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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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四年。
戊申。
十二月。
丁卯。
以雪澤未沾。
仍遣恭親王溥偉詣大高殿恭代祈禱行禮。
○遣貝勒載洵詣時應宮。
貝勒載潤詣昭顯廟。
貝勒毓朗詣宣仁廟。
鎮國将軍載振詣凝和廟。
拈香。
現月 ○谕内閣、恭修崇陵工程着派慶親王奕劻總司稽查。
毋庸會同估修。
現月 ○又谕袁樹勳奏倢■<?曰融>■<?石木>劾戒煙不力各員一摺。
鴉片久懸厲禁。
凡屬臣庶。
皆應袚濯自新。
茲據奏稱同知蔡思榮等、自甘沉痼。
實難稍事姑容。
山東武定府同知蔡思榮、署蒲台縣知縣候補知縣龔敦仁、金鄉縣知縣署陽信縣知縣陳冠、沾化縣知縣鐘樹森、館陶縣典史韓琫森、煙瘾均未斷淨。
聲名亦複平常。
候補知府穆文開、候補同知李友鑫、候補通判楊浚基、候補知縣徐受謙、兆蘭、張祖謙、郭鴻賓、王乃祯、黃乃漢、劉邦彥、候補府司獄錢煜齡、候補鹽大使朱光翼、試用從九楊慎修、候補典史史書雲、試用典史楊維翰、候補守備高岱齡、張殿英、均屬嗜好甚深。
或巧為掩飾。
或情形顯着。
均着一并革職。
黃乃漢、劉邦彥、曾充禁煙檢查委員。
有意欺蒙大負職守。
并着永不叙用。
候補知府唐式郇、荊震生候補知州謝端候補通判孫震、候補知縣範文華、姚近曦、候補布經曆陶元錦、試用縣丞王毓蘋、試用典史郭慶溥等、煙瘾未除。
精神短少。
着以原品休緻。
候補知府謝錦甲、候補直隸州知州陳爾延等、沾染嗜好。
不知振作。
着勒令回籍。
現月 ○禮部奏、恭上隆裕皇太後徽号。
是否用玉冊玉寶。
抑或用金。
得旨、着用玉冊玉寶。
早事 ○以外務部左丞鄒嘉來署右侍郎。
現月 ○以睦誼真摯賞德國外部大臣舒恩等寶星現月 ○戊辰谕内閣、朕兼祧皇考德宗景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
着欽天監于宣統元年三月内。
敬謹選擇吉期具奏。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代遞江西舉人候選鹽大使彭天爵、條陳時勢艱難。
請先策勵人心。
以激公忠而維大局呈一件。
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都察院代遞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王兆基條陳。
請推廣武員選舉資格呈一件。
着憲政編查館知道。
現月 ○又谕、都察院代遞吏部員外郎黃允中。
條陳新政綱要呈二件。
均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電寄張人駿、電奏悉。
前據馮汝骙電奏稱。
江西大庾邊界。
有匪盤踞探悉粵省散勇等語。
當即電饬該撫督饬文武各員。
妥速防剿茲據張人駿電奏稱、粵省并無散勇。
此次匪徒。
系漏網拳匪。
句結滋擾。
江西防剿失利。
并有焚毀教堂巡署。
圖攻郡城等事。
此項拳匪。
既系上年漏網。
何以至今尚未剿除淨盡。
緻令竄擾。
尚集有四五百人之多。
着張人駿馮汝骙、會同妥速籌辦。
勿分畛域。
督饬文武員弁。
認真剿捕。
務絕根株而靖地方。
電寄 ○以外務部右參議張蔭棠署外務部左丞。
記名海關道吳宗濂署右丞。
記名道周自齊署左參議。
員外郎曹汝霖署右參議。
現月 ○己巳。
會議政務處奏議覆江督端方奏、敬陳軍政大綱。
請擇要施行一摺。
查原奏所陳綱要四端。
大緻規仿東西各國制度。
為改良軍備期臻完善起見。
臣等詳加覆核。
其中有業經籌辦者。
有尚待詳求者。
謹逐條拟議陳之。
一、首頒徵兵诏令。
風厲天下一節。
徵兵之利。
近時論者甚多。
然必能如原奏所稱。
人人知服兵役之義務。
而後徵令乃可實行。
又必人人能受軍事之教育。
而後徵兵乃有實效。
查練兵處奏定營制饷章。
内載募兵制略。
專選合格鄉民。
入營後優免差徭。
遇有案件。
準照生監一律遣抱。
意在重其品格。
俾知從軍入伍之榮。
漸化重文輕武之習。
本年八月憲政編查館奏定憲法綱要。
已将納稅當兵義務。
明白宣示。
逐年籌備事宜内。
如編定戶籍。
推廣學塾等項。
俱與軍事相為表裡。
以後如何逐漸罷除召募。
推廣徵集。
應由陸軍部歸入逐年豫備事宜。
詳細拟訂。
其與民政部學部有相關屬者。
随時會商籌辦。
請旨施行。
二、明定軍官出身。
籌設中學堂兵官學堂一節。
選兵必先選将。
<?圭黾>滟兄在今日學術日精。
自非特辟專途。
不能創開風氣查練兵處奏定補官制略。
凡用軍職。
先盡學堂畢業之員選充。
正與原奏所叙普日将校出身。
用意相合。
陸軍各級學堂奏定辦法。
按通國軍隊所需員數。
酌定學額。
現在各省小學堂将次畢業。
中學堂正議開辦。
惟如原奏所稱中學人才輩出。
軍官合格自多等語。
中學堂尚屬普通之學。
須俟升入兵官學堂畢業後。
始具軍官資格。
計其學程。
由小學中學至兵官學堂。
須七年有奇。
再入專門學堂。
或大學。
統計須在十年以上。
既未能期以速成而陸軍鎮協。
按年擴充。
不得不參用他項人員。
該員果能得力。
亦不得不酌補軍官。
是今日官軍之未能概以學堂為限者。
時勢為之也。
惟陸軍官制。
與軍制相維系。
須就目前與将來辦法。
并顧兼籌。
以垂經久。
應由陸軍部斟酌時宜。
另行妥議。
一面趕緊開辦陸軍中學堂。
并依次設立軍官學堂。
以宏造就而敷任使。
三、請歸并督練公所。
豫備建置陸軍都督府一節。
查都督府系久遠之規。
督練處系權宜之制。
各省新軍練及一協以上。
準設督練公所。
原為創練伊始。
不得不按省分設。
以為籌辦總彙之地。
責成分任之謀。
原奏拟請分為八道。
固為統一軍事。
撙節軍費起見。
惟各省編練新軍。
限年足額。
籌饷用人事繁任重。
若數省并歸一處。
其在總督兼轄省分。
已慮隔膜。
若山東山西河南等省。
原無總督兼轄者。
辦理尤形窒礙。
至将來設立都督府。
必須總攬通國大勢。
邊防腹地。
統籌分建。
應俟三十六鎮一律練成。
再由陸軍部通盤籌議。
奏明辦理。
四。
編定陸軍刑罰。
設立軍事裁判所一節。
查軍人以武勇為節概。
以服從為宗旨。
性質既殊。
故法律亦異東西各國。
軍律既有專章。
裁判亦歸特别。
皆為尊重保全軍人而設。
練兵處前奏懲罰制略以及各軍所設正副執法官。
即系隐師其意。
本年九月陸軍部複經奏定各項懲治章程。
聲明應修軍律。
現饬員司參考中外調查軍隊情形。
妥為拟訂裁判所。
必以軍律為根據。
應由陸軍部考查明備。
分别訂立。
奏請頒行。
以上四端。
應請饬下陸軍部按照所陳各節詳慎圖維。
次第籌備從之。
現月官報 ○又奏、遵議前署江北提督徐紹桢奏請實行徵兵制度。
查該署提督所奏。
與兩江總督端方前奏。
用意相同。
業經詳議覆陳。
至請建設軍咨府一節。
查政權軍權。
莫不統于朝廷大權之下。
陸軍部奏定軍咨處章程。
系遵旨暫歸陸軍部辦理。
故暫名為軍咨處。
并聲明為設立軍咨府始基。
一俟規模大備。
應否改為軍咨府之處。
由陸軍部奏明辦理。
從之。
現月官報 ○外務部奏、添設英屬坎拏大總領事一員。
駐紮阿達瓦埠。
并設正領事一員。
駐紮溫哥埠。
派員試署。
保護華僑。
又奏、設立駐紮緬甸仰光領事官。
均依議行。
摺包 ○驗看州縣事實列入最優等人員。
得旨、直隸高陽縣知縣暢文藻、着在任以直隸州知州候補。
現月 ○舉行光緒三十三年軍政。
湖北湖南兩省各營卓異官八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罷車滟耎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摺包 ○以顧全睦誼撤退軍隊。
賞日本國陸軍步兵中佐水野勝太郎等寶星。
摺包 ○以年滿回國。
賞義國海軍統領呂贲等寶星。
摺包 ○蠲緩直隸滄州被災歉收村莊應徵糧租。
摺包 ○庚午。
谕内閣、皇祖妣李欽顯皇後梓宮奉移。
着欽天監于宣統元年九月内敬擇吉期。
至永遠奉安吉期着于十月内敬謹選擇具奏。
現月 ○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等奏、查江省出産。
以糧石為大宗向有糧捐一項。
每石徵中錢六十文現在需款孔殷。
自以整頓稅捐。
為籌款入手辦法。
江省糧捐未免太輕。
且不分粗細。
亦欠平允。
現經參酌情形将原有糧捐。
改為糧稅。
按米之高下。
分為二等。
上等每鬥徵錢二十四文。
次等每鬥徵錢十二文。
現已試辦數月。
民情均尚樂輸。
似于饷糈不無小補下部知之。
摺包 ○以恭修玉牒出力。
予提調官内閣侍讀學士靈照等獎叙有差。
摺包 ○辛未。
谕内閣、前據憲政編查館奏議覆度支部奏清理财政章程。
當以财政關系重大。
不厭求詳。
仍饬度支部妥酌具奏。
茲據度支部奏稱該館核覆章程。
增益條文益加周密。
妥善可行等語。
方今财政艱難。
内外交困。
必以廓清積弊。
确定豫算為先。
全賴部臣疆臣和衷共濟。
各饬所屬。
共矢公忠。
按照所拟章程。
實力奉行。
認真辦理。
用副朝廷慎重度支之至意。
現月 ○附錄妥酌清理财政章程清單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清理财政。
以截清舊案。
編訂新章。
調查出入确數。
為全國豫算決算之豫備。
第二章清理财政之職任。
第二條。
臣部設立清理财政處。
各省設立清理财政局。
專辦清理财政事宜。
第三條。
臣部清理财政處。
由臣部選派司 員分科辦理。
其職任如左。
一開列各省出入各項條款。
發交各省清理财政局分别調查。
一綜核京外光緒三十四年分出入款項。
詳細報告冊。
并宣統元年以後各季報告冊。
一摘錄各項說明書。
分門别類。
編成總冊。
一會同各司稽檄京外各處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一彙錄京外各處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編成總冊。
一核定各項清理财政章程。
第四條。
各省清理财政局。
設總辦一員。
以藩司或度支司充之。
會辦無定員。
以運司關鹽糧等道。
及現辦财政局所之候補道員充之。
設監理官二員。
由臣部派員充之。
其職任如左。
一造送該省光緒三十四年分出入款項詳細報告冊。
及宣統元年以後各季報告冊。
一造送該省各年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一調查該省财政沿革利弊分門别類。
編成詳細說明書。
送部查核。
一拟訂該省各項收支章程。
及各項票式簿式送部。
第三章劃分新舊案之界限。
第五條。
各出入款項。
截至光緒三十三年年底止。
概作為舊案。
各省舊案曆年未經報部者。
分年開列清單并案銷結。
第六條。
各省出入款項自宣統三年起作為新案前項新案。
遵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辦理。
第七條。
各省出入款項自光緒三十四年至宣統二年年底止。
作為現行案。
前項現行案除由清理
戊申。
十二月。
丁卯。
以雪澤未沾。
仍遣恭親王溥偉詣大高殿恭代祈禱行禮。
○遣貝勒載洵詣時應宮。
貝勒載潤詣昭顯廟。
貝勒毓朗詣宣仁廟。
鎮國将軍載振詣凝和廟。
拈香。
現月 ○谕内閣、恭修崇陵工程着派慶親王奕劻總司稽查。
毋庸會同估修。
現月 ○又谕袁樹勳奏倢■<?曰融>■<?石木>劾戒煙不力各員一摺。
鴉片久懸厲禁。
凡屬臣庶。
皆應袚濯自新。
茲據奏稱同知蔡思榮等、自甘沉痼。
實難稍事姑容。
山東武定府同知蔡思榮、署蒲台縣知縣候補知縣龔敦仁、金鄉縣知縣署陽信縣知縣陳冠、沾化縣知縣鐘樹森、館陶縣典史韓琫森、煙瘾均未斷淨。
聲名亦複平常。
候補知府穆文開、候補同知李友鑫、候補通判楊浚基、候補知縣徐受謙、兆蘭、張祖謙、郭鴻賓、王乃祯、黃乃漢、劉邦彥、候補府司獄錢煜齡、候補鹽大使朱光翼、試用從九楊慎修、候補典史史書雲、試用典史楊維翰、候補守備高岱齡、張殿英、均屬嗜好甚深。
或巧為掩飾。
或情形顯着。
均着一并革職。
黃乃漢、劉邦彥、曾充禁煙檢查委員。
有意欺蒙大負職守。
并着永不叙用。
候補知府唐式郇、荊震生候補知州謝端候補通判孫震、候補知縣範文華、姚近曦、候補布經曆陶元錦、試用縣丞王毓蘋、試用典史郭慶溥等、煙瘾未除。
精神短少。
着以原品休緻。
候補知府謝錦甲、候補直隸州知州陳爾延等、沾染嗜好。
不知振作。
着勒令回籍。
現月 ○禮部奏、恭上隆裕皇太後徽号。
是否用玉冊玉寶。
抑或用金。
得旨、着用玉冊玉寶。
早事 ○以外務部左丞鄒嘉來署右侍郎。
現月 ○以睦誼真摯賞德國外部大臣舒恩等寶星現月 ○戊辰谕内閣、朕兼祧皇考德宗景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
着欽天監于宣統元年三月内。
敬謹選擇吉期具奏。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都察院代遞江西舉人候選鹽大使彭天爵、條陳時勢艱難。
請先策勵人心。
以激公忠而維大局呈一件。
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都察院代遞侍<?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王兆基條陳。
請推廣武員選舉資格呈一件。
着憲政編查館知道。
現月 ○又谕、都察院代遞吏部員外郎黃允中。
條陳新政綱要呈二件。
均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電寄張人駿、電奏悉。
前據馮汝骙電奏稱。
江西大庾邊界。
有匪盤踞探悉粵省散勇等語。
當即電饬該撫督饬文武各員。
妥速防剿茲據張人駿電奏稱、粵省并無散勇。
此次匪徒。
系漏網拳匪。
句結滋擾。
江西防剿失利。
并有焚毀教堂巡署。
圖攻郡城等事。
此項拳匪。
既系上年漏網。
何以至今尚未剿除淨盡。
緻令竄擾。
尚集有四五百人之多。
着張人駿馮汝骙、會同妥速籌辦。
勿分畛域。
督饬文武員弁。
認真剿捕。
務絕根株而靖地方。
電寄 ○以外務部右參議張蔭棠署外務部左丞。
記名海關道吳宗濂署右丞。
記名道周自齊署左參議。
員外郎曹汝霖署右參議。
現月 ○己巳。
會議政務處奏議覆江督端方奏、敬陳軍政大綱。
請擇要施行一摺。
查原奏所陳綱要四端。
大緻規仿東西各國制度。
為改良軍備期臻完善起見。
臣等詳加覆核。
其中有業經籌辦者。
有尚待詳求者。
謹逐條拟議陳之。
一、首頒徵兵诏令。
風厲天下一節。
徵兵之利。
近時論者甚多。
然必能如原奏所稱。
人人知服兵役之義務。
而後徵令乃可實行。
又必人人能受軍事之教育。
而後徵兵乃有實效。
查練兵處奏定營制饷章。
内載募兵制略。
專選合格鄉民。
入營後優免差徭。
遇有案件。
準照生監一律遣抱。
意在重其品格。
俾知從軍入伍之榮。
漸化重文輕武之習。
本年八月憲政編查館奏定憲法綱要。
已将納稅當兵義務。
明白宣示。
逐年籌備事宜内。
如編定戶籍。
推廣學塾等項。
俱與軍事相為表裡。
以後如何逐漸罷除召募。
推廣徵集。
應由陸軍部歸入逐年豫備事宜。
詳細拟訂。
其與民政部學部有相關屬者。
随時會商籌辦。
請旨施行。
二、明定軍官出身。
籌設中學堂兵官學堂一節。
選兵必先選将。
<?圭黾>滟兄在今日學術日精。
自非特辟專途。
不能創開風氣查練兵處奏定補官制略。
凡用軍職。
先盡學堂畢業之員選充。
正與原奏所叙普日将校出身。
用意相合。
陸軍各級學堂奏定辦法。
按通國軍隊所需員數。
酌定學額。
現在各省小學堂将次畢業。
中學堂正議開辦。
惟如原奏所稱中學人才輩出。
軍官合格自多等語。
中學堂尚屬普通之學。
須俟升入兵官學堂畢業後。
始具軍官資格。
計其學程。
由小學中學至兵官學堂。
須七年有奇。
再入專門學堂。
或大學。
統計須在十年以上。
既未能期以速成而陸軍鎮協。
按年擴充。
不得不參用他項人員。
該員果能得力。
亦不得不酌補軍官。
是今日官軍之未能概以學堂為限者。
時勢為之也。
惟陸軍官制。
與軍制相維系。
須就目前與将來辦法。
并顧兼籌。
以垂經久。
應由陸軍部斟酌時宜。
另行妥議。
一面趕緊開辦陸軍中學堂。
并依次設立軍官學堂。
以宏造就而敷任使。
三、請歸并督練公所。
豫備建置陸軍都督府一節。
查都督府系久遠之規。
督練處系權宜之制。
各省新軍練及一協以上。
準設督練公所。
原為創練伊始。
不得不按省分設。
以為籌辦總彙之地。
責成分任之謀。
原奏拟請分為八道。
固為統一軍事。
撙節軍費起見。
惟各省編練新軍。
限年足額。
籌饷用人事繁任重。
若數省并歸一處。
其在總督兼轄省分。
已慮隔膜。
若山東山西河南等省。
原無總督兼轄者。
辦理尤形窒礙。
至将來設立都督府。
必須總攬通國大勢。
邊防腹地。
統籌分建。
應俟三十六鎮一律練成。
再由陸軍部通盤籌議。
奏明辦理。
四。
編定陸軍刑罰。
設立軍事裁判所一節。
查軍人以武勇為節概。
以服從為宗旨。
性質既殊。
故法律亦異東西各國。
軍律既有專章。
裁判亦歸特别。
皆為尊重保全軍人而設。
練兵處前奏懲罰制略以及各軍所設正副執法官。
即系隐師其意。
本年九月陸軍部複經奏定各項懲治章程。
聲明應修軍律。
現饬員司參考中外調查軍隊情形。
妥為拟訂裁判所。
必以軍律為根據。
應由陸軍部考查明備。
分别訂立。
奏請頒行。
以上四端。
應請饬下陸軍部按照所陳各節詳慎圖維。
次第籌備從之。
現月官報 ○又奏、遵議前署江北提督徐紹桢奏請實行徵兵制度。
查該署提督所奏。
與兩江總督端方前奏。
用意相同。
業經詳議覆陳。
至請建設軍咨府一節。
查政權軍權。
莫不統于朝廷大權之下。
陸軍部奏定軍咨處章程。
系遵旨暫歸陸軍部辦理。
故暫名為軍咨處。
并聲明為設立軍咨府始基。
一俟規模大備。
應否改為軍咨府之處。
由陸軍部奏明辦理。
從之。
現月官報 ○外務部奏、添設英屬坎拏大總領事一員。
駐紮阿達瓦埠。
并設正領事一員。
駐紮溫哥埠。
派員試署。
保護華僑。
又奏、設立駐紮緬甸仰光領事官。
均依議行。
摺包 ○驗看州縣事實列入最優等人員。
得旨、直隸高陽縣知縣暢文藻、着在任以直隸州知州候補。
現月 ○舉行光緒三十三年軍政。
湖北湖南兩省各營卓異官八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一員。
罷車滟耎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摺包 ○以顧全睦誼撤退軍隊。
賞日本國陸軍步兵中佐水野勝太郎等寶星。
摺包 ○以年滿回國。
賞義國海軍統領呂贲等寶星。
摺包 ○蠲緩直隸滄州被災歉收村莊應徵糧租。
摺包 ○庚午。
谕内閣、皇祖妣李欽顯皇後梓宮奉移。
着欽天監于宣統元年九月内敬擇吉期。
至永遠奉安吉期着于十月内敬謹選擇具奏。
現月 ○東三省總督徐世昌等奏、查江省出産。
以糧石為大宗向有糧捐一項。
每石徵中錢六十文現在需款孔殷。
自以整頓稅捐。
為籌款入手辦法。
江省糧捐未免太輕。
且不分粗細。
亦欠平允。
現經參酌情形将原有糧捐。
改為糧稅。
按米之高下。
分為二等。
上等每鬥徵錢二十四文。
次等每鬥徵錢十二文。
現已試辦數月。
民情均尚樂輸。
似于饷糈不無小補下部知之。
摺包 ○以恭修玉牒出力。
予提調官内閣侍讀學士靈照等獎叙有差。
摺包 ○辛未。
谕内閣、前據憲政編查館奏議覆度支部奏清理财政章程。
當以财政關系重大。
不厭求詳。
仍饬度支部妥酌具奏。
茲據度支部奏稱該館核覆章程。
增益條文益加周密。
妥善可行等語。
方今财政艱難。
内外交困。
必以廓清積弊。
确定豫算為先。
全賴部臣疆臣和衷共濟。
各饬所屬。
共矢公忠。
按照所拟章程。
實力奉行。
認真辦理。
用副朝廷慎重度支之至意。
現月 ○附錄妥酌清理财政章程清單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清理财政。
以截清舊案。
編訂新章。
調查出入确數。
為全國豫算決算之豫備。
第二章清理财政之職任。
第二條。
臣部設立清理财政處。
各省設立清理财政局。
專辦清理财政事宜。
第三條。
臣部清理财政處。
由臣部選派司 員分科辦理。
其職任如左。
一開列各省出入各項條款。
發交各省清理财政局分别調查。
一綜核京外光緒三十四年分出入款項。
詳細報告冊。
并宣統元年以後各季報告冊。
一摘錄各項說明書。
分門别類。
編成總冊。
一會同各司稽檄京外各處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一彙錄京外各處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編成總冊。
一核定各項清理财政章程。
第四條。
各省清理财政局。
設總辦一員。
以藩司或度支司充之。
會辦無定員。
以運司關鹽糧等道。
及現辦财政局所之候補道員充之。
設監理官二員。
由臣部派員充之。
其職任如左。
一造送該省光緒三十四年分出入款項詳細報告冊。
及宣統元年以後各季報告冊。
一造送該省各年豫算報告冊。
決算報告冊。
一調查該省财政沿革利弊分門别類。
編成詳細說明書。
送部查核。
一拟訂該省各項收支章程。
及各項票式簿式送部。
第三章劃分新舊案之界限。
第五條。
各出入款項。
截至光緒三十三年年底止。
概作為舊案。
各省舊案曆年未經報部者。
分年開列清單并案銷結。
第六條。
各省出入款項自宣統三年起作為新案前項新案。
遵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辦理。
第七條。
各省出入款項自光緒三十四年至宣統二年年底止。
作為現行案。
前項現行案除由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