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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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矣。

    臣等叨掌風教,自知庸菲,無可效其轉移之力,獨仰藉綸音,申告多士及諸有校士之責者,共遵軌轍,以襄盛典。

    伏候聖明裁定,敕下臣等遵奉施行。

     奉聖旨:“是。

    該考試官務遵屢旨取士。

    其違式卷,你部裡及該科着實參治,亦不許姑息。

    ” 七月,命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院侍讀劉元震、司經局洗馬兼修撰劉楚先主應天試。

     八月,命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讀黃洪憲、盛讷主順天試。

    同試有中書舍人文運熙、行人司王沈璟及各部辦事進士。

    第一名王衡,大學士錫爵子也。

    五魁皆出太學,而第二人張文柱、第三人董其昌、第四人鄭國望,皆一時同會名士。

     浙江用翰林院修撰蕭良有,江西用侍讀陸可教,湖廣用侍講馮琦,福建用修撰楊起元。

     右庶子黃洪憲等疏: 為文衡重任,簡名惕衷,懇乞聖明申饬責成以重大典事: 臣等行能淺薄,學術迂疏,蒙皇上過聽,命主順天鄉試。

    臣等兢兢業業,惟不稱任使是懼。

    且今士風薄惡,人心險危,或未事而憚主司之嚴明,先為浮言而計阻;或既事而忿主司之擯斥,肆為誣揭以中傷。

    考官臨期題請,甲乙未定也,而即為如鬼如蜮之計;場中糊名易書,鬼神莫測也,而先有避親避仇之疑。

    簸弄百端,險熾萬狀。

    故今以文場為懼府,而謂主試為厲階。

    臣等聞命驚危,誓天相戒,所憑者試卷,所取者文章,固不敢營私而罔上,亦不敢引嫌而棄才,此則所自盟于心以圖報稱者也。

     然語有之:“前車覆,後車誡。

    ”臣等深懲往事、重慮後艱者,方受命而飲冰,敢先期而吐露。

    臣等所受命者主考也,主考之嫌疑有二:一則先期撰文,恐防漏洩。

    今程文既用士卷,已無所疑先洩之嫌。

    且臨時揭書出題,必由同考官拟定,然後臣等錯綜,緣手探策而決之,自謂可以無私,一也。

    一則文字之中疑有關節。

    今閱卷去取,先由同考。

    同考所取,臣等乃得寓目焉。

    同考所棄,臣等無由見之。

    近經部議,搜求落卷,然亦俟同考官互相檢閱,反複詳校,而後臣等因而裁決,自謂可以無私,二也。

    顧其間有臣等所不能知者,請言其略。

    如往年冒籍之禁未伸,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容有冒昧而進者,不足怪也。

    今三令五申,搜伏已甚,萬一猶有漏網,混薦鄉書,後或發覺,臣所不能知也。

    或遊冶之子,平生不習本業,臨期賄囑同号,襲取他長,希圖僥幸,一時失察,緻有後言,臣等所不能知也。

    内簾止閱朱卷,其墨卷在外,當謄錄、對讀時,若有夤緣改竄,朦胧謄入,幸而得儁,不協輿情,臣等所不能知也。

    或彼此相仇而互揭,或才名相忌而謗生,臣等所不能知也。

    諸如此類,各有攸司。

    今監試臣風裁素着,防範加嚴,已經告示曉谕,諒無他虞。

    但臣等懲前慮後,過讓搜伏,不得不預鳴于皇上之前耳。

     今且陛辭入院,約同考諸臣,申明約束,毖饬從事,校閱務使其細,批評甯過于詳。

    有如目力不竭、品骘不審,臣等之罪也。

    或明珠暗棄,魚目濫收,臣之罪也。

    至于所不能知者,則有司存,非臣所能與也。

    請申饬各衙門執事官員,遵照節奉明旨,愈加嚴密,無一滲漏,則不惟弊窦可塞,真才可得,而足以明主司之心,亦重賓興之大典。

    至于揭曉之後,中式文卷如例送科校勘,仍乞命順天府官将落卷送國子監及提學禦史,分散下第諸生,使各閱批抹,以服其心,歸與父兄師友無後言,且示之向往,以圖後進。

    如是,則雖諸生之好事者,亦無容置喙,而閱卷諸臣将益矢公矢明,不敢潦草塞責,于盛典有光,于風俗人心亦有裨矣。

    臣等不勝戰栗懇款之至。

     奉聖旨:“科場事宜,該部已題明申饬。

    考試官隻秉公閱卷,遵照行事。

    監試、提調官還用心關防。

    如有匿名投揭、挾私害人的,廠衛及五城禦史嚴拿究治。

    禮部知道。

    ” 九月,監試北城禦史毛在疏,謂:中式舉人李鼎蹤迹可疑,核之,則國子監生李一鹗,按察副使遜子也。

    初嚷呴南場,考官問斥,改名入試。

    斥為民。

     南京兵科給事中杜縻參中式應天一百三名王國昌系徽州監生;該前科餘姚縣生員胡正道,冒籍通州,中順天鄉試,已經黜革。

    奉旨:着巡按衙門查明問革。

     十月,應天府尹張槚等題:“萬曆十六年九月初三日揭曉,将中式舉人周應秋等一百三十五名姓名榜示外,随将中式舉人文案依式刊刻試錄進呈。

    随準考試官、當塗知縣章嘉祯呈,稱:‘查得四十九名朱卷,原系《詩經》“荒”字十号。

    職尋墨卷,誤将《春秋》“荒”字十号拆名曹祖正填榜。

    緣對卷之時燈下慌忙,止見号數相同,失于查對經書,以緻錯誤。

    本職罪不容辭,合應呈請。

    ’臣等照得:榜出四十九名系填寫姓名錯誤,未經題請奉旨改正,不敢擅刊成錄。

    恭候命下之日,方敢刊刻進呈。

    誠恐時日稽延,臣等不勝罪懼”等因。

    又該左庶子劉元震等檢舉事,又該南京、四川等道禦史孫鳴治等題為科舉失錯事,又該南京科臣朱維藩奏為科場钜典将成、經房對号差誤、懇乞聖明俯賜查處以全盛舉事等因。

    俱奉聖旨:“禮部知道。

    ” 該部看得:“科場钜典,法至詳密,所取朱卷,必查墨卷比對相同,方可拆名填榜,此定制也。

    今當塗知縣章嘉祯始而不辨經書,謾查字号,已失之周章。

    既而不加磨勘,辄行拆卷,又失之怠忽。

    雖心本無他,而責實難诿。

    考試官劉元震等、提調官張槚等惟據本房之呈送,不問經義之異同,固屬倉忙,亦欠精密。

    合候命下,将章嘉桢重加罰治,以為科場不恪之戒。

    其考試、提調等官劉元震等,職在統理,似與專司其事者不同,既行檢舉,相應量加罰治,惟複别賜定奪。

    再照:填榜、刊錄,原屬一事。

    今榜出已久而錄尚遷延,未呈禦覽,甚非慎重大典之意。

    合無行令各該府官,将原試錄星夜進呈。

    其誤中四十九名曹祖正,相應查革,複學肄業。

    仍将本生并原取《詩經》‘荒’字十号朱墨二卷解部覆閱,以憑上裁。

    ”請奉聖旨:“是。

    章嘉祯着罰俸五個月,劉元震等二個月。

    ” 正月,禮部郎中高桂謂: 我朝二百餘年,公道賴有科場一事。

    自權相作俑,公道悉壞。

    勢之所極,不能亟反。

    十年前,張居正挾私求進,幸門四啟,私屬公行。

    王篆、朱琏等尤而效之,若以為定例牢不可破者,何哉?見聞熟而積習之私難挽也。

    彼居正初壞科場,每以意授人,忤者立見顯禍。

    能先意承志者,則以美官酬之,若持左劵。

    此其贻玷冠裳,至今唾罵者未已也。

    且明憲在前,國法在上,而犯者接踵相繼,緻使富室有力者,曳白可以衣紫,寒畯無援者,倚馬不得登龍。

    此忠臣義士所以扼腕而不平也。

    若不一洗而更新之,則濫觞日甚,不知其何所底止也。

    謹以近日科場有議者為我皇上陳之: 查得我朝開科取士之制,簾以外主防檢,簾以内主校閱,何善也!迩因各省巡按禦史越侵職掌,内簾絕不與事,寖失初制,且弊孔煩興矣。

    萬曆十三年,科臣王繼光建議仍複京考之制,蒙旨厘正,中外翕然。

    然内簾之弊,反有甚于外簾者,宜台臣之有辭也。

    累科故實,兩京主考必于翰林中資俸深而物望隆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