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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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倘有谷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将應用之物增多減少,此照。

     一、公議:社内之人共有三十餘人,倘有生理休業者,要移他處居住,須向值東之處報明,免緻放單,臨時周章;若無報明,屆時單傳不到,此皆自誤,此照。

     一、公議:社内之戲須當日夜兩擡,不能減少;倘有違議,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當将簿印交付新爐主收存,不可将簿印私自隐匿;若是隐匿者,查知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須辦正燕汗席四桌,不能減少,此照。

     一、公議:契券交在振合号,永遠收執,不論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除夕之日,應備花蚋燭二對,到宮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節;若有玩誤不備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議:舊公簿卻,爐主乙末年盡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應備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為聖母之香赀,勿得需延,此照。

     第一六章程 蓋自山嶽锺靈,前聖着文明之象;英材荟萃,後人遵典則之規,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統官紳而一緻,合遠近而皆孚也。

    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為祭祀之費,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緻祭。

    初設至今曆五十載,而凡值東之人偏獲吉利,亦足見神之福庇為可憑也。

    乃滄海桑田,幾經變易,雖頻年祭祀,而音樂不修,衣冠不振,昔為跻跻跄跄之日,今反為滔滔擾擾之秋,觸景興懷,辄增感慨。

    王君朝文繼承前緒,時恐隕墜,用是率由舊章,重新整頓,再募諸友入會,集捐金額,修葺樂器,永垂久遠。

    從此祭祀以時式禮莫愆,庶幾來格來飨,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澤,群黎百姓且遍為爾德,尤願董斯事者誠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

    謹就新舊社友姓名,并舉會中章程,逐一列明于左: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錄記: 王朝文張元榮王棟梁陳傑昌施磬聲張建光黃毓元陳家駒吳世臣何文蔚陳修文林大元王國俊張詠松許紫鏡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黃達雲莊伯容張濟美蔣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陳煥其魏博文張雲谷郭錦如張仙戴雲奇黃錫材陳克培林寬敏蘇育奇林柳青陳國華葉瑞階陳章祺吳封謝龔決然徐石卿陳哲臣陳石溪 友聲社規則 第一條:本社繼承前緒,重修丕谟,希欲崇聖教、興文物,啟仁讓之風,存禮樂之制,為典祀綿長之主旨。

     第二條:本社創始自清代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創置祀田樂器。

    延至光緒廿一年間,适兵燹之災,樂器廢墜無餘,僅存祀田。

    寥寥無幾,若照年例緻祭,需用不敷。

    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為祭費。

    祗緣曆年屢遭荒歉,以緻值東之人常形拮據。

    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

    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準其入會。

    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将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

    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緻祭事務。

    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

    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

    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随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将事實通知社友,随時禀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

    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緻祭聖神。

    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谙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緻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産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

    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

    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将來擴張本社事業。

    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将産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

    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号,畑六分三厘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産,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

    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

    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将其一年内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布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衆社友再行選舉。

     不敷。

    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核施為。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為祭費。

    祗緣曆年屢遭荒歉,以緻值東之人常形拮據。

    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

    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将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準其入會。

    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将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

    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緻祭事務。

    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

    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

    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随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将事實通知社友,随時禀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

    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緻祭聖神。

    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谙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緻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産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姜母寮莊。

    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

    又鸠集基本金台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為将來擴張本社事業。

    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将産業為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

    地番三四八号,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号,田一厘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号,畑分三厘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内基本金及田産,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粜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

    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為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

    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内叙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将其一年内收支賬項,于祭祀宴會之日,分布諸社友以備察核;若滿二年,則由衆社友再行選舉。

     第十一條:本社會員自入社後,各宜言歸于好,以守箴規,切勿畛域攸分,視同秦越。

     第十二條:本社昔時創始,系在奎閣緻祭。

    延至光緒二十一年新政以來。

    奎閣為官借用,行儀祭品無處陳設,是以改就值東處所緻祭,便宜行事。

    倘官無借用之時,仍歸故址,率由舊章,使禮樂嚴肅,祭典隆盛,式禮有嘉,是所願望焉!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江遊、楊江亨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阄業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并過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園街福德祠前。

    第二坎東至楊家合壁透車路為界,西至李家合壁為界,南至車街路中為界,北至佛祖廟埕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帶樓坊、門窗、戶扇、楹屐、梁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腳及浮沈、石器一并在内,年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應份瓦店、草店等項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招賣與金漳安開漳聖王主事陳江波、蕭正道、吳振生、簡國安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照時值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江遊、江亨等親收足訖;随即同中将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帶物件,一并盡行交付與承買主金漳安掌管,收稅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寸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