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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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阄書合約字 第二再分阄書合同字 第三轉典瓦店契字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阄書約字 第七合約字 第八阄書字 第九遺囑阄約字 第一○分業阄書合約字 第一一阄書字 第一二囑付字 第一三囑分阄業合約字 第一四合約字 第一五分支阄約字 第一六囑咐分阄合約字 第一七阄書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阄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為香祀約字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阄約字 第二四阄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繼嗣約字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贈送字 第三○托付字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托孤字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托孤字 第三五合約字 第三六阄書 第三七阄書 第三八谕示 第三九阄書約字 第四○ 阄書 第四一阄分字 第四二阄書 四三阄書 第四四分膳養字 第四五阄書字 第四六阄書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第四八阄分約字 第四九阄書合約字 第五○ 阄書 第五一阄書 第五二阄書字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合約字 第五五合約字 第五六典契字 第五七胎借銀字 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阄書字 第六二分業阄書字 第六三阄書字 第六四合同阄書字 第六五阄書約字 第六六阄書字 第六七阄書字 第六八合約字 第六九阄書字 第七○囑書字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典契字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第七五阄書字 第七六書田約字 第一阄書合約字 同立阄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

    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

    是以叔侄相議,思為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額;又抽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将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财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内,按作三大房均分,俱系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在于祖上面前拈阄為定。

    自此分開以後,各應份管業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争長競短,緻失和氣之方也。

    口恐無憑,同立阄書合約字一樣三紙,号曰福、祿、壽三字,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謹将條目開列于後: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并田寮合為一契。

    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産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内詳明。

    其應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内,批明。

    此業契系是二房叔聰應得份額,批明,照。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内詳明。

    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侖脊分水為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侖脊分水透落坑底為界,南至大侖頂侖脊分水為界,北至水龍小坑為界。

    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田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為界。

    又應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為界,西至林萬山崁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為界。

    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厘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産租七石八鬥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厘五分正,系是年應納,不得推诿。

    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掌管為照。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為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為長孫之業,曆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将園稅攤納,不得推延。

    其契卷一宗系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照。

     一、批明:踏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後長成婚娶之費,系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取出,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内,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

    又抽出桂竹林一小侖,在西南畔大尖腳小侖分水立石為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照。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時典出林标,屆限以滿,或贖或盡,系是年、龍對半均分。

    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後茅埔山茶欉,年應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内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有公數取讨,系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阄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阄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阄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铎、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為再造章程,永垂久遠事。

    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台,經營生理,建置産業,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于光緒丁醜年,回唐設立阄書四本,将先後回唐自置房屋業産,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铎四人各得一份。

    又别置在唐公業,俾四人輪收。

    複将埤城隆益樞記股内抽銀一千元,注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内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餘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内。

    其在埤産業系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立阄書五本,為長男輔铎、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

    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内。

    又置公業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

    餘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維樞公自己掌管。

    此蓋先夫所立條規,法至良,意至美也。

    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又無加分銀項。

    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将二房所缺額數,就隆益樞記股内攤補均勻,并将公業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阄書六本,俾各執掌,着為定章。

    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後日之紛争。

    自今以往,各人憑阄書管業,安分經營,不得異言生端,緻乖和氣。

    爾等務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願也。

    謹列條規于左: 一、長房長子輔铎,丁醜年阄分在唐業産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阄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内,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阄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内,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阄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内,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

    維■〈堅〉自鹹豐十年,經與先夫分爨清楚。

    光緒丁醜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阄分唐業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

    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内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内控庚辰年維■〈堅〉别世抽作喪費六百元餘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内批明。

    于此,以前銀單不得執照。

    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複就樞記存款内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及無加分銀項之數。

    又另給現銀一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醜年阄分唐業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阄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内,又另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維扈幼殇,螟光禧承頂,丁醜年阄分唐業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阄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内,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

    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内,此照。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内,批照。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内,此照。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内,得利即交趙氏為逐年祭祀應酬諸費,此照。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内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阄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後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将來百歲後,蔡氏之額歸铎執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

    右壽字号阄書交三房成家執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铎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阄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爾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鬥辰 第三轉典瓦店契字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得轉典得阙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為界,西至杜家店為界,南至後草厝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内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内,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瓦店轉典于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轉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

    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

    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遺下應得轉典之業,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瓦店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典契内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為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夥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後五份埔莊。

    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成福公田為界,北至大孫田為界。

    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内,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

    經丈三分六厘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照應份完納,又大租谷六成三鬥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

    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為憑,其餘約至冬節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

    保此業系是大承買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在先,亦無挂借他人以及來曆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為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并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内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為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為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份阄分水田一段,坵數不等,經丈一甲二分五厘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

    東至圳溝大路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蕭、張家田為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子玉公蒸甞之業。

    保此田系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阄分應份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阄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内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為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阄書約字 同立阄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

    竊氏産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四曰獅。

    又因夫庶妾産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

    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

    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于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無如生齒日衆,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為光前裕後良策。

    即日将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内先抽出嫡母、庶母養贍及長孫租之額,餘租業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并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阄,各照阄内掌管。

    但爾母尚在,僅将家業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阄約。

    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後子孫恃強淩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立阄約為憑。

    于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将前抽嫡庶養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

    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餘仍照前程應份各管而行,憑阄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業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願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

    口恐無憑,爰立阄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為序,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鬥,水租一石六鬥,帶碛地銀三百元,内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餘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

    其龍記拈執現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

    獅記拈執現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

    才記拈執上手契三紙。

    天記拈執上手契并司單共四紙。

    憑公分配,各不得争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金包裡萬裡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鬥,口糧一石,帶碛地銀一百元。

    此段拈得鳳記、進記兩房對半均分。

    其鳳記拈執買契連司單一紙,并上手契共三紙。

    進記拈執典契連司單一紙,并正墾一紙,共二紙。

    憑公分配,各不得争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于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鬥三升三升六勺,帶碛地銀四十四元。

    又丁醜年應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鬥,帶碛地銀五十元。

    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

    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

    其龍記拈執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大樹窠司單一紙,并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記拈執番婆嶺腳阄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

    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後日喪費。

    其喪費若有餘,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照。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于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為庶母養贍之資,後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内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為庶母買擇墳墓之需,餘作庶子兩房均分,批照。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鬥八升,水租二石九鬥二升五合,帶碛地銀三十七元五角。

    此段洪水恒傷,曆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

    其庶子兩房應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餘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

    其或碛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并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照。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碛地銀二十元。

    又典借莊合應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碛地銀三十元。

    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照。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并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并園稅、茶稅在内,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照序輪辦,聲明,再照。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

    時初開創,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得一份自管。

    惟鳳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

    進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

    此皆爾兄弟甘願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照。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

    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系龍記永遠居住。

    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鳳記永遠居住。

    進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梁為限,系進記永遠居住。

    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後護厝尾間一間,系獅記永遠居住。

    才記拈正竈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後護厝頂山粟倉一間,系才記永遠居住。

    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内,又配後護厝第四間一間,系天記永遠居住。

    其餘西廳透尾間共二間,并大廳應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照。

     一、批:本厝後山林埔地并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

    但山園歪斜零碎,照前分各管立石為限,聲明,再照。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為完娶之資。

    進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為房奁之資。

    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為衣裳之資。

    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為房奁之資。

    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為完娶之資。

    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炳據,聲明,再照。

     一、批:爾各房應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炳據。

    至各房各有配執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照,聲明,再照。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阄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鹗升早殁,俱嫡出。

    先考在日,欲為鹗升立後,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

    三房鹓升系林氏所撫同姓為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怿,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随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後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

    爰依叔父所命,将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分拆,除踏并按配抵還借項外,其餘經叔父準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得四份,次房應得四份,三房應得三份,長孫另給。

    此系遵叔父命,經各樂從,日後各業各掌,不敢異言滋事。

    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存照。

     一、批明:就買林铤大浪泵田抽出租谷四十石,以為公業,作三房永遠輪流祭祀,照。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照。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内田契一宗,買陳紹獻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照。

     一、次房分得遊天生内溝莊田山契一宗,照。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侖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唠别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照。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幹别房之事,照。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鹓升 第八阄書字 同立阄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等。

    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

    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将英出嗣頂祖為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阄書内,有承祖父田業在四十張,三房當日經以典過何家,後來民兄弟等同心協力,勤儉累積,于鹹豐八年間,備銀五百餘元,将何家贖回契業,陸續再添買數段物業在芎蕉腳莊,稍緻成家。

    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于頂祖為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

    當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佥次男厚複頂二房之額。

    後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及修築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後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

    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及再置田業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為百世祀業,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餘所有田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

    公堂拈阄之後,憑國管業,不得混争生端滋事。

    惟願房房克替堂構,以慰先靈于在天,大振幹坤,以裕後于無既,則雖分産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

    滋将擇吉分爨,同立阄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内添「孫屋」共二字,存照。

     謹将阄分田屋宇開列于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内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為公,批照。

     第一阄長房分得左畔内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

    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

    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為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

    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得圳内二坵,東畔圳外一坵。

    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

    配竹圍大廳後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為界。

    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為界。

    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

    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照。

     第二阄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後滴水及牛稠一所。

    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

    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

    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

    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為界。

    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

    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

    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批照。

     第三阄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後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

    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

    配竹圍東畔四房内護厝後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為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

    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為界。

    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照。

     第四阄四房分得右畔内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

    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

    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

    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

    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為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

    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

    配竹圍大廳後分金定石起,至内護厝後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為界。

    配三房護厝後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為界。

    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為界。

    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照。

     一、批明:大廳為公。

    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為公。

    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為公。

    承祖父田業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為公。

    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照。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清炎 第九遺囑阄約字 立遺囑阄約人李黃氏。

    竊謂燕翼贻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笃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

    繼娶陳氏,後娶黃氏,俱無生。

    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經已阄分立約炳據。

    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何若合一折衷,斯為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為措足之舉。

    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将先夫從前阄分物業應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為氏養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得租額四十五石。

    此系同堂妥議,毫無私意。

    自今以後,各業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

    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并将條目開列于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為氏養贍。

    百歲後,将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照。

     一、秉漁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

    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照。

     一、秉鈞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

    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照。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谷三石五鬥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

    照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照。

     一、批明:大租批條内添「五鬥一升」四字,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阄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阄書合約字 立分業阄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膑,俱婚娶成人。

    因夫别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

    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于後,宜當分理預防于先。

    故邀請家長,爰将所創田園厝宅抽出養贍以外,并踏為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其餘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膑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

    此系至公無私,禱神拈阄為定,各宜安分照阄管業,不得日後争長競短,緻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餘慶也。

    今欲有憑,立阄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為子孫存照。

     計開條目于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為養贍,候氏過世以後,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膑四人為公業,輪流供奉祭祀。

    若天假我年數,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系四人之額。

    日後臨終之時,棺椁衣衿并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照。

     一、買盡大侖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照夫兄弟依次輪流,曆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

    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

    又帶大宅内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大份内園一所。

    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批明,再照。

     玉庇應得份業: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内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隻,批明,再照。

     玉清應得份業: 一、六份裡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

    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并護厝邊曠地界址為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為界。

    又後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照。

     玉琛應得份業: 一、崁腳裡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

    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為界。

    又後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照。

     玉膑應得份業: 一、六份裡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後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

    又崁宅仔一段,又後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照。

     再批明:大侖尾園一塊,付玉膑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膑自辦理清還,再照。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六份七升半。

    玉泰應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

    玉庇應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谷一鬥八升三合。

    玉清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鬥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

    玉琛應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谷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

    玉膑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鬥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谷一鬥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為贍業,付玉庇收存,日後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照。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照。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阄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膑 第一一阄書字 立阄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餘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五曰光因、六曰光略。

    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

    當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雲難矣!餘踵入其門,雖未曆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

    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為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

    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床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以成孝廉,蔔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為雍和之風哉!爰請房親族長佥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為己業,以祀夫兄一支。

    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為餘養贍之資。

    餘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阄為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幹。

    其夫兄遺業,乃系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幹。

    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仍然有五也。

    至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