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埤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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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洩洪水之用。

    一埤北畔枧下地三分三厘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

    又在埤畔地五分五厘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并冢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并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

    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厘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

    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厘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廬峻峰 為中人吳百福 場見族正吳承澤 胞侄吳旺 知見男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 胞侄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黃缵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堡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銀二兩八錢九分八厘。

     布字九百七十一号。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黃缵緒準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阙,于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等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内明白。

    又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鲎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内明白。

    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内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蘭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

    其慕慶二十三年冬,将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

    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裡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

    茲因乏銀别用,情願将此自管下圳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裡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随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為己業,将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

    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遺下,與别人無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債項,亦無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現銀明買,相信交接,并非逼勒,後日各不能反悔。

    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并繳李穆生等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鲎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内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發源,系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緻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照。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将來各處若有未辟餘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道行 為中人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潔 在場人胞侄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基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銀二兩六錢九分一厘。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号。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準此。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恒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号鄭恒記禀官存案。

    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

    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水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

    因乏銀别創,股夥相商願将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随将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為己業。

    保此陂圳系賓與如合夥禀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曆不明及重張典挂他人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水如等一力抵擋,不幹彭瑤之事。

    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

    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并繳衆佃大合約一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内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照。

     批明:上年鄭恒記等禀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谕,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隐匿生出枝節;如是隐匿,準作廢紙,立批,再照。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築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照。

    内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照。

     光緒已醜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鄭詠廉 為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鄭江泉、鄭有輝、鄭寄生 在場人鄭黃氏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恒記即鄭渭賓、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恒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号。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準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親曾瑞萬,并買曾人洲、曾進水等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厝溪頭又并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為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為界,南至埋石為界,北至孫家溪堀直透下落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并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曆管無異。

    茲因乏銀費用,叔侄商議,願将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雇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鄭泉益号,即鄭火觀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

    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随将此上、下新莊仔埤圳并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鄭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為己業。

    保此埤圳并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涉,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自此一賣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緻生事端等情。

    此乃仁義交關,并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并繳上手曾瑞萬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衆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谕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親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内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内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内經已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照。

     代筆人鄭少和 第六○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共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并衆番給墾,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

    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銀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将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于人,先盡問六館内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

    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随即将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内,在柑麻侖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租粟,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為己業。

    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

    保此埤圳系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貨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賴唐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内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照。

     幹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江旺生 為中人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侄甘霖、阿幹、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

    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為十房公業。

    今因公費乏用,叔侄相商,願将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包尾莊江鬥南、弓鞋莊陳屋同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随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為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

    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并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内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乃安 為中人謝查某 知見四嫂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 偕侄阿松、阿幹、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達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号衆股份,即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诘、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谕給興衆股分等鸠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準興等收為工本之資。

    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并圳為界,四至界址并一帶水圳俱載明白。

    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号衆股份商議,情願将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于人,托中招得新順源号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

    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随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号前去掌管修理,開辟收租,永遠為業。

    自此一退終休,葛藤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

    保此圳荒埔俱系興衆股份等給墾,鸠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幹,實無來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興等衆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新順源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并無抑勒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照。

     即日,合興号衆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内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照。

     一、批明:合興号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照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為城隍爺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緒十五年七日。

     代筆人遊得升 為中人遊得升 在場知見人曾田和、曾豐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 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 吳永興、王诘、陳石生、陳長江 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 第六三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麻園黃煥章、何尚春、陳堯生、洪其才等,有承祖父遺置麻園寮莊東南勢旱田抽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衆佃相商,招請本莊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為辦理,承買開圳。

    托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價銀七十大元正。

    其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系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并衆佃将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曆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田頭地系煥章等各承祖父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擋,不幹埤長之事。

    此系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并莊衆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地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幹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貞華 知見人何參 為中人何琏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陳堯生、何尚春、黃煥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春等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一兩四錢二分八厘。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号。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準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台、玉台、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為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沖崩,幹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複,衆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為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

    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為據。

    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為圳務。

    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回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财本有歸,又不至贻誤佃戶。

    素知郡垣吳亨記為人可靠,故托中願将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

    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谷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幹。

    實二祖父之圳,與别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系二等承祖父物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幹新水甲之事。

    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并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陳氏 德郎妻盧氏 武妻沈氏 為中人邵瑞玉、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台、同仙、紅毛 定台、武觀、桂春、河鎮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并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為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

    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内叙每年各佃該出銀谷,交付管事,以為開發内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照約而行,曆久無異。

    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将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台、邱定台、邱同仙等,經先出賣于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于記一并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

    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内外番賞并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谷等項,亦當仍照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系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并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并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邵瑞玉 為中人簡奉、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谕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為谕饬課教事。

    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衆甲首等佥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内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年得谷将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緻入甲之田失水争鬧。

    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為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于曹公祠内,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照顧祠内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簽乞立案,出示曉谕等情,當經批準如禀辦理在案。

    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爾德嘉、盧爾德祥簽禀,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佥舉禀請立案給谕等情前來。

    除禀批示立案并出示曉谕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内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緻誤子弟。

    仍将啟教日期,并生徒人數造冊禀縣備查,毋違,此谕。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大竹裡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膏夥并溪口諸費。

    因先父自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趙德觀繳款,迫讨難容。

    江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将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

    嗣後江出為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适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夥,總理将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夥銀一百二十元。

    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别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觀自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并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夥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照。

     光緒丙戌年六月日。

     為中人王邦猷 知見人母沈氏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林靜觀(自筆) 第六六之二憑單字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趙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夥。

    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托中引就與本城内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甲首戳記并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字一紙,并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謝賴周 代書(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沈時敏 第六六之三賣舊圳甲首字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内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

    其水圳系由内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

    今因帆故,喪費乏項,托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将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随将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各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

    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字一紙,并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日。

     為中人洪番 知見人夫弟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蔡便涼 代書人謝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裡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征收水谷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曆辦多年無異。

    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将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并田甲銀項,随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将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照數征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

    限至十二年為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托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并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張成材 為中人謝振兄 代書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張善 第六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為水田,獲利無疆。

    其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争長競短緻不和。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為照。

     鹹豐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約人張聰祥、張天祿、張小華 第六八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裡吳明、翁保等,為協力開築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

    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衆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為收築,抵前未築之力。

    言約先于二裡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舊二夜二日,先于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于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餘,原前照份輪流。

    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為頭填築埤岸,曆帶無異。

    以降埤如破壞,三裡合作收築,埤水照約均分。

    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

    此系衆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為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翁保、吳明、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陳、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毛上灬下〉、蘇全南。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為、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第六八之二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裡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築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随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并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為中人林興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印(自書) 第六八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适、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

    但是此埤之水,本為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将此埤水賣與别人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為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

    又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強霸收。

    此系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

    今适等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願将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内宗叔翁攀鶴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三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埤份随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埤份系适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為礙,适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并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并代書人翁雅 知見人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适、翁萬山 一、批明:契内添注「水」字一号完足,再照。

     第六八之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适等親開墾北勢埤一口,适祖父亦得埤長水份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股埤水托中引就,賣與蘇振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佛銀二十五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随即将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

    保此埤份系記明買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并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貞記 為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

    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衆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餘照阄輪流香水。

    茲亨埤長田甲無多,願将埤長變賣,因托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十大元交易,此埤長亨亦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

    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日。

     為中人吳懷 代書人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願杜賣埤長字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

    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衆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餘照阄輪流香水。

    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将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托中引就,杜賣與本莊四領社蘇振芳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六大元正六八足。

    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将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銀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并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内佛頭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年七月日。

     為中人鄭番英 知見人媽陳氏 代書人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鄭法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五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随即交付銀主掌管。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母曾氏 為中人翁雅 代書人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第六八之八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馨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随即踏明,交付銀主掌管。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申喜自己應得之額,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氏 為中人蘇粒 代書人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吳申喜 第六九贌耕合約字 立贌耕合約字人許即,有自備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内贌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侖莊,時同堂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谷六石。

    其租谷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後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幹。

    若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為準應用,不得刁難滋事。

    又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

    限滿之日,業主、佃人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贌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堂托議,立過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照。

     光緒己亥年九月日。

     代筆人吳逢榮 立贌立耕合約字人許卻 第七○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衆佃田畝,沖号金新安。

    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

    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抛荒,年收無利息。

    裱情願将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别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托中引就夥内簡觀崇承領,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

    銀即日面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随交付夥内簡觀崇永遠歸管整理,鸠收水租。

    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别胞親叔兄弟股内人等無涉,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幹礙與買主人等之事。

    此系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字内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林泉 在場知見人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 夥張石成、吳天文 佛全秉筆 第七一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

    緣恭于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記應得西勢圳戶公号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内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厘三之額。

    今因乏銀别創,恭兄弟叔侄等相商,願将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内應得三份三厘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蔀後莊沙侖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并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内,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股夥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随将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厘三,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并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為己業。

    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并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系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

    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買物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内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為中人曹祥 知見股夥張國芳 在場母親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 同侄孫能古、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後莊,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銀六兩六錢二分四厘。

     布字四百十七号。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準此。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渖涵源、業主許光盛等。

    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浍之功;辟地為阡,當藉水源之利。

    緣源備本雇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

    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托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将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随将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辟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圳主亦将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辟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陰〉,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久 為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 業主許光盛 第七三給墾約字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裡、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鬥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着、郡内毆那、阿四、阿打歪等。

    緣敦等界内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曆年播種五谷未有全收。

    無奈,衆番鸠集妥議,托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衆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能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将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複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為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草地為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與張振萬石界為界,北至岸裡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為界。

    此系敦等四社番衆之地,并無侵礙他人界限。

    衆番情願将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升科裕課,永遠為界,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争執。

    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内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内,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

    六館業戶與四社衆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為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曆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

    此系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

    保此地系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幹,亦無重約他人典挂來曆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幹六館之事。

    每年六館業戶等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為照。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為中貓霧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秦登監、陳周文、張振萬、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裡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麻園莊番仔陂業戶暨衆佃人等,為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

    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為不多,因自前年合衆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衆佃每甲田各出谷八鬥六升足,以為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

    并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内者,陂長自修理,不與衆佃;或十工以外者,該衆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

    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

    我衆佃人等爰是再鸠議,就将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三鬥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鬥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衆佃須備出谷一石二鬥足,付陂長收明,以為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诿。

    并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内者,陂長自為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衆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

    曆約既舊,再為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衆佃亦當照約所遵。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為照。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鬥六升;早季出四鬥三升,晚季出四鬥三升。

     一、議:照舊每年每甲田貼八鬥六升,以為陂長辛勞之資。

    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内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擡。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鸠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衆佃各備出早谷一石二鬥,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為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衆共誅,或從官禀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二鬥四升,付陂長收交恒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為陂長辛勞之資。

    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代辦,再照。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日。

     證見人陳坤、葉登、陳雲、鄭钗、王助、楊玉山、楊登茂、張鬥、陳萬生 謝番刈、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曾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恒記暨衆業主等。

    竊以賦由租生,苗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内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沖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兇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

    前興等邀同衆業主等當面議定,佥請本城鋪戶鄭恒記出為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

    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開費總計若幹,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谷四石四鬥,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鬥,亦不得濕冇抵額。

    保此埤圳壆系業戶曾國興等同衆業主等佥請鄭恒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為鄭家己業,照甲收租,衆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至于田頭小圳,系衆佃人自為開築,與水戶無幹。

    應議各款,開列于左。

    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三紙,付執存照。

    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照。

     一、批明:園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贖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為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照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于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幹搧淨,付業戶雇工運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内,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诿。

     一、批明:圳水通流,衆佃戶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沖崩,緻圳路一齊廢弛。

    茲仍照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衆業佃不得滋事生端。

    圳底銀公約丈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

    至于水戶租谷,每甲四石,埤長水租谷每甲四鬥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禀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照。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和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餘費與伊無幹,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照。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筠若 同立合約字業戶曾國興、徐國和 水租戶鄭恒記 第七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衆佃戶等。

    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于萃豐莊界内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為己業,經将字内所買來曆,俱已呈禀在案。

    爰是即日備筵,邀請衆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内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谷四石四鬥正納入。

    自此以後,曆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幹,經風搧淨,照例一齊付水戶鄭火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鬥;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将水截斷,禀官究治。

    至于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照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緻生端滋事。

    此系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為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沖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内,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衆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诿,聲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内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長一力開辟;至大汴以上,衆佃戶照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緻滞礙不通,合該聲明,又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衆佃戶等 第七七簽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衆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衆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并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衆業佃公議,簽舉陳以成出首承當。

    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回;随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照顧管掌,永為己業。

    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

    竊謂水源為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衆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鬥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鬥,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幹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

    此系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内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鸠集衆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照。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幹,宜小租戶照田甲開明,又照。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衆公罰,又照。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照公辦理,不得推诿,又照。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照。

     光緒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鄭駕六 同立簽舉陂長合約字人衆業佃等 第七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裡霧堡他裡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将軍侖陳籃、陳安,侖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磘曾廷,五間厝林返,暨衆田甲等。

    緣我将軍侖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贌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谷,而且國課攸關。

    我等業戶、保正、衆田甲等不容不會議,将坡出贌。

    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谷田底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鬥,田底谷四石。

    每石早冬實重一百觔,晚冬實重九十五觔。

    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則将該田出贌收抵。

    此系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各執一紙,付執存照,行。

     一、批明:為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衆田甲不得刁難,批照,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該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鬥,要對佃人埕頭征收,應先納水谷,後納租谷。

    其田有早晚冬,亦當作早、晚冬完納。

    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将田出贌收抵,批照,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照,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内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照,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舊例早冬納一半,晚冬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書人洪省吾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谷四○.六四石,又火車路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谷三九.四七一石。

    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等公議:以上所減水谷,從上下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石,又火車路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鬥,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谷十八石八鬥正。

    至于火車路下所減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鬥,連田底逐年應納水谷十四石六鬥三升正。

    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當遵納将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

    将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為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莊仔恭;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衆田甲等。

    緣我林仔埤一口,自幹隆年間,置四六分合築以來無異。

    前因六分在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