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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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貢院,輿屍而出,同考官吏部主事蔡國珍代為《後序》。
是歲,诏自今兩京鄉試,同考官仍擇文行俱優、年力精壯教職充之,罷部臣勿遣。
時給事中辛自修、鄧楚望、禦史羅元佑交章摘發科場奸弊,冒籍生員章禮等五人、關節監生項元深等三人。
元深乃禮部主事戚元佐所薦同裡人也。
于是自修等并劾元佐。
曹棟複言:“戶部尚書高耀薦屬官陳洙為考官,托其子高堂,遂得中式。
而外簾為之關節者,即宛平縣丞高燦,耀之親弟也。
蹤迹顯然,人所共知。
俱請論如法,以振頹綱。
”疏下禮部查議,獨黜冒籍陳道箴、呂祖望回籍充附,禮等各行原籍勘實。
堂、元深等以覆試文可,俱準中式。
耀、元佐、洙俱不坐。
燦以始不引嫌,調外任。
于是罷部僚與試。
而行提學禦史徐爌通查在京冒籍生員,斥遣有差。
複诏增拓舉場前地,臨入試時,增遣監場禦史二員,先于場門外撿閱以進,着為令。
四十四年乙醜,禮部會試天下舉人,命禦史李邦珍、鮑承蔭監視,周弘祖、顧廷對場外搜檢。
诏申嚴懷挾傳遞之禁,犯者執送法司問罪,仍于禮部前枷号一月。
已,邦珍等條上革弊四事:“一、舉人試卷,禮部印钤既完,送提調官收領。
臨期,舉人入場,至大門内驗票【給】領,以防洗改腳色及彼此交換之弊。
一、請留朝觐二司及府縣官,臨期督集所屬舉人,照依省分及府縣次第,挨次點驗序進,以防冒替代筆之弊。
一、舉人有不服搜檢,及攙先落後、不循序進如新規者,輕則扶出,重則參奏,以防喧競抗違之弊。
一、請增軍三百餘名,嚴密搜撿。
場外仍選差參将官一員,帶領官軍(置)【晝】夜巡邏,俟揭曉乃止,以防懷挾透漏之弊。
”诏皆允行。
命吏部左侍郎翰林院學士掌詹事府事高拱、翰林院侍讀學士胡正蒙主試。
初場進題,上以“民之秉夷”為忌,問少師階,欲究治拱等。
階解釋之,乃已。
取中陳棟等四百人。
廷試,賜範應期、李自華、陳棟及第。
是歲,讀卷工部尚書管吏部左侍郎事董份,亦用李春芳例也。
份遷禮部,坐事為民,與大學士袁炜以病,故《登科錄》不載。
是歲,進士陶大順、子允淳同科,亦奇事也。
改進士許國、陳懿德、戴洵、沈淵、周子義、嚴用和、韓楫、楊允中、吳學詩、李存文、王湘、沈鯉、張秩、高啟愚、何洛文、陳思育、陳行健、林皆春、楊一桂、陳經邦、王嘉言、鐘繼英、李良臣、管大勳、成憲、王玺、王弘誨、麻永吉為庶吉士,命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學士高儀教習。
儀遷官,禮部左侍郎兼學士陳以勤代之。
直隸提學禦史耿定向奏科場事宜: 一、兩京鄉試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
一、兩京同考官,廣取正備卷呈送主考。
如所取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别房覆校。
主考仍自行搜閱落【卷】。
若果有異材,亟收錄之,毋避嫌輕棄。
一、主考官宜發初場試卷付同考分經校閱,二三場更易品訂,毋專委一人,緻令偏重初場,遺真才積學之士。
一、迩來經書時義體制大壞,有浮蔓至千餘字者。
宜嚴立程序,一篇止許五百字以上、六百字以下,違式者不與謄錄。
一、命兩京、各省于揭曉之日,以中式舉人朱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钤封,送京府、各布政司解部,以防僞濫。
一、革去兩京應試監生字号,與生員一體彌封,取中之數,仍如舊額滿三十五名則止。
已而禦史陳聯芳亦言重後場以羅實學,及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字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
禮部議覆,俱允行之。
禮科給事中何起鳴奏申饬科場事宜:一曰重懷挾之罪,一曰革傳遞之奸,一曰慎同考之選,一曰正谄谀之風,一曰預監臨之差,一曰嚴诓騙之罰。
疏下禮部覆奏,得旨:“懷挾、傳遞諸弊依議,枷号重處。
今後科場搜檢不嚴、關防不密,責在外簾。
舉動不慎、校閱不公,責在内簾。
禮部并都察院分别參奏。
餘悉如議行。
” 遣禦史淩儒、陳聯芳監順天鄉試。
上以科場事宜迩年弊多,谕儒等悉心綜理,嚴加禁革。
先是,兩京監試禦史皆臨期方遣,禮部以為倉卒之際不便防奸,故是歲遣官特早雲。
監順天鄉試禦史淩儒、陳聯芳條上科場六弊:一買求,二倩代,三通同,四夾帶,五傳遞,六偏重,請盡行厘革。
上皆從之。
内“偏重”一事謂“考官故抑貢生及世家子弟”,蓋臆說雲。
隆慶元年丁卯,命右春坊右谕德兼翰林院修撰丁士美、右春坊右中允兼翰林院編修張四維主順天試。
命左春坊左谕德兼翰林院侍讀王希烈、左春坊左中允兼翰林院編修孫铤主應天試。
初,上用議者言,兩京鄉試監生卷各革去“皿”字号。
于是南監中式中僅數人,虧舊額四分之三。
既揭曉後,考試官王希烈、孫铤等至國學谒文廟,而監生下第者數百人喧噪于門外,伺希烈等出,遮訴,語甚不遜。
巡城禦史、操江都禦史各使人呵止之,久之方解。
事聞
是歲,诏自今兩京鄉試,同考官仍擇文行俱優、年力精壯教職充之,罷部臣勿遣。
時給事中辛自修、鄧楚望、禦史羅元佑交章摘發科場奸弊,冒籍生員章禮等五人、關節監生項元深等三人。
元深乃禮部主事戚元佐所薦同裡人也。
于是自修等并劾元佐。
曹棟複言:“戶部尚書高耀薦屬官陳洙為考官,托其子高堂,遂得中式。
而外簾為之關節者,即宛平縣丞高燦,耀之親弟也。
蹤迹顯然,人所共知。
俱請論如法,以振頹綱。
”疏下禮部查議,獨黜冒籍陳道箴、呂祖望回籍充附,禮等各行原籍勘實。
堂、元深等以覆試文可,俱準中式。
耀、元佐、洙俱不坐。
燦以始不引嫌,調外任。
于是罷部僚與試。
而行提學禦史徐爌通查在京冒籍生員,斥遣有差。
複诏增拓舉場前地,臨入試時,增遣監場禦史二員,先于場門外撿閱以進,着為令。
四十四年乙醜,禮部會試天下舉人,命禦史李邦珍、鮑承蔭監視,周弘祖、顧廷對場外搜檢。
诏申嚴懷挾傳遞之禁,犯者執送法司問罪,仍于禮部前枷号一月。
已,邦珍等條上革弊四事:“一、舉人試卷,禮部印钤既完,送提調官收領。
臨期,舉人入場,至大門内驗票【給】領,以防洗改腳色及彼此交換之弊。
一、請留朝觐二司及府縣官,臨期督集所屬舉人,照依省分及府縣次第,挨次點驗序進,以防冒替代筆之弊。
一、舉人有不服搜檢,及攙先落後、不循序進如新規者,輕則扶出,重則參奏,以防喧競抗違之弊。
一、請增軍三百餘名,嚴密搜撿。
場外仍選差參将官一員,帶領官軍(置)【晝】夜巡邏,俟揭曉乃止,以防懷挾透漏之弊。
”诏皆允行。
命吏部左侍郎翰林院學士掌詹事府事高拱、翰林院侍讀學士胡正蒙主試。
初場進題,上以“民之秉夷”為忌,問少師階,欲究治拱等。
階解釋之,乃已。
取中陳棟等四百人。
廷試,賜範應期、李自華、陳棟及第。
是歲,讀卷工部尚書管吏部左侍郎事董份,亦用李春芳例也。
份遷禮部,坐事為民,與大學士袁炜以病,故《登科錄》不載。
是歲,進士陶大順、子允淳同科,亦奇事也。
改進士許國、陳懿德、戴洵、沈淵、周子義、嚴用和、韓楫、楊允中、吳學詩、李存文、王湘、沈鯉、張秩、高啟愚、何洛文、陳思育、陳行健、林皆春、楊一桂、陳經邦、王嘉言、鐘繼英、李良臣、管大勳、成憲、王玺、王弘誨、麻永吉為庶吉士,命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學士高儀教習。
儀遷官,禮部左侍郎兼學士陳以勤代之。
直隸提學禦史耿定向奏科場事宜: 一、兩京鄉試主考,宜簡學行兼長者,毋拘年資。
一、兩京同考官,廣取正備卷呈送主考。
如所取未稱,責令再閱,或付别房覆校。
主考仍自行搜閱落【卷】。
若果有異材,亟收錄之,毋避嫌輕棄。
一、主考官宜發初場試卷付同考分經校閱,二三場更易品訂,毋專委一人,緻令偏重初場,遺真才積學之士。
一、迩來經書時義體制大壞,有浮蔓至千餘字者。
宜嚴立程序,一篇止許五百字以上、六百字以下,違式者不與謄錄。
一、命兩京、各省于揭曉之日,以中式舉人朱墨卷發提學官查驗钤封,送京府、各布政司解部,以防僞濫。
一、革去兩京應試監生字号,與生員一體彌封,取中之數,仍如舊額滿三十五名則止。
已而禦史陳聯芳亦言重後場以羅實學,及令兩京同考閱卷不必書各房字樣,主考止以文字去取,毋以考官為額數、分房為次第。
禮部議覆,俱允行之。
禮科給事中何起鳴奏申饬科場事宜:一曰重懷挾之罪,一曰革傳遞之奸,一曰慎同考之選,一曰正谄谀之風,一曰預監臨之差,一曰嚴诓騙之罰。
疏下禮部覆奏,得旨:“懷挾、傳遞諸弊依議,枷号重處。
今後科場搜檢不嚴、關防不密,責在外簾。
舉動不慎、校閱不公,責在内簾。
禮部并都察院分别參奏。
餘悉如議行。
” 遣禦史淩儒、陳聯芳監順天鄉試。
上以科場事宜迩年弊多,谕儒等悉心綜理,嚴加禁革。
先是,兩京監試禦史皆臨期方遣,禮部以為倉卒之際不便防奸,故是歲遣官特早雲。
監順天鄉試禦史淩儒、陳聯芳條上科場六弊:一買求,二倩代,三通同,四夾帶,五傳遞,六偏重,請盡行厘革。
上皆從之。
内“偏重”一事謂“考官故抑貢生及世家子弟”,蓋臆說雲。
隆慶元年丁卯,命右春坊右谕德兼翰林院修撰丁士美、右春坊右中允兼翰林院編修張四維主順天試。
命左春坊左谕德兼翰林院侍讀王希烈、左春坊左中允兼翰林院編修孫铤主應天試。
初,上用議者言,兩京鄉試監生卷各革去“皿”字号。
于是南監中式中僅數人,虧舊額四分之三。
既揭曉後,考試官王希烈、孫铤等至國學谒文廟,而監生下第者數百人喧噪于門外,伺希烈等出,遮訴,語甚不遜。
巡城禦史、操江都禦史各使人呵止之,久之方解。
事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