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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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年辛醜,命掌詹事府禮部尚書翰林院學士溫仁和、翰林院侍講學士張衮為考試官,取中林樹聲等。

    廷試,賜沈坤、潘晟、邢一鳳及第。

    改進士高儀、董份、嚴讷、高拱、梁紹儒、熊彥臣、晁瑮、林樹聲、陳升、裴宇、陳以勤、王材、徐養正、潘仲骖、楊宗氣、王顯忠、何雲雁、張铎、王交、徐南、金忭、林懋和、王三聘、王言、何光裕、萬士和、葉镗、夏子開為庶吉士,命仁和及太子賓客吏部左侍郎翰林院學士張潮教習。

     二十二年癸卯,命左春坊左中允秦鳴夏、左贊善浦應麒主順天試。

     命翰林院侍讀華察、右春坊右中允闵如霖主應天試。

     上覽山東所進鄉試小錄,手批其第五問“防邊禦虜策”曰:“此策内含譏讪,禮部其參看以聞。

    ”于是尚書張璧等言:“今歲虜未南侵,皆皇上廟谟詳盡,天威所懾。

    乃不歸功君上,而以醜虜餍飽為詞,誠為可惡。

    考試官教授周礦、李弘,教谕劉漢、陶悅、胡希顔、程南、吳紹曾、葉震亨、胡僑,率意為文,叛經讪上,法當重治。

    監臨官禦史葉經漫無糾正,責亦難辭。

    其提調官布政使陳儒、參政張臬,監試官副使談恺、潘恩,均有贊襄之職,俱屬有罪。

    ”上曰:“各省鄉試出題刻文,悉聽之巡按,考試教官莫敢可否。

    此錄不但策對含譏,即首篇《論語》義‘繼體之君’,不道。

    葉經職司監臨,事皆專任,并同礦等、陳儒等俱令錦衣衛差官校逮繋至京治之。

    ”尋逮經、儒、臬、恺、恩至,上以經狂悖不道,命廷杖八十為民,乃降儒等邊方雜職。

    經遂死于杖下,及補儒等為宜君等縣典史。

    尋貴州試錄至,亦以忤旨,禦史為民,右參政等各降三級。

     初,順天鄉試,歲多冒籍中者。

    慈溪人張汝濂易名張和,冒良鄉籍。

    禮科給事中陳棐劾奏之,因曆陳京闱之弊。

    其劾謂:“國家求賢,以科目為重。

    而近年以來,情僞日滋,敢于為巧以相欺,工于為黨以相蔽。

    其中奸宄之徒,或居家之時恃才作奸,敗倫傷化,削籍為民。

    兼之負累亡命,變易姓名,不敢還鄉者有之。

    或因本地生儒衆多,解額有限,窺見他方人數頗少,逃奔入京,投結鄉裡,交通勢要,鑽求詭遇者有之。

    或以順天鄉試多四海九州之人,人不相識,暮夜無知,可以買托代替者有之。

    一遇開科之歲,奔走都城,尋覓同姓,假稱宗族,賄屬無恥鄉官拴同保結,不得府學,則謀武學,不得京師,則走附近,不得生員,則求儒士。

    百孔營求,冀遂快捷方式。

    及其中科回籍,則既告路費,又告牌坊,四顧罔利,真同登壟。

    而其未得者,則從旁挾持,互相攻發,烽起浮議,呈帖匿名。

    聖明辇毂之下,豈宜有此不美之事!請令所司核究順天府學冒籍生員,俱遣回籍,降等肄業。

    京衛武學,非武職應襲,不得濫入。

    歲貢、援例監生,如舉人教官會試例,止得一入京闱,後但本省應試。

    而京闱鄉試,如各省法,唱名辨驗,不得混冒。

    庶乎前弊可革。

    ”得旨:“錢仲實、張和下法司逮治。

    冒籍生員,提學禦史覆勘。

    餘俱下禮部會議。

    ”給事中李念疏論工部侍郎陸傑從子光祚、太仆寺卿毛渠子延魁、鴻胪寺卿陳璋子策冒京衛、順天二學中式,劾傑等欺罔不忠。

    提學禦史謝九儀以被讦冒京衛、順天二學中式鄭夢綱等十人論奏。

    俱下禮部行所司核其真僞。

    至是議上,謂:“孫镃、孫鑨、王宸、陸宏共四人,系錦衣衛、太醫院見任官的親子侄,當存留會試。

    鄭夢綱、陶大壯、沈譜、丁子載、陸可成、翟鐘玉共六人,俱詐冒籍貫,當發回原籍入學肄業,仍得應其鄉試。

    陸光祚、陳策、毛延魁雖稱随任,終屬冒籍,亦當一體發回。

    ”得旨:“孫镃等、鄭夢綱等俱依拟。

    陸光祚等姑準存留,不許對制。

    陸傑、陳璋、毛渠俱貸之。

    ”明年,言官複摘左贊善浦應麒賣題事,下獄,杖之六十,并舉人翟鐘玉等俱為民。

    又以取中翟汝孝、汝儉,并左中允秦鳴夏俱逮捕奪職。

     冬十一月,南京河南道禦史包孝奏:“辛醜會試,以禮部尚書溫仁和主試,翰林院編修嵇(北)【世】臣為《禮經》分考,賄中進士徐履祥、陳志、潘仲骖,當追罷。

    ”且言左庶子童承叙之嗜酒,右贊善郭希顔之輕險,編修袁炜之放蕩,俱不當與試事。

    下吏部覆,得旨:“俱勿論。

    ” 二十三年甲辰,命太子賓客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張潮、左春坊左庶子江汝璧為考試官。

    時潮入貢院,三場畢,以病死,輿屍出。

    考試唯江一人,而《後序》則屬同考修撰茅瓒。

    是歲取中瞿景淳等。

    廷試,賜秦鳴雷、瞿景淳、吳情及第,而少傅翟銮二子汝儉、汝孝俱與焉。

    少傅以嫌故,辭讀卷,不許。

    既試,以進呈卷上。

    上疑汝儉等在首甲,因抑第一卷置第三,複抑第三卷置二甲第四。

    拆卷,果汝孝也。

    上又夢聞雷,遂拔鳴雷為狀元。

     刑科給事中王交、王堯日論劾少詹事江汝璧、修撰沈坤、編修彭鳳、歐陽、署員外郎高節朋私通賄,大壞制科。

    大學士翟銮以内閣首臣,二子汝儉、汝孝既聯中鄉試,又連中會試,若持劵取物然。

    崔奇勳乃汝儉等師,焦清與汝儉結婣,又同受業,四人者會試俱一号。

    汝儉、汝孝、奇勳皆彭鳳所取。

    《詩經》考官五人,何俱在鳳一房?歐陽亦汝儉等師,本同經,又改看《書經》,迹若引嫌,而陰助鳳尋卷。

    及沈坤之取中陸炜,高節之取中彭謙、汪一中,皆以納賄故。

    乞明正其辜。

    且欲追順天鄉試主考秦鳴夏、浦應麒阿奉翟銮之罪。

    上下其章吏部、都察院從公參看。

    銮随具疏自理,且請特降題目,命部院大臣覆試。

    上怒曰:“銮被劾,有旨參看,乃不候處分,肆行擾辯,屢屢以直無逸為辭;同夏言禁苑坐轎,止罪一人。

    全不感懼,敢以撰科文、贊玄修為欺朕。

    内閣任重,不早赴,以朕不早朝,并君行事。

    二子縱有轼、轍之才,豈可分明并用?恣肆放僻如此!部院其參閱治罪,不許回護。

    ”部院覆請,下汝璧于理嚴究,分别情罪輕重。

    上以迹弊明顯,大壞祖宗取士之制,遂勒銮并汝儉、汝孝、奇勳、清及鳳、俱為民,汝璧等俱下鎮撫司逮問。

    已,法司會鞫,謂汝璧、鳴夏、應麒雖各阿取輔臣之子,然實非賄故。

    坤之取炜、節之取一中亦然。

    獨彭謙實以校尉張嶽賄節五百金而中。

    監察禦史王珩、沈越失于糾察,罪亦難逃。

    疏上,诏杖汝璧、鳴夏、應麒六十,革職閑住,不叙。

    珩、越降一級調外任,節、嶽充軍,謙為民,坤、一中、炜存留供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