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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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東至蔡家田為界,西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
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曆年香祀之需。
又抽出祖墳風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
即日同中将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并菜園田一坵,及風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内等永遠掌管為業,永為香祀,後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應得份下阄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番口糧租谷,以及山稅銀并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衆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
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後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
保此業系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并繳合約字一紙,并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谷一石五鬥,付煥收存,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内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铳複 為中人鄭拱照、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
芳父親兄弟七人,阄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後胤。
議将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鬥正,阄約内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
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後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将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将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為香燈祭祀。
螽斯衍慶,瓜瓞綿綿。
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
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内稻仔園坑頭。
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侖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山田茶欉系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并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内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
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并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并批明:内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
恐其它日,慶欲将坆骸拾起别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并批明:此業系蝦明買之業,惟念當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後因結成夫婦,養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恐煙祀朱得盡賴。
今蝦與子相議,情願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祀業曆年祭祀之費。
恐将來蘇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争較,永存祀業,即日批在契後,以垂久遠,而防後患之端。
現業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之資,他日終年,将業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系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
所有别業,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幹。
此系蝦既存天良,所望後裔大振家聲,自願撥出,以後不敢翻異,合并聲明,照。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
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内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
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
順系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将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
順系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将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一所,坐落土名八裡坌堡魏厝坑莊。
現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大契内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後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厝地、竹林在内,曆年配納大租谷三鬥正。
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後嗣,并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願将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後之日,将香丁田應收小租谷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忌辰費用之資。
保此業系是昌自置,與别人無幹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字為憑,極力抵擋。
此系仁義托付,并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園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并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厘正。
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将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并無可還。
竊思後日煙祀将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托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
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随即将埔園界址踏明,付托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曆年耕種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争占。
保此園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倘有來曆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幹受托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托埔園字一紙,并付托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
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随将埔園字據付托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钗、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
因莊父子來台為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
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
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
其業址在大坪頂八裡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
今礙病笃,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将業托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
倘爾受托,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
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
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
口恐無迹,今欲有憑,立托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托中人将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
迨後,作夫妻并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隐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将所抽出之園托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
作不幸年餘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
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鸠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願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并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托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佥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
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甯無保護之深心。
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内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
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
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将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
倘若九英不遵衆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衆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
緻負所托。
此系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托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埤内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
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
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托孤房長領去,代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托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托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幹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紙,再照。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
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台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
又稻仔園坑内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
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鬥正。
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内明白炳據。
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内外親戚公同妥議,将此三處物業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鬥正,内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鬥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
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餘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
此系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
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赓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
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
總立數簿一本,曆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
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标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标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讨,約内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贌,約内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
至于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照。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後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第三六阄書 立阄書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
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
巷即将己子追旺,朗亦将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
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
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将所有盡買絕業,除食贍充長以外,調配三份,均拈阄為定,阄分開列于後。
其食贍候百歲後,序次輪流當祭,不許分拆。
此則至公無私,日後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阄書三紙,各執為照。
三房業曆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阄書人父耀忠 贍業:(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阄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
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
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内,受種二甲。
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 一、田一段,坵數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
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系典業。
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系典業。
長房業: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
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帶供谷六鬥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後,受種八分。
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五分。
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八分。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
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
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艹〈束刂〉〉桐,受種二甲。
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
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系典業。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
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阄書 立阄書人何元通。
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顔、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
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
今且請将家長田甲之業,造阄作七份切分,内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贍之業,開費以後,輪為子孫日後亦不敢異言滋事。
拈阄管業不得争長競短,以緻不和,各無反悔。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阄書一樣七紙,各執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塗薪 立阄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顔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厘,松仔腳厝後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贍開費。
長房應份三阄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阄田三分。
二房應份三阄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長園二分。
四房應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長園一分。
五房應份三阄中田八分,又二阄田四分五厘。
六房應份二阄中田一甲,又二阄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份三阄南畔一甲。
抽出二阄長園五分五厘,爐娶妻,與别房無幹,批明。
抽出一阄長園六分五厘,銅娶妻,與别房無幹,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批明。
第三八谕示 餘先人自龍蟠渡台,蔔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于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後世慮至深遠也。
餘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
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
爰請房親集衆諸子,同堂共谕,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緻失和氣。
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
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為養贍,後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谕均分掌管,不得混争。
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餘之所望也。
今欲有憑,合立谕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照。
謹将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
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
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
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
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約竹:欉前以阄分各人照額掌管,不得混争,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谕: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傑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阄書約字 同立阄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祯、葉其盛等。
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
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
祯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将先父在日所置業産,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并以留存為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佥議作三房均分。
其長房祯所出葉承植明系長孫,将現存業産内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
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内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
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産,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将現存産業内,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
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将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幹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
總是公業一款,惟祯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系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阄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為憑,後來各無反悔。
從此除前不究,啟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謹将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内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厘,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裡,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标記園一所,坐落依仁裡,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存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裡,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一阄,骈作福字号。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裡,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社後,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二阄,骈作祿字号。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
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裡,土名許厝甲社前。
又石頭坑廍坑。
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稅銀五十九元,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三阄,骈作壽字号。
一、買過顔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
此宗公議配在福字号阄内。
一、買過籃永蓮瓦厝二座二間,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号阄内。
一、典過顔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
此宗公議配在壽字号阄内。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身之具也,亦正為後來輪公業、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
統公司有忌辰年節及應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将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
凡公司一應事務,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
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将公業停止,以抵喪費。
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将是年公業款内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克虧之虞。
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後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并無按款以為祀業,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
凡我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内,日後或有增建業産,務将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内,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号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裡,故完供時并為一串。
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号,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诿。
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祯親拈得祿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阄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祯、葉其盛 第四○阄書 同立阄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
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别;凡物如是,人亦皆然。
茲借欠賬項,前議将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
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阄拈定,并立阄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
今将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阄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鬥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阄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餘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達谒祖鄉會之費,合并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唠、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厘,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
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曆年所收店稅俱為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并作公輪流,批明,再照。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磘一宗并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鬥二升。
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
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鬥。
磁磘一條,配正供四鬥五升,批明,照。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
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并作公輪流,批明,照。
鹹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莅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阄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阄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誇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阄分字 立阄分字人簡黃氏。
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
本期豫大宏圖,讵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
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将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并存公以外,其餘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後,拈阄執掌。
自分以後,惟願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争長競短,緻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阄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照。
一、批明:此紙阄書系長房連興應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阄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
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谷項。
當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
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
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并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後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并秋榜之賬。
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餘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厘,并店内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讨轉變,抵還笨港賬項,并入呈以及錦成号、義昌号、仁和堂賬項;倘有餘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幹。
此系同堂議定,不得反複異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厘,又王生、順興大租實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後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照三房輪流,周而複始,不得強占,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份之額。
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贍,批明,存照。
一、批明:侖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将母親建置物業配阄分折,其長房應分侖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分侖仔埔田九分;三房應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分得西畔土壟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圹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應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圹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應分得東畔連三間圹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廳後厝半間,大廳前圹地一所并行,俱存為公司,日後三房照序輪流,不得恃強争占,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得二份;三房應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親養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後母親百歲後,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照。
第四二阄書 立阄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
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制未免維艱。
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将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隻、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贍業及嫡孫業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後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
此系至公無私,惟願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光前裕後,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
今欲有憑,立阄書一樣十紙,各執一紙,永為後照。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西坪台坪存公,交付老身執掌,公道分發,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贍之資及百歲後之費;抑或有餘,理應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後稅。
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照。
至于細男等齊娶妻之後,此園實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照。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
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内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後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
又分得明買後溝尾莊後宅一所,年納定租谷六鬥。
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内,批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阄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後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廷賓 第四三阄書 同立阄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
竊慕九世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衆,家事難支,與其同
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為曆年香祀之需。
又抽出祖墳風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
即日同中将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并菜園田一坵,及風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内等永遠掌管為業,永為香祀,後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為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群、許養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應得份下阄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并番口糧租谷,以及山稅銀并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送與正冠公爐下衆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
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
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後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
保此業系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并繳合約字一紙,并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谷一石五鬥,付煥收存,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内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為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铳複 為中人鄭拱照、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
芳父親兄弟七人,阄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後胤。
議将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為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鬥正,阄約内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
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後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将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為孫,将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為香燈祭祀。
螽斯衍慶,瓜瓞綿綿。
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為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
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内稻仔園坑頭。
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為界,西至林公山為界,南至林家為界,北至侖頂分水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
保此山田茶欉系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并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内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
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并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并批明:内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
恐其它日,慶欲将坆骸拾起别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為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并批明:此業系蝦明買之業,惟念當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後因結成夫婦,養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恐煙祀朱得盡賴。
今蝦與子相議,情願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祀業曆年祭祀之費。
恐将來蘇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争較,永存祀業,即日批在契後,以垂久遠,而防後患之端。
現業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為奉養之資,他日終年,将業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系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
所有别業,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幹。
此系蝦既存天良,所望後裔大振家聲,自願撥出,以後不敢翻異,合并聲明,照。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
蓋聞陰功為本,積德為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内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
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
順系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為成德之事,願将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托耕佃承管之人以為春秋祭祀之費。
順系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托,仍将租銀先後分為兩季動用,于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托付字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一所,坐落土名八裡坌堡魏厝坑莊。
現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大契内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為界,西至陂塘為界,南至坑溝為界,北至厝後山頂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并帶厝地、竹林在内,曆年配納大租谷三鬥正。
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後嗣,并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願将抽起山田一小段為香丁踏明界址,當日立字托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後之日,将香丁田應收小租谷煩為奉祀,看顧坆墓,以為年節忌辰費用之資。
保此業系是昌自置,與别人無幹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字為憑,極力抵擋。
此系仁義托付,并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托付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托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托掌管埔園字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并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内,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厘正。
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将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并無可還。
竊思後日煙祀将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托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
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随即将埔園界址踏明,付托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曆年耕種收利,并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争占。
保此園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倘有來曆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幹受托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托埔園字一紙,并付托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
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随将埔園字據付托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钗、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托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托孤字 立托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
因莊父子來台為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
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
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
其業址在大坪頂八裡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
今礙病笃,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将業托孤于宗弟陳奇添掌管為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
倘爾受托,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
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煙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
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
口恐無迹,今欲有憑,立托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批明:東至坑為界,西至橫岸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張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托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于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托中人将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為界,西至張家園為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為界,北至大路為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為據。
迨後,作夫妻并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隐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将所抽出之園托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
作不幸年餘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并祖先香位。
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鸠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願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為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并托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托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托孤字 同立佥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
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甯無保護之深心。
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内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于左。
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
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将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為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
倘若九英不遵衆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衆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
緻負所托。
此系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托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埤内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埤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
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林家由為界,北至山為界。
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托孤房長領去,代為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托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托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托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幹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紙,再照。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标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為承祧繼世之計事。
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台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
又稻仔園坑内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
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鬥正。
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内明白炳據。
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并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内外親戚公同妥議,将此三處物業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鬥正,内曆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鬥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
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餘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
此系明約存為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
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赓于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
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為立嗣兒孫娶婦之資。
總立數簿一本,曆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
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标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标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讨,約内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贌,約内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
至于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照。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後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第三六阄書 立阄書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
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為之慮,以圖久遠。
巷即将己子追旺,朗亦将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
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于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
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于人而曷有不分乎!于是爰請諸房長簽議,将所有盡買絕業,除食贍充長以外,調配三份,均拈阄為定,阄分開列于後。
其食贍候百歲後,序次輪流當祭,不許分拆。
此則至公無私,日後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阄書三紙,各執為照。
三房業曆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阄書人父耀忠 贍業:(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阄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
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
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内,受種二甲。
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 一、田一段,坵數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
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系典業。
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系典業。
長房業: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
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帶供谷六鬥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後,受種八分。
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五分。
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八分。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
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
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艹〈束刂〉〉桐,受種二甲。
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
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系典業。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
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阄書 立阄書人何元通。
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顔、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
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
今且請将家長田甲之業,造阄作七份切分,内抽出田園三宗以為養贍之業,開費以後,輪為子孫日後亦不敢異言滋事。
拈阄管業不得争長競短,以緻不和,各無反悔。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阄書一樣七紙,各執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塗薪 立阄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顔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厘,松仔腳厝後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為養贍開費。
長房應份三阄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阄田三分。
二房應份三阄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長園二分。
四房應份一阄田七分五厘,又三阄長園一分。
五房應份三阄中田八分,又二阄田四分五厘。
六房應份二阄中田一甲,又二阄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份三阄南畔一甲。
抽出二阄長園五分五厘,爐娶妻,與别房無幹,批明。
抽出一阄長園六分五厘,銅娶妻,與别房無幹,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為長孫份額,永為己業,批明。
第三八谕示 餘先人自龍蟠渡台,蔔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于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為後世慮至深遠也。
餘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
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于生齒之繁,欲為分派之計。
爰請房親集衆諸子,同堂共谕,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緻失和氣。
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
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為養贍,後為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谕均分掌管,不得混争。
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餘之所望也。
今欲有憑,合立谕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照。
謹将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于左,存照。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
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
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為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
其間地與房長為界,至陳家為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
其間地與二房為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诿,批明,再照。
一、約竹:欉前以阄分各人照額掌管,不得混争,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谕: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傑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阄書約字 同立阄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祯、葉其盛等。
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
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
祯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于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将先父在日所置業産,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并以留存為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佥議作三房均分。
其長房祯所出葉承植明系長孫,将現存業産内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為長孫份額。
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内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為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
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産,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于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将現存産業内,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
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将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幹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為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
總是公業一款,惟祯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系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阄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為憑,後來各無反悔。
從此除前不究,啟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謹将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内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厘,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為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裡,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标記園一所,坐落依仁裡,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存在母親處,後為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裡,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一阄,骈作福字号。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裡,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社後,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二阄,骈作祿字号。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
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裡,土名許厝甲社前。
又石頭坑廍坑。
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裡,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稅銀五十九元,公估準為成阄額數。
此系第三阄,骈作壽字号。
一、買過顔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
此宗公議配在福字号阄内。
一、買過籃永蓮瓦厝二座二間,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号阄内。
一、典過顔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
此宗公議配在壽字号阄内。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身之具也,亦正為後來輪公業、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
統公司有忌辰年節及應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将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
凡公司一應事務,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
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必有無常于一旦,即将公業停止,以抵喪費。
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将是年公業款内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克虧之虞。
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後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并無按款以為祀業,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
凡我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鑒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内,日後或有增建業産,務将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内,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号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裡,故完供時并為一串。
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号,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诿。
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祯親拈得祿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号,立将該阄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阄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祯、葉其盛 第四○阄書 同立阄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
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别;凡物如是,人亦皆然。
茲借欠賬項,前議将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
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阄拈定,并立阄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于合也。
今将再分拈定田園再列于左。
計開: 一、長房阄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阄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阄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鬥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阄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餘作公項生息,以為子孫發達谒祖鄉會之費,合并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唠、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厘,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
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曆年所收店稅俱為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并作公輪流,批明,再照。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磘一宗并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鬥二升。
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
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鬥。
磁磘一條,配正供四鬥五升,批明,照。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
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并作公輪流,批明,照。
鹹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莅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為阄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阄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誇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阄分字 立阄分字人簡黃氏。
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于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
本期豫大宏圖,讵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為分爨之計。
于是爰請公親族長,将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并存公以外,其餘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于後,拈阄執掌。
自分以後,惟願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争長競短,緻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阄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照。
一、批明:此紙阄書系長房連興應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阄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
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谷項。
當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
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
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并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後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并秋榜之賬。
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餘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厘,并店内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讨轉變,抵還笨港賬項,并入呈以及錦成号、義昌号、仁和堂賬項;倘有餘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幹。
此系同堂議定,不得反複異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厘,又王生、順興大租實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為長孫之額,以後存為祖公香祀之資,照三房輪流,周而複始,不得強占,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為長孫麟角應份之額。
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為母親養贍,批明,存照。
一、批明:侖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将母親建置物業配阄分折,其長房應分侖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分侖仔埔田九分;三房應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分得西畔土壟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圹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應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圹地一所,就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應分得東畔連三間圹地一所,就挑崎為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廳存為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廳後厝半間,大廳前圹地一所并行,俱存為公司,日後三房照序輪流,不得恃強争占,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得二份;三房應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親養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後母親百歲後,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照。
第四二阄書 立阄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
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制未免維艱。
以其欲全和氣于百忍,不若各備誠心于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将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隻、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贍業及嫡孫業外,分為十房,苦樂均分,嗣後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
此系至公無私,惟願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光前裕後,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
今欲有憑,立阄書一樣十紙,各執一紙,永為後照。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西坪台坪存公,交付老身執掌,公道分發,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掌,永為己業,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贍之資及百歲後之費;抑或有餘,理應存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後稅。
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為細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照。
至于細男等齊娶妻之後,此園實時歸公,分為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照。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
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内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後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
又分得明買後溝尾莊後宅一所,年納定租谷六鬥。
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内,批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阄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後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廷賓 第四三阄書 同立阄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
竊慕九世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衆,家事難支,與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