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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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中蕭良有等三百人。

    時懋修與其兄敬修、次輔張四維子嘉徵複俱中式。

    敬修即嗣文更名者。

     廷試,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張居正、少保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張四維俱以子入試請回避,不許。

    賜張懋修、蕭良有、王廷譔及第。

    懋修有兄敬修、良有弟良譽、廷譔弟廷谕同榜進士,或雲首輔戲之也。

     【十年】壬午,命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讀朱赓、翰林院侍講韓世能主順天試。

     命右春坊右贊善沈鯉、翰林院修撰沈懋孝主應天試。

    鯉于庭陛辭日,擢侍讀學士掌院矣。

     是歲,新首輔少師張四維子(田)【甲】徵中山西鄉試第二名,太宰王國光子□□亦與選。

    次輔太子太保申時行子用懋中順天試第六名,次子用嘉複中浙江試。

    初,外議藉藉,皆謂楚解元必前首輔太師張居正少子,會居正卒,不果,而複中少宰王篆子之衡。

    南京亦中篆子之鼎。

    篆,居正所幸也。

    于是南京給事中疏論居正前私其子嗣修、懋修、敬修登第,而并及篆二子,又及監試、主考等官。

    有旨以居正、篆權奸,諸子俱勒為民,而不究試事。

     十一年癸未,命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文淵閣大學士餘有丁、掌詹事府吏部左侍郎翰林院學士許國主會試,取中舉人李廷機等。

    廷機,福建解元也。

     廷試,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張四維、少保兼太子太保戶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申時行以子甲徵、用懋中式,引嫌辭讀卷,不許。

    賜朱國祚、李廷機、劉應秋及第。

     時禦史魏允貞條呈行事中一款,論二相子不當中第。

    二相臣俱有疏辯,辭甚峻,允貞坐外谪。

     改進士季道統、史孟麟、周應賓、胡時麟、方從哲、葉向高、鄒德溥、姜應麟、邵庶、葛儀、舒弘緒、徐應聘、吳龍徵、王荁、劉大武、楊元祥、楊鳳、梅鹍祚、梅國樓、徐大化、楊紹程、王之棟、郭正域、範醇敬、沈權、陳良軸、鄧宗齡、甯中立為庶吉士,命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學士陳經邦、禮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周子義教習。

     萬曆十三年乙酉二月,禮部疏議覆科場事宜祛積弊以光盛典事: 該禮科等衙門萬象春、楊廷相等條議前事,大要于科場之弊各有所見,欲懲前慮後,稍有變通,以垂永久,其意甚善。

    臣等謹各據所陳,參互考訂,間附己意。

    蓋人言可采,不必其盡出于己;而己見可施,不必其盡同于人。

    惟求厘弊既往,贻法将來,以仰裨我國家掄才至意。

    其間有監臨主司可徑自施行與無關大體者,亦不敢概行議覆。

    撮其切要數事,列款議拟上請,伏候聖明裁定,敕下臣等,轉行各該衙門一體欽遵施行。

    庶諸臣之所見必酬,而臣等之職分少塞矣。

     一議京考令甲。

    兩京鄉試,府臣先期題請試官,上命詞臣二員往典厥事。

    一切分考,充以四方文學之臣及辦事進士、甲科有司等官,最善制也。

    乃各省則獨有不然者,豈京考之制可行于畿甸,而不可行于各省耶?甚非聖世同文之治也。

    查得嘉靖六年,本部題準各省鄉試比照兩京事例,遣京官二員前去主考,一時号為得人。

    乃行之二科,辄以報罷,則以監臨、主考禮節小嫌,遂使同文大典不無畿省之異。

    今科臣象春有見于此,議重内簾,廷相議擇内簾之官,繼先議照嘉靖六年事例用京官主考,其意相同,俱可依拟。

    合無仍照舊例,凡遇鄉試之年,各省巡按先期奏請,本部具題,于在廷諸臣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主考。

    至用何等衙門,臨期取自上裁。

    仍量道裡遠近,以為點差先後。

    其它分考,不妨照舊,每經各聘教官一員,各該巡按及提學官務要嚴加考選,限三科以下卓有文行,方準應聘,不許濫取充數。

    仍于本省甲科有司監臨時,揀選數員,同充考試。

    簾以内一意校閱,不得徇私幹犯。

    簾以外一意糾察,不得越爼侵事。

    有不然者,各所司參奏。

    至于禮節坐次之間,應照繼先所議,奉命典試諸臣在監臨、提調之上,不得仍前争競,以傷大體,以緻阻格。

    庶京省一體,文教同風。

    此試官之所當議也。

     一議程式。

    夫士子中式,既籍其名以獻矣,并錄其文,以風四方,制也。

    後乃惟主司代為之,所錄非所取,緻使草茅自獻之意蕩然無遺,非以樹向往之的、明正始之義也。

    且先時預拟,有洩漏之嫌,臨卷(擒)【摛】詞,妨校閱之務,緩其所急而急其所緩,計莫有不便于此者。

    夫入彀之英,文必可采,而裒集即可成錄。

    縱風檐未盡所長,主司者一删潤之足矣,奚必窮年累月,躬自撰拟,而後為工哉!先是,科臣王士性曾有此議,今萬象春、張棟所陳,俱為有見。

    行令兩京、各省考試官,今後場中不許撰文,就将中式文卷其純正典實、足為程序者,依制刋刻。

    其後場果學問該博、洞悉時務者,即前場稍有未純,亦許甄拔登錄,以示崇重實學之意。

    中間有字句煩複、文不甚安而才思充滿者,不妨稍為修飾,但不許增損過多,緻掩初意。

    仍候錄卷解部之日,本部即行比對,有仍前代撰者,參奏罰治。

    若謂場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