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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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葛藤永斷,江遊、江亨及子孫日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
保此店系江遊、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阄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遊、江亨出首抵擋,不幹承買主之事。
此系現銀明買,出自甘願,并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阄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江遊、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内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阄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醜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為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标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遊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範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内水田一段,址在霄裡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為界,西至崁下為界,南至周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并帶埔地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二石正。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保此業系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内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無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内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峰 為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範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
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分水為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
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
又帶竹圍,餘埔、雜物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三石正。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保此業系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
此系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阄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内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号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桧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絲,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範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号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号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并帶後截夥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内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
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照字内明白為界。
其上手系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于呈請給發信照為據,将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
茲因乏銀别置,即将店照先盡問内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随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别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
保此店系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
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于邑主給發縣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系早經沒故,緻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恺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铳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托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内外人等争阻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并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為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衆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
又衆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遊富等埔地園屋一所。
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锺宅竹圍外崁眉為界。
茲因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将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
并議規款一一開列于左: 一、議: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并上契一紙。
又承買遊富等埔契一紙,并上契一紙。
共四紙,是日當衆阄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照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照。
一、議: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
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會算,不得胡塗。
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照。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
保此店系江遊、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阄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遊、江亨出首抵擋,不幹承買主之事。
此系現銀明買,出自甘願,并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阄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江遊、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内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阄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内添注「内」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醜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為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标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遊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範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内水田一段,址在霄裡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為界,西至崁下為界,南至周家田為界,北至黃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
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并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并帶埔地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二石正。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标、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并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保此業系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内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無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并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内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峰 為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範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
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分水為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為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
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
又帶竹圍,餘埔、雜物等項,周年配納大租谷三石正。
今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标、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内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标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
保此業系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一賣千休,四至界内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
此系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阄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内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号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桧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厘八毫八絲,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号 第二一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範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号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厘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号 第二二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升科。
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号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厘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
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字第□□□号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内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并帶後截夥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内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
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照字内明白為界。
其上手系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于呈請給發信照為據,将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
茲因乏銀别置,即将店照先盡問内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托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随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别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
保此店系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
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于邑主給發縣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系早經沒故,緻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照。
内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陳清記、陳清恺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铳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托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随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内外人等争阻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并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為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衆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
又衆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遊富等埔地園屋一所。
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為界,西至大河底為界,南至鄒旺園為界,北至锺宅竹圍外崁眉為界。
茲因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将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為業。
并議規款一一開列于左: 一、議: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并上契一紙。
又承買遊富等埔契一紙,并上契一紙。
共四紙,是日當衆阄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照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照。
一、議:界内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唇,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
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注明,亦可會算,不得胡塗。
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照。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