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外交史料選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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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開華奏:為法兵分攻月眉山、大水窟一帶隘卡,連戰四日,衆寡不敵,各營退守河南,現在扼要布置情形事。

     竊臣等于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法人添兵接仗并王詩正等援兵抵台飛催前進情形馳報在案。

    王詩正所部于正月十四、五等日馳抵台北,聶士成所部及陳鳴志新募土勇亦于十六、十七等日先後續至;當即趕緊湊發軍械、撥濟饷需。

    王詩正帶領恪靖五營于十八日拔赴前敵,臣銘傳拟将聶士成、陳鳴志兩軍軍械、饷需料理就緒,帶同續發。

    正在料理間,接據前敵飛報:十八日法人添兵大至,以輪船四艘裝兵于八鬥登岸,抄襲月眉山之後。

    曹志忠、劉朝祜共派七百人把守戲台地山口,堵戰一日,飛書告急。

    蘇得勝土勇兩營防守六堵,已派一營把守竹枝寮隘卡,僅剩五百人;聞信即馳往援應。

    十九日辰刻,敵以兵二千餘名由枕頭山、竹篙山、龍潭堵三路分進;曹志忠所部楚軍六營除分紮大武侖一帶兩營、又派三百人扼守戲台地外,祗率四營七成隊伍布守月眉山、深澳坑十裡長牆,兵單地闊。

    敵兵直撲長牆,曹志忠當由月眉山各隘抽拔三百人同蘇得勝等揮兵禦敵;相持兩時之久,敵突以兵千餘由深澳坑直抄長牆之外,将戲台地前軍截斷。

    我軍腹背受敵,蘇得勝所部左營營官梁善明中鎗陣亡,前營營官鄧長安亦受重傷與曹志忠勇丁俱傷亡過多,不能抵禦,退一山頭。

    法兵由長牆直撲月眉山頭卡,數路分道齊攻,并以炸炮兩面夾擊深澳坑;新築長牆雨後倒坍,營官蕭清福禦敵受傷,守卡兵勇祗百餘人當時潰退。

    法兵遂直犯月眉山頂,廖得勝營勇皆為曹志忠帶往迎戰,僅剩百餘人抵禦;适劉朝祜率勇三百人到,合同禦敵。

    惡戰一時,敵勢過衆,已将月眉山三面包裹;劉朝祜、廖得勝勇丁傷亡過多,不能抵禦,退至山下,會同曹志忠、蘇得勝于新煤廠暫行紮隊。

    其時大水窟林朝棟、四腳亭蘇樹森尚在固守,未經挫動。

    臣銘傳于十九日夜聞信,深恐六堵空虛,敵如由獅頭嶺下山,暖暖各軍皆無歸路;當即率帶聶士成所部五成隊伍馳赴六堵,調度策應。

    王詩正于十八日行抵五堵,聞前敵警報,十九日即派威、良兩營前往救援六堵;至暖暖,必由敵營山下經過,白日不能行走,該道于二十日酉刻率剛營、副中營及親兵隊續進。

    臣當令王詩正會同曹志忠先在暖暖夾河紮營,以保大水窟後路;約定二十一日夜,親至暖暖商度戰守。

    其時敵兵麇集月眉山頂,并支大炮向林朝棟、蘇樹森營轟擊,勢甚岌岌。

    王詩正未到之先,二十日未刻威、良兩營攻襲月眉山尾,威營營官劉見榮、良營營官易玉林皆依山蛇伏前進;敵數十人抵死不退。

    适剛營由山後繞至,敵始退下山腰;當将月眉山尾一卡奪回。

    王詩正當令威、良、剛并副中營四營分駐卡後,一面約會曹志忠整隊,于二十一日黎明進攻月眉山頂;敵于卯刻調集基隆水陸各兵全隊以待。

    王詩正所部向前猛進,哨官胡少亭、羅國旺等齊告奮勇,直搶山頂;連進數次,敵炮如雨,胡少亭、羅國旺皆中炮陣亡,哨官李長有、龍春芳搶獲屍身,亦各受重傷。

    剛營營官申道發在後死戰,足受鎗子傷;當即退回山下,敵分三路跟追。

    王詩正、曹志忠分率各營正在接戰之際,敵兵兩路一由月眉山左包至暖暖、一由烏嘴峰包出大水窟之後,王詩正、曹志忠兩軍皆前後受敵,退至河南大水窟、四腳亭,亦三面受敵。

    林朝棟、劉朝祜率隊抵住長牆,烏嘴峰一帶守隘團勇同時俱潰,不能駐足,王詩正、曹志忠當晚退回五堵。

    統計是日之戰,自卯至申,各軍無一營不抵死苦戰;奈敵勢太衆、鎗精炮利,器械不敵。

    自十九日以來,敵人每戰皆以猛悍之卒更番如牆而進,前者傷斃、後者繼進,并不搶屍,實為曆次接戰以來所僅見;林朝棟、劉朝祜兩營傷亡較多,敵兵聞亦傷亡三、四百人。

    臣二十日抵六堵,即值前敵敗退;現在河北一帶要隘悉為敵據,險要已失。

    王詩正一軍現紮五堵,曹志忠一軍已令駐紮六堵之右小坑隘口,林朝棟兩營扼紮小坑之前草蘭尖山頂;暖暖紳董王廷理等扼紮暖暖街後,近靠河邊。

    臣督帶聶士成、蘇得勝、劉朝祜扼駐六堵,以扼台北大路。

    惟各軍潰敗之後,兵銳已挫,一時難振;更恐敵兵乘勢分窺滬尾,臣開華已督饬滬防各軍修築長塹、挖掘濠溝,并于滬口河道添設竹纜,嚴備以待。

    此十八日至二十一日暖暖接戰退守,并現在布置之情形也。

     頃據生擒法兵色博供稱:孤拔于十七日帶千名回基隆,一意攻犯台北。

    三十日,敵兵數百欲由暖暖搭橋過河;當經白揚珠土勇開槍擊退。

    臣銘傳防守中路,令曹志忠、林朝棟防守南路,王詩正防守北路:俱于陰雨之中趕築營壘。

    中、南兩路皆已紮定;惟北路王詩正初到,形勢未熟,尚須查看明白,方能設守。

    臣恐敵由獅頭山直犯河北、據山安炮,則六堵各營皆難駐守;現令曹志忠先派蘇樹森土勇一營往守趙水坑,桂占彪、張仁熙共帶勇三百名往守港孜關。

    該處近靠獅頭嶺下,猶恐兵力過單;複令蘇得勝派一營移守河北,陳鳴志親帶土勇兩營與蘇得勝營相輔防守火炭坑、烏陵坑一帶,營壘尚未築成。

    曹志忠所部自上年六月至今傷亡病故太多,兼之日築營壘、疲勞異常,兵數不能足額;現令裁并兩營,以節饷需。

    統計六堵一帶兵數雖有萬人,奈器械不敵;臣銘傳稍知敵情,不肯輕進浪戰,相持半截。

    其時法人添兵不多,幸無挫失。

    此次敵兵驟添,我軍衆寡不敵,以緻挫敗。

    目前尤須固守,方能支持危局。

    惟槍彈無多,饷項支绌。

    王詩正、陳鳴志所部渡台,先由台南借發銀二萬兩、複由台北支銀二萬六千兩,月需軍米不下二千石;吳鴻源所部四營,原議廣東濟饷,奈兌解不到,亦由台支發饷項。

    台南業已告竭,台北僅能支發一月。

    臣銘傳現駐前敵,不能籌劃,徒抱憂急。

    現在彙兌無多,合計全台每月需銀不下三十萬;一旦無饷,立見潰裂。

    應懇天恩如何設法救急之處,立賜施行;無任急迫待命之至。

     此次退守,實因兵單地闊,不能堵禦,尚非戰守不力之咎。

    謹恭折馳陳。

     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八日,奉旨:『覽奏均悉。

    現在法已議和停戰,着劉銘傳等督饬各軍穩紮嚴守,以備不虞。

    所需饷項,即與左宗棠、楊昌浚籌商濟用』。

     ——以上見原書卷五十六。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援台各營苦戰獲勝因援斷退師折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福州将軍穆圖善、閩浙總督楊昌浚奏:為援台恪靖各營甫經抵防,苦戰兩月獲勝;因援斷退師,現在扼紮六堵整備進取情形事。

     竊已革道員王詩正、道員陳鳴志統率援台各軍,分起于笨港、偏港、布袋嘴等處登岸,業經奏報在案。

    嗣據王詩正等禀稱:『所部各營登岸後,饬令速赴彰化取齊。

    連接前敵探報:法寇陸續添兵已至四、五千人,勢甚猖獗等語。

    查有西征舊部楚湘壯勇自願投效臨敵,當此海口已封、渡勇最難之際,未便概置不收;遂挑精壯,合之随帶哨隊足成一營,委西征立功記名提督譚慎典管帶。

    又台地言語難通、路徑歧雜,響導、間諜非土勇不為功,請添募土勇千人以厚兵力,而速戎機。

    臘底抵彰化齊隊後,即馳赴前敵』等情。

    比經批準照辦去後。

    旋奉二月初七日電旨:『李鴻章電奏:「廈門葉文瀾初四來電:暖暖村接仗,我營被法占據,退紮六、七裡;兩軍傷沒甚多」等語。

    着左宗棠等将詳細情形查奏』等因,欽此。

    臣等因未接台北文報,僅于二月十五日将台灣道劉璈所禀「探得台北各軍戰況」電奏在案。

    頃接撫臣劉銘傳正月三十日咨開:轉據王詩正禀稱:『正月十八日,奉調率所部進紮五堵。

    十九日卯刻,連接總兵曹志忠、道員林朝棟飛報法逆近又載到黑鬼數千,由八鬥登岸猛撲月眉山、深澳坑等處卡隘營壘;各營兵單力薄,不能調撥,勢頗不支等語。

    革道一面饬調提督申道發、賀興隆拔隊速進,一面飛派威營劉見榮、良營易玉林于辰刻帶六成行隊前往,相機援應。

    酉刻,複得暖暖街坐探委員李秉鈞報稱:我軍未刻進抵暖暖街,則月眉山卡營壘先被法逆占據;并言大杠峰勢甚高聳,此地既失,則法逆得勢,不特大水窟站腳不住,恐暖暖街亦不堪守等情。

    是夜威營、良營整隊進逼暖暖街前面五、六裡許之廠坪,以防法人夜襲。

    革道于二十日五鼓加派剛營繼進,自率親兵隊馳赴調度。

    是日法寇麇集月眉山,又分隊攻大水窟之棟營,勢殊岌岌。

    當饬威營先赴河之北岸攻月眉山左路,饬良營繼渡攻月眉山右路;而令剛營偃旗息鼓,繞月眉山之後。

    該逆向威營直前轟擊,提督劉見榮、易玉林令各勇皆依山蛇伏,一鎗不放;待其既近,始連環卧攻,傷斃法人頗多,抵死不退。

    及剛營從山後轉出,四面圍擊,複鏖戰甚久;該逆乃漸潰敗,遂将月眉山頭層要隘營壘奪回。

    其大水窟一面,亦因賊勢萃集,大杠峰得以站住;革道即饬威、良、剛三營駐紮所奪營内,并調副中營近駐山腳,以成犄角:此二十日威、良、剛三營獲勝,奪回營壘之實在情形也。

    革道飛調中營隊伍,并約曹志忠于二十一日黎明出隊,分路進攻。

    是日,法人亦約齊基隆水陸之賊分七、八路遍布山谷;兵既倍我,火器尤足,并于四小峰頂連轟開花巨炮,我軍屹不為動。

    良營前哨百長胡少亭、剛營前哨百長羅國旺、威營左哨百長李長青、副中營左哨百長龍春芳齊告奮勇,直搶大杠峰頂賊壘,已逼卡門,賊俱披靡;胡少亭、羅國旺舉旗先登,皆中炮殒命。

    李長青、龍春芳奪回忠骸,各負重傷;剛營提督申道發扼隘死抵,并受炮子重傷,始将全隊收還。

    而威營、良營、副中營仍複分路上山橫擊賊腰,革道督率中營會同曹志忠繞入山裡以擊賊伏;戰勢方酣,另股突由大水窟抄出暖暖街右、一由烏嘴峰抄出暖暖街左,斷我軍後路。

    各隘土勇皆已潰散,賊衆悉萃月眉山,愈戰愈多;我軍面面受敵,戰至酉刻,應援已斷、彈子罄盡,勢難再守,乃與曹志忠合隊下山沖出重圍,收回五堵:此二十一日彈盡援斷,難以複駐之實在情形也。

    現拟即日進紮六堵河西,添配軍火、添補傷亡,調齊後路土勇,仍當趕為收複。

    此次各營初到,正值法寇新添;鏖戰兩日,斃賊數百名,我軍傷亡亦數十人。

    除查明另報外,其陣亡之升用提督兩江遇缺題奏總兵奇穆欽巴圖魯胡少亭、都司銜補用守備羅國旺,尤堪憫惜』等情,禀經撫臣劉銘傳咨會前來。

    又接台北府知府陳星聚、通判梁鈍夫、淡水縣知縣劉勳正月二十八日會禀内稱:『法寇不知于正月何日新更提督到基隆,盡反前提督孤拔所為;一味籠絡百姓,收拾人心。

    基隆社寮、八鬥、煤峒等處逃剩莠民,均插白旗從逆,且有為之通線帶路者。

    本月十八日,法酋帶兵千餘,以奸民前導,由大基隆山之竹篙嶺小路抄到深澳坑戲台地方;該處無險可守,随即退後』等情。

    禀中所陳二十及二十一日戰事,與撫臣劉銘傳來咨略同;尾開:『暖暖街離郡不及五十裡、離滬尾止六十餘裡,山後均有小路可通。

    滬尾一口為敵人所必争,該處守禦雖嚴,兵力究嫌單薄;倘法寇複以奸民前導、潛從小路抄襲,再以兵輪大炮夾攻,使我五、六堵之兵不能回救,則滬尾危矣』。

    并稱『林朝棟與王詩正之兵最為奮勇,惟所用皆前膛舊槍,又無車輪炸炮;此間禦敵,非後膛槍不濟。

    請籌發二、三千杆設法解台,以應急需』等情。

    臣又接道員陳鳴志二月初一日禀稱:『所募新勇兩營,正月三十日到防;即饬前營進紮馬陵坑、後營扼紮各要隘。

    職道暫駐五堵,督率各營添設炮台,步步為營。

    惟法夷占一高山,即安一大炮;無論崎岖山徑,出隊總以開花炮當先。

    并有九節炮,分拆肩行,到處随可施放。

    我軍不獨無開花炮,即後膛鎗亦甚廖廖;所以難于取勝』等語。

    除陣亡弁勇應由撫臣劉銘傳查明具奏請恤外,臣等查王詩正各營戰事尚未禀報到營,既經劉銘傳鈔禀咨會前來,證之劉璈、陳鳴志、陳星聚禀詞自系屬實。

    外夷火器之利,本非中國所及;至所謂九節炮者,更屬愈出愈新:敵勢之張,概可想見。

    現在撫臣劉銘傳親駐六堵,仍饬各營簡練軍實以圖再舉。

    幫辦臣楊嶽斌來緘:『正月二十一日抵卑南登岸,二月初三日抵台灣府城;俟所部渡台前進』。

    其需用軍火、器械,臣等仍當設法籌解,俾濟要需。

    謹奏。

     光緒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奉旨:『知道了』。

     ——以上見原書卷五十七。

     直督李鴻章等奏與法使商議條約畫押竣事折(附中法新約) 直隸總督李鴻章等奏: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等因,欽此。

    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于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饬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

    巴德諾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

    三月十六日,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胪陳去後。

    嗣疊準慶郡王等密函:曆次删改辦理之處甚多,均随時進呈禦覽,遵旨酌辦。

    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理。

    四月初三、初六等日,複将第五、六條核訂,先後鈔交臣等與巴德諾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确考究,講解文義。

    間有不符,複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韪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諾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随時奏進,請旨遵行。

    四月十九日,第二、第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諾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譯進呈。

    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

    着李鴻章等再将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并無參錯,即定期畫押』等因,欽此。

    臣等複與巴德諾面商,覆加核定;随即電奏在案。

    該使屢催克期畫押;訂于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

    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無事。

     謹将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準,以便屆時互換;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

    臣鴻章奉全權大臣谕旨一道,敬咨繳軍機處備查。

    謹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旨:『依議』。

     謹将中、法新約,繕呈禦覽。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緻龃龉;今彼此願為了結,并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于兩國均有利益。

    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準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

    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胪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玺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并瑞典國頭等北鬥寶星駐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德諾(或譯作巴特納),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内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并禁其複聚為亂。

    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并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

    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内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

    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至于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

    凡中國僑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産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一、中國既訂明于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并日後均聽辦理。

    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緻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緻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内,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

    倘或于界限難于辨認之處,即于其地設立标記,以明界限之所在。

    若因立标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于本國。

     第四款: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别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執持,方得前往。

    倘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隻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

    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請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準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并中國商人運貨進出。

    其貿易應限定若幹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貿易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内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

    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

    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

    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

    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于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内,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

    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

    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

    其販運鎗炮、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内所行之章程辦理。

    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于通商章程内定一專條。

    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

    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一、中、法現立此約,其意系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

    現欲善體此章,由法國在北坼一帶開辟道路,鼓勵建設鐵路。

    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拟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勷助。

    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系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内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

    若期将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将拟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程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仿此。

     第九款: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内,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

    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準及大法國大伯理玺天德批準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九日。

     直督李鴻章奏和議成後請向法使索還所擄平安弁兵片 李鴻章片: 再,臣鴻章前準左宗棠、楊昌浚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台灣琅■〈王喬〉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将所載楊嶽斌幹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

    請向法使追索』等語。

    臣面商巴德諾,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傷損人貨,均不賠補;若俘獲兵民,可互交還。

    但須和約定後再議。

    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宮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

    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

    臣查兩國和局既定,在交戰時擄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拿之人一體釋放,皆系「萬國公法」所應行。

    臣因于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将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

    該使照覆允辦,并請将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

    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乞恩寬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

    相應請旨饬下左宗棠、楊昌浚等即派妥幹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幹,如該國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

    并請旨饬下護廣西巡撫臣李秉衡,将前次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兵官查收;仍懇恩饬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将前次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并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

    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資迅速?謹照鈔臣與巴德諾往複照會各稿,咨送軍機處備查。

    謹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旨:『已有旨』。

     ——以上見原書卷五十八。

     直督李鴻章奏中法因戰事被擄兵民互相交還片 李鴻章片: 再,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臣楊嶽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輪船渡台,被法國兵船擄去七百餘人。

    臣于法約定後,與該國公使巴德諾議明全部釋回;其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因案牽涉之人,該公使亦請釋放。

    當經奏奉谕旨允準,着臣迅派妥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将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

    旋據巴德諾函稱:『接該國水師提督李士比電稱:『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釋放;在澎湖者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日交還。

    另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一并交還。

    請将中國俘獲該國兵士及牽涉之人釋放』等情。

    經臣電知各督、撫臣查照辦理;一面遴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洋員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乘坐「利運」輪船馳赴廈門,禀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加派熟識幹軍員弁同往澎湖妥辦。

    旋據羅臻祿、馬士禀稱:『于五月十六日抵廈門,彭楚漢并楊嶽斌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即于十八、九日将「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全數收回,并無被傷短少;即由輪船運至廈門』。

    并據彭楚漢來文:『已将該弁兵、商民八百二人照單按名點驗,分别聽候安插』等因前來。

    除咨總理衙門查照外,羅臻祿等疊經派辦洋務交涉事件,均稱得力;此次航海遠役親至澎湖法營會商法提督李士比,将幹軍弁勇全數收回,并無被傷短少。

    又于巴德諾原函之外,收回商民數十人,辦理甚為妥速:保全兵民多命,實屬勞績卓著。

    拟懇天恩将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以同知盡先選用、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給予三等第二寶星,以示鼓勵。

    謹奏。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十日,奉旨:『馬士着照所請獎勵,羅臻祿着毋庸給獎』。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查明澎湖失事文武員弁下落請旨懲處折 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為查明澎湖失事文武員弁下落實在情形,并請旨分别懲處以肅軍律事。

     竊法船攻據澎湖,經臣等兩次電奏并附片呈明在案。

    維時文報不通,傳聞難信;當饬該管道、府查明實情并文武各員下落去後。

    旋準水師提臣彭楚漢咨報:『據澎湖副将周善初、通判鄭膺傑禀稱:「二月十二日,法五船進泊烏嵌洋面,當饬各營嚴備。

    十三日黎明,兩艦由西嶼直攻媽宮,一艦中炮退去;續添三艦攻新城炮台,營官梁璟夫力禦兩時許,台漸轟壞。

    法放舢闆圖占新城及金龜頭,周善初督率德義後營管帶粱嶽英紮炮台後之深溝壓岸抵禦;舢闆駛回。

    敵複以三艦攻四角山、蛇山,四艦攻金龜頭外之露天園炮台;台基受敵炮,亦被擊塌。

    周善初複調德義中營管帶關鎮嶽、綏靖前營管帶馮楚燊、綏靖副中營管帶陳得勝分扼校場、烏嵌山、觀音亭等處,鄭膺傑仍督水軍協同德義後營幫帶劉燦瑩由紅毛城抄擊;相持竟日,互有傷亡。

    是晚初更,法船疊用大炮對轟;我軍蛇伏避銳,彼即放舢闆十餘号漫海而來。

    梁嶽英、馮楚燊、梁璟夫各督炮勇。

    登時擊塌炮台、擊沉舢闆一号;鏖戰良久,法船複施放各樣炮彈,天明始息。

    周善初仍督梁嶽英等扼據深溝,鄭膺傑分扼媽宮街後及紅毛城。

    十四日早,法三船猛攻四角山、蛇山土台,旋即坍塌;兩山既失,小埯山遂不能守。

    周善初等督率各軍扼守金龜頭、新城後一帶,與法軍力戰一晝夜。

    是日卯刻,敵益猛攻,新城、金龜頭各台旋被轟毀,即放舢闆十餘号肉薄來攻;當經梁嶽英擊退,斃逆無算,并擊焚一舢闆。

    該逆乃分布四艦,二艦直進媽宮港内、二艦泊觀音亭港口,三面夾攻;各軍勢不能支,退紮廳署東之東衛山。

    該逆又以莳裡(地名)無炮台,于十三日分調舢闆約四、五百人乘夜來襲;經陳得勝設伏擊退,傷斃數十名。

    十四,法兩艦駛進珠母水,複用舢闆裝兵七、八百人,意圖上岸。

    複經陳得勝、關鎮嶽分道攻剿,梁嶽英複派幫帶劉燦瑩馳由上路夾擊;自辰至午,法逆陣亡百餘名,敗回原船。

    我軍退至海岸,被法艦轟斃六名、帶傷二十餘名;此十三、十四兩晝夜媽宮、莳裡、珠母水等處獲勝之實在情形也。

    十五日辰刻,法大艦泊珠母水等處,分四路登岸。

    陳得勝時紮大城山,當率所部由中路迎敵;周善初親率綏靖後營幫帶單錦春、參将陳尚志并馮楚燊全隊,由大城山進發;梁嶽英、關鎮嶽一由東衛迎剿,一由大城山西沖出。

    無如敵械精良,彈密如雨;大城山四面平坦,敵以各種火器橫沖直擊,所向披靡。

    關鎮嶽憤甚,率哨長朱朝安、蘇德奮勇直進,擊斃法逆多名;朱朝安、蘇德力戰陣亡,關鎮嶽骽受重傷,陳得勝左腕右骽亦受彈傷。

    梁嶽英馳突鎗彈中,奮不顧身,鎗斃法酋一人;幫帶劉燦瑩督隊在後,踐屍直蹬,甚為勇敢。

    是時,梁璟夫部勇由西溪進攻。

    周善初見敵勢兇悍,急揮軍摧其中堅,鄭膺傑督各軍由湖南抄出,右營都司鄭漁、舉人郭鹗翔等分帶果毅軍及團練由湖西港底抄出,血戰四時,以軍火用罄,收隊回營;計陣亡員弁勇三百餘名,帶傷近四百名。

    法逆乘勝調九艦進據烏嵌、雙頭跨各崗,修立土壘、安配大炮,對大城山、東衛山各營轟擊,飛彈雨堕;戴石等處糧台、軍裝各局亦難存立。

    諸将以死傷過多,商請退駐北山之中墩:此十五日與該逆大隊鏖戰,力竭退守中墩之實在情形也」』。

    旋據台灣道劉璈禀稱:『準澎湖副将周善初移開:「退中墩後,即于十七、十八等日會同澎湖廳暨營官、士紳詳勘各澳糧路不通、四面受敵,尤甚于媽宮、大城山,難以駐守;祗得退保灣貝,藉固内地」』等情。

    又據署興泉永道奎俊派員前赴澎湖密查各員行蹤,據稱:「副将周善初、通判鄭膺傑、營官梁璟夫等現均在東灣恩地方」;核與該協廳禀報相符:此澎湖協廳先退中墩、後退灣貝之實在情形也。

     伏查澎湖諸島,外蔽全台、内固金廈,曆來視為險要。

    然其地不産五谷、不生草木,薪、米須取給于外;且僅協署一井淡水,亦複無多。

    故平日不能屯聚大兵,設為重鎮。

    自中外通商,西人以兵輪往來,海洋如履坦途,局勢大變。

    該島懸隔海中、地形散漫,非有堅船巨炮,戰守兩難,實不足以自保。

    而自敵人得之,則足以塞援台之路,而為水師停船之區;其勢又在所必争也。

    上年津約中變,該副将等禀請軍械,疊經前督臣暨臣等批饬台道就近籌給。

    惟巨炮一宗,自馬江戰後,各國藉詞公法,無由購運。

    此次法人以大隊兵艦分途撲犯,外無船艦可援、内無山險可恃;該副将等窮島孤軍尚能相持數晝夜,斃敵軍不少,并炮中法船數彈;使非炮小力薄,必收破敵之功。

    力盡智竭,退守灣貝,似與怯戰逃竄者微有不同。

    澎湖向無城郭,協廳衙署逼近海濱無可扼守,亦與平時失守城池者有間。

    惟該員等有領兵之責、民社之寄,情雖可諒,咎實難辭。

    相應請旨将該副将周善初、通判鄭膺傑一并革職,發往軍台效力。

    候補通判梁嶽英、澎湖右營都司鄭漁、台灣鎮标中營守備馮楚燊,臣嶽斌在台曾派探回報并據難民潰勇傳說隊伍不齊,緻兵勇未能得力;應請旨将梁嶽英、鄭漁、馮楚燊交部嚴加議處。

    候補同知關鎮嶽、盡先副将陳德勝,均經帶傷;候補守備梁璟夫管帶炮勇三百名守四角山、觀音亭、蛇山、龜山各台,兵分力單,台毀始去,尚非退縮可比。

    以上三員,可否免議?出自聖裁。

     臣等海洋遙隔,勢力所限,先事無從豫籌;變故猝乘,臨時不及援救:曷勝愧悚!亦應請旨将臣等交部議處。

    現在和局已定,基隆法兵已退、澎湖不日可以歸還;一切善後事宜,臣等當悉心籌商,期臻妥善。

    謹奏。

     光緒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奉旨:『……』。

     ——以上見原書卷五十九。

     幫辦福建軍務楊嶽斌等奏澎湖法船撤退并查明失守情形折 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總督楊嶽斌、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劉銘傳、幫辦台灣防務福建陸路提督孫開華奏:為恭報澎湖法兵退去日期并查明失守情形,所有在事文武請旨分别處分事。

     竊臣等于本年六月初六日派記名提督吳宏洛乘坐「萬年青」輪船前往澎湖察看情形,十四日吳宏洛由澎湖回至淡水;據稱:該提督到澎湖之後,查得李士卑斯于初九日接到撤兵國書,即于十二日開船出口;李并知會吳宏洛由赴香港法船之便,電報廣東轉電總署奏聞,計邀聖鑒。

    查澎湖二月十二日法船到境、十五日失守情形,已經左宗棠、楊昌浚會奏在案。

    其時臣嶽斌正在台南,當即派探回稱:『十二日,有法船六隻泊在淡水烏嵌開邊海面;十三日該六船内分一大船泊近莳裡澳、三船駛至媽宮西嶼、二船至觀音亭後,齊開大炮,縱橫轟擊。

    統領前路各軍管帶綏靖後營代理澎湖水師副将周善初、管帶練軍果毅營澎湖右營都司鄭漁出隊抵禦,各炮台亦開炮還擊;經法兵将四角山、新城、蛇山頭、金龜頭、觀音亭各炮台及媽宮協署、軍裝局等處營房街道一律轟擊倒壞,周善初等抵敵不住,退往大城北而去。

    十四日早,敵将先日泊在辯裡澳大船一隻駛至近岸,用小劃渡兵三百餘人登岸,來撲珠母水澳;管帶綏靖副中營盡先副将陳得勝率隊出迎,相持未久,即退往大城北而去,敵亦未追。

    十五日早,法兵約有八、九百名複由雙頭跨地方登岸,徑至大城山下;周善初率管帶綏靖前營台灣鎮标中營守備馮楚燊隊伍接仗時許,勢不能支。

    陳得勝帶隊來援,手骽受傷;即退往西溪鄉。

    周善初又調管帶德義中營候補同知關鎮嶽、管帶德義後營候補通判梁嶽英帶隊來援,前後零星不齊、又無督率,不能抵禦,關鎮嶽為飛子所傷;周善初、馮楚燊、關鎮嶽、梁嶽英、鄭漁等一齊退往北山赤嵌一帶,澎湖遂爾失守』。

     澎湖通判鄧膺傑前曾通報練募水勇四百名,防守要口;及至法人攻澎湖三日,不聞其勇抵禦何處。

    地方失守,咎有應得。

    周善初,鄭膺傑二員,應請旨即行革職;鄭膺傑尚有煤務經手事件,由臣銘傳撤任,聽候查辦。

    候補通判梁嶽英、澎湖右營都司鄭漁、台灣鎮标中營守備馮楚燊,均屬督戰不力;應請一并革職。

    候補同知關鎮嶽、盡先副将陳得勝,均經帶傷;應請加恩免予處分。

    所有陣亡官勇,俟查明後再行奏請賜恤,以慰忠魂。

     惟澎湖一島地處孤危,面面受敵;既無得力炮位、炮台,又無兵輪、水雷。

    臣銘傳于上年秋、冬之際,屢接周善初等來禀,請發水雷、大炮;臣愧無以應。

    十月底,台澎道劉璈即無饷接濟澎軍;經臣咨請督臣楊昌浚撥款接濟并請督臣設法運送炮位、水雷,未接咨覆。

    劉璈申報至香港購買水雷、至東洋購買大炮,臣批令趕緊布置澎湖;亦無覆禀。

    周善初等失守地方,原有應得之咎;惟臣銘傳有督辦防務之責,不能預為籌劃設法、且不能保守基隆,既參該廳協等失守之咎,若不一并處分,何以服該文武之心!應請旨将臣銘傳交部從嚴議處,以肅軍政。

    謹奏。

     光緒十一年七月初八日,奉旨:『已有旨』。

     ——見原書卷六十。

     谕楊昌浚劉銘傳等台灣建設行省着會商奏辦電 上谕:『前據劉銘傳奏「籌度台灣情形,暫難改設省會」、又據楊昌浚奏「籌議台灣改設藩司」各一折,覽奏均悉。

    台灣為南洋門戶,業經欽奉懿旨将福建巡撫改為台灣巡撫;劉銘傳所陳,着毋庸議。

    楊昌浚所奏添設台北道不如添設藩司,系為因地制宜起見;自可準行。

    惟該督所奏尚系大概情形,所有一切應辦事宜,均未籌商定妥;台灣雖設行省,必須與福建聯成一氣如甘肅、新疆之制,庶可内外相維。

    着楊昌浚、劉銘傳會商,奏請辦理』。

    (十二月十二日) ——見原書卷六十二。

     粵督張之洞緻總署日人以兵輪失蹤為詞拟派艦來粵尋訪電 日外部文稱:『由法新造之「畝傍」兵輪船日久未到,現派「明治」、「長門」兩艦前往汕頭各港訪尋;請電粵:如該二船入口時,勿視為商船』雲雲。

    巨艦不比纖芥,何須尋訪;言語支離,必不懷好意。

    現粵電覆雲:『長崎殺戮華兵案,華民憤極,粵民尤甚。

    日艦來粵,恐難保其無事。

    崎寄正在商辦,大局攸關;彼此均須加意。

    如果來粵各港口,當即電聞;切不必派艦來尋』等語。

    狡謀伺隙,是否有合?(十二月十三日) 閩督楊昌浚緻總署日領知照不派兵艦到閩尋船電 日本領事知照「畝傍」兵船已查明于冬月八日由新加坡開行,至台灣之東邊洋面失事沉沒;所派「明治」、「長門」兩艦不到閩灣訪尋雲。

    (十二月二十二日) ——以上見原書卷六十九。

     總署緻李鴻章英法德等使言台灣系通商口岸希停收洋裡電 英、法、德等使屢言台灣系通商口岸,非比内地;洋商不應領單、亦不應完厘,中國征收洋厘系屬違約。

    疊經本署辯論,彼以延宕日久,不能再待,聲稱即饬洋商不令完厘;倘因此扣留貨物,即須索賠,中國任咎雲雲。

    情勢甚迫,斷難再争;希即停抽洋商厘金,免緻反受訛索。

    至本省如何征收落地稅厘,另行設法辦理。

    望速覆!(二月二十二日) 總署奏台灣抽收洋商厘金與約不符請旨遵辦折(附旨) 總理各國事務慶親王奕劻等奏:為台灣設局抽收洋商厘金與約不符,請旨遵辦事。

     查台灣初設行省,需款浩繁,前經撫臣劉銘傳奏請于台灣城外設局抽收百貨厘金,無論中外商人俱令一體完納,洋商或完子口半稅、或照内地一律抽厘;業于十二年三月間開辦。

    嗣接德國駐京使臣巴蘭德函稱:『據台灣德商禀稱,近來該處厘局欲将貨物抽捐,因令該商等先行出結存海關,暫行停抽;俟訂妥後再行辦理,勿得勒抽』等語。

    當經鈔函行查,該撫随據覆稱:『台地抽收百貨厘金,系照内地一律辦理;洋商應完子口半稅,亦系仿照内地土貨出口成案,并非勒抽』等因;經臣衙門照覆該使在案。

     迨上年十二月間,各國駐京使臣先後照會臣衙門,皆以台灣抽收洋商厘金,系屬違例。

    台灣為通商口岸,載在約章;洋商在通商口岸運貨,非入内地可比。

    除完出口正稅外,不應另納他項稅厘、出口正稅各等語;又經臣衙門堅持駁覆。

    本年二月初三日,英、德、法三國使臣約齊來署,複提前事。

    臣等以稅厘為該省饷項所關,力與辯論;謂台灣建署伊始,土貨出産之處距海口甚近,祗收此一道厘金,與他省出産之在内地者不同;是以不得不如此辦理。

    今各國使臣既稱洋商不願抽厘,或由臣衙門函緻該撫另籌辦法。

    乃本月二十一日,英、德、法三國使臣又至臣衙門晤稱:『台灣抽收洋商厘金,實屬違約;業經商辦經年,不能再待,當即饬該商等不令完厘。

    倘因此扣留貨物,即須索賠本利,中國任咎』等語,情勢迫切。

    臣等雖舌敝唇焦與之力争,終難折服。

    竊思洋商應否完納子稅或完厘金,自以該處是否通商口岸為斷。

    洋商于通商口岸運貨出口,與入内地運貨必須請領聯單完納子口稅者,辦法本自不同;台灣為通商口岸,本系載在約章,該使臣等指抽厘為違約,亦非漫無依據。

    察其情形,斷難強令遵從。

    倘因其不納厘金,竟将貨物扣留,彼若藉此索賠,實在意中;辦理轉多棘手。

    除将大略情形電知該撫外,相應請旨饬下台灣巡撫将抽收洋商厘金一事,即行停止,以杜口實而符約章。

    至該省應如何征收落地稅厘以濟要需之處,應由該撫另行設法辦理。

    祗應征之于華商、不能征之于洋商,彼自無所借口矣。

    謹奏。

     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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