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關燈
小
中
大
請安。
俱不另行之于攝政王。
奏事摺内。
亦隻書皇上聖鑒。
臣謹案睿親王時。
或稱谕旨。
或稱王谕。
似非統一之道。
考周公攝政時。
諸诰皆稱王。
歸政始稱公。
最為确當。
憲法所謂以君主之名行權是也。
又案睿忠親王于升賞官員定制。
不向王謝恩。
所以明一尊也。
今謹推及請安奏事諸摺。
皆敬本此意。
一、宮室出入之制。
臣謹案國初諸王府第。
獨睿忠親王在東華門外。
以身膺大政。
出入最便。
<?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護最周也。
惟其分為叔父。
尚當退就臣列。
故未敢徑居大内。
今若即景運隆宗兩門外之殿閣。
奏奉皇太後懿旨。
專為攝政公所。
以别于醇親王府。
似為名正言順。
否則亦必于禁城近處規定。
以昭慎便。
其尋澡出入。
尤宜增多護<?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凡兵役警道。
官民避道。
皆分所當然。
警備尤關緊要。
歐洲向不警跸。
近亦以危險時聞。
漸慎出入。
攝政王之身。
關系甚钜。
不可忽也。
再此次攝政王監國。
與皇本生祖考醇賢親王時。
政權上在大行太皇太後情形不同。
恭繹遺诏。
凡政事均歸裁定。
惟必須奏聞皇太後之大事。
始恭請懿旨。
誠以攝政王分為本生。
則自奉诏後。
徐恭對皇太後外。
實别無北面之義。
分固尊于周公也。
然臣所拟召見臣工條。
猶請中讓禦位。
其他各條。
亦多有敬避皇上者。
蓋敬體攝政王尊重朝廷之意。
委曲出之。
更無臣工可與坐對之理。
夫以二百餘年聽政肅穆之地。
忽焉而君■羊臣坐立參差。
是何景象。
且恐外人援此而議損觐禮。
則關于國體尤钜。
即謂古有三公坐論之事。
亦當俟皇上親政後。
特恩改定。
此時出之議禮諸臣。
則奣<?虘阝>亦涉輕藐。
且乘此危疑之際。
不惟諸臣不敢擅改朝章。
即攝政王亦似不當輕更祖制。
異日追論。
誰執其咎。
茲事重大。
臣不敢畏忌不言。
得旨、着内閣各部院衙門并案會議具奏。
○癸巳。
理藩部奏、達賴喇嘛呈請陛辭。
據情代奏。
得旨、現在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之喪。
未滿百日。
着毋庸陛辭。
照例頒賞。
○又奏、達賴喇嘛回藏。
現值停止筵燕之時。
未便設餞。
屆期仍由臣等送至火車站。
如來時禮節。
以示優容。
依議行。
○禦史趙炳麟奏、請以攝政王總統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
以固根本。
得旨、陸軍部議奏。
○給事中忠廉等奏、監國攝政王禮節。
大端有三。
一、封奏宜直達攝政王所居便殿。
自行開拆也。
前朝臣工奏事。
例有副封。
弊端百出。
我朝定制。
凡封奏事件。
由内奏事官直達禦前。
防範周密。
超越千古。
伏讀雍正七年世宗憲皇帝聖谕。
朕即位以來。
以兼聽并觀為務。
以納忠廣益為先。
既命滿漢文武大臣密陳政務。
又命科道等于露章之外。
準其密摺奏事。
蓋以國家事務殷繁。
人情弊端種種。
諸臣有陳奏之心。
或有不便顯言之處。
故令密封進呈。
所以免其瞻顧。
去其嫌疑。
俾得各抒所見。
盡言無隐。
庶國計民生。
均有攸賴等因欽此。
凡在臣工。
允宜欽遵。
臣等請攝政王每日遵照舊典。
黎明于便殿先閱摺奏。
然後命樞臣進谒。
各抒所見。
集思廣益。
或有密奏。
事關重大。
有不便令大臣知之者。
亦可内斷于心。
庶無漏洩機密之慮。
傥于傳見軍機時。
與各大臣同拆章奏。
則天澤不分。
流弊無所底止。
此祖制之宜謹遵者一也。
一、攝政王居處。
宜在禁城内也。
皇上沖齡。
甫離襁褓既入承大統。
允宜受皇太後撫養。
然于本生父母。
豈無眷戀之思。
攝政王在禁城。
時或省視。
往來甚便。
且攝政王負監國之重任。
尤宜于出入道路。
警備非常每日早朝。
由禁城入内。
既省道遠之勞。
亦可無非常之慮。
恭查高宗純皇帝禦批通鑒。
論天子為人後者。
可迎本生父母奉養宮禁聖識超越。
允宜奉為典要。
此聖訓之宜謹遵者二也。
一、攝政王每日聽政。
延見樞臣。
禮節宜遵崇也。
攝政王代皇上聽政。
則樞臣事王。
當如事皇上之禮。
無敢隕越。
惟古有三公坐而論道之禮。
或可依而行之。
以表賢王撝謙之度。
攝政王當居便殿聽政。
以仿周公攝政之義。
中設寶座。
以為皇上虛位。
旁設一座。
座前設一案。
攝政王聽政之位也。
樞臣左右侍坐。
坐視王宜卑。
以表尊崇之義。
樞臣無案。
以定一尊。
有商辦之摺奏。
彼此傳觀。
事畢。
樞臣仍歸直廬辦事。
此禮制之宜崇者三也。
臣等曆觀經典。
孝經雲。
安上治民。
莫善于禮。
曲禮雲。
有禮則安。
無禮則危。
當今主少國疑。
禮制尤不可不嚴。
臣等意見相同。
謹合詞胪陳。
得旨、着内閣各部院衙門并案會議具奏。
○禦史趙炳麟奏臣于光緒三十三年六月閑。
晶■宜次疏請清政源。
規複軍機署名之制。
皆未見施行。
伏讀乾隆三十年閏二月上谕。
向來軍機大臣寄信谕旨。
該督撫等覆奏時。
止稱接準廷寄。
并不書寫承旨銜名。
于體制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等。
接準軍機大臣遵旨寄信傳谕。
有應具摺覆奏者。
俱着将寄信内所開承旨人名。
一一開寫。
不得但稱廷寄及軍機處字樣。
可于奏事之便。
傳谕各督
俱不另行之于攝政王。
奏事摺内。
亦隻書皇上聖鑒。
臣謹案睿親王時。
或稱谕旨。
或稱王谕。
似非統一之道。
考周公攝政時。
諸诰皆稱王。
歸政始稱公。
最為确當。
憲法所謂以君主之名行權是也。
又案睿忠親王于升賞官員定制。
不向王謝恩。
所以明一尊也。
今謹推及請安奏事諸摺。
皆敬本此意。
一、宮室出入之制。
臣謹案國初諸王府第。
獨睿忠親王在東華門外。
以身膺大政。
出入最便。
<?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護最周也。
惟其分為叔父。
尚當退就臣列。
故未敢徑居大内。
今若即景運隆宗兩門外之殿閣。
奏奉皇太後懿旨。
專為攝政公所。
以别于醇親王府。
似為名正言順。
否則亦必于禁城近處規定。
以昭慎便。
其尋澡出入。
尤宜增多護<?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
凡兵役警道。
官民避道。
皆分所當然。
警備尤關緊要。
歐洲向不警跸。
近亦以危險時聞。
漸慎出入。
攝政王之身。
關系甚钜。
不可忽也。
再此次攝政王監國。
與皇本生祖考醇賢親王時。
政權上在大行太皇太後情形不同。
恭繹遺诏。
凡政事均歸裁定。
惟必須奏聞皇太後之大事。
始恭請懿旨。
誠以攝政王分為本生。
則自奉诏後。
徐恭對皇太後外。
實别無北面之義。
分固尊于周公也。
然臣所拟召見臣工條。
猶請中讓禦位。
其他各條。
亦多有敬避皇上者。
蓋敬體攝政王尊重朝廷之意。
委曲出之。
更無臣工可與坐對之理。
夫以二百餘年聽政肅穆之地。
忽焉而君■羊臣坐立參差。
是何景象。
且恐外人援此而議損觐禮。
則關于國體尤钜。
即謂古有三公坐論之事。
亦當俟皇上親政後。
特恩改定。
此時出之議禮諸臣。
則奣<?虘阝>亦涉輕藐。
且乘此危疑之際。
不惟諸臣不敢擅改朝章。
即攝政王亦似不當輕更祖制。
異日追論。
誰執其咎。
茲事重大。
臣不敢畏忌不言。
得旨、着内閣各部院衙門并案會議具奏。
○癸巳。
理藩部奏、達賴喇嘛呈請陛辭。
據情代奏。
得旨、現在大行太皇太後大行皇帝之喪。
未滿百日。
着毋庸陛辭。
照例頒賞。
○又奏、達賴喇嘛回藏。
現值停止筵燕之時。
未便設餞。
屆期仍由臣等送至火車站。
如來時禮節。
以示優容。
依議行。
○禦史趙炳麟奏、請以攝政王總統禁<?目辟>行<?匧心>口<?韋未><?夗貝>軍。
以固根本。
得旨、陸軍部議奏。
○給事中忠廉等奏、監國攝政王禮節。
大端有三。
一、封奏宜直達攝政王所居便殿。
自行開拆也。
前朝臣工奏事。
例有副封。
弊端百出。
我朝定制。
凡封奏事件。
由内奏事官直達禦前。
防範周密。
超越千古。
伏讀雍正七年世宗憲皇帝聖谕。
朕即位以來。
以兼聽并觀為務。
以納忠廣益為先。
既命滿漢文武大臣密陳政務。
又命科道等于露章之外。
準其密摺奏事。
蓋以國家事務殷繁。
人情弊端種種。
諸臣有陳奏之心。
或有不便顯言之處。
故令密封進呈。
所以免其瞻顧。
去其嫌疑。
俾得各抒所見。
盡言無隐。
庶國計民生。
均有攸賴等因欽此。
凡在臣工。
允宜欽遵。
臣等請攝政王每日遵照舊典。
黎明于便殿先閱摺奏。
然後命樞臣進谒。
各抒所見。
集思廣益。
或有密奏。
事關重大。
有不便令大臣知之者。
亦可内斷于心。
庶無漏洩機密之慮。
傥于傳見軍機時。
與各大臣同拆章奏。
則天澤不分。
流弊無所底止。
此祖制之宜謹遵者一也。
一、攝政王居處。
宜在禁城内也。
皇上沖齡。
甫離襁褓既入承大統。
允宜受皇太後撫養。
然于本生父母。
豈無眷戀之思。
攝政王在禁城。
時或省視。
往來甚便。
且攝政王負監國之重任。
尤宜于出入道路。
警備非常每日早朝。
由禁城入内。
既省道遠之勞。
亦可無非常之慮。
恭查高宗純皇帝禦批通鑒。
論天子為人後者。
可迎本生父母奉養宮禁聖識超越。
允宜奉為典要。
此聖訓之宜謹遵者二也。
一、攝政王每日聽政。
延見樞臣。
禮節宜遵崇也。
攝政王代皇上聽政。
則樞臣事王。
當如事皇上之禮。
無敢隕越。
惟古有三公坐而論道之禮。
或可依而行之。
以表賢王撝謙之度。
攝政王當居便殿聽政。
以仿周公攝政之義。
中設寶座。
以為皇上虛位。
旁設一座。
座前設一案。
攝政王聽政之位也。
樞臣左右侍坐。
坐視王宜卑。
以表尊崇之義。
樞臣無案。
以定一尊。
有商辦之摺奏。
彼此傳觀。
事畢。
樞臣仍歸直廬辦事。
此禮制之宜崇者三也。
臣等曆觀經典。
孝經雲。
安上治民。
莫善于禮。
曲禮雲。
有禮則安。
無禮則危。
當今主少國疑。
禮制尤不可不嚴。
臣等意見相同。
謹合詞胪陳。
得旨、着内閣各部院衙門并案會議具奏。
○禦史趙炳麟奏臣于光緒三十三年六月閑。
晶■宜次疏請清政源。
規複軍機署名之制。
皆未見施行。
伏讀乾隆三十年閏二月上谕。
向來軍機大臣寄信谕旨。
該督撫等覆奏時。
止稱接準廷寄。
并不書寫承旨銜名。
于體制殊未允協。
嗣後各省督撫等。
接準軍機大臣遵旨寄信傳谕。
有應具摺覆奏者。
俱着将寄信内所開承旨人名。
一一開寫。
不得但稱廷寄及軍機處字樣。
可于奏事之便。
傳谕各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