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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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訖;其園地并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雜樹各等物,随即踏明界址,點明欉數,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改換基址,興蓋齋堂,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以及翻增契尾,折采花木。
保此園厝果系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恒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為界。
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厝托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
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并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别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為廢紙,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内,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為中人吳伯埙、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内。
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為界,契面銀一百元。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
保此店果系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面限一十二年為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并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内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照數清還。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照。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為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餘足,系是葉勝記之手費用。
依契約三年内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照此銀數清還,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号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為界。
年帶内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
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将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
保此店系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
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挾司單一張。
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醜)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為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内,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内。
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内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雇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内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物業果系是能等承先份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
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曆戊戌年正月。
為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阄分應得郡城内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标公館邊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圍、樹木在内,東至黃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雇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并前賣契面銀在内。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
保此業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為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
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裡□□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厘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絲。
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
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裡□□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厘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絲三忽二微。
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于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
自開塹以來,百有餘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
俎豆馨香,為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
緣我等同心協力,鸠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為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
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曆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幸幸矣!是為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内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緻失尊敬之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參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谷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
保此園厝果系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恒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為界。
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厝托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
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
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并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别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為廢紙,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内,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為中人吳伯埙、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内。
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為界,契面銀一百元。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為己業。
保此店果系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面限一十二年為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并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内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照數清還。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照。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為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餘足,系是葉勝記之手費用。
依契約三年内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照此銀數清還,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号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為界。
年帶内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
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将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
保此店系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
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挾司單一張。
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醜)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為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内,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内。
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内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雇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内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物業果系是能等承先份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
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曆戊戌年正月。
為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阄分應得郡城内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标公館邊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圍、樹木在内,東至黃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雇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并前賣契面銀在内。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
保此業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為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
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号,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裡□□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厘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厘七毫六絲。
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号 第一四丈單 丈單 台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
照得全台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
今台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号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裡□□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厘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厘一毫六絲三忽二微。
其四至并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将丈單随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台灣布政使司 台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号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于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
自開塹以來,百有餘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
俎豆馨香,為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
緣我等同心協力,鸠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為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
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曆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幸幸矣!是為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内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緻失尊敬之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參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參議,或租谷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