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埤圳
關燈
小
中
大
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
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将水決流他處。
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标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
百工以内系圳戶自理,不幹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
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
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
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緻沖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闆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蔡榮修、許福星、陳泰興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衆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谷二石六鬥,系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
太和界圳路,系太和莊衆佃之事;八寶莊界内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系八寶莊漢等衆人之事。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鬥;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内之埤頭,不幹太和莊衆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内之圳路,不幹八寶莊衆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衆人不得異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
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
匏靴侖大圳二結隘丁界内,各有墾辟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内旱溪,匏靴侖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
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衆佃力薄,難以備應。
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内幹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侖大埤二結等處,将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
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
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
此系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并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照。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衆佃人藍貌 藍清雲、黃蘭 第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等,有于鹹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号,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勝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
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并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内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果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内,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厘,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業戶大租谷六石六鬥二升八勺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内,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
銀即日伸佛面銀叔侄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餘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
其田及厝宅、圳水并四至内所有登帶物業,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執記名号明買之業,與别房叔侄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并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内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允七、翁茂盛 代書人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胡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谕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贌管,以資納饷事。
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饷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厘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饷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饬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饷在案,未據完清,随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饷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饷,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饷等情。
據此,經饬書辦查禀去後,旋據具禀,複經加批各在案。
茲本署縣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并認納新舊饷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饷等銀,概歸限年贌管納饷,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贌照。
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裡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鬥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港饷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厘八毫。
新港自幹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沖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複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征饷,其餘系是空埔水堀。
至于灣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裡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
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饷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
迩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饷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饷項。
饷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将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饷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議配饷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
今因乏銀完納饷項,願将灣港内帶木栅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系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饷港,與别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木栅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照。
嘉慶十九年七月日。
為中人葉再生 知見人男養 代書人許達三、盧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盧禮、盧俊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内帶沙船港、木栅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裡新化裡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年帶饷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恒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
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随将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饷,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港業果系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舊饷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澳、吳老棕 為中人曾化龍、劉勝 書契人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陳願記、吳松記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裡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亨記此準。
光緒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内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诘、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裡交界。
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鬥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
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
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
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
其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
保此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果系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幹信之事。
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内帶沙船港、木栅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裡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诘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幹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内武定裡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并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裡交界。
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内,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鬥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
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将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
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并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灣港業并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系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徐辂、吳露 知見并當事人曾金瓯 代書人(瓯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書人(瓯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于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舊港道浮複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裡交界。
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裡西堡木栅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二之一谕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占勘明,乞出示還管事。
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台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鳄、朱振基等平空占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占屬實,押星具遵,斷将港埔還管輸饷。
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着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布弊堅寝,将埔踞占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台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
幸蒙台駕到地,勘明果系禮界内港埔,被占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并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
以禮自忖,埔既被占,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鋪飯食難免不無開失,于是港饷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曆年曆墊故管事陳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占明确,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将陳合成無着供粟四石并歸禮帶完,沾叩等情。
據此,卷查此案先于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台分憲告示具控,并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
續據府轅頭役王佑,即王複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谷,公然占奪等情,并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
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緻案懸莫結。
茲經本縣前詣勘明該處浮複港地,系盧禮承祖盧鬥開通報部港地。
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沖沙壓平複,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号為提塘港。
第查本邑港饷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并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
第陳合成供谷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争端。
除将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谷,務須遵照示谕,歸納盧禮、王複晉收取,幫補征完供饷,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禀赴縣,以憑究追。
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饷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着供谷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給。
發貼曉谕。
第五二之二谕示 欽加州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谕遵事。
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禀稱:緣記承管蔡恒記明買盧禮新化裡西保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饷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複串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機宰等踞占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
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衆附和,平空霸占;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将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争占,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
谳谕煌煌,至公至明。
讵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饷港為公港,将課埔作番埔。
苟如所混,則課饷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并無阻擋,就等直欲霸占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
至于港底物産,饷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
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衆聽,非明示莫解群疑。
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谕遵。
今就等所為,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谕。
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内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贌佃栽種饷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饷,而償本息。
一面饬差谕止,毋許串謀圖占,黨搶釀禍,并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
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緻相視效尤,則沐鴻慈于靡既矣!謹此瀝禀,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谕,饬差押遵,管轄有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
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莅任,複據吳昌記蔡催前來。
卷查先據吳昌記禀控鄭就等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并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雇收租,恃勢圖占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将港私占,聳記出争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争堤塘港,并非争管埔地。
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恒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系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争,港埔歸盧姓管收。
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争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台轄,始行藉端鼓衆平空霸占,實屬強橫。
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幹重究。
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
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并饬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
據禀前情,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饷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衆,藉端霸占。
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于契買蔡恒記界外,侵占分毫。
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争以及别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谕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台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禀稱:緣記承管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饷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谷,收成納租無異。
鹹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系十三莊公港,黨衆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将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争占,切結附卷。
并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準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
第年久示沒,迩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
伏思物各有主,業産攸關課饷,欲行亟較,奈衆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采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
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谕,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内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鹹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業得安。
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禀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
據此,當經批饬将業契饷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禀準給谕前來,除驗明發還并饬将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
吳昌記亦不得在于界外侵占分毫;如有藐抗混争以及别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
迨後,複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系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饷外,着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在案。
祗為該港道内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緻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饷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
茲禮思供饷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饷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
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将此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恒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内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
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複異言。
保此港系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幹。
自今日立契絕賣,随時将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恒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饷,禮等不敢阻擋。
将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觊觎;倘有來曆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挂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并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盧禮 在見人盧養老 代書人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恒記準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義縣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恒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後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盧禮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并田園□段,盡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并田園□段,随付銀主前去掌管。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
保此業果系恒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并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侄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蔡恒記 為中人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恒記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着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蔡恒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
保此業果系昌記明買之業,與别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侄毫無幹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吳滄江 為中人何靜軒 代書人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裡西保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内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随将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并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埔田園果系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台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何勉卿 知見人曾人英 秉筆人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征饷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
許便墾字二紙,經于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内二号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裡西保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内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随即将新港灣道供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偷李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道果系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别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幹吳子周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林培 知見人妻郭氏 代筆人(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毛餘 公立合約字人埤仔頭莊陳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莊陳獅、陳知光、郭草定 下寮莊劉勝、陳卿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 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餘等,中寮莊耆陳戆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
緣餘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栅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
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餘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餘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顔闊嫂,計共六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系是餘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餘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毛餘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戆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餘 陳四福、陳戆漢、顔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并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裡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栅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
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
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占,乏銀控告較讨,定等将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
爰是相議,願将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衆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衆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
保此港業二節果系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衆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遠、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并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裡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并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
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
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将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系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幹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照。
為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并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陳墾、鄭尚、陳主足、陳四福、林俊、陳鬧澤、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邑新化裡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
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
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贌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内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将盡,台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着年油香資費。
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台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衆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
其六分姓名開列于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争份占。
此系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照。
署理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磘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戆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标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林知老、鄭尚老、林俊頂、陳惡鵝、陳黨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
茲因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該圳及水租、陡門、餘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餘埔、曠地可以墾複成田者,任從買主開辟耕種,抑或清丈升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
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并帶原底衆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阄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闆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内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昆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
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曆掌無異。
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榮。
今因乏銀别創,景等兄弟叔侄相商,願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峰山腳并中心侖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并衆佃水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内,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親收足訖;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衆佃租谷,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并衆佃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
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将來圳道價值連城,亦系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并帶衆佃合約字一紙,憲谕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内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系于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衆佃無力開鑿。
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間,衆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谷石,佃衆約字内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李安然、李阿貓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見榮養、絹熙、攻學 在場侄母親廖氏 長房母親詹氏 次房母親黃氏 三房母親廖氏 四房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李茂結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榮喜 四房李娘課、李榮續 侄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準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占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衆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并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吳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并帶鬥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
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别創,願将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缵緒掌管,收租為業。
即日同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缵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
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
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業,與别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契據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并帶佃衆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内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并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枧
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于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将水決流他處。
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标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
百工以内系圳戶自理,不幹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
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
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
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為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緻沖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号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闆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蔡榮修、許福星、陳泰興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衆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谷二石六鬥,系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
太和界圳路,系太和莊衆佃之事;八寶莊界内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系八寶莊漢等衆人之事。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内,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鬥;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内之埤頭,不幹太和莊衆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内之圳路,不幹八寶莊衆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衆人不得異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
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
匏靴侖大圳二結隘丁界内,各有墾辟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内旱溪,匏靴侖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為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
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衆佃力薄,難以備應。
爰有議請金長源為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内幹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侖大埤二結等處,将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
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
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
此系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并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為照。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衆佃人藍貌 藍清雲、黃蘭 第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等,有于鹹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号,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勝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
其田東至大圳為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為界,南至吳家田為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并竹圍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内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果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内,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厘,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業戶大租谷六石六鬥二升八勺正。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内,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
銀即日伸佛面銀叔侄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餘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
其田及厝宅、圳水并四至内所有登帶物業,随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
保此業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執記名号明買之業,與别房叔侄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并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内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允七、翁茂盛 代書人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胡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啟運、輝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谕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為示召贌管,以資納饷事。
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饷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厘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饷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饬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饷在案,未據完清,随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饷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饷,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饷等情。
據此,經饬書辦查禀去後,旋據具禀,複經加批各在案。
茲本署縣莅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為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并認納新舊饷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饷等銀,概歸限年贌管納饷,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贌照。
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裡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鬥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港饷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厘八毫。
新港自幹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沖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複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征饷,其餘系是空埔水堀。
至于灣港,内分三港,一名木栅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裡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
此港原配饷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饷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
迩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饷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饷項。
饷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将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饷銀一兩五錢正,留為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内分三港,每年議配饷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
今因乏銀完納饷項,願将灣港内帶木栅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并船寮地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系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饷港,與别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内抽木栅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為照。
嘉慶十九年七月日。
為中人葉再生 知見人男養 代書人許達三、盧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盧禮、盧俊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内帶沙船港、木栅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裡新化裡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年帶饷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厘八毫正。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恒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
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随将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饷,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港業果系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拖缺舊饷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澳、吳老棕 為中人曾化龍、劉勝 書契人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陳願記、吳松記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裡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厘。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号。
右給台灣縣業戶吳亨記此準。
光緒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内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诘、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裡交界。
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鬥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
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為界。
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為祖先祭祀之業。
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
其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
保此灣港業并田園、荒埔、埤堀果系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幹信之事。
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内帶沙船港、木栅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裡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栅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文诘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承吳心記、吳幹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内武定裡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并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裡交界。
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内,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鬥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
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将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
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并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灣港業并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系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為中人徐辂、吳露 知見并當事人曾金瓯 代書人(瓯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書人(瓯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于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栅港在内,以及一切舊港道浮複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裡交界。
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裡西堡木栅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栅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并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
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并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
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并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五二之一谕示 署台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為冒占勘明,乞出示還管事。
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台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鳄、朱振基等平空占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占屬實,押星具遵,斷将港埔還管輸饷。
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着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布弊堅寝,将埔踞占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台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
幸蒙台駕到地,勘明果系禮界内港埔,被占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并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
以禮自忖,埔既被占,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鋪飯食難免不無開失,于是港饷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曆年曆墊故管事陳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占明确,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将陳合成無着供粟四石并歸禮帶完,沾叩等情。
據此,卷查此案先于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台分憲告示具控,并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
續據府轅頭役王佑,即王複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谷,公然占奪等情,并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
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緻案懸莫結。
茲經本縣前詣勘明該處浮複港地,系盧禮承祖盧鬥開通報部港地。
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沖沙壓平複,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号為提塘港。
第查本邑港饷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并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
第陳合成供谷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争端。
除将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谷,務須遵照示谕,歸納盧禮、王複晉收取,幫補征完供饷,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禀赴縣,以憑究追。
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饷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着供谷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給。
發貼曉谕。
第五二之二谕示 欽加州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谕遵事。
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禀稱:緣記承管蔡恒記明買盧禮新化裡西保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饷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複串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機宰等踞占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
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衆附和,平空霸占;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将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争占,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
谳谕煌煌,至公至明。
讵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饷港為公港,将課埔作番埔。
苟如所混,則課饷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并無阻擋,就等直欲霸占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為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
至于港底物産,饷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
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衆聽,非明示莫解群疑。
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谕遵。
今就等所為,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谕。
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内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贌佃栽種饷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饷,而償本息。
一面饬差谕止,毋許串謀圖占,黨搶釀禍,并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
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緻相視效尤,則沐鴻慈于靡既矣!謹此瀝禀,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谕,饬差押遵,管轄有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
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莅任,複據吳昌記蔡催前來。
卷查先據吳昌記禀控鄭就等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并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雇收租,恃勢圖占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将港私占,聳記出争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争堤塘港,并非争管埔地。
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恒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系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争,港埔歸盧姓管收。
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争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台轄,始行藉端鼓衆平空霸占,實屬強橫。
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為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幹重究。
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
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并饬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
據禀前情,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饷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衆,藉端霸占。
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于契買蔡恒記界外,侵占分毫。
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争以及别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谕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台灣縣正堂孫,為出示曉谕事。
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禀稱:緣記承管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饷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谷,收成納租無異。
鹹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系十三莊公港,黨衆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将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
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
當堂将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争占,切結附卷。
并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準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
第年久示沒,迩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
伏思物各有主,業産攸關課饷,欲行亟較,奈衆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采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
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谕,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内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鹹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業得安。
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禀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
據此,當經批饬将業契饷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禀準給谕前來,除驗明發還并饬将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内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
吳昌記亦不得在于界外侵占分毫;如有藐抗混争以及别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
迨後,複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系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饷外,着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在案。
祗為該港道内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為田,水至則仍為港,以緻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饷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
茲禮思供饷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饷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
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将此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托中引就與郡城蔡恒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内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
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複異言。
保此港系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幹。
自今日立契絕賣,随時将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恒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饷,禮等不敢阻擋。
将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觊觎;倘有來曆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挂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并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為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盧禮 在見人盧養老 代書人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号。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恒記準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義縣蔡恒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厘。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恒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後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盧禮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并田園□段,盡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并田園□段,随付銀主前去掌管。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
保此業果系恒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恒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并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侄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蔡恒記 為中人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恒記新化裡西保新港并港■〈氵義〉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着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蔡恒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随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
保此業果系昌記明買之業,與别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侄毫無幹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吳滄江 為中人何靜軒 代書人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裡西保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并四至内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征饷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
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内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随将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并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埔田園果系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台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正月日。
為中人何勉卿 知見人曾人英 秉筆人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内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征饷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并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
許便墾字二紙,經于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内二号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裡西保新灣港道并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台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城内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
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随即将新港灣道供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偷李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
保此港道果系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别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幹吳子周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為中人林培 知見人妻郭氏 代筆人(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毛餘 公立合約字人埤仔頭莊陳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莊陳獅、陳知光、郭草定 下寮莊劉勝、陳卿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 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裡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
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
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并課園,北至翁家港并課園。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為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
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将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
至于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争,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餘等,中寮莊耆陳戆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
緣餘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栅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
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餘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餘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顔闊嫂,計共六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系是餘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餘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毛餘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戆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餘 陳四福、陳戆漢、顔金亭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并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裡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栅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
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
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占,乏銀控告較讨,定等将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
爰是相議,願将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衆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衆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
保此港業二節果系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衆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為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遠、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并厝地為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裡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并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栅港,并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
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
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将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随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港業果系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幹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照。
為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栅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為界,西至吳家港業為界,南至課園并廟地、冢地為界,北至課園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為界,并厝地為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為界,北至翁家港業為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陳墾、鄭尚、陳主足、陳四福、林俊、陳鬧澤、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邑新化裡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
又木栅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
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
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贌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内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将盡,台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着年油香資費。
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台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衆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将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
其六分姓名開列于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争份占。
此系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照。
署理台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磘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戆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标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林知老、鄭尚老、林俊頂、陳惡鵝、陳黨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内,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
茲因乏銀别創,兄弟相商,願将該圳及水租、陡門、餘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随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餘埔、曠地可以墾複成田者,任從買主開辟耕種,抑或清丈升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
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為礙與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并帶原底衆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阄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闆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為據是實,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内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為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昆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号。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峰,于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
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曆掌無異。
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峰即圳戶李四榮。
今因乏銀别創,景等兄弟叔侄相商,願将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峰山腳并中心侖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并衆佃水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内,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親收足訖;随即将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并衆佃租谷,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并衆佃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
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将來圳道價值連城,亦系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并帶衆佃合約字一紙,憲谕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内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系于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衆佃無力開鑿。
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峰,乃于道光年間,衆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谷石,佃衆約字内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為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李安然、李阿貓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見榮養、絹熙、攻學 在場侄母親廖氏 長房母親詹氏 次房母親黃氏 三房母親廖氏 四房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李茂結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榮喜 四房李娘課、李榮續 侄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号。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準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占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衆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并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并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吳施合田并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為界明白,并帶鬥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洩之用。
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别創,願将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賣與黃缵緒掌管,收租為業。
即日同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将埤圳随即踏明界址,并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缵緒掌管收租,永遠為業。
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
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業,與别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契據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并帶佃衆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内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并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厘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