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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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于石、呂戆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于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号合買南澳雲澳鄉雙合商船一隻,名喚金和順。

    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

    今權因欲棄置别創生業,無奈,托中引就,将此半股之額情願賣與合發号八二銀八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船聽付合發号放去掌理,經營貿易,不敢刁難阻當,别生枝節為礙。

    如有交加來曆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出首受當,不幹合發号之事。

    保此船乃系權自己創置,甘願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胎借他人。

    些三面言約,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永為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照。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唇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号,于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内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

    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内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

    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

    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内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

    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後,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并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

    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阄書契内明白,盡根契價并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

    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

    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

    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号田,南至冢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号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

    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

    茲本号生理分拆,以上田業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合招妥田耕作,曆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

    但所執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阄拈定分收,各執為炳據。

    恐後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為照。

     林升高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王秉曦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汪安舒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升允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占,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仕育應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占,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号(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

    善創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後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夥買王贊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

    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将所置物業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阄立約為憑。

    自分之後,收租納課,各業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

    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今将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于左: 一、批明:第一阄林萬福記應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阄陳尋記應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後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為界,西至林家侖頂分水為界,南至井岸透侖頂大石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外牆埒透山頂分水為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阄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為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為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為界,北至林家私田為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帶納業王大租粟一石四鬥正,每人配納四鬥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阄,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阄,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阄,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贊良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後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照,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内私埤二口,在此份内田連。

    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後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家私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阄編出「禮、智、信」三字号:一阄「禮」字,二阄「智」字,三阄「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厘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攤,每份得一分八厘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阄書字 立出分墾阄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緣鹹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鸠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笃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内,當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内。

    其時分為二十七份,各拈阄份,自備工本開辟成業。

    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為界,西至林有為毗連為界,南至雙寮股為界,北至吞霄股為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谷九鬥正;掌管耕種,已曆多年。

    但因當日墾契惟雲祖父一人名字,其餘同墾諸人并無契據,竊恐後日子孫不知底細,緻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阄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願備出佛銀五元,以為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阄書字二十七紙,各執一紙,陳羅永遠執照。

     即日當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為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照。

     第二十四阄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雲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并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侖,西至侖,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

    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侖,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為界,與叔無幹。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