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關燈
小
中
大
億萬年無疆之祚。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谕軍機大臣等、近聞有海外逆黨。
乘國家多難之際。
妄思煽亂。
肆意捏造謠言。
其誣妄狂悖。
直有使君臣上下所不忍聞者。
複敢刊印函單。
分緻京外各衙署回所學堂。
淆亂是非。
多方簧鼓。
居心尤屬險惡。
着郵傳部迅電各處郵政局。
認真揀查。
遇有自外洋寄來漢文函件。
字奣<?虘阝>亦封式在五件以上。
分緻上項各處者。
立即拆閱。
傥語涉悖誕。
即刻一律焚毀。
其各埠外國郵信局社。
亦由該處地方官。
婉商仿行。
共保治安。
并着民政部、步軍統領、順天府、暨各督撫。
随時派員認真查訪。
嚴禁傳送悖逆各函件。
勿得稍涉疏漏。
緻擾大局。
此旨由郵傳部寄電各省埠一體欽遵。
○又谕、趙爾巽奏、川省邊夷猖獗。
亟宜設法籌辦一摺。
猓夷介于川滇之閑。
素不安靜。
近複句結匪徒。
日肆侵掠。
着趙爾巽、錫良、會同體察情形。
妥籌辦理。
原摺着鈔給錫良閱看。
○陝甘總督升允奏、遵拟法政學堂辦法。
約有四端。
曰展學期。
分學科。
招紳班。
優獎勵。
因地制宜。
不敢鋪張其事。
蹈有名無實之愆。
又奏甯夏茶商。
不洽蒙情。
另行招商變通辦理。
均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趙爾巽奏、設立全省礦務總公司。
除現在官辦各礦。
及華洋商人禀準已開之礦外。
凡川省未開礦産。
概歸總公司承辦經理。
又奏、鹽斤加價。
抵補土稅。
分别引票邊計。
及核本通攤辦法。
均下部知之。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遵裁綠營。
将臣 ○标及提鎮各标。
酌裁一營。
定廣等處十協。
各裁都司一員。
永安遵義兩協。
各裁守備一員。
共裁副将五員。
參将二員。
遊擊六員。
都司五員。
守備八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五員。
外委四員。
下陸軍部議。
○是日照舊章停止舉哀。
○壬辰。
派貝勒載洵詣皇極殿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恭代行初祭禮。
○谕内閣、朕缵承大統。
登極禮成。
追念前谟。
彌深乾惕。
仰維列聖相傳之治法。
無非敬天法祖勤政愛民。
凡先朝未竟之功。
莫不敬謹繼述。
本年八月初一日。
大行皇帝欽奉大行太皇太後懿旨。
嚴饬内外臣工。
務在第九年内。
将各項籌備事宜。
一律辦齊。
屆時即行頒布欽定憲法。
頒布召集議員之诏各等谕。
煌煌聖訓。
薄海同欽。
自朕以及大小臣工。
均應恪遵前次懿旨。
仍以宣統八年為限。
理無反汗。
期在必行。
内外諸臣。
斷不準觀望遷延。
贻誤事機。
尚其激發忠義。
淬厲精神。
使憲政成立。
朝野乂安。
又仰慰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在天之靈。
而鞏億萬年郅治之基。
朕有厚望焉。
○度支部奏、遵議籌撥江北練兵饷械銀兩。
于無可設法之中。
勉為撥濟。
自明年起。
由兩淮解部二文加價項下。
按年撥銀三十萬兩。
以三年為限。
俾作歲饷之用。
依議行。
○又奏、甯蘇兩屬地蘆等項。
折徵忙錢。
曆有年所。
近因江蘇州縣賠累。
經該省督撫請規複公費。
每徵銀一兩。
加錢二百文。
尚未經年。
今又議改為徵銀解銀。
每兩随收公費六百文。
非惟無以取信于民。
且亦無此政體。
所請應毋庸議。
本年蘇屬下忙錢糧。
仍查照上年奏案徵收。
甯屬仍照舊章辦理。
依議行。
○理藩部奏、達賴喇嘛受封。
現值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大事。
未便舉行。
而達賴喇嘛在京。
不服水土。
若令久候。
不足以示體恤。
拟變通辦理。
令其先行起程。
至西甯塔爾寺候封。
俟受封後。
即遵旨回藏。
依議行。
○又奏、喀爾喀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等呈進九白貢物。
得旨、準其呈進。
○又代奏、達賴喇嘛懇請予以奏事權限。
得旨、着理藩部查明該達賴喇嘛所稱依照陳例。
事在何年。
有無案據。
詳細具奏。
候旨覆奏。
○禦史蔡金台奏、攝政體制。
酌拟綱要。
一。
凡大祀祭享。
俱請由攝政王用本身冠服恭代行禮。
百官迎送。
悉如舊例。
皇上于宮内齋戒。
俟數年後奏請親行。
一、召見内外臣工。
拟請于偏殿設禦座于正中。
攝政王位于東。
皆南面。
引見及外國使臣觐見。
亦如之。
數年後再奏請皇上禦座。
其一切跪拜侍班各禮節。
及凡除授賞罰各事宜。
向由欽定者。
均照常拟簽進單于攝政王。
恭候裁定。
如舊例。
臣謹案睿忠親王原制。
有諸王侍坐。
叩與不叩條。
當時佐命諸王。
皆骨肉至親。
故常蒙賜坐。
叩拜所以謝賜。
即可見侍坐非常例也。
故饒餘郡王以越次與睿忠親王并坐議罪。
且恭考列聖朝之免叩拜者。
皆系本支伯叔。
僅惠端親王在同治時。
以叔祖被賜。
至其子惠郡王奕詳。
則雖系叔輩。
亦不能與。
親親之等。
天澤之分。
不容溷也。
故今惟設禦座于正中。
以明諸王大臣實跪對至尊。
于攝政王之旁坐而受。
無所不安。
此已謙于周公。
萬不能更議坐對。
以<?圭黾>滟賣朝綱也。
又恭考同治元年奏定聽政章程。
穆宗毅皇帝實同禦座。
故請數年後援照舉行。
至外臣觐見。
亦用此制者。
正使外人知我國之尊重朝廷。
雖攝政王亦恪恭有别。
較西禮似更周至。
一、行各部院及各行省俱恭以谕旨饬行。
凡各官謝恩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谕軍機大臣等、近聞有海外逆黨。
乘國家多難之際。
妄思煽亂。
肆意捏造謠言。
其誣妄狂悖。
直有使君臣上下所不忍聞者。
複敢刊印函單。
分緻京外各衙署回所學堂。
淆亂是非。
多方簧鼓。
居心尤屬險惡。
着郵傳部迅電各處郵政局。
認真揀查。
遇有自外洋寄來漢文函件。
字奣<?虘阝>亦封式在五件以上。
分緻上項各處者。
立即拆閱。
傥語涉悖誕。
即刻一律焚毀。
其各埠外國郵信局社。
亦由該處地方官。
婉商仿行。
共保治安。
并着民政部、步軍統領、順天府、暨各督撫。
随時派員認真查訪。
嚴禁傳送悖逆各函件。
勿得稍涉疏漏。
緻擾大局。
此旨由郵傳部寄電各省埠一體欽遵。
○又谕、趙爾巽奏、川省邊夷猖獗。
亟宜設法籌辦一摺。
猓夷介于川滇之閑。
素不安靜。
近複句結匪徒。
日肆侵掠。
着趙爾巽、錫良、會同體察情形。
妥籌辦理。
原摺着鈔給錫良閱看。
○陝甘總督升允奏、遵拟法政學堂辦法。
約有四端。
曰展學期。
分學科。
招紳班。
優獎勵。
因地制宜。
不敢鋪張其事。
蹈有名無實之愆。
又奏甯夏茶商。
不洽蒙情。
另行招商變通辦理。
均下部知之。
○四川總督趙爾巽奏、設立全省礦務總公司。
除現在官辦各礦。
及華洋商人禀準已開之礦外。
凡川省未開礦産。
概歸總公司承辦經理。
又奏、鹽斤加價。
抵補土稅。
分别引票邊計。
及核本通攤辦法。
均下部知之。
○貴州巡撫龐鴻書奏、遵裁綠營。
将臣 ○标及提鎮各标。
酌裁一營。
定廣等處十協。
各裁都司一員。
永安遵義兩協。
各裁守備一員。
共裁副将五員。
參将二員。
遊擊六員。
都司五員。
守備八員。
千總一員。
把總五員。
外委四員。
下陸軍部議。
○是日照舊章停止舉哀。
○壬辰。
派貝勒載洵詣皇極殿大行太皇太後幾筵前恭代行初祭禮。
○谕内閣、朕缵承大統。
登極禮成。
追念前谟。
彌深乾惕。
仰維列聖相傳之治法。
無非敬天法祖勤政愛民。
凡先朝未竟之功。
莫不敬謹繼述。
本年八月初一日。
大行皇帝欽奉大行太皇太後懿旨。
嚴饬内外臣工。
務在第九年内。
将各項籌備事宜。
一律辦齊。
屆時即行頒布欽定憲法。
頒布召集議員之诏各等谕。
煌煌聖訓。
薄海同欽。
自朕以及大小臣工。
均應恪遵前次懿旨。
仍以宣統八年為限。
理無反汗。
期在必行。
内外諸臣。
斷不準觀望遷延。
贻誤事機。
尚其激發忠義。
淬厲精神。
使憲政成立。
朝野乂安。
又仰慰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在天之靈。
而鞏億萬年郅治之基。
朕有厚望焉。
○度支部奏、遵議籌撥江北練兵饷械銀兩。
于無可設法之中。
勉為撥濟。
自明年起。
由兩淮解部二文加價項下。
按年撥銀三十萬兩。
以三年為限。
俾作歲饷之用。
依議行。
○又奏、甯蘇兩屬地蘆等項。
折徵忙錢。
曆有年所。
近因江蘇州縣賠累。
經該省督撫請規複公費。
每徵銀一兩。
加錢二百文。
尚未經年。
今又議改為徵銀解銀。
每兩随收公費六百文。
非惟無以取信于民。
且亦無此政體。
所請應毋庸議。
本年蘇屬下忙錢糧。
仍查照上年奏案徵收。
甯屬仍照舊章辦理。
依議行。
○理藩部奏、達賴喇嘛受封。
現值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大事。
未便舉行。
而達賴喇嘛在京。
不服水土。
若令久候。
不足以示體恤。
拟變通辦理。
令其先行起程。
至西甯塔爾寺候封。
俟受封後。
即遵旨回藏。
依議行。
○又奏、喀爾喀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等呈進九白貢物。
得旨、準其呈進。
○又代奏、達賴喇嘛懇請予以奏事權限。
得旨、着理藩部查明該達賴喇嘛所稱依照陳例。
事在何年。
有無案據。
詳細具奏。
候旨覆奏。
○禦史蔡金台奏、攝政體制。
酌拟綱要。
一。
凡大祀祭享。
俱請由攝政王用本身冠服恭代行禮。
百官迎送。
悉如舊例。
皇上于宮内齋戒。
俟數年後奏請親行。
一、召見内外臣工。
拟請于偏殿設禦座于正中。
攝政王位于東。
皆南面。
引見及外國使臣觐見。
亦如之。
數年後再奏請皇上禦座。
其一切跪拜侍班各禮節。
及凡除授賞罰各事宜。
向由欽定者。
均照常拟簽進單于攝政王。
恭候裁定。
如舊例。
臣謹案睿忠親王原制。
有諸王侍坐。
叩與不叩條。
當時佐命諸王。
皆骨肉至親。
故常蒙賜坐。
叩拜所以謝賜。
即可見侍坐非常例也。
故饒餘郡王以越次與睿忠親王并坐議罪。
且恭考列聖朝之免叩拜者。
皆系本支伯叔。
僅惠端親王在同治時。
以叔祖被賜。
至其子惠郡王奕詳。
則雖系叔輩。
亦不能與。
親親之等。
天澤之分。
不容溷也。
故今惟設禦座于正中。
以明諸王大臣實跪對至尊。
于攝政王之旁坐而受。
無所不安。
此已謙于周公。
萬不能更議坐對。
以<?圭黾>滟賣朝綱也。
又恭考同治元年奏定聽政章程。
穆宗毅皇帝實同禦座。
故請數年後援照舉行。
至外臣觐見。
亦用此制者。
正使外人知我國之尊重朝廷。
雖攝政王亦恪恭有别。
較西禮似更周至。
一、行各部院及各行省俱恭以谕旨饬行。
凡各官謝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