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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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将光緒三十四年分調查報告。
宣統元年分按季報告外。
仍由該管司道。
詳請督撫。
将全年出入款項。
分别造冊報銷。
憲政編查館增訂第四章調查财政之方法。
第八條。
各省入款。
如田賦漕糧鹽課。
茶課。
關稅。
雜稅厘捐。
受協等項。
出款如廉俸。
軍饷制造工程教育。
巡警。
京饷。
各款洋款。
雜支等項統由臣部撮舉綱要。
開列條款。
發交各省清理财政局。
将光緒三十四年分各項收支存儲銀糧确數。
按款調查。
編造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限至宣統元年底。
呈由督撫陸續。
咨送到部。
第九條。
各省清理财政局。
如有應行調到事件。
得派局員至各衙門局所調查出入各款。
及一切規費。
遇有抗延欺飾者。
經該員呈報到局。
由局查實。
禀請督撫倢■<?曰融>■<?石木>處。
并報臣部查核。
如所派之員有需索。
或扶同弊混情事。
由該局禀請督撫倢■<?曰融>■<?石木>處。
第十條。
清理财政局。
應将該省财政。
利如何興。
弊如何除。
何項向為正款。
何項向為雜款。
何項向系報部。
何項向未報部。
将來劃分稅項時。
何項應屬國家稅。
何項應屬地方稅。
分别性質。
酌拟辦法。
編訂詳細說明書。
送部候核。
前項說明書限至宣統二年六月底。
陸續咨送到部。
第十一條。
自宣統元年起。
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應将出入各款。
按月編訂報告冊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報告總冊。
按季呈由督撫咨部。
上季報告冊。
限于下季到部其清理财政局未成立以前。
出入各款。
一律造冊補報。
第十二條。
在京各衙門所管出入各款。
屬于光緒三十四年者。
應編造詳細報告冊。
并附說明書。
限至宣統元年年底。
陸續咨送到部。
第十三條。
在京各衙門所管出入各款。
屬于宣統元年二年者。
應按季編訂報告冊咨送到部。
第五章豫備全國豫算之事。
第十四條。
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自宣統二年起。
豫算次年出入款項。
編造清冊。
于二月内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豫算報告冊。
呈由督撫于五月内咨送到部。
各省豫算報告冊内。
應将出款何項應屬國家行政經費。
何項應屬地方行政經費。
劃分為二。
候部核定。
前項之國家行政經費。
系指廉俸軍饷解京各款。
以及洋款協饷等項。
地方行政經費。
系指教育警察實業等項。
第十五條。
各省歲入。
當國家稅地方稅未分以前。
咨議局不得議減現行稅率。
其于地方行政經費範圍内。
視為應增新稅時。
得呈請督撫核定。
奏咨辦理。
第十六條。
各省款項出入比較。
若有赢餘。
概列入次年入款之豫算報告冊。
第十七條。
各省款項。
若有不足。
于每年編訂豫算報告冊時。
由各該督撫商同臣部設法籌措。
第十八條。
在京各衙門。
自宣統二年起。
應将該衙門次年出入各款。
編訂豫算報告冊。
于五月内送部。
第十九條。
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項。
應自宣統二年起編定次年豫算冊。
奏明辦理。
第二十條。
臣部自宣統二年起。
逐年将京外各處送到豫算報告冊。
詳細核定。
奏請施行。
前項豫算報告冊。
限于文冊到部兩個月内。
核定各省豫算報告冊内款項。
屬于地方行政經費者。
由臣部奏交督撫。
送咨議局議決。
并将豫算全冊送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京外各署出入各款。
自宣統三年正月初一日起。
一律遵照豫算冊辦理。
凡屬出款項下不得于定額外。
開支别項經費。
亦不得彼此挪用。
第二十二條。
遇有臨時特别重要支款。
未經列入豫算冊。
或已列豫算冊而收不足數。
不敷所出者。
由該省督撫會商臣部。
随時奏明酌量籌撥。
第六章豫備全國決算之事。
第二十三條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自宣統四年起。
查明上年出入款項。
編造清冊。
于三月内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決算報告冊。
呈由督撫于六月内咨送到部。
各省決算報告冊内。
應将出款項下。
國家行政經費。
地方行政經費。
分别編列。
第二十四條。
在京各衙門。
自宣統四年起。
應将該衙門上年出入各款編訂決算報告冊。
于六月内送部。
第二十五條。
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項。
應自宣統四年起。
編定上年決算冊。
奏明銷結。
第二十六條。
臣部自宣統四年起。
逐年将京外各處送到決算報告冊。
核定奏銷。
前項決算報告冊。
限于文冊到部兩個月内核定。
凡向由京師主管各衙門核銷之款由各省另造專冊。
送各該衙門查核。
該衙門于文冊收到一個月内。
核定知照臣部。
彙總奏銷。
各省決算報告冊。
屬于地方行政經費者。
由臣部奏交督撫。
送咨議局議決。
并将決算全冊。
送供參考。
第七章酌定外官公費。
第二十七條。
在官俸章程未經奏定之先除督撫公費。
業由會議政務處議籌外。
其餘文武大小各署及局所等處應由清理财政局調查各處情形。
一面禀承督撫及臣部酌定公費。
一面提出各款項規費。
除津貼各署公費外。
概歸入該省正項收款。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
全國财政。
自宣統元年起。
至宣統五年全國豫算案成立日止。
一律照本章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各項報告冊。
應分門别類。
每類細别為款。
每款細别為項。
每項細别為目。
不得籠統含混。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定造報到部期限。
如有任意逾限。
以緻豫算決算。
無從豫備贻誤憲政者。
該管藩司或度支使。
由度支部據實奏倢■<?曰融>■<?石木>。
請旨辦理。
本章程所定造報到局期限。
如有任意逾限者。
由清理财政局禀請督撫。
将該管官員分别撤去差使。
憲政編查館增訂第三十一條。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甘肅新疆六省。
每年豫算報告冊。
得展限至六月十五日以前到部。
決算報告冊得展限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到部。
第三十二條。
熱河、察哈爾、綏遠城、歸化城、各處都統将軍副都統所管收支各款。
應編光緒三十四年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及自宣統元年起。
各季報告冊又自宣統二年起。
應編次年之豫算報告冊。
自四年起。
應編上年之決算報告冊。
均由該處自行辦理。
按照各省定限咨送到部。
第三十三條。
烏裡雅蘇台、科布多、阿爾泰、伊<?覀之>■牛、塔爾巴哈台、西甯、西藏、庫倫、各處将軍大臣所管收支各款。
應編光緒三十四年分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限于宣統元年年底咨送到部。
又自宣統二年起。
應編次年之豫算報告冊。
自四年起應編上年之決算報告冊。
均由該處自行辦理。
按照甘肅新疆等省展緩限期。
一律咨送到部。
其自宣統元年起每季應編報告冊。
仍行按季照限報部。
第三十四條。
臣部清理财政處。
各省清理财政局。
所有辦事章程。
另行詳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應行變通之處。
由臣部臨時奏明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前調署河南鄧州知州原武縣知縣溫紹梁辦理操切等語。
着吳重喜■心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尋奏、溫紹梁辦事熱心。
尚無浮滑惡習。
第勇銳有餘。
周詳未足。
請由臣随時察看。
允之。
現月 ○又谕、禦史王履康奏振興絲業。
請先于上海地方創設生絲檢察所一摺。
着農工商部議奏。
尋奏、拟劄饬上海商會。
傳知該公所。
邀集絲商。
舉商董若幹員。
報部遴委。
所有一切事宜。
責成該商董等籌拟章程。
報部核奪。
從之。
現月 ○又谕、鳳山奏請速行普通教育。
酌拟大略辦法各摺片。
均着學部議奏。
現月 ○以長江水師提标副将張有亮。
為湖北漢陽鎮總兵官。
現月 ○壬申。
監國攝政王代詣大行皇帝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菩陀峪定東陵應修神路營房工程。
着派紹英耆齡敬謹估修。
現月 ○又谕、明年三月十二日。
兼祧皇考德宗景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暫安。
所有應行典禮。
并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及直隸總督敬謹豫備。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寶熙等奏、雍和宮大和齋工程。
應否緩修。
抑仍及時興辦一摺。
着展緩數年。
再行修理。
現月 ○又谕、理藩部奏、年例十二月二十三日、賞蒙古王公及喇嘛等瓷器等物。
并帶領外邊行走蒙古王公等引見一摺。
着于二十三日在養心殿帶領引見。
停止筵燕照例頒賞。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請嚴禁各省督撫濫保附保積弊一摺。
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局卡抽收稅厘請饬詳刊告示及罰款章程等語。
着度支部稅務大臣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外銷款項。
請歸度支部核辦。
并酌量加增督撫将軍津貼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現月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奏、奉省匪徒斂奣<?虘阝>亦。
地方安谧。
本省防軍及新調陸軍。
足敷防剿。
應令甘肅提督張勳所部淮軍。
調回北洋防次。
得旨、張勳所部淮軍。
仍着暫留東省。
辦理剿撫事宜。
摺包 ○又奏、洮南一府。
為哲裡木之奧區。
亦三省之沖要。
自該府至遼源州中閑二百餘裡。
均系達爾汗旗管界。
荒漠無垠。
行旅困難。
加以蒙丁蒙會。
以主陵客。
商貨往來。
轉資盜賊。
目前籌辦蒙務。
亟應及早開通。
以資整頓。
查遼源州以北。
經卧虎屯至邊服止。
凡為達爾汗旗管界。
應請一律開辟官道。
置設驿站。
支配弁兵。
假以警務治理之權。
俾得實力巡護。
其沿路兩旁。
各劃十裡從事墾牧。
以資生聚。
庶洮遼聯絡一氣。
于行政實有裨益。
下部議。
摺包 ○又奏、海龍總管員缺。
職務太肬■閑。
自應裁歸地方官辦理。
以袪積弊。
并酌拟裁撤各官員兵丁辦法。
下部議。
摺包 ○以剿捕奉天馬賊陣亡。
予奉軍幫帶官府經曆李會卿等賞恤加等。
摺包 ○蠲緩江西新建、進賢、新淦、峽江、蓮花、吉水、永豐、泰和、安福、永新、德化、德安、南昌、豐城、清江、廬陵、萬安、鄱陽、餘幹、德興、萬年、星子、建昌、安義瑞昌、湖口、彭澤、二十七廳縣、暨南九二<?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被災村莊新舊錢糧。
現月 ○蠲緩甘肅臯蘭、狄道、靖遠、洮州、碾伯、平番、平羅、七廳縣被災地畝糧租。
摺包 ○癸酉。
監國攝政王代詣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軍機大臣等、義國南境地震。
災情甚重。
朝廷深為憫恻。
着頒發帑銀五萬兩。
由外務部交義國駐京使臣。
迅速彙寄災區。
以資拯濟而笃邦交。
現月 ○内務府奏恭制監國攝政王金冊。
應
宣統元年分按季報告外。
仍由該管司道。
詳請督撫。
将全年出入款項。
分别造冊報銷。
憲政編查館增訂第四章調查财政之方法。
第八條。
各省入款。
如田賦漕糧鹽課。
茶課。
關稅。
雜稅厘捐。
受協等項。
出款如廉俸。
軍饷制造工程教育。
巡警。
京饷。
各款洋款。
雜支等項統由臣部撮舉綱要。
開列條款。
發交各省清理财政局。
将光緒三十四年分各項收支存儲銀糧确數。
按款調查。
編造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限至宣統元年底。
呈由督撫陸續。
咨送到部。
第九條。
各省清理财政局。
如有應行調到事件。
得派局員至各衙門局所調查出入各款。
及一切規費。
遇有抗延欺飾者。
經該員呈報到局。
由局查實。
禀請督撫倢■<?曰融>■<?石木>處。
并報臣部查核。
如所派之員有需索。
或扶同弊混情事。
由該局禀請督撫倢■<?曰融>■<?石木>處。
第十條。
清理财政局。
應将該省财政。
利如何興。
弊如何除。
何項向為正款。
何項向為雜款。
何項向系報部。
何項向未報部。
将來劃分稅項時。
何項應屬國家稅。
何項應屬地方稅。
分别性質。
酌拟辦法。
編訂詳細說明書。
送部候核。
前項說明書限至宣統二年六月底。
陸續咨送到部。
第十一條。
自宣統元年起。
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應将出入各款。
按月編訂報告冊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報告總冊。
按季呈由督撫咨部。
上季報告冊。
限于下季到部其清理财政局未成立以前。
出入各款。
一律造冊補報。
第十二條。
在京各衙門所管出入各款。
屬于光緒三十四年者。
應編造詳細報告冊。
并附說明書。
限至宣統元年年底。
陸續咨送到部。
第十三條。
在京各衙門所管出入各款。
屬于宣統元年二年者。
應按季編訂報告冊咨送到部。
第五章豫備全國豫算之事。
第十四條。
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自宣統二年起。
豫算次年出入款項。
編造清冊。
于二月内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豫算報告冊。
呈由督撫于五月内咨送到部。
各省豫算報告冊内。
應将出款何項應屬國家行政經費。
何項應屬地方行政經費。
劃分為二。
候部核定。
前項之國家行政經費。
系指廉俸軍饷解京各款。
以及洋款協饷等項。
地方行政經費。
系指教育警察實業等項。
第十五條。
各省歲入。
當國家稅地方稅未分以前。
咨議局不得議減現行稅率。
其于地方行政經費範圍内。
視為應增新稅時。
得呈請督撫核定。
奏咨辦理。
第十六條。
各省款項出入比較。
若有赢餘。
概列入次年入款之豫算報告冊。
第十七條。
各省款項。
若有不足。
于每年編訂豫算報告冊時。
由各該督撫商同臣部設法籌措。
第十八條。
在京各衙門。
自宣統二年起。
應将該衙門次年出入各款。
編訂豫算報告冊。
于五月内送部。
第十九條。
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項。
應自宣統二年起編定次年豫算冊。
奏明辦理。
第二十條。
臣部自宣統二年起。
逐年将京外各處送到豫算報告冊。
詳細核定。
奏請施行。
前項豫算報告冊。
限于文冊到部兩個月内。
核定各省豫算報告冊内款項。
屬于地方行政經費者。
由臣部奏交督撫。
送咨議局議決。
并将豫算全冊送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京外各署出入各款。
自宣統三年正月初一日起。
一律遵照豫算冊辦理。
凡屬出款項下不得于定額外。
開支别項經費。
亦不得彼此挪用。
第二十二條。
遇有臨時特别重要支款。
未經列入豫算冊。
或已列豫算冊而收不足數。
不敷所出者。
由該省督撫會商臣部。
随時奏明酌量籌撥。
第六章豫備全國決算之事。
第二十三條各省文武大小衙門局所。
自宣統四年起。
查明上年出入款項。
編造清冊。
于三月内送清理财政局。
由局彙編全省決算報告冊。
呈由督撫于六月内咨送到部。
各省決算報告冊内。
應将出款項下。
國家行政經費。
地方行政經費。
分别編列。
第二十四條。
在京各衙門。
自宣統四年起。
應将該衙門上年出入各款編訂決算報告冊。
于六月内送部。
第二十五條。
臣部直接所管之出入款項。
應自宣統四年起。
編定上年決算冊。
奏明銷結。
第二十六條。
臣部自宣統四年起。
逐年将京外各處送到決算報告冊。
核定奏銷。
前項決算報告冊。
限于文冊到部兩個月内核定。
凡向由京師主管各衙門核銷之款由各省另造專冊。
送各該衙門查核。
該衙門于文冊收到一個月内。
核定知照臣部。
彙總奏銷。
各省決算報告冊。
屬于地方行政經費者。
由臣部奏交督撫。
送咨議局議決。
并将決算全冊。
送供參考。
第七章酌定外官公費。
第二十七條。
在官俸章程未經奏定之先除督撫公費。
業由會議政務處議籌外。
其餘文武大小各署及局所等處應由清理财政局調查各處情形。
一面禀承督撫及臣部酌定公費。
一面提出各款項規費。
除津貼各署公費外。
概歸入該省正項收款。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
全國财政。
自宣統元年起。
至宣統五年全國豫算案成立日止。
一律照本章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各項報告冊。
應分門别類。
每類細别為款。
每款細别為項。
每項細别為目。
不得籠統含混。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定造報到部期限。
如有任意逾限。
以緻豫算決算。
無從豫備贻誤憲政者。
該管藩司或度支使。
由度支部據實奏倢■<?曰融>■<?石木>。
請旨辦理。
本章程所定造報到局期限。
如有任意逾限者。
由清理财政局禀請督撫。
将該管官員分别撤去差使。
憲政編查館增訂第三十一條。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甘肅新疆六省。
每年豫算報告冊。
得展限至六月十五日以前到部。
決算報告冊得展限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到部。
第三十二條。
熱河、察哈爾、綏遠城、歸化城、各處都統将軍副都統所管收支各款。
應編光緒三十四年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及自宣統元年起。
各季報告冊又自宣統二年起。
應編次年之豫算報告冊。
自四年起。
應編上年之決算報告冊。
均由該處自行辦理。
按照各省定限咨送到部。
第三十三條。
烏裡雅蘇台、科布多、阿爾泰、伊<?覀之>■牛、塔爾巴哈台、西甯、西藏、庫倫、各處将軍大臣所管收支各款。
應編光緒三十四年分詳細報告冊。
并赢虧比較表。
限于宣統元年年底咨送到部。
又自宣統二年起。
應編次年之豫算報告冊。
自四年起應編上年之決算報告冊。
均由該處自行辦理。
按照甘肅新疆等省展緩限期。
一律咨送到部。
其自宣統元年起每季應編報告冊。
仍行按季照限報部。
第三十四條。
臣部清理财政處。
各省清理财政局。
所有辦事章程。
另行詳訂。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應行變通之處。
由臣部臨時奏明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前調署河南鄧州知州原武縣知縣溫紹梁辦理操切等語。
着吳重喜■心按照所倢■<?曰融>■<?石木>各節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毋稍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尋奏、溫紹梁辦事熱心。
尚無浮滑惡習。
第勇銳有餘。
周詳未足。
請由臣随時察看。
允之。
現月 ○又谕、禦史王履康奏振興絲業。
請先于上海地方創設生絲檢察所一摺。
着農工商部議奏。
尋奏、拟劄饬上海商會。
傳知該公所。
邀集絲商。
舉商董若幹員。
報部遴委。
所有一切事宜。
責成該商董等籌拟章程。
報部核奪。
從之。
現月 ○又谕、鳳山奏請速行普通教育。
酌拟大略辦法各摺片。
均着學部議奏。
現月 ○以長江水師提标副将張有亮。
為湖北漢陽鎮總兵官。
現月 ○壬申。
監國攝政王代詣大行皇帝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内閣、菩陀峪定東陵應修神路營房工程。
着派紹英耆齡敬謹估修。
現月 ○又谕、明年三月十二日。
兼祧皇考德宗景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暫安。
所有應行典禮。
并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及直隸總督敬謹豫備。
現月 ○谕軍機大臣等寶熙等奏、雍和宮大和齋工程。
應否緩修。
抑仍及時興辦一摺。
着展緩數年。
再行修理。
現月 ○又谕、理藩部奏、年例十二月二十三日、賞蒙古王公及喇嘛等瓷器等物。
并帶領外邊行走蒙古王公等引見一摺。
着于二十三日在養心殿帶領引見。
停止筵燕照例頒賞。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請嚴禁各省督撫濫保附保積弊一摺。
着會議政務處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局卡抽收稅厘請饬詳刊告示及罰款章程等語。
着度支部稅務大臣知道。
現月 ○又谕、禦史俾壽奏、外銷款項。
請歸度支部核辦。
并酌量加增督撫将軍津貼等語。
着度支部知道。
現月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奏、奉省匪徒斂奣<?虘阝>亦。
地方安谧。
本省防軍及新調陸軍。
足敷防剿。
應令甘肅提督張勳所部淮軍。
調回北洋防次。
得旨、張勳所部淮軍。
仍着暫留東省。
辦理剿撫事宜。
摺包 ○又奏、洮南一府。
為哲裡木之奧區。
亦三省之沖要。
自該府至遼源州中閑二百餘裡。
均系達爾汗旗管界。
荒漠無垠。
行旅困難。
加以蒙丁蒙會。
以主陵客。
商貨往來。
轉資盜賊。
目前籌辦蒙務。
亟應及早開通。
以資整頓。
查遼源州以北。
經卧虎屯至邊服止。
凡為達爾汗旗管界。
應請一律開辟官道。
置設驿站。
支配弁兵。
假以警務治理之權。
俾得實力巡護。
其沿路兩旁。
各劃十裡從事墾牧。
以資生聚。
庶洮遼聯絡一氣。
于行政實有裨益。
下部議。
摺包 ○又奏、海龍總管員缺。
職務太肬■閑。
自應裁歸地方官辦理。
以袪積弊。
并酌拟裁撤各官員兵丁辦法。
下部議。
摺包 ○以剿捕奉天馬賊陣亡。
予奉軍幫帶官府經曆李會卿等賞恤加等。
摺包 ○蠲緩江西新建、進賢、新淦、峽江、蓮花、吉水、永豐、泰和、安福、永新、德化、德安、南昌、豐城、清江、廬陵、萬安、鄱陽、餘幹、德興、萬年、星子、建昌、安義瑞昌、湖口、彭澤、二十七廳縣、暨南九二<?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被災村莊新舊錢糧。
現月 ○蠲緩甘肅臯蘭、狄道、靖遠、洮州、碾伯、平番、平羅、七廳縣被災地畝糧租。
摺包 ○癸酉。
監國攝政王代詣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行月祭禮。
○谕軍機大臣等、義國南境地震。
災情甚重。
朝廷深為憫恻。
着頒發帑銀五萬兩。
由外務部交義國駐京使臣。
迅速彙寄災區。
以資拯濟而笃邦交。
現月 ○内務府奏恭制監國攝政王金冊。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