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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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劄饬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第四賣杜絕塭契字 第五換塭地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第七租田地契字 第八執照 第九執照 第一○ 劄饬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第十二劄饬 第一三劄饬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第二一之一招稅合約字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第二二執照 第二三之一永遠租字 第二三之二執照 第二四之一永遠租字 第二四之二永遠租地基字 第二五招稅字 第二六租店合約字 第二七稅佃字 第二八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 永遠租約字 第三一執照 第三二照會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四執照 第三五執照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劄饬 欽加監運使銜、補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軍功随帶加三級宋,為轉饬事。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縣道憲陳劄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撫憲唐案行,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咨:照得各國教堂租買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約辦理;惟相沿日久,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或緻滋生事端,自應申明舊章,以免民教訟累。

    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門與法國公使柏大臣議定天主堂買産章程内稱:法國傳教士如在内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内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賣産人姓名,賣為本處天主堂公産字樣,不得專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

    此議曾于是年函緻江蘇巡撫,并由江蘇巡撫通饬各關在案。

    相應再為通行貴撫查照,轉饬各關道及各處地方官申明舊章,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

    承準此,合就饬行。

    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屬一體遵照辦理,并行通商委員知照,毋違,須案,等因,到道。

    奉此,除分行外,合就劄饬。

    為此,劄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照辦理,并移通商委員知照,此劄,等因。

    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轉饬。

    為此,劄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劄。

     光緒二十年日劄。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前金莊顔門謝氏并男顔旺、顔泰、顔下,有承父明買過吳門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勢洋。

    今茲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連,受種一分五厘,在前金西勢洋,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周家田為界,南至教堂田頭為界,北至黃家田圳溝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帶水堀水溝粟庭照配,曆年帶納許家大租谷一鬥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帶租銀三錢五分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産,并作起厝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耕造厝,開井納租等事,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典挂他人為礙,并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氏等執出紅頭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厘,賣過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契内注「主」字、「契」字。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裡局驗契給單訖郭德光領單。

     為中人許仕 代書人蔡向 同立賣杜絕田契字人顔門謝氏 男顔旺、顔泰、顔下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根田契字人前金莊周趂,有承祖父明買過顔媽諒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并風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種三分四厘二毫零一絲正。

    坐址前金港墘洋,帶水分、樹木、粟庭,各俱六分應得一分,東至蔡家田為界,南至蔡家田為界,北至周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大租三石四鬥二升零一勺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等物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此業,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産,并作起屋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并無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造屋納租等件,任從其便,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并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契一紙為照。

     批明:即日執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應份田,賣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年正月日。

     為中人顔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母親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祯魚塭一口,内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顔家田為界,西至海港為界,南至許家塭為界,北至趙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戶内饷銀二元正。

    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将此魚塭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

    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塭等物,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饷,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系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并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塭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祯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祯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照。

    内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為中人 馬阿鐵 代書人 蔡向高 知見 李秀 顔下 許合 林水連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 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裡局驗契給單訖。

     第五 換塭地字 立換塭地字人大竹裡前金塭寮莊許德利等,有承先人明買黃芳塭一口,現另築塭外一所,周圍數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東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為界。

    今願與教堂黎铎德有承先人明買荒田一所,現作塭地,周圍數十丈,成長方形,址在教堂牆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許家塭,四至明白為界對換,其有帶配租項,各願自己完納。

    即日同中見踏明界址對換,各自掌管,永為己業。

    自此一換永休,日後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換塭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換塭地字人 許德利 代書人 楊圃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立調換田地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許蕃,承父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

    茲葛、蕃踏得田地一節,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鬥正。

    今因要地安居,願将此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教堂傳教土梁明嚴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教堂從前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鬥正。

    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換,付教堂掌管為厝地,以作本處教堂公産,永為己業,日後葛、蕃子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 許蕃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土梁明嚴,有承先輩傳教土郭德光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所以為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

    茲嚴踏得田地一坵,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為界,西至許家厝為界,南至許家地為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鬥正。

    今因要地安居,願将田地調換,托中引就前金塭寮許葛、許藔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葛、蕃等從前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節,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為界,西至教堂地為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為界,北至教堂地基為界,四至明白為界;曆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鬥正。

    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換,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為己業,日後教堂教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為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士梁明嚴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裡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顔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内明白。

    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顔家并周家園田為界,西至許家塭為界,甫至蔡家田并周趂贃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為界,北至陳家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照配。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田地出租于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

    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産,作屋地,并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

    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并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

    上流下接,應為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地系周滿雲、周錐、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