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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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為礙,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幹銀主之事。
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照。
鹹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顔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鬥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裡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裡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給發執照事。
為照旗後炮台邊曠地,拟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旗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台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台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駁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準予租給。
但按約祗準起蓋醫院,不作别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将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照現在勘定丈尺為限,不得永以海邊為界。
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準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
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為永租,每年租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須照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台北府淡水縣正堂,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将滬尾炮台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
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
現準英國領事館費,請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徑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于各英商收執等因。
茲将該地照原租丈數界内,大小劃為三塊,繪成地圖,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
該地仍照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為準,此後按年應納租銀。
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系無力完納者,地方官于經年後,即可照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将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
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為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
英商如不願租,将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
除照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為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為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别業,緻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緻礙港道。
至于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将來官民另築别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照給和記行準此。
第一○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甯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随帶加五級周,為轉饬事。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劄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鹗禀稱:竊照華民将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内蓋地保戳記,将據呈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别移還附案。
又毋論何人,将産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收價蓋戳。
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于地保禀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禀官勸谕。
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别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曆經遵辦在案。
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别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
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曆不明及多關礙産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照例窒礙難行,于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于教民,以為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隐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于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
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系奸中劉為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為業,該契于劉前令将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
又于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為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将契扣留,饬傳業主未到。
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為團又勾串教民,欲将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
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為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
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内,并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争。
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并不為尋常居住,而别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别肇釁隙。
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
拟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産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内蓋戳,并先責成該保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準外,方聽收價蓋戳。
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禀報;或禀報未蒙批準,擅蓋戳記;或于契内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将賣買業戶、地保分别拘究。
似此量為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緻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
至劉為團身為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隐種禍端,實為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為團将各出賣房屋分别贖回充公,并别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禀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
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内,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曆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
倘系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禀官勸谕。
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并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饬各屬一體遵辦在案。
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照常,本無用其區别,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系由教會出錢承買,遂緻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
茲據禀,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産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内蓋戳,并先責成該保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準後,方準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禀報;或禀報未奉批準,擅蓋戳記;或于契内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将賣買業戶、地保分别拘究。
系為預籌防範起見,應準照辦。
至于契内,仍應載明系由該教民買作住家,并非作為教堂,與教會毫無幹涉字樣,方免糾轕。
相應由局密饬台内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将軍憲外,合行密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轉饬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劄。
光緒六年日劄。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号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灣縣轄郡城内彌陀寺後永康裡西竹圍地方。
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冢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
其花園地内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随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花園地系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有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谷一石五鬥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阄書一本,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占鳌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
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内,四至明白為界。
托中将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随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别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
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别生枝節。
保此埔地系順等自己之業,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曆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争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并聲明。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内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并收訖。
其餘草房七間,約明限于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内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禀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征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甯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随帶加五級周,為轉饬查複事。
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劄開:照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系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并未
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為照。
鹹豐十一年八月日。
為中人許味、顔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鬥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為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裡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裡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給發執照事。
為照旗後炮台邊曠地,拟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旗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台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台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駁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準予租給。
但按約祗準起蓋醫院,不作别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将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照現在勘定丈尺為限,不得永以海邊為界。
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準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
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為永租,每年租銀二元,于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須照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台北府淡水縣正堂,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将滬尾炮台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
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
現準英國領事館費,請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徑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于各英商收執等因。
茲将該地照原租丈數界内,大小劃為三塊,繪成地圖,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
該地仍照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為準,此後按年應納租銀。
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系無力完納者,地方官于經年後,即可照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将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
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為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
英商如不願租,将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
除照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為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為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别業,緻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緻礙港道。
至于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将來官民另築别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照給和記行準此。
第一○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甯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随帶加五級周,為轉饬事。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劄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鹗禀稱:竊照華民将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内蓋地保戳記,将據呈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别移還附案。
又毋論何人,将産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收價蓋戳。
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于地保禀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禀官勸谕。
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别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曆經遵辦在案。
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别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
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曆不明及多關礙産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照例窒礙難行,于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于教民,以為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隐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于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
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系奸中劉為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為業,該契于劉前令将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
又于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為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将契扣留,饬傳業主未到。
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為團又勾串教民,欲将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
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為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
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内,并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争。
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并不為尋常居住,而别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别肇釁隙。
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
拟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産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内蓋戳,并先責成該保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準外,方聽收價蓋戳。
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禀報;或禀報未蒙批準,擅蓋戳記;或于契内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将賣買業戶、地保分别拘究。
似此量為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緻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
至劉為團身為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隐種禍端,實為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為團将各出賣房屋分别贖回充公,并别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禀明察核,批示遵行,等情,到局。
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内,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曆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
倘系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禀官勸谕。
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并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饬各屬一體遵辦在案。
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照常,本無用其區别,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系由教會出錢承買,遂緻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
茲據禀,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産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于契内蓋戳,并先責成該保禀報,查無來曆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準後,方準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禀報;或禀報未奉批準,擅蓋戳記;或于契内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将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将賣買業戶、地保分别拘究。
系為預籌防範起見,應準照辦。
至于契内,仍應載明系由該教民買作住家,并非作為教堂,與教會毫無幹涉字樣,方免糾轕。
相應由局密饬台内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将軍憲外,合行密饬。
為此,劄仰該府立即轉饬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饬遵照外,合就轉饬。
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劄。
光緒六年日劄。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号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台灣縣轄郡城内彌陀寺後永康裡西竹圍地方。
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冢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為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
其花園地内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随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
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别生枝節。
保此花園地系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倘有來曆不明以及重張典挂,嗣後有人争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幹涉。
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谷一石五鬥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
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阄書一本,統付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占鳌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炮台埔地方,今因别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
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内,四至明白為界。
托中将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征為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随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别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
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别生枝節。
保此埔地系順等自己之業,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曆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争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幹涉。
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并聲明。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内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内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并收訖。
其餘草房七間,約明限于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内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禀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征議明,作為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為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劄饬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台灣府知府、調補福甯府知府、代理台灣府正堂、加三級随帶加五級周,為轉饬查複事。
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劄開:照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系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