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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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約婚娶之時,将中圳園之業設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為婚娶之資。

    此系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阄書五紙一樣,各分執為照。

     計開阄分田園條段開列于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後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餘生為養贍之資,死為殡斂之費。

    不敷者,五份均出;有餘者,永為五份輪流祭祀之業,與出嗣子無幹,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栖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阄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欤休哉,古風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觏也。

    然觀于水之一源,常分為萬派;木生本一輪,并發為千枝。

    物理固有如斯,于人何以異是。

    念餘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娶莊氏,并無生養。

    欲迫古風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

    茲當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将所創置田業預先抽起,以為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隻,付長孫。

    系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後,其餘産業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一紙承管,庶免後來争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

    既分以後,各宜憑阄遵谕,确守成規,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于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幹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阄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阄五阄。

     一、長孫阄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阄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阄十坵,申四阄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隻,秧田一坵已經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阄,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

    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妝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阄六阄,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後,令三子發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

    議将養贍田物業,付發兒掌管,以為祭祀之資,此項日後不得再議生事。

    葬祭俱歸發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後發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将此田業輪流充公,批明,再照。

     一、祖父養贍業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贍業田契一紙,粘司單并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批明各阄書後,再照。

     第一三囑分阄業合約字 立囑分阄業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幹賜抱養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于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三有福、四有連。

    親生三子森匏。

    本願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之思。

    但三子森匏系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

    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産、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贍嫡孫之額,然後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

    即日命當祖先爐前,焚香拈阄為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绌之虞。

    拈得此阄,即受此業,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闾焉!則為甚幸矣!特立囑分阄業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一本,永遠為照。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為氏養贍之資。

    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将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為婚娶之費。

    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後或有餘,或不足,不幹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照。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為嫡孫後生應得之額,别房不能混争,聲明,照。

     批明:公議再将李林氏養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别房不能混争,聲明,照。

     批明:大約内議踏買遊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為祖先祭祀之資;并買李長計等達有莊田,為胞伯昆玉煙祀之業。

    今再議準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曆年于勿替,聲明,照。

     批明:大厝二進、前後中廳,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

    後進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

    前進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

    前進左大房五間及内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

    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之地,各留路通行。

    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系公地。

    前後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築,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不得任意沖傷。

    倘欲遷徙别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照。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阄,應得田租開列左後: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裡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照。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裡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照。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小租谷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阄,應得田租開列于後: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阄,應得田園開列于後: 一、買王所記嗅唠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阄書一本及買大窠坑遊永高,達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

    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照。

    公厝地應分納大租二鬥,再照。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别議亦可。

    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左畔厝額,系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照。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于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單,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将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為物食之資,日後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照。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已費銀五百二十元。

    次房孫有力未娶,經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

    三房孫後生已踏嫡孫業,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阄業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其類、傳寸等。

    竊思往哲遺風,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拟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甯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為不睦,何必勉強。

    今我年将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阄份内照阄各耕各管,不得紛更。

    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一、批明:一阄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阄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阄柏權承得祖父遺下物業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阄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為界,西至好居田為界,南至坑為界,北至加珍山為界。

    此業存為胞伯觀生公年節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照。

     一、批明:一阄界内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侖根仔為界,西至豎溝為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為界,北至龍眼樹為界。

    又抽出稻埕一個為公,再照。

     一、批明:萬順藔田一段,租粟三石,其餘股内夥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為公業祭祀之資,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照。

     一、批明:幹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阄一紙被風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照。

     一、批明:二阄界内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阄通流灌溉,批明,再照。

     鹹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阄約字 立分支阄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

    再聘郭氏,養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

    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一男,名曰鳳鴨。

    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

    計四大房等。

    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為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将氏承夫遺下薄業并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

    禱神告祖,定界拈阄,立約為定。

    自分以後,各額照界各管,不許争長較短,緻傷和氣。

    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系是各人之厚福也。

    口恐無憑,立分支阄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四字号,付兒比房各執一本,永遠存照。

     謹将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于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内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内,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

    此園及厝俱留存為公業,照。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為天叔祖煙祀之費。

    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為能叔祖煙祀之費。

    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為曆年祭掃墳墓之費,照。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谷一石六鬥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

    此銀及谷留存,以為曆年祭掃墳墓之費,照。

     一、批明:承典黃啟泰口糧谷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

    此銀及谷交付清祥取收,以為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照。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谷二石七鬥六升。

    此銀及谷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為長孫之資,照。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阄,應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為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

    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為己業,照。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阄,應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

    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為己業,照。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阄,應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

    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為己業,照。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并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後莊。

    此業俱各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收佃人來無利碛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碛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

    每年的贌小租谷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谷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為養贍之資。

    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為功勳之資。

    又抽起租谷五十二石四鬥,以為抵還他人銀利。

    其餘剩小租谷二十七石六鬥,作四份均收,照。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将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鬥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谷兩平二十六石八鬥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

    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将莊佃大租谷一十四石四鬥對抵納銀利谷。

    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對照。

     一、批明:前每房應分得利額及利谷,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照谷攤銀,照額各自取領,不得生端,照。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祯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

    其利谷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須當作四房均還,照。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項,此數歸倚次房反生取讨,不幹長、三、四房之事,照。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诿,照。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阄,收執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阄,收執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鐘毓買藍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阄,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傑買番鬥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照。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阄,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虱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照。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阄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阄合約字 立囑咐分阄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台,住在淡水内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虬、次男光月、三男三晉。

    現氏所執掌物業,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台創買此業,并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付族親掌管,後竟典質于人。

    及先夫來台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掌,緻互相結控。

    後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乃歸先夫執掌。

    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胞伯宗支,願将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有賴,而先夫之得業有田。

    今先夫經已棄世,氏思虬、月、晉等兄弟乃系同胞,并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後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诏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後付長男虬、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

    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後子孫掌管。

    其餘物業,俱付三男虬、月、晉等照份均分,拈阄為定,日後不許争長競短。

    其墾批内系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并批明墾批内永遠執照。

    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置,不論何業,俱照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後,則各買各管,不得混争。

    此系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證,永遠存照。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

    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

    長男龍虬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後至三角坵下二坵,系三男三晉份額内,至坡塍為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為界。

    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為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為界。

    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照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侖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為界,照。

     一、批明:長男收業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

    次男收番墾批一紙。

    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

    共五紙,現氏執掌,日後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照。

     一、批明:八嗹侖山一片,日後永為三大房公同牛埔地。

    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為公業,照。

     一、批明:日後三男等若有轉移他處,物業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

    内湖北勢莊業主何宗泮有課業界地,内小地名田仔内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

    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為己業。

    年間所種五谷雜子,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主察出究革,召招别佃,不得霸據生端。

    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存照。

     業主 幹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阄書字 同立阄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

    竊聞九世同居,古風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

    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

    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逐出外方,無處尋覓。

    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

    服阕之日,即為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

    第父考當時挂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為設法清還,将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贻害不淺。

    不得已,于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将父遺舊漁船變賣,并将書室一所出典于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并帶店内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

    顯等兄弟謹守家規,勤儉過日,曆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

    所剩無幾。

    意欲各人分爨,而伫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

    顯等無奈,于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若羅,議将彰邑大租留存祀業,輪流分收,周而複始。

    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蔔,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時又無人代伊經理,欲作三股阄分,恐日後回家向嵎。

    再四思維,惟有将祀業一宗批明約内,如有回台,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餘作三股均分。

    是以将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為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

    新街頭店屋一間,并帶店内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為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

    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為一股。

    其厝屋二進公同居住。

    就于祖父每前憑阄拈定,道口店屋系顯拈着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

    現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些少,無可踏出養贍銀元,公議着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為家用。

    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奁費。

    當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為夥食費用。

    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于茲四載。

    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餘,道光三年,東螺租業将屆收成,忽被洪水沖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隻收契價銀七百元。

    雖雲減半,而現時此業已沖,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

    然業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将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

    顯念養贍收阙,願将自己應得之額絲毫不取,現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為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後,亦可無慮乏費。

    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

    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諸公事,自當公同勉力支理承當,勿得推诿。

    諸事甫經定着,上年六月間,托天庇佑,幸得三弟文宗回台,顯等兄弟欣喜異常。

    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适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

    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殁,将所置妝奁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将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為當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願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

    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照式好,于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就于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阄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一本為照。

     一、前後廳時常公用,家器對象當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照。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豐盛緻祭,并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照。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阄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為界,北至港為界,四至明白。

    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衆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

    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為業。

    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幹,并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擋,不幹他人之事。

    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并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内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照。

     幹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為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聖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

    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

    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托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衆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

    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為蒸嘗永遠耕收。

    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聖儀一力抵擋,不幹買人之事。

    此各甘願,日後不得生端。

    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照。

     幹隆十年(乙醜)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聖儀 中人代筆聖取 第二○輪公阄書字 同立輪公阄書人郡城内吳将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幹兄弟三人。

    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将田園所收之利,為祖先年節忌辰祭墳諸費。

    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

    恐口無憑,合同立輪公阄書字三紙,各執一紙存照。

     計開田園業産于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裡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内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裡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份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内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鬥明典之業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厘六,在下甲莊後大埔溝污頭,契内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裡竹後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厘五合,在竹仔腳,契内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裡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杆腳,契内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内三川台曾棋等承祖父應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大埔内,契内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系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厘,在竹後社棋杆腳,契内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内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後。

    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竹後土地頂。

    又蔡光輝紅契内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厘,在土地頂。

    大小合共七坵,契内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裡竹後莊蔡朱承祖父應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内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内陳戆同侄媽餘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裡社尾卑南。

    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内。

    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内。

    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

    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後。

    契内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得之業園一坵,在竹後後壁園。

    又田一坵,在竹後社■〈艹〈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得大房一間,竈下一間。

    批明:次房應得右房一間。

    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

    批明:三房應得右畔後房一間。

    批明:母親年終,議将此現冬開費,輪值之人應于下冬收抵。

    批明:母親年終,現冬之人至年終,應将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阄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幹 第二一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征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為界,西至山崁下為界,南至坑尾為界,北至貞記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将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為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

    自此立約以後,永為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幹陰靈罪咎。

    此系報本追遠、敬祖尊宗之大義,務宜全始全終。

    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一紙存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筆人宗親範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範基 同立妥議永為香祀約字人範郊勻、範文征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

    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侖頂簡家分水為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為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為界,北至林家竹圍并厝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茲因安兄弟分居,将此業留存為公,中廳安祀聚祖,為四兄弟神位。

    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納叛産租谷五石六鬥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鬥六升九合正,永遠以為聚祖香煙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争長競短,私自肥己,緻傷和氣。

    此系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存照。

     一、批明:此業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幹隆年向林業主給出墾單并買契,因為被累失落,倘後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阄約字 同立阄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暨侄啟北、啟蟾等。

    竊聞九世同居,高風如昨,嚴等兄弟隻身渡台,合力拮據,置有些少園業,豈欲一旦分拆。

    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财亦經仙逝,又兼家務浩繁,嚴等恐賢愚不一,緻傷和氣。

    爰是佥議,邀族長将昔年所置物業,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為公業,系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煙資用。

    又念志嚴、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實系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志弄為養贍之資。

    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等接為長孫業,以表親親敬長之義。

    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阄份内。

    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阄份内。

    其餘一切園業、厝宅及家資對象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阄為定。

    此系至公無私,自約以後,各房人等以及日後子孫,不得争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緻家道克振,名聲遠播,是所厚望也。

    今立阄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一紙存照。

     謹将該業份業四至土名開列于左: 一阄志嚴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并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鬥八升,照。

     二阄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鬥八升,照。

     三阄啟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鬥八升,照。

     四阄啟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并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阄内。

    并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阄内。

    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鬥八升,照。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并輪公業園契,入同志弄養贍園契,系一阄志嚴收貯。

    承買廖桃園契,系二阄志弄收貯。

    承買郭港園契,系三阄啟北收貯。

    承典汪家園契,系四阄啟蟾收貯。

    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高峰峙、高锺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納充公全年租谷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照。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佑、志柔、志郁 同立阄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 暨侄啟北、啟蟾 第二四阄書字 同立阄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等。

    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别派,物情如此,況于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立阄書,可為久遠長谟。

    于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将祖父遺下買典田業擺接堡秀郎枧腳數處,并家資、器椇,屋宇物業等項,内議抽出中廳一間為公祠堂之屋,餘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

    是日祝祖拈阄為質,至公無私,各業各管,務宜安份守己,不得争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占,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闾,是所厚望也。

    自此分阄以後,增置田業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阄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為号。

     謹将水田物業等項條款開列于左: 一、長房富字号,觀芳等拈得二阄,應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号,書純等拈得一阄,應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号,秋風等拈得三阄,應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為界,西至陳田為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為界,北至秋風田為界,議系為長孫之業,批照。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

    二段芳等曆年配叛産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曆年配納叛産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等曆年配納叛産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産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為憑。

    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并長孫田該納水谷一石五鬥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鬥九升五合正,風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鬥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為憑,聲明,批照。

     一、批明:聖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曆年各收一十石正。

    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照。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谷三十五石。

    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一十石。

    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

    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鬥,議系作公為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前推後,聲明,批照。

     一、批明:陳佑田帶無利碛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诿刁難。

    至日後取贖之時,碛地銀照算,餘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照。

     再批明:陳天鐘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啟泉契一紙,六房阄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

    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鹹阄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颙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日後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阄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哙雲取妻之資。

    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戆唆取妻之資。

    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

    批明:前有字據,挂賬聲明,同照日後取出不堪用,再照。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不論出名,再照。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阄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 第二五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内人等大份田業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内注明。

    茲就契内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