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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畿輔首善之地,自當選擇而使,以故得人斌斌稱盛。
近因規規資次,人得預拟,或陰植私交,遂至辱大典而羞當世。
萬曆十六年,順天鄉試,該府以主試請,翰林院具題,蒙旨以右庶子黃洪憲等往。
随接邸報,見本官一本‘文衡重任,聞命惕衷,懇乞聖明申饬責成以重大典事’,大略謂:私揭中傷及閱卷去取,全由同考與夫彌封、對讀朦胧改竄之弊,乞行申饬等因。
衆方愕然,以為主考自檢饬,分耳,何至哓哓若此?詢之,鹹謂今歲場屋必至決裂,不得不先為張本也。
旬日之間,滿京喧傳,以為某兩浙富人,必得華選,某三吳巨室,必在前列。
臣以為道聽未足信也。
至榜一出,大半符合前言矣。
揭曉之日,士人中有謂某以館谷進,某以裡闬、交遊進,臣尚以此為憎者之口,未必至此。
及聞遺失試卷,始信前言有據矣。
試卷場中最為嚴密,未閱之先,責在收掌。
既閱之後,責在提調等官。
且各卷例當送部科校閱者也,可信其散逸而不為之所乎?昏夜擾擾之際,必有收貯之地、典守之人,此一訊而可明者也。
乃監試疏中謂禮部委官到場擁雜,混失朱卷,謬矣。
臣前科曾為會試提調官,知鄉試之終乃會場之始。
臣于八月廿七日往貢院,封鎖什物,見千餘人混入,詢之,乃附近居民拾取木片柴草,天明方行驗出。
彼時試卷先同榜出矣,何竟無一失耶?無知之民肯冒不宥之法而取必不可得之利耶?夫揭榜之先,遠近傳言場中失火,後竟不然。
則今試(榜)【卷】之失,毋乃先去以滅其迹乎?不知此欲蓋而彌彰者也。
奉旨追尋,數閱月矣,何乃逡巡觀望,宜聞而久不聞也?查得禮部題準科場事宜,各省直揭榜之後,即将朱墨真卷解部,會同該科辨驗是否後,将卷通行覆閱。
如有文理不通者,量行奏斥一二,以示懲戒。
此非刻也,杜漸防奸,不得不爾也。
今各生試卷茫無下落,抑不知所中者為真耶僞耶,抑恐以甲為乙,移花接木,所不免也。
且彌封等官,多有認記改作之弊,今雖欲辨之無由矣。
舊例,凡士子草稿不完者,先行帖出,不準進場。
今第四名鄭國望稿止五篇,執事官若罔聞(之)【知】,乃巍然掇高科矣。
縱才邁董、賈,以典制則悖矣。
第十一名李鴻,《論語》篇腹中有一‘囡’字,考之《海篇直音》,‘囡’音‘匿’,謂私取貌。
詢之吳人,土音以生女為囡。
此其為關節明甚矣。
《孟》義大結,尾雲:‘呼僞而可以為囡,吾未知新莽之果不可為周公也。
’經書二篇結雲:‘傅岩之遇,方自以為不世之遭,即有賢者,豈能盡出其右?而曰吾姑待之,豈理也哉!’文義難通又若此。
第二十三名屠大壯,首篇雲:‘以後來之識見,合諸前此之圖謀;以新生之意見,合諸初時之謀議。
有以一夫奏言徹行者。
’《中庸》篇雲:‘道之端由此造,其知乎!道之端由此造,其能乎!’《孟》義大結雲:‘之哙者流,與唐虞争烈。
’至後場,以‘創’作‘瓶’,以‘辟’作‘壁’,以‘蜉蝣’為‘浮遊’等字。
大率不通類此。
即置之于小試,當在斥降之列,況可以點賢書乎?他若二十一、二名茅一桂、潘之惺,二十八名任家相,三十二名李鼎,七十名張毓塘,即數字數句之疵謬,不堪過求,然亦啧有煩言矣。
夫士在明經适用,而不經之字,豈宜妄書?順理成章為文,而不通之文,豈容收錄?且少卷遺匿,真僞難憑,公據混淆,辨驗無自,不審本房作何評骘?主考曾否參訂?向來朱墨卷類為一處,何獨至朱卷而遺之?昔人場中有用三十字作冒,今奈何互相牢籠,恬不為怪耶? 大抵今之科舉,壞亂極矣。
士子以僥幸為能,主司以文場為市,利在則從利,勢在則從勢。
錄其子以及人之子,因其親以及人之親,遂至上下相同,名義掃地。
洪武三十年,學士劉三吾、紀善白思蹈等主試,至有物議。
高皇帝震怒,一遣于邊,一棄于市。
聖祖豈無意而重處之哉?正謂開科取士,國家大典,此而作奸,則無奸不作矣;此而營私,則無私不營矣。
臣備員清署,非不知包容之為得,顧義氣所激,不能自已,乃敢披瀝血誠,上幹天聽。
伏乞敕下九卿,會同科道官,将順天中式卷逐一檢閱,要見原卷見在多少,有無積弊,逐一查明,據實上請,以俟處分。
其餘迹涉可疑及文理疵謬者,通行議處,以嚴将來之防。
即将臣重加妄言之罰,以謝當事。
庶公論可明,幸門可塞,衆憤可洩,數十年之锢弊為之一清矣。
臣又有說焉。
天下之公與私不并立,而人心之疑與信不兩蒙。
自我朝設科以來,豈無公卿之子以才見收者乎?而人不之疑。
故相張居正諸子後先并進,而一時大臣之子遂無有見信于天下者。
今輔臣王錫爵子衡,素号多才,豈不能緻身于青雲之上?而人之疑信且半也。
臣亦乞将榜首王衡,與茅一桂等一同覆試,庶大臣之心益明,可以信今而傳後矣。
奉聖旨:“這草稿不在,事在簾外。
朱卷混失,事在場後。
字句訛疵,或出一時造次。
有無弊端,着禮部一并查明來說,不必覆試。
自後科場,隻照舊規嚴加防範,毋滋紛紛議論,有傷國體。
該部知道。
” 大學士申時行等疏懇恩覆試以昭公道事,奏舉人李鴻等還行覆試。
奉聖旨:“卿等懇請覆試,具見公慎。
高桂本内有名舉人,着禮部會同都察院及該科道官當堂覆試,看閱具奏。
錦衣衛還差官與高桂一同巡視。
” 禮部一本: 會試屆期,乞行申饬前旨,以隆賓興盛典事: 看得禮科都給事中苗朝陽等題稱:會試屆期,乞行申饬内外簾諸臣,校閱關防,當加精慎,不得尚奇好異及徇情縱法。
又該本科給事中李周策條陳五事,以裨大典,内除謹撤簾一款,先該本部題覆雲南道禦史毛在等條議,大略與本官所奏相同、無容别議外,所有慎校文、免送試、覆試卷、嚴謄錄四款,相應一并議覆,開列前件拟議上請。
伏候聖明裁定,敕下本部通行各該衙門一體遵奉施行。
計開: 一曰慎校文。
前件,臣等議(專)【得】:國家專以文取士,非徒欲炫奇吊詭,将因言以占其素藴也。
往年文體之弊,在于冗長,自限字之法行,則又流于空虛。
甚且文以子史粗疏之字,雜以異端隐僻之談,而文體益壞矣。
去歲已經本部申饬厘正,又經頒示正式,用為模範,所以挽浮詭而還之雅道者,已不遺餘力。
夫何士習日漓,積弊未祛。
今都給事中苗朝陽等欲要經義論策期于平正典雅、該博暢達,反是雖工弗錄。
給事中李周策欲要初場限以五百字,論策限以千餘字,其冗長怪誕及引用佛經等語,照辛未科例摘發戒饬。
俱與本部先今題準事例相同,相應再行申儆。
合候命下,嚴行典試諸臣,力挽澆風,痛革夙弊。
本部将前申饬文體章疏,大書告示,張挂貢院、本部門首,俾應試舉人往來觀覽。
如場中仍蹈前弊,不許謄紅;或送内簾,考官不得取中。
違者聽該科參奏究治。
其初場論策,遵照先年題準限字,不許冗長過限。
其尤怪誕不經者,照辛未科以不得謄錄例,摘發數卷,送本部戒饬。
庶文體漸複于古,而真才自是輩出矣。
伏乞聖裁。
一曰免送試。
前件,為照國初士修實行,詐僞既鮮,防範亦疏。
迩來
近因規規資次,人得預拟,或陰植私交,遂至辱大典而羞當世。
萬曆十六年,順天鄉試,該府以主試請,翰林院具題,蒙旨以右庶子黃洪憲等往。
随接邸報,見本官一本‘文衡重任,聞命惕衷,懇乞聖明申饬責成以重大典事’,大略謂:私揭中傷及閱卷去取,全由同考與夫彌封、對讀朦胧改竄之弊,乞行申饬等因。
衆方愕然,以為主考自檢饬,分耳,何至哓哓若此?詢之,鹹謂今歲場屋必至決裂,不得不先為張本也。
旬日之間,滿京喧傳,以為某兩浙富人,必得華選,某三吳巨室,必在前列。
臣以為道聽未足信也。
至榜一出,大半符合前言矣。
揭曉之日,士人中有謂某以館谷進,某以裡闬、交遊進,臣尚以此為憎者之口,未必至此。
及聞遺失試卷,始信前言有據矣。
試卷場中最為嚴密,未閱之先,責在收掌。
既閱之後,責在提調等官。
且各卷例當送部科校閱者也,可信其散逸而不為之所乎?昏夜擾擾之際,必有收貯之地、典守之人,此一訊而可明者也。
乃監試疏中謂禮部委官到場擁雜,混失朱卷,謬矣。
臣前科曾為會試提調官,知鄉試之終乃會場之始。
臣于八月廿七日往貢院,封鎖什物,見千餘人混入,詢之,乃附近居民拾取木片柴草,天明方行驗出。
彼時試卷先同榜出矣,何竟無一失耶?無知之民肯冒不宥之法而取必不可得之利耶?夫揭榜之先,遠近傳言場中失火,後竟不然。
則今試(榜)【卷】之失,毋乃先去以滅其迹乎?不知此欲蓋而彌彰者也。
奉旨追尋,數閱月矣,何乃逡巡觀望,宜聞而久不聞也?查得禮部題準科場事宜,各省直揭榜之後,即将朱墨真卷解部,會同該科辨驗是否後,将卷通行覆閱。
如有文理不通者,量行奏斥一二,以示懲戒。
此非刻也,杜漸防奸,不得不爾也。
今各生試卷茫無下落,抑不知所中者為真耶僞耶,抑恐以甲為乙,移花接木,所不免也。
且彌封等官,多有認記改作之弊,今雖欲辨之無由矣。
舊例,凡士子草稿不完者,先行帖出,不準進場。
今第四名鄭國望稿止五篇,執事官若罔聞(之)【知】,乃巍然掇高科矣。
縱才邁董、賈,以典制則悖矣。
第十一名李鴻,《論語》篇腹中有一‘囡’字,考之《海篇直音》,‘囡’音‘匿’,謂私取貌。
詢之吳人,土音以生女為囡。
此其為關節明甚矣。
《孟》義大結,尾雲:‘呼僞而可以為囡,吾未知新莽之果不可為周公也。
’經書二篇結雲:‘傅岩之遇,方自以為不世之遭,即有賢者,豈能盡出其右?而曰吾姑待之,豈理也哉!’文義難通又若此。
第二十三名屠大壯,首篇雲:‘以後來之識見,合諸前此之圖謀;以新生之意見,合諸初時之謀議。
有以一夫奏言徹行者。
’《中庸》篇雲:‘道之端由此造,其知乎!道之端由此造,其能乎!’《孟》義大結雲:‘之哙者流,與唐虞争烈。
’至後場,以‘創’作‘瓶’,以‘辟’作‘壁’,以‘蜉蝣’為‘浮遊’等字。
大率不通類此。
即置之于小試,當在斥降之列,況可以點賢書乎?他若二十一、二名茅一桂、潘之惺,二十八名任家相,三十二名李鼎,七十名張毓塘,即數字數句之疵謬,不堪過求,然亦啧有煩言矣。
夫士在明經适用,而不經之字,豈宜妄書?順理成章為文,而不通之文,豈容收錄?且少卷遺匿,真僞難憑,公據混淆,辨驗無自,不審本房作何評骘?主考曾否參訂?向來朱墨卷類為一處,何獨至朱卷而遺之?昔人場中有用三十字作冒,今奈何互相牢籠,恬不為怪耶? 大抵今之科舉,壞亂極矣。
士子以僥幸為能,主司以文場為市,利在則從利,勢在則從勢。
錄其子以及人之子,因其親以及人之親,遂至上下相同,名義掃地。
洪武三十年,學士劉三吾、紀善白思蹈等主試,至有物議。
高皇帝震怒,一遣于邊,一棄于市。
聖祖豈無意而重處之哉?正謂開科取士,國家大典,此而作奸,則無奸不作矣;此而營私,則無私不營矣。
臣備員清署,非不知包容之為得,顧義氣所激,不能自已,乃敢披瀝血誠,上幹天聽。
伏乞敕下九卿,會同科道官,将順天中式卷逐一檢閱,要見原卷見在多少,有無積弊,逐一查明,據實上請,以俟處分。
其餘迹涉可疑及文理疵謬者,通行議處,以嚴将來之防。
即将臣重加妄言之罰,以謝當事。
庶公論可明,幸門可塞,衆憤可洩,數十年之锢弊為之一清矣。
臣又有說焉。
天下之公與私不并立,而人心之疑與信不兩蒙。
自我朝設科以來,豈無公卿之子以才見收者乎?而人不之疑。
故相張居正諸子後先并進,而一時大臣之子遂無有見信于天下者。
今輔臣王錫爵子衡,素号多才,豈不能緻身于青雲之上?而人之疑信且半也。
臣亦乞将榜首王衡,與茅一桂等一同覆試,庶大臣之心益明,可以信今而傳後矣。
奉聖旨:“這草稿不在,事在簾外。
朱卷混失,事在場後。
字句訛疵,或出一時造次。
有無弊端,着禮部一并查明來說,不必覆試。
自後科場,隻照舊規嚴加防範,毋滋紛紛議論,有傷國體。
該部知道。
” 大學士申時行等疏懇恩覆試以昭公道事,奏舉人李鴻等還行覆試。
奉聖旨:“卿等懇請覆試,具見公慎。
高桂本内有名舉人,着禮部會同都察院及該科道官當堂覆試,看閱具奏。
錦衣衛還差官與高桂一同巡視。
” 禮部一本: 會試屆期,乞行申饬前旨,以隆賓興盛典事: 看得禮科都給事中苗朝陽等題稱:會試屆期,乞行申饬内外簾諸臣,校閱關防,當加精慎,不得尚奇好異及徇情縱法。
又該本科給事中李周策條陳五事,以裨大典,内除謹撤簾一款,先該本部題覆雲南道禦史毛在等條議,大略與本官所奏相同、無容别議外,所有慎校文、免送試、覆試卷、嚴謄錄四款,相應一并議覆,開列前件拟議上請。
伏候聖明裁定,敕下本部通行各該衙門一體遵奉施行。
計開: 一曰慎校文。
前件,臣等議(專)【得】:國家專以文取士,非徒欲炫奇吊詭,将因言以占其素藴也。
往年文體之弊,在于冗長,自限字之法行,則又流于空虛。
甚且文以子史粗疏之字,雜以異端隐僻之談,而文體益壞矣。
去歲已經本部申饬厘正,又經頒示正式,用為模範,所以挽浮詭而還之雅道者,已不遺餘力。
夫何士習日漓,積弊未祛。
今都給事中苗朝陽等欲要經義論策期于平正典雅、該博暢達,反是雖工弗錄。
給事中李周策欲要初場限以五百字,論策限以千餘字,其冗長怪誕及引用佛經等語,照辛未科例摘發戒饬。
俱與本部先今題準事例相同,相應再行申儆。
合候命下,嚴行典試諸臣,力挽澆風,痛革夙弊。
本部将前申饬文體章疏,大書告示,張挂貢院、本部門首,俾應試舉人往來觀覽。
如場中仍蹈前弊,不許謄紅;或送内簾,考官不得取中。
違者聽該科參奏究治。
其初場論策,遵照先年題準限字,不許冗長過限。
其尤怪誕不經者,照辛未科以不得謄錄例,摘發數卷,送本部戒饬。
庶文體漸複于古,而真才自是輩出矣。
伏乞聖裁。
一曰免送試。
前件,為照國初士修實行,詐僞既鮮,防範亦疏。
迩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