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外交史料選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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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據台灣道報:有民船過澎,被掠後縱之。

    又一米船被掠,留米給價。

    二十八晨戰,日傷百餘人,退回船。

    二十九,澎猶固守。

    聞煤、米可支三、四月,惟軍火缺。

     三月初二日,奉旨:『電張之洞等:譚鐘鱗電悉。

    日攻澎湖,經我軍擊傷百餘人,逐賊下船;在防将士苦戰可知。

    惟孤立無援,軍火易罄;應如何暗渡接濟之處?着譚锺麟密籌辦法;張之洞一并設法籌辦,以救眉急。

    元豐順借款,已由戶部總署酌辦;并由戶部先彙去五十萬兩交滬局委員賴鶴年備解』。

     閩督譚锺麟緻軍務處有英輪過澎言澎無日輪并未失守電 奉電谕謹悉。

    台勇近百營,布置應密;特憂多而不精。

    閩前敵十餘營,前數日派兩營赴廈助防;泉州祗三營,今添募一營。

    茶務方興,驟增數萬衆,處處宜防;已饬徐萬福等赴江西募勇四、五營填紮北路,挑出防營舊勇來省聽調。

    頃台電雲:有英輪過澎,言日已遁,澎無日輪。

    卯刻廈電:昨申來兵船一,在口外,挂黑旗;見鼓浪山未升旗,不準進口,改挂法旗進。

    大擔口外,尚有七輪。

    午前聞炮數聲,殊叵測。

    有土人由澎來,雲賊已去,澎未失。

    懇代奏。

    (三月初二日) 台撫唐景崧緻軍務處澎湖戰事閩省難助祗得就地募兵電 戌刻台南電報:『澎弁勇帶傷逃渡者稱:二十七、八日水陸并戰,擊毀日船三艘,岸賊逃走;我炮台亦被毀;各亡千餘人。

    二十九日,賊輪前攻,又由他處分登;我軍分禦血戰。

    統領知府朱上泮身受數傷,旋陣亡;澎湖鎮周振邦、通判陳步梯俱帶傷,不知下落。

    午刻,賊攔入廳城』等語。

    各述情節,大略如此;憤懑何極!惟孤懸之地,無兵船策應,固守為難,以緻孤軍血戰三日,鎮、廳統将力竭身傷,存亡莫蔔;地亦随陷。

    臣罪終無可辭,請将臣先交部嚴加議處。

    容再查明員弁下落及西嶼情形如何?具折馳奏。

    再,蒙旨垂詢台灣布置能否周密?饬與閩省籌辦。

    伏查台營雖多,分布則少;賊趨旁港,防不勝防。

    閩省力難添助,現亦就地增募,鎗患不足。

    蒙再饬撥彙豐五十萬兩趕招粵勇并購精鎗,但恐急難到台,惟有竭力設法。

    總之,我無兵船,絕地坐困,其危可知;所恃者人心固結,生死以之而已。

    請代奏。

    (三月初三日) 台撫唐景崧緻軍務處報澎湖失守電(附旨) 據各路電報,澎弁勇來雲:賊用氣球登岸,人執一鐵闆,聚成炮台;手炮開花,炮彈極猛速。

    二十八日,統将朱知府上泮短兵相接,中五傷倒地,恐陣亡。

    賊逼廳城,周鎮振邦、分統林福喜、通判陳步梯力擊,賊退。

    二十九日,賊以兵輪環攻,使我處處受敵;複登岸攻進東門。

    周鎮巷戰帶傷,左右盡死,傳聞登山自盡;俟續查。

    賊據金龜頭炮台,哨官陳德興并勇百餘人力抵,亦俱死。

    林福喜受傷,不知下落;其軍最奮,傷亡尤多。

    陳步梯帶團助戰,亦受傷;不知下落。

    惟盧彥梯一軍守西嶺,是日但見賊,發炮遙擊之;尚未查知确耗。

    三日血戰,澎軍頭目傷亡殆盡。

    臣明知澎湖孤懸絕地,無兵輪,無以策應;負此将士,悲痛曷極!請代奏。

     三月初四日,奉旨:『電唐景崧:澎湖力戰三日,竟至不守;所有各官下落,查明具奏。

    唐景崧自請嚴議之處,着加恩寬免。

    台灣情形更緊,上年據奏招一萬四千人聽調;能否得力?楊岐珍現紮何處?日若分路來犯,亟須聯絡抵禦』。

     閩督譚锺麟緻軍務處報閩省民情安定并台南北各軍布置情形電 台南、北水線,昨午後始通。

    前奉豪電設法,已謹遵轉達。

    續撥台饷五十萬,現商洋行保險由滬運台。

    廈口外,無日寇。

    台南電稱:日内常有日兵船來往。

    劉永福駐鳳山,防旗後口;萬國本駐安平口:此台南軍也。

    楊岐珍十營駐基隆,兼顧滬尾;張兆連八營亦駐基隆。

    廖得勝、餘緻庭十餘營駐滬尾。

    其餘小港甚多,各派二、三營不等。

    福州、廈門民情尚定。

    祈代奏。

    (三月初五日) 江督劉坤一緻軍務處報日船遊弋秦皇島洋面南竄及籌慮台灣安慰遼沈居民電 歌電奉旨:『連日津、沽無警,關外據賊亦無竄動消息;惟澎湖失守,台防萬緊。

    據目前賊勢,自系并力南犯。

    而各海口空虛處所,恐其乘隙登岸,正不可一日疏防;仍須勤加偵探,時時作臨敵備禦。

    本日據唐景崧電稱:「日攻澎湖,用氣球登岸;人執鐵闆,聚成炮台」等語。

    此等詭谲情形,當饬各營知悉,預為防範』等因。

    随即通饬各軍,欽遵辦理。

    查近日接宋慶、依克唐阿電稱:海城有賊萬數千人,餘悉竄向西南等語。

    本月初四、五、六等日夜,時有日船或三、或兩經過老龍頭及秦皇島洋河口洋面,每次停泊少許,旋即駛去。

    大沽口外,亦時有日船往來:是其竄向西南,信而有征。

    坤以日若由津、榆等處登岸,有曹克忠、聶士成兩大軍足以與之一決;各處防營,亦足以資接應。

    無論孰勝孰負,彼此各有損傷。

    前據牛莊難民逃出,據稱初八日魏光焘、李光久兩軍之敗,俱亦陣亡千餘人;十一、十二、十三等日在田莊台與宋慶血戰,日傷亡至五、六千人之多。

    日地藐茲,人民幾何、精銳幾何?何能數數與我軍苦鬥。

    即使占據一處,将來援師四集,克複無難。

    所可慮者,日船沿海遊弋牽制,而以全力攻台;片壤孤懸,勢成坐困。

    日距本國甚近,一切接濟源源而來;我則全無水師,徒為望洋興歎。

    查中、法一役,系由閩、粵以子藥糧饷等項輸台。

    詢據聶士成等面稱:『前次援台,亦由漁舟暗渡』;似應分饬閩、粵督臣預為之計。

    坤更慮及将來曠日持久,日寇即不據台、亦不登岸,而以兵輪更番擾我海疆,使我沿海數千裡常宿重兵,不敢遽撤;此項經費積累日深,雖有洋債可以通挪,将來如何彌補!兼以兵勇不免騷擾,甯、錦、遼、渖一帶民不聊生,難免不滋内患。

    坤已咨行伊克唐阿、長順、沙克都林劄布、宋慶、唐仁廉及魏光焘、陳湜等申明紀律,安慰闾閻。

    當此東作方興,務令各安農業。

    并請旨饬令各統兵官認真約束所部,各地方官以保衛百姓為心,不得稍涉遷就,贻害城鄉;以期兵民相保無猜,俾靖地方而重根本。

    請代奏。

    再,坤前請奏明俟關防布置就緒,暫赴天津與王文韶等面商軍務。

    現患手足酸痛、心氣怔忡,若坐火車竟日震撼,恐不能堪;應請從緩赴津:合并陳明。

    請代奏。

    (三月初七日) 台撫唐景崧緻軍務處報台民憤駭謂北省停戰台獨向隅懇饬所有兵輪并粵省 鎗彈運台援應電(四件、附旨三件) 密。

    停戰台不在列,洋行得信喧傳,台民憤駭;謂『北省停戰,台獨向隅;是任日以全力攻台。

    台民何辜,緻遭歧視』!向臣及林維源環問,佥謂『戰則俱戰,停則俱停』。

    衆口怨咨,一時軍民、工商無不失望;義勇尤嘩。

    告以『此非朝廷之意;乃日人之意,不能禁不攻台』。

    無如莫從解喻。

    一處如此,他處可知。

    情形一至于此,迫切上陳。

    請代奏。

    (三月初七日) 密。

    電旨悉。

    停戰台灣獨否,敵必以全力攻注。

    孤台當巨寇,其危可知。

    他方既停戰,懇饬所有兵輪均赴台灣聽用;崧一面激勵将士,誓以死守。

    澎湖之失,以無兵輪援應;前車不遠,可為寒心。

    崧不惜死,總期于國事有益。

    迫切。

    請代奏。

    (三月初七日) 密。

    澎失蒙恩免罪,愈悚惶。

    谕旨垂詢台營布置,台防分南、北、中三路:守北路,基隆提督張兆連,基隆後路道員林朝棟,滬尾總兵廖得勝,滬尾對岸都司黃宗河,滬尾後路守備李效忠、蘇渑、參将沈祺山;守南路,劉永福、台灣鎮萬國本、恒春都司邱啟标、嘉義總兵陳羅;守中路,道員楊汝翼;守後山,台東知州胡傳。

    此外小口十餘處,或一、二營不等。

    原設防番各營,不能撤動。

    楊岐珍往來基、滬,辦事和衷;所部紮基、滬,留以布在省城,俾備遊擊。

    合布雖多,分布則薄;基、滬要口合前敵後路不滿六千人,此外可知。

    遊擊師僅楊岐珍之營,一、二仗後無營替換。

    現趕募未能成營;義勇可調用,乏鎗與彈。

    得款後始購新式鎗炮,運送必遲。

    論台之力,辦防僅能至此;久支強寇,實無勝算。

    略可恃者,軍民心尚固結耳。

    澎文武下落,容查确再奏。

    鳳、恒昨報輪來複去;聞寇即日大隊來犯,已嚴備。

    請代奏。

    (三月初七日) 台坐困,則乏軍火。

    購者未到,到時恐難運入。

    閩本無多;江南供應太繁,撥濟亦不多。

    乞旨饬下粵督,揀可用後膛鎗撥台五千枝配足彈子,毛瑟鎗彈另撥三百萬粒、火藥十萬磅,交知州唐鏡沅設法解運;粵無警,且有機器能制也。

    請代奏。

     三月初七日,奉旨:『電李瀚章:現在奉天、直隸、山東日允停戰二十一日,台灣不在停戰之列。

    該處孤懸海外,軍火缺乏,難資戰守;本日據唐景崧奏請粵省撥後膛鎗五千枝,着即備齊交知州唐鏡沅設法運台』。

     旨:『唐景崧電奏均悉。

    向來兩國議和,先定停戰日期;如議不定,仍即開戰。

    此次議定停戰自初五日至二十六,亦隻二十一日;日不允台、澎。

    李鴻章據公法與之力争,而彼堅執如故。

    此節權自彼操,凡在臣民,皆當共喻。

    況停戰并無多日,彼兵之在奉天與遊弋津、沽各海口依然不減,并非他處盡撤而以全力攻台也。

    朝廷注意該處孤懸海外,援應維艱,宵旰憂廑;自去歲至今,無時可釋。

    然自開戰以來,屢為該處備兵增饷、不遺餘力者,亦正慮有今日。

    該署撫應将以上所谕剀切宣示,激勵将士、開導紳民,敵忾同仇,力圖捍禦。

    共有損資納饷立功者,必優加獎擢,不次酬庸;慎毋惑于愚論,借口向隅,緻守備有疏,自贻伊戚。

    該署撫所請由廣東撥濟鎗械,已饬李瀚章照辦;并谕翻張之洞、譚锺麟酌量協濟。

    至調用兵輪一事,北洋無船;南洋各船前令協助北洋,因張之洞聲稱船舊行遲、不能出海,遷延不調。

    本日雖谕李瀚章、張之洞酌籌辦法,第恐不能應手耳』。

    (三月初八日) 『電唐景崧:前饬張之洞酌撥鎗彈接濟台灣,均已竭力撥解。

    南洋兵輪無多,兵船太薄,出口遭敵,徒供糜碎;此系實情,諒張之洞已電覆該撫矣』。

    (三月十一日) 幫辦軍務宋慶緻軍務處報停戰期内留銘嵩軍駐石山站自率毅軍移紮大淩河電 接奉總署魚電,中、日停戰議和草約六條,遵即轉谕各将領一體遵守,仍不敢稍懈防務。

    又接劉坤一電雲:『除現戰攻之台、澎不計外。

    則明知其潛撤此三省之兵攻我孤懸海外之台、澎,故有「停戰期内,兩國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進并派添援兵及加一切戰鬥之力」一條。

    海上轉運兵勇軍需、戰時禁物,仍按戰時公例準敵船查捕』等語。

    是不但彼攻台、澎我不得救,即轉攻沿海各省不在直、奉、東三省停戰之處,我亦不能過問。

    且該敵船現仍在海面遊弋,我運兵械彼得查捕、彼運兵械我無船查,此皆不一律停戰之詭谲,以冀蠶食鲸吞。

    且草約六條并未露其所欲,隻憑彼詐論空言束我之手,我竟不出一持重之語以遏彼要挾之私,竊恐議終難成。

    如再遂其擾台之願,停期屆滿,必又轉擾北洋。

    屢接劉坤一來電,北塘、秦皇島一帶時有日船測量水勢,其情可見。

    若不亟籌預備,深恐期滿突如其來,更為可慮。

    今收留銘嵩武兩軍駐扼石山站、闾陽驿,以固遼、渖後路運道,聯絡東路各軍聲勢。

    慶自率毅軍移紮大淩河西岸,趁此停戰期内,藉得簡練軍實,嚴加戒備;一遇緩急,即易策應。

    倘仍以多軍全駐闾陽驿,東距遼渖、西距榆關各四百餘裡,且大淩河僅有渡船一、二隻,若不預過西岸,臨急必緻贻誤。

    且昨接長順來電,并探報遼界賊蹤尚少,依順各軍及慶所派徐邦道十一營共約二萬餘人,兵力亦不為薄。

    是否有當?乞鈞酌轉奏。

    再,現當軍務吃緊,在在需員襄理。

    查編修張孝謙忠勇樸誠、辦事穩慎,慶前統軍豫省,深悉其人;可否籲懇天恩,發慶軍營佐理營務、奏牍一切?乞代奏。

    (三月初九日) 台撫唐景崧緻總署和議條款可賠費不可割地又台民投效殺賊者日有數千人 請增營添械電(二件) 風聞和議将成,不知何款?臣愚以為賠兵費、通商則可,與土地則不可。

    知皇上念列聖創業艱難,豈肯出此;轉恐日人迫我以不得不從。

    北遼、南台,二者失一,我将無以立國;外洋誰不生心,宇内亦必解體。

    戰而失地,猶可恢複;和而失地,長此淪陷。

    委香港與英,乃小島耳,贻害已甚;況咽喉之地耶!必不得已,仍出于戰,以償彼之費為用兵之費;日力有限,再與堅持,或易就範。

    國家大計,本不容海外孤臣聞謠妄議;且臣不能保澎,敢言保台!設割台,臣轉得卸仔肩、全性命;然大局利害所系,附處危地,萬死不悔。

    幸兵力愈厚、人心愈固,非全無可恃。

    披瀝上陳,伏候聖裁!請代奏。

    (三月二十日) 密。

    現澎湖無甚動靜,運路尚可暢行。

    增集台勇七、八千人次第成軍,粵勇亦陸續可到;聲勢比前更壯。

    台民惟恐日力攻台,願投效殺賊者日有千數百人;惜不能盡收。

    江南運槍萬枝已到,尚須修理;又搜取擡鎗、劈山炮助用,甚得力。

    台民知洋款未借,定十日内北、中兩路息借銀湊集二十餘萬。

    寇在門闼,而人心固結如此;臣若不密謀複澎、竭力保台,不獨上負聖恩,且無顔對全台百姓。

    惟增營添械、懸賞等事,必放手為之,方能有濟。

    戶部不複撥款,恐難久支;尚望設法維持!請代奏。

    (三月二十一日) ——以上見原書卷一百零八。

     台撫唐景崧緻總署有日策士獻計若停和議不允賠款彼計立窮又日瘟未息刻在澎抽兵電(二件) 密。

    有策士自日來,謂日窘甚,外洋肯借彼債者,恃中國有賠款耳。

    我若堅持停和議并賠款不允,彼計立窮;無可借貸,勢必潰敗。

    其言頗近理;謹貢所聞,以備朝廷操縱。

    請代奏。

    (三月二十一日) 頃據台南陳道電:『據探役自澎回,稱賊瘟未息,死者尚多;船隻留九隻,順載死者回國。

    刻在澎抽兵,欲得四千人;口糧八兩四錢。

    并出示,略雲『天災流行,兵心勿慌!俟奉請國旨,或停、或戰,再聽号令』。

    請代奏。

    (三月二十二日) 閩督譚锺麟緻軍務處報日據澎疫盛台南北無事電 日據澎疫甚,僅剩二千餘人,兼旬未動。

    台南、北無事,福、廈晏然。

    惟漳州民心惶惑,現饬侯名貴回漳州鎮任;委總兵徐萬福率兩營駐泉州、遊擊許承禮一營駐興化。

    乞代奏。

    (三月二十一日) 江督劉坤一緻軍務處現各軍鎗械略富兵勇銳氣可用賠款割地無此辦法電 昨、今兩日疊接津電,有「和議将成,除賠款外,割給遼東、台灣」之語;未審是否屬實?既給賠款,又須割地、且割完全未擾之地,無此辦法。

    遼、台并失,南北俱危;并恐各國從此生心,後患不堪設想。

    如畏日攻京城,不得已而出此下策;則關、津、畿輔均宿重兵,讵不可以一戰!戰而不勝,尚可設法撐持。

    現在各軍鎗械略富、兵勇銳氣可用,似不可聽其恫喝之言,為此劫持之計。

    大局所系,不敢以未與聞和議,緘默自甘。

    卓見如以為然,即請代奏。

    (三月二十二日) 全權大臣李鴻章緻總署與日訂約經已畫押并傷已收口電 密紅。

    本日巳刻正齊集公所,議定約後彼此前敵各軍如何辦法。

    伊藤等訂明再展停戰二十一日,俟批準互換。

    并于約後另立專款,一并畫押蓋印;如不批準,立行廢止。

    又,展至二十一日互換,即四月十四日午初彼此會同畫押。

    鴻意請旨如定可批準互換,必無他虞。

    前敵各軍新募之營,似可逐漸抽撤,以省饷需而免沿途擁擠生事。

    伊等諄諄何日批準、何日派員互換?俟鴻到津探明,先給電報,不必再由田貝轉電;并候酌辦。

    拟未刻登輪,即行開駛。

    和約原本,到大沽口先專員馳呈軍機處核辦。

    再,正發電間,奉養酉電,敬悉。

    事已定、押已畫,不及候旨。

    頑軀傷已收口,惟鎗子未出,筋絡牽制。

    有華醫,奇術來獻;拟帶至津試辦。

    到津後,即奏請假二十日調養。

    請先代奏。

    (三月二十四日) 台撫唐景崧緻軍務處台民呈稱願效死勿割台地電 據工部主事統領全台義勇邱逢甲率全台紳民呈稱:『和議割台,全台震駭!自聞警以來,台民慨輸饷械,不顧身家,無負朝廷。

    列聖深仁厚澤二百餘年,所以養人心、正士氣,為我皇上今日之用;何忍棄之。

    全台非澎湖之比,何至不能一戰!臣等桑梓之地,義與存亡;願與撫臣誓死守禦。

    設戰而不勝,請俟臣等死後,再言割地;皇上亦可上對祖宗、下對百姓。

    如日酋來收台灣,台民惟有開仗。

    謹率全台紳民痛哭上陳』等因。

    乞代奏。

    (三月二十四日) 津道盛宣懷緻總署巴蘭德稱德約俄法向日外部說不允馬關條約電 據德稅司雲:『頃接巴蘭德電:「德國現在極力糾約俄、法二國,各吩咐其駐東京使臣向日本外部開說:「馬關條約」三國不允,定要更改。

    又俄國吩咐駐北京公使,亦将此意知照中國」』等語。

    證之許星使号電:『現值俄教節期,外部尚未見俄主商定;已切催。

    頃傳後日有複該國專随俄辦法,德國願預其局,惟英忽推卻,殊不解。

    然俄如出主持公論,亦但注意在遼、未必顧及台灣』等語,似尚符。

    合謹禀聞雲。

    (三月二十五日) 台撫唐景崧緻軍務處台民不服割地恐激他變電 昨電示傳播,台民不服,閉市;紳民蜂擁入署,哭聲震天。

    二百年來文物之邦忽淪化外,流離遷徙,談何容易;其慘自不待言。

    土勇數十營,誓願與戰;撤時斷不肯繳軍裝。

    日人登岸,民必殲之。

    崧力不能禁,請設法告日:不可遽遣人來,來或被戕,官不任咎;此時官自難保,焉能保人。

    當此萬古奇變,祈作設身處地之想;焉能使勿滋事端!非挽各國籌一善處之法,和局仍恐有礙。

    民急思亂,何事不為!并恐劫他國洋行、殺洋人、毀教堂,廣開釁端,此後一日有一日之變矣。

    無任迫切待命之至。

    (三月二十六日) 全權大臣李鴻章奏中日會議和約已成折(附馬關條約、議訂專條、另約、停戰條約、停戰展期專條及李鴻章咨文、伍廷芳呈文) 全權大臣直隸總督李鴻章奏:為中、日會議和約已成事。

     竊臣奉命馳赴日本,自抵馬關以後,曆将議約情形詳細電奏;屢蒙訓誨,得有遵循。

    計自二月二十四日以後,疊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陸奧等會議。

    初商停戰,要挾甚多;繼索約章,又靳不與。

    二十八日,臣由會議處歸途被刺。

    三月初三日,陸奧面交節略,允即停戰;二十一日要挾之款已噤不提。

    嗣後屢催約款,始于初七日交到;臣一面電請訓示、一面備文駁诘。

    伊藤等覆文,持之甚堅;謂系戰後約款,與尋常議約不同;其意隐以同治年間德、法成案為根據。

    美律師科士達深慮決裂,恐難力争;臣仍力與堅持,多方開導。

    直至十六日會議,伊藤交到改定約章;較之原約,頗有删易。

    越日,專函申言「此為末尾盡期辦法」,竟似西例所稱「哀的美敦書」;若不允行,勢将決裂。

    臣仍令臣子經方疊赴伊藤處緩與磋磨,但期争回一分,即免一分之害;而伊藤堅執之至,直雲「無可再商、無可再改」。

    且十七、十八、十九等日已派運船六十餘艘載兵十萬,分起由馬關出口,駛赴大連灣、旅順一帶聽候小松親王号令,必須直犯京畿;停戰期限将滿,既不肯展,更圖大舉,勢殊岌岌。

    臣查二月初七日王大臣等會奏,以「宗社為重,邊徼為輕」。

    當此危險間不容發之時,臣未敢一意駁斥,以贻君父之憂;又不敢率意徑行,以從敵人之欲。

    正在萬難處置之際,旋奉二十日谕旨:『如竟無可商議,即遵前旨與之定約。

    欽此』。

    二十一日,臣又赴公所會議,竭力與争,幾于唇焦舌敝;彼雖堅執,而讓地劃界、賠款利息、内地租棧、日銀納稅各節,尚勉從删改。

    當即訂定二十三日,兩國全權大臣公同簽畫。

    二十四日,臣即展輪回津。

     伏維皇上灼知時局,許息戰争;簡畀微臣,任以專使。

    臣何暇為一身之計,以重君父之憂。

    惟是漢劉敬之赴朔北,當時本屬從權;宋寇準之盟澶淵,同朝或以為辱。

    臣适當事機棘手之際,力争于驕悍不屈之廷;既不免毀傷殘年之遺體,複不能稍戢強敵之貪心。

    中夜以思,愧悚交集。

    所最疚心者,賠款雖減,尚有二萬萬兩;奉天迤南雖退出數處,而營口至金、複一帶不肯稍讓。

    台灣兵争所未及,而彼垂涎已久,必欲強占。

    或有為之解者,謂鳳、岫、金、複、海、蓋一帶,宋、明以來本朝鮮屬地,我朝未入關以前所得;台灣則鄭成功取之荷蘭,鄭本日産,康熙年間始歸我版圖。

    今日人乘勝據朝鮮,遂欲兼并其地,事非偶然;然而敵焰方張,得我巨款及沿海富庶之區,如虎添翼,後患将不可知。

    臣昏耄,實無能為。

    深盼皇上振勵于上,内外臣工齊心協力,及早變法求才,自強克敵;天下幸甚! 謹照鈔畫押條約并威海衛暫行留軍專條、校正文義另款及日本改劃奉天界圖,恭呈禦覽。

    并将和約原本專員赍送軍機處,敬候批準,早日派員互換,以便兩國停戰撤兵,共圖休息。

    再,伊藤等原約第十款「批準互換日起按兵息戰」,不肯更改;必須于畫押後二十日辦結。

    臣與辨争至再,僅允展至二十一日在煙台互換。

    又畫押與商,亦應展期停戰二十一日;議立另條,附約本之後,一并畫押。

    合并陳明。

    謹會同全權大臣臣李經方繕折,謹奏。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依議。

    單、圖并發。

    該衙門知道。

    惟聞俄、德、法三國現與日本商改中、日新約,将來如有與此約情形不同之處,仍須随時修改』。

     中日馬關條約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與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将來紛纭之端,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谕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阙。

    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确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中國将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将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内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内;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界内。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列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确定疆界。

    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有此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中國約将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

    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六個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平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

    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但無論何時,将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

    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數清還,除将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内,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産業,退去界外。

    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均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于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日、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

    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

    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

    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先,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

    中國約将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

    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内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日、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内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内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将進口商貨運往内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毋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房棧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将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隻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内地運送稅、内地稅鈔雜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内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

    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内。

     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内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後三個月内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内所訂條款,聽允日本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

    又于中國将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辦法,将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确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償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

    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将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

    中國約将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或置于罪戾,中國約将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饬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本約批準互換日,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後,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賞戴三眼花翎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畫押)。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畫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畫押)。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省正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畫押)。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議訂專條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互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辨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約明将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私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和約請禦筆批準,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禦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蓋印,以昭确實。

     另約 第一款: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

    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在威海衛應将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裡法五裡以内地方(約合中國四十裡以内)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裡法以内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

    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甯、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加載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