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台灣洋務史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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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備無患」、「兵合勢大」之義兩無妨礙。

     閩浙總督楊昌浚奏陳籌辦海防善後并請特派重臣駐台督辦折(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本年六月初一日,承準軍機大臣字寄五月初九日奉上谕:『現在和局雖定,海防不可稍弛;亟宜切實籌辦善後,為久遠可恃之計。

    着各抒所見,确切籌議,迅速具奏』等因,欽此;由左宗棠轉咨到臣。

    伏見聖谟廣運,思患豫防;跪聆之餘,莫名欽仰! 竊維中國濱海地方,南北袤延萬裡;設險不外水、陸兩道,籌防惟有戰、守兩端。

    自法人犯順以來,陸軍尚可制勝,水師竟鮮可恃;彼族以兵船二十餘号橫行洋面,沿海皆警,莫能制其死命。

    是今日欲求補救之方,非大治水師不可;欲大治水師,非亟講求船炮不可。

    李鴻章請創設武備學堂以造就将材、左宗棠請增拓船炮大廠以制造利器,謀國至計,莫過于此。

    果就其所言實力辦理,數年後海疆氣勢,必為之大振。

     同治十三年臣在浙撫任内,因台灣倭患初平,奉饬籌議海防;曾建議沿海各省宜分設三大枝水師,每支精練水軍萬人,設統領一員、幫辦二員,用鐵甲輪船二号、兵輪船二十号,仍聽南北洋大臣節制調遣。

    經王大臣會議以為可采,因經費難籌,先從北洋辦起。

    迩來十有一年矣,聞北洋船炮較多,其餘皆不敷用;鐵甲雖定造三号,尚無到華者:則創辦若此之難也。

    今和局雖定,而強鄰逼處,包藏禍心。

    論者謂法事之終即兵事之始,誠不能不防也。

    臣愚竊以為應仍用前議,船數更擴而充之:每枝鐵甲大小以四号為度,碰快兵船二十号,另設魚雷船四五号、運船兩三号;統領以水師提督為之,幫統以水師總兵為之。

    各省海口,仍須酌留輪船數号防護炮台、運送軍火,不與征調。

    北洋水師設于津沽,兼顧奉、東各口;中洋水師設于吳淞,兼顧浙江定、鎮各口;南洋水師設于台澎,兼顧粵東瓊、廉各口:此其大略也。

    各省兵船雖限于财力,一時不能多造。

    然既分設三大枝水師,船廠亦宜分設;除閩省現有馬尾船廠但須增拓不必另設外,似北洋與江甯尚須各添設船廠一處,以擴自強之基。

    廠未成以前,仍一面購買或向外洋定造,務于五、六年内趕将規模辦定。

    至于遴選将才,尤為當務之急。

    有船炮而不善使用與無船炮同,将才亦須曆練而後膽識始穩。

    各國兵輪,視商務為轉移。

    平時遊弋海面,往返數萬裡;訓練既極精熟,故臨敵應變,操縱自如。

    中國并無商務,一切經費必須預籌。

    各兵船專派學生,或膽氣不壯;似須以學生為管駕、以曾經戰陣将領為管帶互相為用,并分段按期出洋練習。

    考核人才,不拘資格。

    财用通力合作,破除各省畛域之見,亦可漸期充裕。

    即使釁端複起,不至茫無把握矣。

    此推論大局,臣之愚見如此。

     至就閩省而論,島嶼林立、海道險惡,籌防之難甲于他省。

    而台灣孤立重洋,物産豐腴,久為各國垂涎之所。

    故此次法禍之起,獨趨重于閩,先毀馬尾舟師以斷應援之路;随進薄基隆、分陷澎湖,無非為吞全台計。

    幸而仰仗天威,越南大捷,法人悔禍請和,台島危而複安;脫孤拔不死,固未嘗一日忘也。

    從前丁日昌在台創議鐵路、電線、開墾各事,實為至要之圖;惜未及成而去。

    今防務已松,台灣善後萬不可緩,省城亦兼顧不及。

    應否特派重臣駐台督辦?伏候聖裁! 閩省曆年所造輪船,兵、商各半,且多舊式;除分撥外,留閩不過十餘号。

    馬尾之役,存者寥寥。

    「伏波」、「藝新」雖經修好,而「藝新」太小。

    「琛航」現亦撈獲,損壞過多。

    新試洋者惟「橫海」一船,而炮位尚未齊備。

    時限所迫,撫心難安!是以與左宗棠有「增拓船廠」之奏與署船政裴蔭森等有「試造雙機鋼甲兵輪」之請,皆以船炮毫無可恃,不足壯軍心而固疆圉。

    如蒙俞允,即當妥商先行開辦。

     閩口形勢,夙稱天險,以金牌、長門為門戶。

    長門外,尚有五虎口、芭蕉山、南北龜山各隘,而以劃鳅港最為扼要。

    臣已委員增建大炮台一座,安炮五門,可與長門聲勢聯絡。

    閩安南北岸為省城二重門戶,亦經臣委員将明暗各炮台修複,尚待購炮安設:已先後奏明在案。

    金牌炮台被毀,現甫委員估修。

    此外,澎湖系全台命脈,必須增設堅台,安置後膛巨炮。

    聞廈門炮亦無多,當與撫、提諸臣商酌「善後」案内次第籌辦。

     外洋槍炮推陳出新,前膛不如後膛、舊式不如新式。

    然專恃購買,不但因人成事,難望日起有功;且一經有理,各國守「局外」之例,動形掣肘。

    又購來之槍彈有定形、有成數,此槍之彈不能施于彼槍;交戰時久,彈盡則槍亦廢。

    必設局自造,庶不受制于人。

    津、滬、粵東各廠,均能自造。

    臣現就省城水部修理槍炮機器局,派員雇匠仿造。

    惟地方甚小,拟再籌款擇地建廠另造;雖難遽比外洋,加意講求,必不多讓:此精制槍械之說也。

     閩省所難者,經費耳。

    綜計地丁、錢糧、厘捐、關稅,一年所入,總在四百萬兩左右。

    然皆有一定用款,在常年已入不敷出。

    自開辦海防,用度浩繁,各庫存項已動支無餘,不得已而奏借洋款為剜肉補瘡之計。

    刻下防務解嚴,所有土、客各軍急須酌量遣撤,在在須費;京、協各饷不能不解,新、舊洋款本息不能不還。

    欲另籌大宗專款,為拓船廠制鐵艦、巨炮之用。

    臣日夜思維,尚無頭緒;而事關善後遠圖,又斷不可因費绌中止。

    容與各司道通盤籌計,另行奏明辦理。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購辦台灣水陸電線折(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注) 竊台灣一島孤懸海外,來往文報,風濤阻滞,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陸電報實為目前急務,必不可緩之圖。

    查同治十年經前兩江督臣沈葆桢奏請設立台地水陸電報,奉旨允準在案。

    曾同上海大東北公司議明價值,業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桢調任兩江,議遂中止。

    臣于上年法兵解嚴之後,即欲經營辦理,固慮經費難籌,亦因水線價值昂貴,非考實精微利鈍,不敢孟浪從事。

    自春至秋,洋商多有來台承辦此項電線。

    臣因旱線損斷容易修理,水線損斷無船可修;中國隻大東北公司修理電線輪船一隻,若仍照沈葆桢前議歸大東北公司承辦,以後修理較易。

    特派已革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馳赴上海,與該公司面議。

    據開水程由廈門至澎湖以達安平約共五百裡,索價銀十五萬五千兩;包修三年,需費銀三萬兩。

    以後遇有損斷,雇令該輪船修理,每日需費銀五百兩:與沈葆桢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須交付現銀。

    李彤恩因該公司開價過多,置不與議;會同已革廣東試用道張鴻祿谘訪各洋行,令其各開價值,約同各洋商一并來台與臣面議。

    然修理無船,水線萬不能辦。

    據瑞生洋行條陳,自造鋼殼四鐵葉輪船一隻,由外洋裝線運至中國,并自購修理機器一副;船身長三百二十英尺、闊三十二英尺,可以安炮六尊。

    俟電線安妥後,平時可以載貨、裝兵、巡洋;遇有電線損斷,随時自行修理:一舉而數善備,以免大東北公司居奇。

    臣稔籌熟商,事屬可行。

    台灣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

    當令洋商各開實償,擇其廉者與其成交。

    旋據地亞士等七行開單,内惟怡和、泰來、瑞生三行開償較廉:電線價銀十萬兩,輪船價銀九萬兩,修理電線機器價銀一萬兩,測量機器一副、三局電報機器、器具并包運包放工價、包險等費共銀二萬兩,總共價銀二十二萬兩,絲毫不能再減。

    台灣經費支绌,一時難籌巨款;臣當同該商人等面議,如能分三年歸還,即可成交。

    泰來、瑞生皆不承應,惟怡和願辦。

    當饬張鴻祿、李彤恩與其詳議條款,先給定銀四萬兩;其餘分三年歸清,不給息銀。

    現據李彤恩等詳送條款合同并船圖、電線樣式前來。

     臣伏查沈葆桢前立合同估價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台灣府至澎湖,議價洋二十四萬二千五百餘元;一由台灣徑至廈門,議價洋十七萬六千八百餘元;一由安平至澎湖、再由澎湖至廈門,議價洋二十一萬二千九百餘元。

    三項中惟末一項與此次所辦道裡相同,其估價合成銀數計之須十五萬三千二百餘兩;且所議頭等電線近岸隻八噸重者八十五裡,其餘皆一噸三分四重。

    此次所訂電線,議定頭等近岸十噸重者一百裡,其餘皆二噸重;不獨價值便宜,線料亦大相徑庭。

    且查瓊州水程不足六十裡,據大東北公司開送從前包辦海線價值銀二萬餘兩;若以台灣線價比較,更屬廉平。

    至添購修理電線輪船一項,按照合同所開機器馬力,價亦并不昂貴。

    臣于經費萬分支绌之際,勉力籌辦。

    急要之務,若不切實打算,給價稍多,不惟不能節省,且見笑于洋人。

    旱線由基隆、滬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台灣府城,來往兩道議定八百裡,除木料之外,其餘皆由泰來承辦,其價銀三萬兩——定于明年正月安設;水線,定于明年六月安設。

    臣尤慮者,安設水線費款十萬,一旦有事,或被敵人割斷,不獨無補于緩急,且白棄巨款,殊為可惜!今自造一船,可以自行随時攜取,便益甚大。

    惟此項經費無着,臣同沈應奎反複籌議,隻有百貨厘金項下可以抵撥。

    但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日收銀不足四千兩;三年能否如數相償,尚無把握。

    台地安設電報,于茶商最為得益。

    李彤恩現與商人議定,如三年内厘金收數不敷,電價由該商人等竭力損助,以成要舉。

     (注)按此折并見「文叢」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二五六面,題為「購辦水陸電線折」,彼此文字有出入。

     台灣巡撫劉銘傳奏拟興修台灣鐵路折(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注) 竊臣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禀稱:『上年奉委招緻南洋各島貿易閩人來台合辦商務以興地方,當即專函往招。

    現有南洋新嘉坡、西貢等島閩商陳新泰、壬廣餘等複信,佥稱俱願回籍在台灣合辦商務。

    革道等現已集股訂購輪船二隻,先行開辦。

    惟台灣一島孤懸海外,當此分省伊始,亟宜講求生聚,以廣招徕。

    現在貿易未開,内山貨物難以出運,非造鐵路不足以繁興商務。

    查安平、旗後兩口限于海湧,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滬尾一口日漸淤淺,輪船來往候潮,耽擱時日。

    隻基隆一口無須候潮,便于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裡,不便運貨。

    所有各商,不得已于滬尾遷就往來。

    若能就基隆開修車路以達台南,不獨全台商務繁興,且與海防有裨甚大。

    現在公款支绌,革道等議集商股承修約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将來即取償于鐵路,無庸動用公款。

    拟具章程數條,陳請酌核辦理』等情前來。

    臣查台灣一島,孤立海外,現在設立省會,為南洋之屏蔽;必須開浚利源,經費堪以自給,南北防勇征調可以靈通,方能永保岩疆,自成一省。

    現在辦防、清賦以及安設水陸電報,本年内外均可次第竣事。

    惟于鐵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經費無出,躊躇未敢猝議舉辦。

    現據該委員等禀請由商人承修,于公款無關出入,将來坐收厚利,實于台灣大局有裨。

    所有鐵路利益,除便于驿務、墾務、商務不計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請為我皇太後、皇上陳之。

     台灣四面皆海,除後山無須辦防外,其餘防不勝防。

    基、滬、安、旗四口,現已購炮築台,可資守禦;其餘新竹、彰化一帶海口紛歧,萬無此兵力處處設守。

    臣已于奏辦台灣善後折内陳明在案。

    如遇海疆有事,敵船以旱隊猝然登岸,隔絕南北聲氣,内外夾攻,立見危迫。

    若修鐵路,調兵靈便;何處有警,瞬息即至,無虞敵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于海防者一也。

     台灣既經分省,須由中路建設省城,以便控制南北。

    查彰化橋孜圖地方,曾經前任撫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

    臣于上年九月複親往察看,該處地勢平衍、氣局開展,襟山帶海,控制全台;實堪建立省城。

    惟地近内山,不通水道。

    不獨建造衙署、廟宇運料艱難,且恐建省之後,商賈寥寥,雖有城垣,空無人居。

    若修車路,商務立見繁盛,于建造各項工程轉運之費節省尤多:此有裨于建立省城者二也。

     台北至台南六百餘裡,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交,山水漲漫,行人隔絕。

    大甲、房裡兩溪,每年必淹斃數十人,急須造橋以便行旅。

    查大甲、房裡、曾文三溪,或寬十裡、八裡;其次小溪二十餘道,或寬百餘丈、數十丈不等。

    大甲溪經前任撫臣岑毓英督修石壩以阻漫流,并未修橋,已費洋三十餘萬;數月之後,為水沖刷淨盡。

    臣現由上遊窄處議修,統計大小溪橋工必需銀三十餘萬兩。

    今該商等承辦車路,此項橋工二十餘處一律興修,暫勿論車路之利,公家先省橋工銀數十萬兩:此有裨于台灣工程者三也。

     臣于光緒六年曾經條陳具奏鐵路之利,其時風氣未開,不無異議;現在開平業經辦有榜樣,可釋群疑。

    且台灣與内地情形不同,興修鐵路,商民固多樂從,紳士亦無異議。

    如蒙天恩俯準開辦,有裨于台灣大局實非淺鮮;臣無任惶悚待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