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壬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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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攻,以此而求變法之有效,猶卻行而求及前也,必不可得矣。

    皇上既審時勢之不能不變,知舊法之不能不除,臣請皇上斷自聖心,先定國是而已。

    國是既定矣,然下手之方,其本末、輕重、剛柔、緩急不同,其規模條理、綱領、節目大異,稍有乖誤,亦無成功。

    臣愚嘗斟酌古今,考求中外,唐虞三代之法度至美,但上古與今既遠,臣願皇上日讀《孟子》,師其愛民之心。

    漢、唐、宋、明之沿革可采,但列國與統一迥異,臣願皇上上考《管子》,師其經國之意。

    若夫美、法民政,英、德共和,地遠俗殊,變久迹絕,臣故請皇上以俄大彼得之心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也。

    然求其時地不遠,教俗略同,成效已彰,推移即是,若名書佳畫,墨迹尚存,而易于臨摹,如宮室、衣裳,裁量恰符,而立可鋪設,則莫如取鑒于日本之維新矣。

    日本之始也,其守舊攘夷與我同,其幕府封建與我異,其國君守府,變法更難,然而成功甚速者,則以變法之始,趨向之方針定,措施之條理得也。

    考其維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義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國是;二曰立對策所以征賢才;三曰開制度局而定憲法。

    其誓文在決萬幾于公論,采萬國之良法,協國民之同心,無分種族,一上下之議論,無論藩庶,令群臣鹹誓言上表,革面相從,于是國是定,而議論一矣。

    召天下之征士貢士,鹹上書于對策所,五日一見,稱旨者擢用,于是下情通而群才進矣。

    開制度局于宮中,選公卿諸侯大夫及草茅才士二十人充總裁,議定參預之任,商榷新政,草定憲法,于是謀議詳而章程密矣。

    日本之強,效原于此。

    皇上若決定變法,請先舉三者。

    大集群臣于天壇太廟,或禦乾清門,诏定國是,躬申誓戒,除舊布新,與民更始。

    令群臣具名上表,鹹革舊習,黾勉維新,否則自陳免官,以激厲衆志,一定輿論。

    設上書所于午門,日輪派禦史二人監收,許天下士民皆得上書。

    其群僚言事,鹹許自達,無得由堂官代遞,以緻阻撓。

    其有稱旨者,召見察問,量才擢用。

    則下情鹹通,群才輻辏矣。

    設制度局于内廷,選天下通才十數人,入直其中。

    王公卿士,儀皆平等,略如聖祖設南書房,世宗設軍機處例。

    皇上每日親臨商榷,何者宜增,何者宜改,何者當存,何者當删,損益庶政,重草章程,然後敷布施行,乃不謬紊。

    近泰西政論,皆言三權,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

    三權立,然後政體備。

    以我朝論之,皇上則為元首,百體所從。

    軍機号為政府,出納王命。

    然跪對頃刻,未能謀議,但為喉舌之司,未當論思之寄。

    若部寺督撫,僅為行政之官,譬于手足,但供奔持,豈預謀議?且部臣以守例為職,而以新政與之議,事既違例,必反駁而已,安有以手足而參謀猷哉?近者新政多下總署,總署但任外交,豈能兼營?況員多年老,或兼數差,共議新政,取決俄頃,欲其詳美,勢必不能。

    若禦史為耳目之官,刑曹當司法之寄,百官皆備,而獨無左右謀議之人,專任論思之寄。

    然而新政之行否,實關軍國之安危,而言者妄請施行,主者不知别擇。

    無專司為之讨論,無憲法為之著明,浪付有司,聽其抑揚。

    惡之者駁诘而不行,決之者倉卒而不盡,依違者狐疑而莫定,從之者條畫而不詳。

    是猶範人之形,有頭、目、手、足、口舌、身體,而獨無心思,必至冥行擿埴,颠倒狂瞀而後已。

    以此而求新政之能行,豈可得哉?故制度局之設,尤為變法之原也。

    然今之部寺,率皆守舊之官,驟予改革,勢實難行。

    既立制度局總其綱,宜立十二局分其事。

     一曰法律局。

    外人來者自治其民,不與我平等之權利,實為非常之國恥。

    彼以我刑律太重,而法規不同故也。

    今宜采羅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定施行。

    不能驟行内地,亦當先行于通商各口。

    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則、舶則,訟律、軍律,國際公法,西人皆極詳明。

    既不能閉關絕市,則通商交際,勢不能不概予通行。

    然既無律法,吏民無所率從,必緻更滋百弊。

    且各種新法,皆我所夙無,而事勢所宜,可補我所未備。

    故宜有專司,采定各律,以定率從。

    二曰度支局。

    我國地比歐洲,人數倍之,然患貧實甚,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臘小國,無理财之政故也。

    西人新法紙币、銀行、印稅、證券、訟紙、信紙、煙酒稅、礦産、山林、公債,皆緻萬萬,多我所無,宜開新局專任之。

    三曰學校局。

    自京師立大學,各省立中學,各府縣立小學,及專門各學,若海陸醫學、律學、師範學。

    編譯西書,分定課級,非禮部所能辦,宜立局而責成焉。

    四曰農局。

    舉國之農田、山林、水産、畜牧,料量其土宜,講求其進步改良焉。

    五曰工局。

    司舉國之制造機器技術,特許其新制而鼓勵之。

    其船舶市場、新造之橋梁、堤岸、道路鹹屬焉。

    六曰商局。

    舉國之商務、商學、商會、商情、商貨、商律,專任講求激勵之。

    七曰鐵路局。

    舉國之應修鐵路,繪圖定例權限鹹屬焉。

    八曰郵政局。

    舉國皆行郵政,以通信命。

    各省府縣鄉,鹹立分局,并電線屬焉。

    九曰礦務局。

    舉國之礦産、礦稅、礦學屬焉。

    十曰遊會局。

    凡舉國各政會、學會、教會、遊曆遊學各國會,司其政律而鼓舞之。

    十一曰陸軍局。

    選編國民為兵,而司其教練。

    十二曰海軍局。

    治鐵艦練軍之事。

     十二局設,庶政可得而舉矣。

    然國政之立,皆以為民,民政不舉,等于具文而已。

    夫地方之治,皆起于民。

    而自縣令之下,僅一二簿尉雜流,未嘗托以民治。

    縣令任重而選賤,俸薄而官卑,自治獄催科外,餘皆置之度外。

    其上乃有藩臬道府之轄,經累四重,乃至督撫,而後達于上。

    藩臬道府,拱手無事,皆為冗員,徒增文書費厚祿而已。

    一省事權,皆在督撫。

    然必久累資勞,乃至此位。

    地大事繁,年老精衰,舊制且望而生畏,望其講求新政而舉行之,必不可得。

    向者學堂農商之诏累下矣,而各直省,多以空文塞責,亦可見矣。

    日本以知縣上隸于國。

    漢制百郡,以太守上達天子。

    我地大不能同日本,宜用漢制。

    每道設一民政局,妙選通才,督辦其事。

    用南書房及學政例,自一品至七品京朝官皆可為之。

    準其專摺奏事,體制與督撫平等。

    用出使例,聽其自辟參贊随員,俾其指臂,收得人之助。

    其本道有才者,即可特授。

    否則開缺,另候簡用,即以道缺給之。

    先撥厘稅,俾其創辦新政。

    每縣設民政分局。

    督辦派員,會同地方紳士治之。

    除刑獄賦稅,暫時仍歸知縣外,凡地圖、戶口、道路、山林、學校、農工商務、衛生警捕,皆次第舉行。

    三月而備其規模,一年而責其成效。

    如此則内外并舉,臂指靈通,憲章草定,奉行有準,然後變法可成,新政有效也。

    若夫廣遣親王大臣遊曆,以通外情;大譯西書,遊學外國,以得新學;厚俸祿以養廉恥;變通科舉以育人才,皆宜先行者。

    猶慮強鄰四逼,不能容我從容圖治也。

    且我民窮國匮,新政何以舉行?聞日本之變法也,先行紙币,立銀行,财泉流通,遂以足維新之用。

    今宜大籌數萬萬之款,立局以造紙币。

    各省分設銀行。

    用印度田稅之法,仿各國印花之稅。

    我國地大物博,可增十倍。

    然後郡縣遍立各種學堂,沿海急設武備學院,大購鐵艦五十艘,急練民兵百萬。

    則氣象丕變,維新有圖,雖不敢望自強,亦庶幾可以自保。

    臣愚夙夜憂國,統籌大局,思之至詳。

    其能舉而行之,惟皇上之明;其不能舉而行之,惟諸臣之罪。

     光緒帝覽之,指其篇中“求為長安布衣而不可得”,“及不忍見煤山前事”等語,謂軍機大臣曰:“康某何不顧死生乃爾,竟敢以此言陳于朕前耶?”然亦不之罪。

    仍命總署王大臣,自後康某如有條陳,當即日呈遞,毋許格。

    并宣取康所著《日本變法》、《俄大彼得傳》等書。

    是時康知己将任用,複百端陳說于翁同之門。

    翁為其所動,交章推薦,至謂康有為之才,過臣百倍,請舉國以聽。

    于是光緒帝用康之心益堅。

    顧康之所求者,變法也。

    使法雖變而不統籌全局,則必以不得要領以止。

    于是複上一疏,詳論天下之勢。

     疏上,下總署議,遷延不複。

    催之,仍不複。

    而俄以德占膠州為藉口,欲強租旅順、大連灣之事,又相逼而來。

    光緒帝益知不變法,不能立國,惟奕則屢以谏阻,謂祖宗之法不可變。

    光緒帝曰:“今祖宗之地,且将不保,何有于法?”因令奕告西後曰:“我不能為亡國之君,若不予我以權,甯遜位。

    ”西後聞之,滋不悅。

    然知其志之決,乃使奕以辦事不阻之意複之。

    是年四月,奕适以病殁。

    翁同輔政,銳志改革。

    禦史楊深秀、侍讀學士徐緻靖,又相繼上書,請定國是。

    光緒帝乃白西後,召軍機全堂,于四月二十三日,下定國是之诏,以宣示天下。

    诏曰: 數年以來,中外臣工,講求時務,多主變法自強。

    迩者诏書數下,如開特科,汰冗兵,改武科制度,立大小學堂,皆經再三審定,籌之至熟,甫議施行。

    惟是風氣尚未大開,論說莫衷一是。

    或托于老成憂國,以為舊章必應墨守,新法必當擯除。

    衆喙哓哓,空言無補。

    試問今日,時局如此,國勢如此,若仍以不練之兵,有限之饷,士無實學,工無良師,強弱相形,貧富懸絕,豈真能制梃以撻堅甲利兵乎?朕惟國是不定,則号令不行,極其流弊,必至門戶紛争,互相水火,徒蹈宋明積習,于時政毫無補益。

    即以中國大經大法而論,五帝三王,不相沿襲,譬之冬裘夏葛,勢不兩存。

    用特明白宣示,嗣後中外大小臣工,自王公以及士庶,各宜努力向上,發憤為雄,以聖賢義理之學植其根本,又須博采西學之切于時務者,實力講求,以救空疏迂謬之弊。

    專心緻志,精益求精,毋徒襲其皮毛,毋競騰其口說,總期化無用為有用,以成通經濟變之才。

    京師大學堂,為各行省之倡,尤應首先舉辦。

    着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會同妥速議奏。

    所有翰林院編檢各部院司員,大門侍衛,候補候選道府州縣以下,及大員子弟,八旗世職,各省武職後裔,其願入學堂者,均準入學肄習,以期人才輩出,共濟時艱。

    不得敷衍因循,徇私援引,緻負朝廷諄諄之至意。

     诏既下,海内士夫見之,知此後一切維新,皆基于此,且決康有為之必将召見。

    至二十八日,果以徐緻靖之保舉,召見于頤和園之仁壽殿,奏對良久。

    見後,授以總理衙門章京,所行新政,多顧問焉。

    于是京外各官,附康者日衆,于是始有新黨舊黨之稱。

    新黨之最矯矯者,曰梁啟超、楊銳、劉光第、譚嗣同、林旭。

    梁于五月十五日召見,命進呈所著《變法通議》。

    大加獎勵,謂不愧為康之高弟子,因賞給六品銜,令辦理譯書局事務。

    楊銳、劉光第,為湖南巡撫陳寶箴所保,譚嗣同為侍讀學士徐緻靖所保,林旭為康有為之弟子故,于七月二十日特加四品卿銜,令入軍機,參預新政。

    參預者,用日本維新置參預官于宮中之義也。

    其時凡關于新政奏折,皆交四卿閱之。

    頒發谕旨,皆令四卿拟之。

    雖舊臣盈廷,悉置不問,惟以國政系于四卿。

    故論四卿信任之專,名為章京,實則宰相雲。

     雖然,新黨既任用矣,夷考其時,改革之事,非一無可觀者也。

    因擇而錄之如左: △(一)改科舉 五月初五日谕雲:“我朝沿宋明舊制,以四書文取士。

    康熙年間,曾經停止八股,考試策論,未久旋複舊制。

    一時文運昌明,儒生稽古窮經,類能推究本原,闡明義理,制科所得,實不乏通經緻用之才。

    乃近來風尚日漓,文體日敝,試場獻藝,大都循題敷衍,于經義罕有發明。

    而淺陋空疏者,每獲濫竽充選。

    若不因時通變,何以勵實學而拔真才?著自下科為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向用四書文者,一律改試策論。

    其如何分場命題考試,一切詳細章程,該部即妥議具奏。

    此次特降谕旨,實因時文積弊太深,不得不改弦更張,以破拘墟之習。

    至于士子為學,自當以四子、六經為根柢。

    策論與制藝,殊流同源,仍不外通經史以達時務。

    總期體用兼備,人皆勉為通儒,毋得競逞辯博,複蹈空言,緻負朝廷破格求才至意。

    ” 六月初一日谕雲:“張之洞、陳寶箴奏請饬妥議科舉章程,并酌改考試賦詩小楷之法一折。

    鄉、會試改試策論,前據禮部詳拟分場命題各章程,已依議行。

    茲據該督等奏稱,宜合科舉經濟學堂為一事,求才不厭多門,而學術仍歸一是,拟為先博後約,随場去取之法,将三場先後之序互易等語。

    朕詳加披閱,所奏各節,剀切周詳,頗中肯綮。

    著照所拟,鄉、會試仍定為三場。

    第一場試中國史事國朝政治論五道。

    第二場試時務策五道。

    專問五洲各國之政,專門之藝。

    第三場試四書義兩篇,五經義一篇。

    首場按中額十倍錄取,二場三倍錄取,取者始準試次場。

    每場發榜一次,三場完畢,如額取中。

    其學政歲科兩考生童,亦以此例推之。

    先試經古一場,專以史論時務策命題。

    正場試以四書義經義各一篇。

    禮部即通行各省,一體遵照。

    朝廷于科舉一事,斟酌至再,不厭求詳。

    典試諸臣,當仰體此意,精心衡校,以期遴選真才。

    至詞章楷法,雖館閣撰拟應奉文字,未盡可廢,如需用此項人員,自當先期特降谕旨考試。

    偶一舉行,不為常例。

    嗣後一切考試,均以講求實學實政為主,不得憑楷法之優劣為高下,以勵碩學而黜浮華。

    其未盡事宜,仍著該部随時妥酌具奏。

    ” △(二)興學校 五月十五日谕雲:“軍機大臣會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奏,遵旨籌辦京師大學堂,并拟詳細章程,繕單呈覽一折。

    京師大學堂為各行省之倡,必須規模闳遠,始足以隆觀聽而育人才。

    現據該王大臣詳拟章程,參用泰西學規,綱舉目張,尚屬周備,即著照所拟辦理。

    派孫家鼐管理大學堂事務,辦事各員,由該大臣慎選分派。

    至總教習綜司功課,尤須選擇學貫中外之士,奏請簡派。

    其分教習各員,亦一體精選,中西并用。

    所需興辦經費及常年用款,著戶部分别籌撥。

    所有原設官書局及新設之譯書局,均著并入大學堂,由管學大臣督率辦理。

    此次設立大學堂,為廣育人材,講求時務起見,該教習等按照奏定課程,認真訓迪,日起有功,用副朝廷振興實學至意。

    ” 五月二十二日谕雲:“前經降旨開辦京師大學堂,肄業者由小學中學以次而升,必有成效可觀。

    惟各省中學小學尚未一律開辦。

    總計各直省省會及府廳州縣,無不各有書院,著各該督撫督饬地方官,各将所屬書院坐落處所,經費數目,限兩個月詳查具奏。

    即将各省府廳州縣,現有之大小書院,一律改為中西兼習之學校。

    至于學校等級,自應以省會之大書院為高等學,郡城之書院為中等學,州縣之書院為小學。

    皆頒給京師大學堂章程,令其仿照辦理。

    其地方自行捐辦之義學、社學等,亦令一律中西兼習,以廣造就。

    至各書院需用經費,如上海電報局招商局及廣東闱姓規,聞頗有溢款,此外陋規濫費,當亦不少。

    著該督撫盡數提作各學堂經費。

    各省紳民,如能捐建學堂,或廣為勸募,準各督撫按照籌款數目,酌量奏請給獎。

    其有獨力措捐巨款者,朕必予以破格之賞。

    所有中學小學應讀之書,仍遵前谕,由官設書局,編譯中外新書,頒發遵行。

    至于民間祠廟,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曉谕民間,一律改為學堂,以節糜費而隆教育。

    似此實力振興,庶幾風氣遍開,人無不學,學無不實,用副朝廷育養成材至意。

    ” 六月十一日谕雲:“李端奏各省學堂請特派紳士督辦等語。

    現在京師大學堂,業經專派管學大臣,克日興辦。

    各省中學堂、小學堂,亦當一律設立,以為培養人才之本。

    惟事屬創始,首貴得人,著各直省督撫,就各省在籍紳士,選擇品學兼優,能符衆望之人,派命管理各該處學堂一切事宜。

    随時禀承督撫,認真經理。

    該督撫慎選有人,即著奏明派充,以專責成而收實效。

    ” 六月十九日谕雲:“英、美、日本各部僑寓華民衆多,群居錯處,不乏可造之才,亟應設立學堂,兼肄中西文字,以廣教育。

    着出使大臣等,體查情形,妥為勸辦,議定章程,詳晰覆奏。

    ” 六月二十三日谕雲:“中國創建水師,曆有年所,惟是制勝之道,首在得人,欲求堪任将領之才,必以學問為根本。

    應如何增設學額,添制練船,講求駕駛,谙習風濤,以備異日增購戰船,可期統帶得力,著南北洋大臣沿海各将軍督撫,一體實力籌辦,妥議具奏。

    至鐵路、礦務,為目今切要之圖,造端伊始,亟應設立學堂,預備人材,方可冀收實效。

    所有各處鐵路扼要之區及開礦省分,應行增設學堂,切實舉辦之處,著王文韶、張蔭桓悉心籌畫,奏明辦理。

    ” 七月二十二日谕雲:“孫家鼐奏請設醫學堂等語。

    醫學一門,關系至重,急應另設醫學堂,考求中西醫理,歸大學堂兼轄,以期醫學精通。

    即著孫家鼐詳議辦法,具奏。

    ” △(三)興實業 五月十六日上谕雲:“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議覆禦史曾宗彥奏請振興農學一折。

    農務為富國根本,亟宜振興。

    各省可耕之土,未盡地力者尚多。

    著各督撫督饬各該地方官,勸谕紳民,兼采中西各法,切實興辦,不準空言搪塞。

    須知講求農政,本古人勞農勸相之意,是在地方官随時維持保護,實力奉行。

    如果辦有成效,準該督撫奏請獎叙。

    上海近日創設農學會,頗開風氣。

    著劉坤一查明該學會章程,咨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核,頒行。

    其外洋農務諸書,并著各省學堂廣為編譯,以資肄習。

    ” 五月十七日谕雲:“自古政治之道,必以開物成務為先。

    近來各國通商,工藝繁興,風氣日開。

    中國地大物博,聰明才力,不乏傑出之英,隻以囿于舊習,未能自出新奇。

    現在振興庶務,富強至計,首在鼓勵人才。

    各省士民,著有新書,及創行新法,制成新器,果系堪資實用者,允宜懸賞以為之勸。

    或量其材能,試以實職;或錫之章服,表以殊榮。

    所制之器,頒給執照,酌定年限,準其專利售賣。

    其有能獨力創建學堂,開辟地利,興造槍炮各廠,有裨于經國遠猷,殖民大計,并著照軍功之例,給予特賞,以昭激勵。

    其如何詳定章程之處,著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即行妥議具奏。

    ” 七月十三日谕雲:“少詹事王錫蕃,奏請饬各省設立商會,于上海設總商會等語。

    現在講求商務,業于京師設立農工商總局。

    并谕令劉坤一、張之洞,先就上海漢口試辦商務局,拟定辦法奏聞,現尚未據奏到。

    商會即商務之一端,著劉坤一等,歸案迅速妥籌具奏。

    其沿江、沿海商賈輻辏之區,應由各該督撫,一體查明辦理。

    所有一切開辦事宜,并著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咨商各督撫,詳訂章程,妥為籌辦。

    ” 六月二十九日谕雲:“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代奏工部主事康有為條陳,請興農殖民以富國本一折。

    訓農通商,為立國大端,前疊谕各省整頓農務、工務、商務,以冀開辟利源,各處辦理如何,現尚未據奏報。

    萬寶之源,均出于地,地利日辟,則物産日阜,即商務亦可日漸擴充,是訓農又為通商惠工之本。

    中國向本重農,惟向無專董其事者,非大為倡導,不足以鼓舞振興。

    著即于京師設立農工商總局,派直隸霸昌道端方,直隸候補道徐建寅、吳懋鼎為督理。

    端方著開去霸昌道缺,同徐建寅、吳懋鼎,均著賞給三品卿銜,一切事件,準其随時具奏。

    其各省府州縣,皆立農務學堂,廣開農會,刊農報,講農器,由紳富之有田業者試辦,以為之率。

    其工學商學各事宜,亦著一體認真舉辦。

    統歸督理農工商總局端方等,随時考查。

    各直省,即由該督撫設立分局,選派通達時務,公正廉明之紳士二三員,總司其事。

    所有各局開辦日期,及派出辦理之員,并著先行電奏。

    此事創辦之始,必須官民一氣,實力實心,方可漸收實效。

    端方等及各該督撫等,務當仰體朝廷率作興事之意,考取新法,精益求精,庶幾農業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