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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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裡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為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為界,南至苦苓腳溪為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為界,曆百餘年無人墾種。

    今雲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經赴縣具禀,奉準承領司單,升科墾耕。

    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

    此外,除餘地招佃廣墾,續報升科,現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為第一年補備牛具、工夥、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

    将來每季所收谷稻、雜糧并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

    帳目、農工均為黃、李二人經理,每逢收成一次,将帳結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随時查閱,所有得利照四股均分。

    凡我四人協力同心,庶幾年谷豐登,一本萬利,欲後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為照。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照。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号、郡城良記号、月港仁記号等。

    蓋聞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須慕管鮑之雅誼。

    茲良記等三股合夥,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号質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

    從茲振作營為,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赢餘,照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

    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

    此系諸股夥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當照。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号、月港壽記号、月港仁記号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贶、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為一口,年帶黃明哲饷銀六兩五錢正。

    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鲈塭,西至中港仔并南勢塭,南至合塭春,并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慎卿等願将自己阄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内葉盞記,同麻豆堡灰磘港莊吳着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分一半之額,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為找贖貼洗契尾等弊。

    保此魚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阄分應得之額,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情弊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其上手契系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為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贶、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着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饷銀應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新傳,緣于光緒十年間,同夥命有公号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隘,招佃開辟,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内注明。

    旋又禀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照為據。

    迩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已報丈升科,爰集四大股夥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按作十六小股,傳應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照股征派,以期日增加辟成業。

    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征本與夥雇隘把守,不得已,情願抹銷前費,将此應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辟成田,任憑照股均分。

    即日立字畫押,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内有應開需費,俱不幹傳之事;其墾内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幹。

    自歸以後,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

    此系自己甘願,并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并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日後墾内有應開需費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

    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照。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緣于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夥公号金永昌,征本墾辟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得有兩小股。

    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内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尚多不敷,應照股份征墊。

    梅自思無力再征,不得已,情願抹銷前項,将此應得小股兩股之業,盡歸與墾夥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隘防番,墾辟成業。

    即文字捺印,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内有應開需費一切,不幹梅之事;至墾内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幹。

    自歸管後,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

    此系自己情願,并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一紙,并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此墾業股份,系向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執「利」字号合約内承頂半股,各為兩小股。

    其「利」字号股約尚在于劉育英手内在執;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于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于鹹豐七年間,公備會内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内陳光盛合夥,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為奉神會飲之資,曆收無異。

    今因先輩皆往,後輩各經别途,難以應會,諸後輩相議,願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

    時求與會内陳光盛之孫陳于石即上流出本歸管,于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于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衆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随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于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為己業。

    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抽滋事。

    倘日後上手或贖或找,聽于石之意,與衆會下無幹。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并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内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内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