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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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辦。
汪嘉棠應令銷差回省候補等語。
均知道了。
現月 ○郵傳部奏、遵查川漢路蝱滟戋資本。
四川認造自成都至宜昌。
約長二千三百餘裡。
中分宜萬。
萬重。
重成三段。
工程造端。
自以宜萬一段為入手。
約計需銀三千餘萬。
歲入之款。
除曆年動用外。
共存銀八百八十一萬二百餘兩。
又常年有租股等項二百餘萬。
陸續建築。
陸續通車。
養路之費。
不患無着。
其自宜昌至應山縣。
奏歸鄂省認造。
即所謂湖北川漢也。
查鄂境川漢鐵路。
估資約費三千萬兩左右。
其現收款項。
共六十五萬六千九百餘圓。
除開支外。
實存四十四萬一百餘圓。
均存放官錢局生息。
報聞。
摺包 ○農工商部奏、和蘭将訂新律。
拟收華僑入籍。
請速定國籍法。
以資抵制。
得旨。
修訂法律大臣會同外務部迅速妥議。
摺包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停止受賀。
長庚等呈遞賀摺。
殊屬冒昧。
着傳旨申饬。
現月 ○又谕、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喇嘛橫行兇惡藐法妄為請饬查辦一摺。
着理藩部會同楊士骧按照所奏各節。
查明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直隸總督端方會理藩部覆奏、請革劄薩克達喇嘛翰珠瓦爾諾汗之職。
善因寺達喇嘛巴色爾、會宗寺副達喇嘛巴音濟勒噶爾、均饬令回廟當差。
所遺掌印劄薩克達喇嘛差缺。
恭候命下。
再由理藩部照例辦理。
從之。
現月 ○又谕、理藩部奏、酌拟肬■閑放副将軍章程請旨遵行一摺。
着依議。
現月 ○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工程。
遵吉動土。
敬取吉土尊藏。
報聞。
現月 ○兩江總督端方奏、長江水師提督程文炳、因安慶兵變後。
沿江一帶。
人心動搖。
親乘輪赴長江上下遊。
督饬各該處将弁。
認真巡防。
得旨、程文炳仍當不時巡緝。
以靖地方。
摺包 ○又奏、徐州府所屬。
界連東皖。
伏莽素多。
近因山東曹州等處。
辦理清鄉。
該盜匪等遂以徐屬為逋逃薮。
并聞該地不少窩匪之家。
亟宜趕辦清鄉。
現經設立總分各局。
饬督辦等選派得力員紳先從銅山、沛縣、清查入手。
遞推豐、砀、蕭、邳、宿、睢六屬。
次第切實辦理。
得旨、該督即嚴饬所屬各官。
妥速籌辦。
摺包 ○派協辦大學士鹿傳霖、查勘修理實錄紅本大庫工程。
現月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上驷院奏、恭備西陵差務調用馬匹駝隻一摺。
着依議。
現月 ○以政績官聲卓有表見。
開複故前兩淮鹽運使洪汝奎原官。
摺包 ○予故提督萬國本優恤。
如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
摺包 ○以遺愛在民。
予故陝西河州鎮總兵王得勝。
于江蘇海州建立專祠。
并列入祀典。
摺包 ○辛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早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徐定超奏、重整海軍首在得人請饬設機器學堂精求制造一摺。
着籌辦海軍王大臣知道。
○又谕、禦史徐定超奏、請減運煤車費一片。
着郵傳部知道。
尋奏、業将各路運價。
切實核減售與鐵路煤價。
并不強令按照唐山臨城辦理。
以恤商艱。
允之現月 ○又谕、禦史徐定超奏、保薦人才。
三期以後。
報到人數無多。
請加體恤等語。
着吏部查明嗣後如有二三人到京。
即時請派考驗大臣。
現月 ○又谕、副都禦史陳名侃奏、順直赈捐收數。
久不達部報銷。
永平七屬鹽務入款。
并未歸公等語。
着度支部查明具奏。
現月 ○又谕、副都禦史陳名侃奏、外交重要亟宜整頓使事一摺。
着外務部知道。
現月 ○又谕、電寄駐藏大臣聯豫。
電奏悉。
該大臣駐藏日久。
情形熟悉。
辦理尚稱妥協。
現在藏務重要。
亟宜及時籌畫。
以維大局。
遇有緊要事件。
盡可随時奏明請旨。
所請來京之處。
着毋庸議。
電寄 ○調巴裡坤鎮總兵馬安良為甘肅甯夏鎮總兵官。
以記名總兵馬福祥為巴裡坤鎮總兵官。
摺包 ○蠲免浙江仁和、海沙、鮑郎、蘆瀝、橫浦、浦東、等陽穴■士■黾課錢糧。
摺包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奏、酌拟考核調用人員切實辦法開單呈覽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又谕、吏部奏、請推廣部屬簽分辦法以疏通壅滞廣勵材能畫一體制稍杜奔競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内閣侍讀學士甘大璋奏、恭繹宣布立憲豫備。
以修明禮教。
移風易俗。
為禮部責任。
又以刑律之源。
根乎禮教。
修訂宗旨。
必本此意。
良以禮教為中國數千年立國之本。
将欲規定憲法。
必先修明禮教。
始能據禮以為憲法之範圍。
此鴽政立憲與民政立憲之分途。
即中國憲法與外國憲法之異點。
禮為根本法。
憲為循用法。
律為防禁法。
現聞禮學館但主纂書。
不明修禮。
憲政館但知步趨日本。
不識中國數千年相承倫教之重。
哲學之微與國故民風之關系。
法律館專賴所聘洋員。
錄其國已成之法律。
與我國倫教官制禮俗民情。
動多鑿枘。
該三館為議法之權衡。
即為立政之基礎。
豈可聽其草率從事。
又聽其各不相謀。
緻修禮成無用之冊。
訂律有非禮之條。
即編成憲法。
勢必視為不能實行之具文。
拟饬三館會議。
提出禮教與憲政法律互有關系。
互有出入。
及所有妨礙。
所當損益各條。
别為議案。
各據所學。
引抉經心。
參酌憲章。
勘合律意。
統歸劃一。
始行決定。
以禮為規定憲法之根據。
即以律為維持禮教之大防。
庶三館會通。
而立法乃并行不悖。
得旨、着禮部法部會同集議後。
咨商憲政編查館再行覆核。
現月 ○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奏、查普魯士憲法。
首為國家領土。
次曰普人權利。
三曰國王。
四曰國務大臣。
五曰國會。
六曰司法權。
七曰非裁判之國家官吏。
八曰财政。
九曰鄉市及省府縣聯屬。
十為通則。
十一為補則。
共十一章。
百十九條。
其法多原于比利時。
所異者。
比憲法首明主權出于國民。
普憲法則特着王權為所自有。
比憲法所不載者。
其權皆在議院。
普憲法所不載者。
其權皆歸國王。
比憲法既行。
從前舊法多廢。
普仍遵用如前。
所具列百十條文。
不過揭示大綱。
俾國民執為保護權利之據。
畢士麥謂英法比三國憲法。
為暴力要索之條款。
與普之惠與者不同。
然與索雖殊。
其為交換之條款。
則無以異憲法定後。
國民獨于選舉法。
頻年争論。
請改不已。
因當時本有改定之谕。
日久迄未議行。
既經允許于先。
宜有責言之及。
日本憲法又本于普。
而删并為七章七十六條。
尤為肬■閑括。
伊藤博文自為義解。
于普法頗有異同。
如升天皇于首章。
以明臣民統屬之義。
後大臣于國會。
以示原本輿論之公譏箝制君權之偏見。
為仿法比憲法之傎。
舉廢棄豫算之變例。
為非奧美立憲之正。
不必載事變專律。
愈見特權保全之真。
不備列鑄币諸條。
益徵大權包括者廣。
大臣無别設糾彈斷罪之法。
議院不可有提出議案之權。
租稅議決。
不必限定一年。
議置攝政。
不必召集兩院。
其所駁議。
具見别裁。
固由後世損益之彌工。
亦見東方情勢之本異也。
普自立憲以來。
憲法遂為專門之學憲文本肬■閑。
所重最在解釋
汪嘉棠應令銷差回省候補等語。
均知道了。
現月 ○郵傳部奏、遵查川漢路蝱滟戋資本。
四川認造自成都至宜昌。
約長二千三百餘裡。
中分宜萬。
萬重。
重成三段。
工程造端。
自以宜萬一段為入手。
約計需銀三千餘萬。
歲入之款。
除曆年動用外。
共存銀八百八十一萬二百餘兩。
又常年有租股等項二百餘萬。
陸續建築。
陸續通車。
養路之費。
不患無着。
其自宜昌至應山縣。
奏歸鄂省認造。
即所謂湖北川漢也。
查鄂境川漢鐵路。
估資約費三千萬兩左右。
其現收款項。
共六十五萬六千九百餘圓。
除開支外。
實存四十四萬一百餘圓。
均存放官錢局生息。
報聞。
摺包 ○農工商部奏、和蘭将訂新律。
拟收華僑入籍。
請速定國籍法。
以資抵制。
得旨。
修訂法律大臣會同外務部迅速妥議。
摺包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停止受賀。
長庚等呈遞賀摺。
殊屬冒昧。
着傳旨申饬。
現月 ○又谕、翰林院侍讀榮光奏、喇嘛橫行兇惡藐法妄為請饬查辦一摺。
着理藩部會同楊士骧按照所奏各節。
查明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尋直隸總督端方會理藩部覆奏、請革劄薩克達喇嘛翰珠瓦爾諾汗之職。
善因寺達喇嘛巴色爾、會宗寺副達喇嘛巴音濟勒噶爾、均饬令回廟當差。
所遺掌印劄薩克達喇嘛差缺。
恭候命下。
再由理藩部照例辦理。
從之。
現月 ○又谕、理藩部奏、酌拟肬■閑放副将軍章程請旨遵行一摺。
着依議。
現月 ○貝勒載洵等奏、崇陵工程。
遵吉動土。
敬取吉土尊藏。
報聞。
現月 ○兩江總督端方奏、長江水師提督程文炳、因安慶兵變後。
沿江一帶。
人心動搖。
親乘輪赴長江上下遊。
督饬各該處将弁。
認真巡防。
得旨、程文炳仍當不時巡緝。
以靖地方。
摺包 ○又奏、徐州府所屬。
界連東皖。
伏莽素多。
近因山東曹州等處。
辦理清鄉。
該盜匪等遂以徐屬為逋逃薮。
并聞該地不少窩匪之家。
亟宜趕辦清鄉。
現經設立總分各局。
饬督辦等選派得力員紳先從銅山、沛縣、清查入手。
遞推豐、砀、蕭、邳、宿、睢六屬。
次第切實辦理。
得旨、該督即嚴饬所屬各官。
妥速籌辦。
摺包 ○派協辦大學士鹿傳霖、查勘修理實錄紅本大庫工程。
現月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上驷院奏、恭備西陵差務調用馬匹駝隻一摺。
着依議。
現月 ○以政績官聲卓有表見。
開複故前兩淮鹽運使洪汝奎原官。
摺包 ○予故提督萬國本優恤。
如軍營立功後積勞病故例。
摺包 ○以遺愛在民。
予故陝西河州鎮總兵王得勝。
于江蘇海州建立專祠。
并列入祀典。
摺包 ○辛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早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徐定超奏、重整海軍首在得人請饬設機器學堂精求制造一摺。
着籌辦海軍王大臣知道。
○又谕、禦史徐定超奏、請減運煤車費一片。
着郵傳部知道。
尋奏、業将各路運價。
切實核減售與鐵路煤價。
并不強令按照唐山臨城辦理。
以恤商艱。
允之現月 ○又谕、禦史徐定超奏、保薦人才。
三期以後。
報到人數無多。
請加體恤等語。
着吏部查明嗣後如有二三人到京。
即時請派考驗大臣。
現月 ○又谕、副都禦史陳名侃奏、順直赈捐收數。
久不達部報銷。
永平七屬鹽務入款。
并未歸公等語。
着度支部查明具奏。
現月 ○又谕、副都禦史陳名侃奏、外交重要亟宜整頓使事一摺。
着外務部知道。
現月 ○又谕、電寄駐藏大臣聯豫。
電奏悉。
該大臣駐藏日久。
情形熟悉。
辦理尚稱妥協。
現在藏務重要。
亟宜及時籌畫。
以維大局。
遇有緊要事件。
盡可随時奏明請旨。
所請來京之處。
着毋庸議。
電寄 ○調巴裡坤鎮總兵馬安良為甘肅甯夏鎮總兵官。
以記名總兵馬福祥為巴裡坤鎮總兵官。
摺包 ○蠲免浙江仁和、海沙、鮑郎、蘆瀝、橫浦、浦東、等陽穴■士■黾課錢糧。
摺包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吏部奏、酌拟考核調用人員切實辦法開單呈覽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又谕、吏部奏、請推廣部屬簽分辦法以疏通壅滞廣勵材能畫一體制稍杜奔競一摺。
着依議。
現月 ○内閣侍讀學士甘大璋奏、恭繹宣布立憲豫備。
以修明禮教。
移風易俗。
為禮部責任。
又以刑律之源。
根乎禮教。
修訂宗旨。
必本此意。
良以禮教為中國數千年立國之本。
将欲規定憲法。
必先修明禮教。
始能據禮以為憲法之範圍。
此鴽政立憲與民政立憲之分途。
即中國憲法與外國憲法之異點。
禮為根本法。
憲為循用法。
律為防禁法。
現聞禮學館但主纂書。
不明修禮。
憲政館但知步趨日本。
不識中國數千年相承倫教之重。
哲學之微與國故民風之關系。
法律館專賴所聘洋員。
錄其國已成之法律。
與我國倫教官制禮俗民情。
動多鑿枘。
該三館為議法之權衡。
即為立政之基礎。
豈可聽其草率從事。
又聽其各不相謀。
緻修禮成無用之冊。
訂律有非禮之條。
即編成憲法。
勢必視為不能實行之具文。
拟饬三館會議。
提出禮教與憲政法律互有關系。
互有出入。
及所有妨礙。
所當損益各條。
别為議案。
各據所學。
引抉經心。
參酌憲章。
勘合律意。
統歸劃一。
始行決定。
以禮為規定憲法之根據。
即以律為維持禮教之大防。
庶三館會通。
而立法乃并行不悖。
得旨、着禮部法部會同集議後。
咨商憲政編查館再行覆核。
現月 ○考察憲政大臣于式枚奏、查普魯士憲法。
首為國家領土。
次曰普人權利。
三曰國王。
四曰國務大臣。
五曰國會。
六曰司法權。
七曰非裁判之國家官吏。
八曰财政。
九曰鄉市及省府縣聯屬。
十為通則。
十一為補則。
共十一章。
百十九條。
其法多原于比利時。
所異者。
比憲法首明主權出于國民。
普憲法則特着王權為所自有。
比憲法所不載者。
其權皆在議院。
普憲法所不載者。
其權皆歸國王。
比憲法既行。
從前舊法多廢。
普仍遵用如前。
所具列百十條文。
不過揭示大綱。
俾國民執為保護權利之據。
畢士麥謂英法比三國憲法。
為暴力要索之條款。
與普之惠與者不同。
然與索雖殊。
其為交換之條款。
則無以異憲法定後。
國民獨于選舉法。
頻年争論。
請改不已。
因當時本有改定之谕。
日久迄未議行。
既經允許于先。
宜有責言之及。
日本憲法又本于普。
而删并為七章七十六條。
尤為肬■閑括。
伊藤博文自為義解。
于普法頗有異同。
如升天皇于首章。
以明臣民統屬之義。
後大臣于國會。
以示原本輿論之公譏箝制君權之偏見。
為仿法比憲法之傎。
舉廢棄豫算之變例。
為非奧美立憲之正。
不必載事變專律。
愈見特權保全之真。
不備列鑄币諸條。
益徵大權包括者廣。
大臣無别設糾彈斷罪之法。
議院不可有提出議案之權。
租稅議決。
不必限定一年。
議置攝政。
不必召集兩院。
其所駁議。
具見别裁。
固由後世損益之彌工。
亦見東方情勢之本異也。
普自立憲以來。
憲法遂為專門之學憲文本肬■閑。
所重最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