之權。
夫豫算與法規。
皆地方與中央關系最要之端。
即為直省官制準的。
綜其要義有三。
一曰帝國行政與各省行政之關系。
二曰帝國法律命令與各省法律命令之關系。
三曰帝國豫算與各省豫算之關系。
直省官制分四種。
一曰省務大臣及其官屬。
二曰中央政府特設官吏。
三曰地方官吏。
四曰參事院。
凡立憲政體。
宜多設合議機關。
此直省官制之大要也。
或謂直省與中央行政相關。
應令督撫與于國務大臣之列。
然事務已分。
内閣與各部職任權限不涉于督撫。
且閣議随時舉行。
督撫遠難豫議。
惟是直省與中央。
此省與彼省。
不可無聯合之機關。
以謀統一耳。
或疑責任内閣。
朝命必待副署而行。
章奏悉經内閣而進。
保無竊弄威福。
不知君主立憲。
國務大臣上對君主負其責。
下對議會當其沖。
且奏事則君主自由準駁之。
失政則君主自由罷免之。
大事仍歸乾斷。
軍謀兵柄悉屬統帥。
至于敕尾署銜。
閣台所職。
封駁诏書。
掌于門下。
斯又輔弓滟<??兪>滟弓之古誼。
抑亦憲政之精神矣。
或又疑總理隻一人。
不無竭蹶。
不知内閣以各部大臣組織。
同心敵體。
總理第為領袖。
獨是政府與議會。
恒為國家進行主動之樞機。
假使人才集政府。
而議會人才不足以副之。
将以行政權幹涉立法權。
假使人才萃議會。
而政府人才不足以副之。
将以立法權幹涉行政權。
則尤以訓練人才。
同時并進為要義矣。
惟厘定官制。
尚複需時。
從政無所曆練。
偏重之弊。
竊恐寖成議院政治之局。
此可慮者一也。
咨議局職任權限章第一款。
議決本省興革事。
第二款至第五款監察财政事。
六七兩款參與立法事。
官制不定。
則責任政府無由成立。
而各省事件紛紛議決。
何以處之。
内外權限未分。
督撫且不知某事誰屬。
此可慮者二也。
官制不定。
則國家與地方财政歲入項下。
何者為國稅。
為地方稅。
歲出費下。
何者屬中央。
屬地方。
所謂豫算決算。
何從議決。
此可慮者三也。
咨議局為各省立法機關。
官制不定。
則法令亦不能定。
督撫無所據以提出議案。
議員将何據以議決。
此可慮者四也。
計惟有将内外官制速行厘定。
提前試辦。
但日本行新制之初。
發布整饬綱領五條。
各部省據以裁汰敺■兒員。
并省局署。
一時官吏失職者過半。
我國将來亦必不免耳。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以伊<?覀之>■牛副都統廣福署伊<?覀之>■牛将軍。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瑞澂電奏悉。
江蘇地方緊要。
着迅即到任。
毋庸來京陛見。
○禦史胡思敬奏、今日天下之大患。
不在法制之不善。
而在内外無一可恃之人。
憂國者或曰兵弱。
或曰财匮。
然即取歐美已富之國。
漢唐已強之兵。
付之此輩二三猥瑣濁亂之臣。
能保不敗乎。
以臣所聞。
兩江總督端方本一狎邪小人。
初至兩江。
号為債帥。
不一年而收蓄骨董碑帖字畫珠寶。
值數十萬金。
江南人恨入骨髓。
而彼則交歡朝貴。
賄通報館。
招緻遊士。
所以取寵固位者極工。
計其侵吞赈款之罪一。
公行賄賂之罪五。
營私之罪二。
縱匪殃民之罪三。
抗谕旨之罪一。
濫用匪人之罪五。
欺蒙之罪二。
枉法之罪一。
冒案濫保之罪一。
挾娼淫宴之罪一。
凡十罪二十二款。
若在乾嘉以前。
坐其一節。
便合屍諸市朝。
自光緒以來。
政尚寬大。
上下師師。
習為車滟耎熟。
言路彈章。
必陰伺夫朝廷已厭之人而後發。
疆臣覆奏。
必密揣政府私授之意而後陳。
無論如何狼藉敗露。
棄此一官。
了無餘懼。
水懦易玩。
傷人實多。
此次端方情節較重。
拟請即特派查辦大臣。
并調取各部案卷。
以備質對。
得旨、交兩廣總督張人駿查覆。
○以積勞病故。
予記名提督廣東總兵刁經明優恤。
○丁巳。
谕内閣、刑州左翼副都統隆斌着即開缺。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聯豫等、聯豫。
溫宗堯奏請添設參贊一員。
駐紮後藏。
已經照準。
惟必須才堪勝任。
方可肬■閑任。
聯豫等如知有人地相宜。
妥當可靠之人。
速舉一二員。
以備肬■閑補。
傥藏中一時不得其人。
即會商趙爾巽于川省人員内公同薦舉。
○京察一等引見钤出人員。
召見完竣。
得旨、連兆、松茂、文增、崇山、宗室長紹、左霈、萬本端、張啟藩、謝崇基、袁勵準、楊兆麟、榮元、常泰、文<?走畢>滟全、宗室恒廉、吳锜、豫敬、弓滟<??兪>滟弓良、張官劭、李廷揚、宗室文瀛、曲江宴、舒鴻贻、陸增炜、熙棟、全興、喬保衡、連印、來存、全順、奎隆、李毓芬、董玉卿、徐敬立、柏年、端緒、聶寶琛、李德炳、麟祜、楊熊祥、慶隆、鳳來、達春、光裕、覺羅耆昌、連培型、宗彜、壽昌、張其镃、熙桢、長潤、趙從蕃、龍建章、宗室庚耆、陳應濤、緒良、舒志、特蘇慎、茹泰、崇興、宗室溥琦、趙炳麟、徐定超、聯惠、博齊圖、谷如墉均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道府用。
餘均毋庸記名。
○郵傳部奏、京漢鐵路近已收回管理。
外人方以接管之善否。
觀我程度之高低。
則整
即循乎憲法之本義為編制。
日本為君主立憲政體。
綜七章七十六條。
一言以蔽之曰重君主之大權而已。
故君主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之上。
政府者乃君主行使大權所設機關之一。
不以君主為政府之長。
所謂君主無責任也。
此其本義一也。
法律無責問君主之力。
乃必有負責任之國務大臣。
凡法律政治。
皆所獨當。
責問彈劾。
實職其咎。
議不及君。
此其本義二也準此而編制之。
其通義有四。
入贊閣務。
謂之國務大臣。
出領省務。
謂之各省大臣。
責任有二。
一曰憲法之責任。
國務大臣負之。
一曰行政法之責任。
各省大臣負之。
政務無論大小。
必以有責任之官吏主之。
此其通義一也。
内閣以國務大臣組織之。
凡政務協議既定。
各就所主任之事。
以命其屬。
是負責任者必國務大臣。
此其通義二也。
各部政務主任之人。
即負責任之人。
主任必歸一人。
否則互相牽掣推诿。
此其通義三也。
負責任之大臣。
有取銷訓令指令升降懲戒。
處分之制。
所謂監督權也。
此其通義四也。
由是而分配行政事務。
曰内務。
曰外務。
曰軍政。
曰财政。
曰司法。
内務範圍太廣。
分為四部。
曰内務省。
曰文部省。
曰農商務省。
曰遞信省。
由是組織内閣。
由于國務大臣。
國務大臣者。
除宮内大臣外。
合内閣總理與各省大臣之稱。
組織例有二。
一由總理大臣集合同志。
一由君主任命。
而各省大臣必須與閣員之列。
此組織要義一也。
置内閣總理一人。
本國家之主旨。
以審各部政務輕重緩急而經營之。
不受議會束縛。
且可操縱議會。
此組織要義二也。
内閣職權有七。
一曰定大政方向。
一國行政。
有謀通常利益。
有謀特别利益。
方向定。
然後各部行政計畫。
相須而成。
各大臣政見不至龃龉。
至于各大臣行政。
循良方向。
又當自定計畫。
二曰凡國務必經内閣具案。
奏請施行。
皆總理副署。
三曰凡臣工入對。
必經内閣。
閣員中惟總理得随時入對。
不使人任意奏對。
緻紊政策。
四曰凡臣工入奏。
必經内閣。
其不經内閣者有四。
一樞密院上奏。
二議院彈劾政府。
三會計檢查院上奏。
四陸海軍統帥事務。
五曰外交事件必取決閣議。
不獨和戰訂約非常之舉。
凡國際無不取決。
六曰統一各部事務。
其要有五。
一各部重要官吏之進退。
一各部經費。
一各部權限。
一各部命令處分。
一内閣得發訓令于各部。
七曰特别職權。
日本除責任大臣外。
如樞密院、元帥府、軍事參議院、陸軍參謀本部、海軍軍令部、以不負責任。
不得為國務大臣。
至于會計檢查院、行政裁判所不屬政府範圍。
以上屬于中央官制者也。
至于地方官制有二。
一曰中央集權。
由中央政府頒發法律命令。
豫算地方經費。
委地方官行之。
一曰地方分權。
除軍事。
外交郵政鐵道。
電信。
貨币等歸中央外。
餘由地方政府議會行之。
中國行省名義。
本系中書。
督撫受事。
仰承朝命。
地方分權之制。
不适于用也。
中國分省而治。
如複秦漢初制。
郡縣直達京師。
則全國千百餘州縣。
分區行政散渙無紀。
且地方事務。
悉待部臣經營。
勢有不及。
中央集權之制。
不适于用也。
謹按逐年籌備事宜清單。
已分全國豫算決算與各省豫算決算為兩事。
又按咨議局章程職任權限章。
咨議局有議決本省豫算決算之權。
又有議決本省單行章程規則增删修改之權。
夫豫算與法規。
皆地方與中央關系最要之端。
即為直省官制準的。
綜其要義有三。
一曰帝國行政與各省行政之關系。
二曰帝國法律命令與各省法律命令之關系。
三曰帝國豫算與各省豫算之關系。
直省官制分四種。
一曰省務大臣及其官屬。
二曰中央政府特設官吏。
三曰地方官吏。
四曰參事院。
凡立憲政體。
宜多設合議機關。
此直省官制之大要也。
或謂直省與中央行政相關。
應令督撫與于國務大臣之列。
然事務已分。
内閣與各部職任權限不涉于督撫。
且閣議随時舉行。
督撫遠難豫議。
惟是直省與中央。
此省與彼省。
不可無聯合之機關。
以謀統一耳。
或疑責任内閣。
朝命必待副署而行。
章奏悉經内閣而進。
保無竊弄威福。
不知君主立憲。
國務大臣上對君主負其責。
下對議會當其沖。
且奏事則君主自由準駁之。
失政則君主自由罷免之。
大事仍歸乾斷。
軍謀兵柄悉屬統帥。
至于敕尾署銜。
閣台所職。
封駁诏書。
掌于門下。
斯又輔弓滟<??兪>滟弓之古誼。
抑亦憲政之精神矣。
或又疑總理隻一人。
不無竭蹶。
不知内閣以各部大臣組織。
同心敵體。
總理第為領袖。
獨是政府與議會。
恒為國家進行主動之樞機。
假使人才集政府。
而議會人才不足以副之。
将以行政權幹涉立法權。
假使人才萃議會。
而政府人才不足以副之。
将以立法權幹涉行政權。
則尤以訓練人才。
同時并進為要義矣。
惟厘定官制。
尚複需時。
從政無所曆練。
偏重之弊。
竊恐寖成議院政治之局。
此可慮者一也。
咨議局職任權限章第一款。
議決本省興革事。
第二款至第五款監察财政事。
六七兩款參與立法事。
官制不定。
則責任政府無由成立。
而各省事件紛紛議決。
何以處之。
内外權限未分。
督撫且不知某事誰屬。
此可慮者二也。
官制不定。
則國家與地方财政歲入項下。
何者為國稅。
為地方稅。
歲出費下。
何者屬中央。
屬地方。
所謂豫算決算。
何從議決。
此可慮者三也。
咨議局為各省立法機關。
官制不定。
則法令亦不能定。
督撫無所據以提出議案。
議員将何據以議決。
此可慮者四也。
計惟有将内外官制速行厘定。
提前試辦。
但日本行新制之初。
發布整饬綱領五條。
各部省據以裁汰敺■兒員。
并省局署。
一時官吏失職者過半。
我國将來亦必不免耳。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以伊<?覀之>■牛副都統廣福署伊<?覀之>■牛将軍。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瑞澂電奏悉。
江蘇地方緊要。
着迅即到任。
毋庸來京陛見。
○禦史胡思敬奏、今日天下之大患。
不在法制之不善。
而在内外無一可恃之人。
憂國者或曰兵弱。
或曰财匮。
然即取歐美已富之國。
漢唐已強之兵。
付之此輩二三猥瑣濁亂之臣。
能保不敗乎。
以臣所聞。
兩江總督端方本一狎邪小人。
初至兩江。
号為債帥。
不一年而收蓄骨董碑帖字畫珠寶。
值數十萬金。
江南人恨入骨髓。
而彼則交歡朝貴。
賄通報館。
招緻遊士。
所以取寵固位者極工。
計其侵吞赈款之罪一。
公行賄賂之罪五。
營私之罪二。
縱匪殃民之罪三。
抗谕旨之罪一。
濫用匪人之罪五。
欺蒙之罪二。
枉法之罪一。
冒案濫保之罪一。
挾娼淫宴之罪一。
凡十罪二十二款。
若在乾嘉以前。
坐其一節。
便合屍諸市朝。
自光緒以來。
政尚寬大。
上下師師。
習為車滟耎熟。
言路彈章。
必陰伺夫朝廷已厭之人而後發。
疆臣覆奏。
必密揣政府私授之意而後陳。
無論如何狼藉敗露。
棄此一官。
了無餘懼。
水懦易玩。
傷人實多。
此次端方情節較重。
拟請即特派查辦大臣。
并調取各部案卷。
以備質對。
得旨、交兩廣總督張人駿查覆。
○以積勞病故。
予記名提督廣東總兵刁經明優恤。
○丁巳。
谕内閣、刑州左翼副都統隆斌着即開缺。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電寄聯豫等、聯豫。
溫宗堯奏請添設參贊一員。
駐紮後藏。
已經照準。
惟必須才堪勝任。
方可肬■閑任。
聯豫等如知有人地相宜。
妥當可靠之人。
速舉一二員。
以備肬■閑補。
傥藏中一時不得其人。
即會商趙爾巽于川省人員内公同薦舉。
○京察一等引見钤出人員。
召見完竣。
得旨、連兆、松茂、文增、崇山、宗室長紹、左霈、萬本端、張啟藩、謝崇基、袁勵準、楊兆麟、榮元、常泰、文<?走畢>滟全、宗室恒廉、吳锜、豫敬、弓滟<??兪>滟弓良、張官劭、李廷揚、宗室文瀛、曲江宴、舒鴻贻、陸增炜、熙棟、全興、喬保衡、連印、來存、全順、奎隆、李毓芬、董玉卿、徐敬立、柏年、端緒、聶寶琛、李德炳、麟祜、楊熊祥、慶隆、鳳來、達春、光裕、覺羅耆昌、連培型、宗彜、壽昌、張其镃、熙桢、長潤、趙從蕃、龍建章、宗室庚耆、陳應濤、緒良、舒志、特蘇慎、茹泰、崇興、宗室溥琦、趙炳麟、徐定超、聯惠、博齊圖、谷如墉均着交軍機處記名以道府用。
餘均毋庸記名。
○郵傳部奏、京漢鐵路近已收回管理。
外人方以接管之善否。
觀我程度之高低。
則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