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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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乏銀費用,将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托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

    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并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

    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幹族兄之事。

    此系甘願,并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内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幹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夥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内。

    今因乏銀别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與夥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

    保此業系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與房親叔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并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内銀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為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夥黃喜使、劉瑞生等合夥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吉應分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托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

    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

    保此田系吉等當日合夥明買,并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幹買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實收過契内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幹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佑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内供谷三石六鬥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雲内〉丁銀一錢三分四厘,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

    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并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耀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鬥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鬥八升。

    今因乏銀别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願将此田并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客莊内莊吳元記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着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并收大租,水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内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為中人楊排、邱瑞峰、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顔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台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雲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會銜示禁事。

    按據本城外東北二鄉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佥稱;竊謂入山樵采,自有常區;附郭鄉村,各有掌管。

    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裡或二十裡,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鄉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為籬,以資杆衛。

    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黨成群,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辄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并将果子、蔬菜、雜物恐竟采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

    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後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為尤甚。

    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争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立東北二鄉團防分局,谕令聯絡村莊,凡茲被擾各鄉,皆在聯莊界内,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禀懇電察,恩準移營示禁,并給勒碑,以垂永鑒,上禀沾叩等情各到營、縣。

    據此,除分别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

    為此,示仰各标兵眷暨内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後樵采,務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聯莊界内任意砍伐竹籬,采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滋鬧或被告發,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谕。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為牧牛之區,經今六十六年。

    幹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升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為牛埔,斷案明柝确據。

    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定例,不許侵墾,據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誰敢不凜遵。

    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占,茲集衆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後各宜照原界為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占一分一厘;如有故違者,衆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幹隆十九年七月日。

     衆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谕示 特調福建台灣府台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為縱牛殘害等事。

    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鐘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納屯租隘口糧共谷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内木栅等處,并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衆所周知。

    不謂迩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俗刁悍,慣縱群牛,肆行喂草。

    第鐘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谷,任阻莫何!登投鄉保谕止不理。

    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群牛,肆害五谷。

    現屆秋期,正農人插莳之際,不蒙給示谕止,匪維課命難□□□□□□□□□□。

    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饷綦重,恩準給示谕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占德靡既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後爾等牧養牛羊,務須在于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照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内殘害田園五谷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