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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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别處,創大基業,要将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别州别府等人。
此系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衆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
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台官。
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
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
計共五間。
此衆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為業,立照。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照依店額均攤,不得推托,批照。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
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幹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餘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餘元。
斯時也,衆叔侄鹹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
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
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觊觎,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遊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将由儒業而登黉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骧,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
是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台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内埔莊水田一處并夥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系锺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夥、花紅等項,今将規條開列于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撥出膏夥谷六十石,作兩季交于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禀者内膏夥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補禀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禀生均收,立規。
一、議:禀貢生典内膏夥谷六十石,庠禀生交一年與禀貢人收,俟次年仍歸于庠廪生均收,禀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廪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夥谷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照,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照煙戶份内,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照煙戶外,預先分内一份,永為定例,立規。
第二七阄書字 立阄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幹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栅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
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
至今連年争訟,于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栅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
其莊内嘗屋除阄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
其莊内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阄分管,今欲有憑,立阄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為照。
第一阄: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
此阄系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于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阄: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為界,南至牛角溝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為界。
此阄系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銮奎 立阄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樸,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将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樸等随即應額會份,任從注銷歸公掌管,其會内所有祀業田厝并春秋祭祀,樸等不敢與及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樸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樸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内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并為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樸(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為界。
又帶莊内茅屋一座。
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為界。
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
今因公衆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将此田出賣與人,爰托中引就于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并無債貨準折短少等弊。
自賣以後,即将此契内田踏交于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内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
此系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内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幹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唇〉,經丈明甲聲一分三厘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為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為界,南至溪■〈土唇〉為界,北至劉番兄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
茲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于孝子會内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碛地銀十大元正。
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
保此業委系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并無重張典當别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幹承業人之事。
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
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并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内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碛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照。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祯祥 為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内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唇〉,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為界。
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厘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厘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厘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内人等商定,願将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内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
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
保此田系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并無重張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漢及會内人等共當,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
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内人等經實收到字内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照會份均分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為廢紙,不堪行用,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為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内關系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财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
此系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衆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
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台官。
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
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
計共五間。
此衆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為業,立照。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照依店額均攤,不得推托,批照。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
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幹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台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餘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餘元。
斯時也,衆叔侄鹹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
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
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觊觎,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遊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将由儒業而登黉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為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骧,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
是為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台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内埔莊水田一處并夥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系锺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夥、花紅等項,今将規條開列于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内外,每年崇文典内撥出膏夥谷六十石,作兩季交于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禀者内膏夥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于補禀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禀生均收,立規。
一、議:禀貢生典内膏夥谷六十石,庠禀生交一年與禀貢人收,俟次年仍歸于庠廪生均收,禀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廪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夥谷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照,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台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照煙戶份内,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照煙戶外,預先分内一份,永為定例,立規。
第二七阄書字 立阄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幹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栅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
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
至今連年争訟,于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栅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
其莊内嘗屋除阄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
其莊内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阄分管,今欲有憑,立阄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為照。
第一阄: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為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為界,北至吳家田為界。
此阄系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于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阄: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為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為界,南至牛角溝為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為界。
此阄系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銮奎 立阄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樸,有承先父林為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将此應份出賣與人,外托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樸等随即應額會份,任從注銷歸公掌管,其會内所有祀業田厝并春秋祭祀,樸等不敢與及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樸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樸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内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并為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樸(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為界,西至陰溝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為界。
又帶莊内茅屋一座。
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為界。
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
今因公衆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将此田出賣與人,爰托中引就于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并無債貨準折短少等弊。
自賣以後,即将此契内田踏交于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内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
此系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内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幹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唇〉,經丈明甲聲一分三厘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為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為界,南至溪■〈土唇〉為界,北至劉番兄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
茲因乏銀别創,情願将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于孝子會内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碛地銀十大元正。
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于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
保此業委系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并無重張典當别人财物及上手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幹承業人之事。
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
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并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内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碛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照。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祯祥 為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内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唇〉,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唇〉,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為界。
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厘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厘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厘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厘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内人等商定,願将此田出賣與人,故托中引就會内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
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
保此田系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并無重張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漢及會内人等共當,不幹承買人之事。
一賣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
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内人等經實收到字内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照會份均分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為廢紙,不堪行用,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為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内關系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财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