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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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執照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轉典契字 第四轉典契字 第五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八盡根絕契字 第九轉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三丈單 第一四丈單 第一五條規 第一六章程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單 第二一丈單 第二三丈單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第二六條規 第二七阄書字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一執照 福建台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給發遵照事。

    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并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并升科界,經昌請給,蒙準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禀複。

    蒙批:既系民番無争水港,候饬傳請升之金振昌具結領照,酌定年限起科。

    遵照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湧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湧潮;又須多設鬥門,以通澳内,溪水方可蓄養采捕魚蝦,其沿邊湳地庶可涸出。

    開墾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曆年采捕魚蝦,酌征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塭田,每甲酌納租谷一石等情。

    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饬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禀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内果系港澳,與民番并無幹礙等情,當經批準饬傳,具限領照在案。

    茲據前情,查水道港■〈氵義〉,蘭地未有辦過升科之案,并查此外鮮有别處水利可以彙同升科。

    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采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占民番田地,緻幹查究,毋違,須照。

     右照給墾戶金振昌準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内赤坎樓王潭,有承先父明買過黃将自緻曠厝地一所,在大铳街山埔頭,東至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陳家為界,四至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賣與三山國王廟為公地,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一十二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厝地随即将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自然,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厝曠地果系是潭先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寶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上手契二隻,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月日。

     為中人陳成記 知見人妻黃氏 代書人陳棟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記,有明典過張文生中則園三坵,過丈共六分七厘五毫零八微正,年納新租錢糧銀一兩一錢二分三厘五毫。

    土名坐落柴頭園仔,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大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龍王廟阮才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

    其園不限年月,聽在備足契面銀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園果系是在明典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繳連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紙,共計七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子王水 為中人鄭佐 代筆人(自筆) 立轉典契字人王在記 光緒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記即黃招治檢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記田園契一宗,敬獻與西華佛祖作油香,并為日後開發黃招治忌神之祭費。

    此業宜永遠長存,則後人亦斷不可變賣他人,批明契後,存照。

     第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依仁裡港仔墘社李蘇氏,有承夫阄分應份之業下則田園毗連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納課粟二石四鬥。

    戶名蔡八,坐落文賢裡,土名車路墘社頭,東至曾家園并至鄭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園,北至張家園并至墓埔,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園帶粟冬托中引就,轉典與曾枰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平六八佛銀一百十大元正。

    其田園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田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換佃耕種,收成納課,不敢阻擋。

    限至九年終對月為滿,原帶粟冬聽民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田園果系是氏承夫阄分應份物業,與房親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媳婦李張氏 胞侄孫丕 胞侄建孫 為中人李文滔 代書人堂侄邦基 立轉典契字人李蘇氏 大清光緒十八年四月,阮才記即黃招治有明買過車路别社張■〈土愛〉園田一宗,敬獻與西華堂佛祖作油香,永遠長存,日後之人斷不得變棄,批明存照。

     第五獻空地為祀業契字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台南市觀音亭街五十四番戶盧永、陳馬受。

    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風搧倒,其料經受拆賣,現存空地一所,長五丈一尺,闊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廣慈庵街第三番戶。

    今受等欲進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遠禋祀,願将此空地台帳丁圖五七七号,充為慎德堂永遠物業,聽堂圍築,抑或栽種,聽由其便,日後盧永、陳馬受不得言及贖回。

    就此一獻,各無異言。

    保此空地系受等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當出首抵擋,不幹慎德堂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合立獻空地契字一紙,并台帳謄本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進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舊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獻空地為祀業契字人盧永、陳馬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

    契内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内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并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并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

    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将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随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

    保此業果系怡記明買,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并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

    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

    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餘剩稅銀五元,作為油香應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并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為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同胞嫂陳李氏,有承先父明買過吳觀禮遺置園地一所,内添蓋小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在園中,并帶竹木、雜樹、花叢、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内東安上坊,土名覆鐤金,東至廣慈庵口陳家為界,西至觀音亭街陳衙林家、許家、方家、曾家等為界,南至廣慈庵前水溝路墘為界,北至漳鎮中營公廳車路溝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杜賣與慎德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