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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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官蓋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護難周。
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饬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于文到五日内,對所轄界内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折。
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幹間,方圍若幹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照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叙。
并将租契照抄送府,彙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核,而備保護。
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照憲劄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叙,并照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内,送由本府彙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
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劄。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劄。
第一三劄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饬事。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劄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準台藩司移,奉爵撫憲劉劄開,案準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于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瘗埋等因。
當經劄饬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為勘辦詳報去後。
茲據該廳禀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為合式,四面無礙。
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
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為造葬洋船水手墳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别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禀複前來。
除批:據禀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别圖,标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準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别作他用。
仰候照會英國班領事查照,饬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照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
此繳圖存印發,并照會班領事查照辦理外,劄司即便移行查照,并饬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員知照,毋延,等因,到司。
奉此,除行台北府并台北通商委員查照外,合就移請饬屬查照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轉饬所屬并通商委員一體遵照,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毋違,此劄。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劄。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頂頭地方。
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
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鹹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頂頭地方。
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幹涉。
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
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公署居住。
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曠地系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有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并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東有溪為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為界。
茲堂願将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着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
保此地系堂自置業産,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随時寫給,不敢挨延。
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為照。
計繳: (一)幹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幹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幹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幹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幹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阄書一紙, (八)鹹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複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并抽樹過埤仔頂路為界,西至港仔溝海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願将此界内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後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鬥。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範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
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并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
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争論,并永遠不敢言贖言找。
保此業确系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曆不明,系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并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别處,不得留存。
此地内所有遷移費用,并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幹銀主之事,此照。
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内。
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範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诿,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後街維新街。
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
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
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曆五月一号,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
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将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
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疊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
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幹。
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内出稅。
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号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
其稅銀明約于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别稅。
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照約字内所行,不得翻異。
即日稅銀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項,并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号前去居住,經商采買茶葉囤棧等貨。
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饬。
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饬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于文到五日内,對所轄界内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折。
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幹間,方圍若幹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照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叙。
并将租契照抄送府,彙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核,而備保護。
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照憲劄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叙,并照抄租契,于文到三日内,送由本府彙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
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劄。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劄。
第一三劄饬 署理台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為轉饬事。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劄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準台藩司移,奉爵撫憲劉劄開,案準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于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瘗埋等因。
當經劄饬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為勘辦詳報去後。
茲據該廳禀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為合式,四面無礙。
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
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為造葬洋船水手墳冢,不得起建亭台及别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禀複前來。
除批:據禀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别圖,标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準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台、屋宇及别作他用。
仰候照會英國班領事查照,饬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照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
此繳圖存印發,并照會班領事查照辦理外,劄司即便移行查照,并饬台北府暨台北通商委員知照,毋延,等因,到司。
奉此,除行台北府并台北通商委員查照外,合就移請饬屬查照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合就劄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轉饬所屬并通商委員一體遵照,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遵照,毋違,此劄。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劄。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頂頭地方。
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
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并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鹹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裡旗後莊頂頭地方。
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内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随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幹涉。
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
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為界。
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内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随便起蓋公署居住。
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曠地系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有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幹,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并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并東有溪為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為界。
茲堂願将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着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
保此地系堂自置業産,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随時寫給,不敢挨延。
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并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為照。
計繳: (一)幹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幹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幹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幹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幹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阄書一紙, (八)鹹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複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并抽樹過埤仔頂路為界,西至港仔溝海為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為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并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願将此界内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内之物,并茅屋一座,一概在内,并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後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鬥。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托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範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
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并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不敢異言。
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争論,并永遠不敢言贖言找。
保此業确系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曆不明,系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并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為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内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别處,不得留存。
此地内所有遷移費用,并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幹銀主之事,此照。
中人陳為、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内有别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内。
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範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内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诿,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後街維新街。
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
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
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曆五月一号,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
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将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為定期。
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疊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
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幹。
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為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内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為中人吳阿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内出稅。
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号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
其稅銀明約于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别稅。
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照約字内所行,不得翻異。
即日稅銀交清,随将瓦厝内外各項,并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号前去居住,經商采買茶葉囤棧等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