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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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正文逐條譯注。
根據曆史。
參稽律令。
博采諸儒解釋。
附為論說。
芟繁舉要。
期于詳明。
繕單呈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蠲緩浙江杜渎、蘆瀝、海沙、浦東、錢清、西興、長亭、鎮海、鮑郎、災歉各場穴■士■黾課錢糧。
摺包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停止受賀。
錫恒奏、接奉恩诏摺内。
有叩賀天禧字樣。
殊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現月 ○江蘇巡撫陳啟泰奏、新訂刑律草案。
約有三失。
一失之太輕。
現刑律死刑七百六十條。
草案處死刑者僅四十六條。
甚至謀反。
叛逆。
強盜強奸尚有不死者。
而各項之未遂罪。
皆昨以罰金了之。
恐水懦民玩。
犯法者更多。
一失于太混。
草案每條文于罪名之等級。
往往設為某等刑至某等刑上下。
或并處以罰金。
而罰金之數。
又定為數千以下至數百以上。
上下起訖。
相去太懸。
即以第一百八十二條内雲。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一等有期徒刑。
同一罪狀而論刑則分三等。
凡此之類。
不勝枚舉。
當此裁判之才缺乏。
官吏于法律未盡熟谙。
勢必至高下任意。
處斷難平。
一失于太疏。
禮曰聽訟必察大小之比。
周書上下比罪。
可見比附援引之法三代已行之。
考諸外國法律。
非無比較參照之辦法。
即草案内亦常有準照某條适用之文。
乃獨于第五條着明。
凡律例無正條者。
不論何種行為。
不得為罪。
轉似明導人以作奸趨避之路。
他若枉法贓之不着以死法。
和奸罪之不及于室女。
殺傷外國代表。
既以傷害尊屬論。
而殺制使及本管官。
轉概于普通殺人之列。
子孫謀殺父祖。
既僅處以死刑。
而父祖之殺子孫。
轉以凡人同論。
此尤關于政體名教。
大有世道人心之憂。
得旨、着修訂法。
律大臣法部彙同京外各衙門條奏、詳慎斟酌。
另訂具奏。
摺包 ○準河南太康縣重修明臣張維世張金滟攀專祠。
仍複祀典。
由地方官春秋緻祭。
并其裔孫張祥麟等附祀。
現月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命前禮部右侍郎朱祖謀前内閣學士陳寶琛、前署黑龍江巡撫程德全、來京豫備召見。
電寄 ○乙醜。
谕内閣、國家豫備憲政。
變法維新。
晶■宜奉先朝明谕。
分年豫備。
切實施行。
朕登極後。
複行申谕依限籌辦。
毋得延緩。
今特将朝廷一定實行豫備立憲維新圖治之宗旨。
再行明白宣示總之國是已定。
期在必成。
嗣後大小臣工皆當共體此意。
翊贊新猷。
其有言責諸臣。
亦當慎體朕殷殷求言之至意。
于一切新政得失利病。
剀切敷陳。
俾臻上理傥敢私心揣摩。
意存嘗試。
摭拾腐敗浮言。
淆亂聰明。
亦有應得之咎也。
将此通谕知之。
現月 ○駐藏大臣聯豫等奏、印藏商約既定。
亞東、江孜、噶大克等處。
均宜開埠設關。
以固主權。
查三處情形不同。
以地方形勢論。
江孜實扼前後兩藏出入之沖途。
以邊界論。
亞東、噶大克、實處西南之極邊。
均與英印連界。
故開埠設關。
皆不容緩。
然該三埠商務出入貨物。
一時難期興旺。
且印度茶葉。
現以無入稽查。
多由噶大克灌入藏境所關尤大。
臣等公同商酌。
拟請以亞東關為稅務司。
其江孜噶大克暫作為分卡。
而噶大克距藏較遠。
計程三月有餘。
該處土民極為強悍。
必須有兵駐攝。
新撥藏款。
尚不敷用。
非别籌的款。
斷難持久。
下部議。
尋奏、請饬下稅務處。
以亞東關為稅務司。
其江孜噶大克兩處。
暫作為分卡。
從之。
摺 包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陸軍部奏、核議江西南贛剿匪獎案聲明定章請旨一摺。
着照二十年吏部定章。
文武分計。
各以十員為限。
現月 ○内閣侍讀學士延昌奏、豫籌八旗生計。
亟宜專重教育。
以為根本。
一增廣初等農工商各學堂。
現在京師雖已設工藝廠。
及初等工業學堂。
然以施于窮民言之。
則胞與甚宏。
以施于旗民言之。
則範圍甚隘。
拟将初等農商業學堂。
凡京旗閑散兵丁。
分别責令入學。
至各省八旗。
當視該處情形大約東南繁盛。
便于工商。
西北偏僻。
便于農。
在此三項學堂中。
酌量設立。
關系生計。
良非淺鮮。
一變通高等普通小學課程。
日本高等小學制度。
學科本赅手工商業農業。
我國定章。
則多缺而不講。
溯厥由來。
讀經講經時閑。
最占多數。
以緻無暇及此。
宜将讀講經與修身并為一科。
酌定鐘點。
以所餘時刻。
加課手工農商業。
将來畢業之時。
如事畜無憂。
自可升學深造。
否則臨時急于謀生。
祇在初等農工商業學堂。
練習數月。
即可應用。
而于生計甚有裨益。
更有請者。
我國男子謀生。
婦女坐食。
久為列邦所譏。
以京師首善之區。
為八旗會萃之地。
尤應速立女工廠數處。
先令京旗孤貧婦女。
入廠練習。
藉示各省模範。
次第推行。
下所司議。
摺包 ○山東巡撫袁樹勳奏、山東選派學生赴英美德各國遊學。
專摺工藝實業。
下部知之。
○丁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安徽皖南鎮總兵吳繼培甘肅河州鎮總兵羅平安、均着開缺。
四川按察使和爾赓額、着開缺另候肬■閑用。
福建興泉永道劉慶汾、吉林依蘭府知府王嘉禾、江西瑞州府知府吳祖椿、雲南楚雄府知府尹肇熙、貴州思南府知府餘雲煥、均着開缺送部引見。
裁缺江西督糧道錫恩、着送部引見。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常徽、奏倢■<?曰融>■<?石木>兩淮運司趙濱彥、威權自擅。
縱勇殃民各節。
當經谕令陳夔龍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趙濱彥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惟整頓緝私。
稍形操切。
着交部察議。
兩淮緝私水師左營管帶拔補把總張文注、左營左哨哨官盡先把總邵春榮、着一并革職。
新軍營管帶前督帶水師三營候選通判李祖培、着端方切實察看。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奉天昌圖府知府查富玑、吉林新城府知府陳作彥、着錫良到任後。
留心察看該員等究竟能否勝任。
再行出具考語。
據實具奏。
現月 ○又谕呈進經史國朝掌故各國曆史講義。
着仍派榮慶陸潤庠、張英麟、唐景崇、寶熙、朱益藩、添派熙彥、喬樹木滟撆、劉廷琛、吳士鑒、周自齊、勞乃宣、趙炳麟、譚學衡、輪班撰拟。
并着孫家鼐、張之洞、總司核定進呈。
現月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新訂刑律草案。
參訂本已詳盡。
惟中外風俗。
不無異宜。
人民程度。
亦多差等。
似有不得不就政教民情。
再加讨論者。
如删除比附。
以杜意為輕重。
而情僞萬殊。
條目不足以赅事變。
且審判人才缺乏。
如憑審判官就各刑上下之限。
臨時審定。
恐程度不及。
亦不免援引失當。
出入人罪。
他如刑事丁年。
斷自十六歲以上。
礙難施諸強迫教育未行以前。
徒罪囚人。
雖得許假出獄。
亦應案其所犯輕重。
酌示限制。
五倫首重君親。
設有殺傷。
不得以過失而寬減。
叛逆大幹法紀。
若系首要。
應處以唯一之死刑。
至強奸不科死罪。
親屬相奸。
未着專條。
亦無以維名教之大防。
其餘如反獄劫囚詐僞等項。
亦多從輕減。
恐不免水懦民玩之虞。
似應與強盜搶奪發冢諸條。
同輯暫行章程。
并聲明此
茲就正文逐條譯注。
根據曆史。
參稽律令。
博采諸儒解釋。
附為論說。
芟繁舉要。
期于詳明。
繕單呈覽。
下憲政編查館知之。
摺包 ○蠲緩浙江杜渎、蘆瀝、海沙、浦東、錢清、西興、長亭、鎮海、鮑郎、災歉各場穴■士■黾課錢糧。
摺包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停止受賀。
錫恒奏、接奉恩诏摺内。
有叩賀天禧字樣。
殊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現月 ○江蘇巡撫陳啟泰奏、新訂刑律草案。
約有三失。
一失之太輕。
現刑律死刑七百六十條。
草案處死刑者僅四十六條。
甚至謀反。
叛逆。
強盜強奸尚有不死者。
而各項之未遂罪。
皆昨以罰金了之。
恐水懦民玩。
犯法者更多。
一失于太混。
草案每條文于罪名之等級。
往往設為某等刑至某等刑上下。
或并處以罰金。
而罰金之數。
又定為數千以下至數百以上。
上下起訖。
相去太懸。
即以第一百八十二條内雲。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一等有期徒刑。
同一罪狀而論刑則分三等。
凡此之類。
不勝枚舉。
當此裁判之才缺乏。
官吏于法律未盡熟谙。
勢必至高下任意。
處斷難平。
一失于太疏。
禮曰聽訟必察大小之比。
周書上下比罪。
可見比附援引之法三代已行之。
考諸外國法律。
非無比較參照之辦法。
即草案内亦常有準照某條适用之文。
乃獨于第五條着明。
凡律例無正條者。
不論何種行為。
不得為罪。
轉似明導人以作奸趨避之路。
他若枉法贓之不着以死法。
和奸罪之不及于室女。
殺傷外國代表。
既以傷害尊屬論。
而殺制使及本管官。
轉概于普通殺人之列。
子孫謀殺父祖。
既僅處以死刑。
而父祖之殺子孫。
轉以凡人同論。
此尤關于政體名教。
大有世道人心之憂。
得旨、着修訂法。
律大臣法部彙同京外各衙門條奏、詳慎斟酌。
另訂具奏。
摺包 ○準河南太康縣重修明臣張維世張金滟攀專祠。
仍複祀典。
由地方官春秋緻祭。
并其裔孫張祥麟等附祀。
現月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命前禮部右侍郎朱祖謀前内閣學士陳寶琛、前署黑龍江巡撫程德全、來京豫備召見。
電寄 ○乙醜。
谕内閣、國家豫備憲政。
變法維新。
晶■宜奉先朝明谕。
分年豫備。
切實施行。
朕登極後。
複行申谕依限籌辦。
毋得延緩。
今特将朝廷一定實行豫備立憲維新圖治之宗旨。
再行明白宣示總之國是已定。
期在必成。
嗣後大小臣工皆當共體此意。
翊贊新猷。
其有言責諸臣。
亦當慎體朕殷殷求言之至意。
于一切新政得失利病。
剀切敷陳。
俾臻上理傥敢私心揣摩。
意存嘗試。
摭拾腐敗浮言。
淆亂聰明。
亦有應得之咎也。
将此通谕知之。
現月 ○駐藏大臣聯豫等奏、印藏商約既定。
亞東、江孜、噶大克等處。
均宜開埠設關。
以固主權。
查三處情形不同。
以地方形勢論。
江孜實扼前後兩藏出入之沖途。
以邊界論。
亞東、噶大克、實處西南之極邊。
均與英印連界。
故開埠設關。
皆不容緩。
然該三埠商務出入貨物。
一時難期興旺。
且印度茶葉。
現以無入稽查。
多由噶大克灌入藏境所關尤大。
臣等公同商酌。
拟請以亞東關為稅務司。
其江孜噶大克暫作為分卡。
而噶大克距藏較遠。
計程三月有餘。
該處土民極為強悍。
必須有兵駐攝。
新撥藏款。
尚不敷用。
非别籌的款。
斷難持久。
下部議。
尋奏、請饬下稅務處。
以亞東關為稅務司。
其江孜噶大克兩處。
暫作為分卡。
從之。
摺 包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陸軍部奏、核議江西南贛剿匪獎案聲明定章請旨一摺。
着照二十年吏部定章。
文武分計。
各以十員為限。
現月 ○内閣侍讀學士延昌奏、豫籌八旗生計。
亟宜專重教育。
以為根本。
一增廣初等農工商各學堂。
現在京師雖已設工藝廠。
及初等工業學堂。
然以施于窮民言之。
則胞與甚宏。
以施于旗民言之。
則範圍甚隘。
拟将初等農商業學堂。
凡京旗閑散兵丁。
分别責令入學。
至各省八旗。
當視該處情形大約東南繁盛。
便于工商。
西北偏僻。
便于農。
在此三項學堂中。
酌量設立。
關系生計。
良非淺鮮。
一變通高等普通小學課程。
日本高等小學制度。
學科本赅手工商業農業。
我國定章。
則多缺而不講。
溯厥由來。
讀經講經時閑。
最占多數。
以緻無暇及此。
宜将讀講經與修身并為一科。
酌定鐘點。
以所餘時刻。
加課手工農商業。
将來畢業之時。
如事畜無憂。
自可升學深造。
否則臨時急于謀生。
祇在初等農工商業學堂。
練習數月。
即可應用。
而于生計甚有裨益。
更有請者。
我國男子謀生。
婦女坐食。
久為列邦所譏。
以京師首善之區。
為八旗會萃之地。
尤應速立女工廠數處。
先令京旗孤貧婦女。
入廠練習。
藉示各省模範。
次第推行。
下所司議。
摺包 ○山東巡撫袁樹勳奏、山東選派學生赴英美德各國遊學。
專摺工藝實業。
下部知之。
○丁卯。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安徽皖南鎮總兵吳繼培甘肅河州鎮總兵羅平安、均着開缺。
四川按察使和爾赓額、着開缺另候肬■閑用。
福建興泉永道劉慶汾、吉林依蘭府知府王嘉禾、江西瑞州府知府吳祖椿、雲南楚雄府知府尹肇熙、貴州思南府知府餘雲煥、均着開缺送部引見。
裁缺江西督糧道錫恩、着送部引見。
現月 ○又谕、前據禦史常徽、奏倢■<?曰融>■<?石木>兩淮運司趙濱彥、威權自擅。
縱勇殃民各節。
當經谕令陳夔龍确查。
茲據查明覆奏。
趙濱彥平日辦事。
尚屬認真。
惟整頓緝私。
稍形操切。
着交部察議。
兩淮緝私水師左營管帶拔補把總張文注、左營左哨哨官盡先把總邵春榮、着一并革職。
新軍營管帶前督帶水師三營候選通判李祖培、着端方切實察看。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奉天昌圖府知府查富玑、吉林新城府知府陳作彥、着錫良到任後。
留心察看該員等究竟能否勝任。
再行出具考語。
據實具奏。
現月 ○又谕呈進經史國朝掌故各國曆史講義。
着仍派榮慶陸潤庠、張英麟、唐景崇、寶熙、朱益藩、添派熙彥、喬樹木滟撆、劉廷琛、吳士鑒、周自齊、勞乃宣、趙炳麟、譚學衡、輪班撰拟。
并着孫家鼐、張之洞、總司核定進呈。
現月 ○湖廣總督陳夔龍奏、新訂刑律草案。
參訂本已詳盡。
惟中外風俗。
不無異宜。
人民程度。
亦多差等。
似有不得不就政教民情。
再加讨論者。
如删除比附。
以杜意為輕重。
而情僞萬殊。
條目不足以赅事變。
且審判人才缺乏。
如憑審判官就各刑上下之限。
臨時審定。
恐程度不及。
亦不免援引失當。
出入人罪。
他如刑事丁年。
斷自十六歲以上。
礙難施諸強迫教育未行以前。
徒罪囚人。
雖得許假出獄。
亦應案其所犯輕重。
酌示限制。
五倫首重君親。
設有殺傷。
不得以過失而寬減。
叛逆大幹法紀。
若系首要。
應處以唯一之死刑。
至強奸不科死罪。
親屬相奸。
未着專條。
亦無以維名教之大防。
其餘如反獄劫囚詐僞等項。
亦多從輕減。
恐不免水懦民玩之虞。
似應與強盜搶奪發冢諸條。
同輯暫行章程。
并聲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