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埤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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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
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
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當事吳建隆、柯夢化、蔡日新、鄭登義 代筆人柯淩筆 佥立築圳合約字吳昌記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赓、葉振旺、賴德永等。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系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
至其陂匠辛勞工谷,人番一體按照舊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
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
其圳匠水甲辛勞工谷,系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複控占田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汴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系莊衆鸠資,與社番無涉。
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緻滋争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聯署。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
緣五圍、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龜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郁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鐘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禦洋匪,就地墾辟,以資糧食。
經有成田園,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緻田園荒蕪。
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内,鄉勇首劉光疵等邀衆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衆佃灌溉各份田園。
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谷四石。
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
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随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
至将來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餘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
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紙存照。
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内興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
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
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幹諸夥之事。
閣自額,并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
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将自己二股内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厘零。
張元官經照數交閣收訖。
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
自今以後,曆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
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系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幹約内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該納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請約,系張閣現收字,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康伯修、吳日、張閣 同立合同約字人張元、林彪 第二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号,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衆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
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
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
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
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衆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内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诿,緻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
如有股内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幹,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将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約字人王臘 簡懷苑、陳奠邦、賴陽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
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并備辦料本,架造浮枧,張設戽極水汴等項。
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谷二石;餘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谷四石。
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複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
是以懇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将圳按作十股。
茲因各佃無力鸠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雇工開鑿,衆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谷三石二鬥。
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
所有現在買地、造枧、傭工、開圳一切内外費用,俱系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谷,除修傭圳道埤頭。
起蓋圳藔雜項費用外,尚餘實谷,不論多少,俱系賢與珍等對半均分。
此系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衆佃認納水租谷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照。
再批明:夥記内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
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
于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衆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将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複修築埤圳疏浚大條灌溉。
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衆股均本攤出。
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光裔掌管在案。
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
嗣後夥記或有别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内不許承受外,方許别承。
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照。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藔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幹,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枧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照。
一、批明:延請圳藔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胡塗答應。
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衆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照。
一、批明:内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
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
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
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違約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應收三石二鬥,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吳光裔 并代筆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攤,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照。
夥記吳裱、蕭流、陳禮、張石成、廖禮參、林三易 第二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锺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瑷等。
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衆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氵陰〉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
初時系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
茲因水不敷■〈氵陰〉,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氵陰〉水佃戶哓哓不一。
漢等傳齊再議,将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内自己津斂。
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将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餘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
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
如有銀不付用者,又複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銷。
此系衆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約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銷合約,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戶内之人倘有滋事争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内争執者,與衆等無幹,立批。
再批明:将來經收水租辛勞并工腳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内,将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内注銷,複行争執者,系本股内之事。
若交衆注銷,複向争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鐘書奎天字号八名,吳雲漢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陳樂瑗和字号二十名。
此交北增執照,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約字人吳雪漢、锺書奎、劉連俊、董北增、陳樂瑷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嶽、林治、林竈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
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周。
衆佃欲鸠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緻田地抛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
爰集衆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
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
至道光元年,衆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
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
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
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谷二石四鬥,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谷二鬥,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谷二石六鬥,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
其水租谷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
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幹佃人之事。
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幹圳主之事。
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系佃人自修。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照。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内,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衆佃人同商議,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衆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内佃份土内,任從圳主改移,不得争執,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照原完納,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見人結首賴嶽 代筆人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林治、吳起鳳、陳寞邦、賴嶽、康景安、林竈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于鹹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枧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
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幹,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幹,俱于所帶上手佃約字内載明。
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将該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
但圳底概系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贌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
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照。
鹹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
緣林兩協父于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艹〈束刂〉〉仔侖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侖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
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
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鸠集衆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
林兩協即将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采枋料、工資、日食等事。
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
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争長競短。
此系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遊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岩、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于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鬥。
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
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谷六鬥。
除各股向自己結内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谷。
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争,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複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号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谷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
議定将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
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谷三石三鬥。
總計水租谷若幹,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幹,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
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緻有弊。
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诿。
此系公同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照。
批明:約内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遊日、簡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爺千秋,于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照。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遊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阄簡勇、陳奠邦、遊日、吳順;二阄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馬援、沈開成。
自甲戍年起,周而複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内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照。
簡勇、遊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内名額:江漢、遊桃、蕭通、遊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内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
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系簡勇收存。
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緻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
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谷二石。
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約,每份租谷六年完納,批照。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号,各執計集團圓,批照。
第三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鸠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圍田畝。
我員山仔莊結内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
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
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
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系交遊日收存。
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遊日十份,遊宗貴一份,遊添三份,遊宗健一份,遊燕二份,遊記二份,遊秤二份,遊德捧二份,遊德祟四份,江漢六份,江媽佑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
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幹,對佃份收。
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系交遊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诿,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日。
公見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遊迎來 知見人簡勇 同立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 (以下十五名聯署) 第三三招股夥合約字 同立招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藔莊等處,自曆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衆佃戶前來墾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
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衆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谷四石,埤長谷四鬥。
秀即招冰,禀請縣主存案。
随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
後将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長較短。
但恐曆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诿。
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夥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恒記印)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内人等。
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産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穑者也。
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并作枧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
前我衆佃華等,于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
續衆戶衆人力不齊,财本不敷,将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抛荒誤課。
是以衆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号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
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
同衆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鬥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濕冇。
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與衆佃無幹,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遊泥。
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系我衆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系我衆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緻圳主工本受虧。
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
早季收粟二石一鬥,晚季收粟九鬥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各結内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衆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前衆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鬥,計粟□鬥。
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内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開築至四結份尾。
至于逐年修圳至結份頭,系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人衆佃林華、簡桃、林青、魏建安、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
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
茲成等結内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鸠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及一二,以緻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
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
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别,成等頭結圳路近便,衆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将水塞絕,禀官究追。
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衆佃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早季納二石一鬥,晚季八鬥,系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幹圓好粟,兩平民鬥,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幹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曆年大圳系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林日朗 圳戶吳開成、邱德賢 佃人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将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等。
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
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号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佥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
和等結内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鬥。
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幹圓好谷,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
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借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禀官究追。
其曆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系圳戶修理。
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系各結佃人自修。
所有曆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谷二鬥,應系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幹。
此系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内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将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
綠蘭地收入版圖,蒙分府憲準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
候等佃衆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内佃衆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
于是具帖佥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
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配納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幹圓好谷完納,取給完單為憑。
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谷二鬥,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
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照納水租。
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借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
其大公圳一條曆年修理,系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
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曆年凡應修葺之處,俱系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幹。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公見人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萬長春、陳興、陳維桃、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并配納水租。
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隐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系小可,即無難于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衆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緻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緻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
惟每甲官丈,應于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
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禀追,均無後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遊阿廣,同衆佃友等。
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
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
其水租谷,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幹淨谷二石二鬥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
定早季谷納一石二鬥二升,晚季納谷八鬥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挂欠升合,納完單為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衆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
有現耕成田者,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照。
一、議:曆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幹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
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衆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贻誤衆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照。
一、議:曆年水租谷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衆公罰,批照。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衆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餘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夥食、工資,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幹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同立合約字圳戶金大成 結首石沙 佃友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遊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豔、林性懷、遊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
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升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
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
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
但礙衆佃大多,難以鸠集,爰相佥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
圳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
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濕冇。
作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難。
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
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
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将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衆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
保此埤頭、圳底的系衆佃自置自鑿,與别人無幹。
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
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系圳戶自當理清,不涉衆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
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魏德輝 為中人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
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
圳道原系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
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
迩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
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
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幹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此系同場妥議,衆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并條議列明于左是實,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谷二鬥,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争執圳戶讨水等情。
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聯署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衆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
衆議欲各自鸠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
爰是衆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
當衆議定,就于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
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緻害衆佃禾苗。
至于小圳,衆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幹圳主之事。
衆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鬥,限定早七晚三,照市鬥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
其谷務要搧淨幹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憲究追納清。
至于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
此系課圳衆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衆佃,各收執永遠存照。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鬥,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内,後日不得争多減少滋事,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聯署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闆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衆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鸠集衆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夥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
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鬥,清風幹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許灌溉。
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幹甲,其該佃人應将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照。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衆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鬥,批照。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聯署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遊連光、賴嶽,同衆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
緣連等結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
隻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抛荒多年。
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衆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
當日公議,曆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谷四石二鬥,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幹淨兩平鬥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
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禀官究治。
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禀究。
此系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遊連光、賴嶽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
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開,不幹圳戶之事,批照。
一、議:丈納水谷,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鬥完納,批照。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别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約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甲完納水谷。
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谷四石二鬥,不敢異言,批照。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幹佃人之事。
至于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照。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谷。
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将該份荒埔丈納水谷,批照。
一、議:批明暨前年衆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照。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贻誤大衆;如有不遵者,聞衆通知,圳戶頭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
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衆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占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占工資谷一石二鬥。
前約叙明,由來已舊。
祗因該陂頭系與柴圍莊佃衆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緻三十九結莊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
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
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谷計四石二鬥,永遠免貼。
至吳梓隆于富前憲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谷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讨。
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谷,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
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禀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
惟吳梓隆有承父吳占,同佃衆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
此系衆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
此系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缵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楓 第四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
高同衆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
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
衆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鸠集衆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
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是以衆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準佃等另行佥舉正直之人。
惟張興、徐番、林緻等為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夥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
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谷二石五鬥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
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争。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衆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五丈為界,内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
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内,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
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衆佃齊築,自備夥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谷二鬥。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
又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内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釣抛網。
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
又約定工本谷二季,衆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鬥通行。
照。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納工本谷一石零五鬥,十八年每份納谷二石四鬥,十九年每份納谷二石五鬥。
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期,照田甲聲完納,照。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侖一面向坡内,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
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長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
又議:巡圳系細人自理,不幹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觀其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枧、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
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務以外,坡長之事。
界内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鬥為工資,永遠收貯。
此系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衆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緻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範有、範經、範阿謙、送南阿、範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系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
隻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
議請詹阿阙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
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
随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範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
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
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别房親疏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銀清楚,立批為照。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沈源芳 為中人謝阿寶 在場見人範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謝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
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系衆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幹圳戶之事。
今因頂五結尾衆佃埔地乏水灌蔭,佥請圳戶于十四
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
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當事吳建隆、柯夢化、蔡日新、鄭登義 代筆人柯淩筆 佥立築圳合約字吳昌記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赓、葉振旺、賴德永等。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
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系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
至其陂匠辛勞工谷,人番一體按照舊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
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
其圳匠水甲辛勞工谷,系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複控占田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汴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沖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系莊衆鸠資,與社番無涉。
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緻滋争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戲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聯署。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
緣五圍、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龜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郁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鐘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禦洋匪,就地墾辟,以資糧食。
經有成田園,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沖割崩壞,無人修築,以緻田園荒蕪。
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内,鄉勇首劉光疵等邀衆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衆佃灌溉各份田園。
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谷四石。
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
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随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
至将來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餘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
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紙存照。
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内興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
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
是以光疵将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幹諸夥之事。
閣自額,并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
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将自己二股内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厘零。
張元官經照數交閣收訖。
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
自今以後,曆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
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系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幹約内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阄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該納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請約,系張閣現收字,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康伯修、吳日、張閣 同立合同約字人張元、林彪 第二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号,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為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衆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
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
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為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
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
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衆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内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诿,緻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
如有股内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幹,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将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約字人王臘 簡懷苑、陳奠邦、賴陽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
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為圳道,并備辦料本,架造浮枧,張設戽極水汴等項。
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谷二石;餘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谷四石。
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複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
是以懇托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将圳按作十股。
茲因各佃無力鸠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雇工開鑿,衆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谷三石二鬥。
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
所有現在買地、造枧、傭工、開圳一切内外費用,俱系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谷,除修傭圳道埤頭。
起蓋圳藔雜項費用外,尚餘實谷,不論多少,俱系賢與珍等對半均分。
此系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衆佃認納水租谷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照。
再批明:夥記内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
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
于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衆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将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複修築埤圳疏浚大條灌溉。
内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衆股均本攤出。
祗因被林彪等霸占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光裔掌管在案。
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
嗣後夥記或有别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内不許承受外,方許别承。
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為照。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藔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幹,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枧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照。
一、批明:延請圳藔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胡塗答應。
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衆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照。
一、批明:内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
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
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
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诿情弊;如有違約者,将伊本股份内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應收三石二鬥,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吳光裔 并代筆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内抽出半股分攤,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照。
夥記吳裱、蕭流、陳禮、張石成、廖禮參、林三易 第二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锺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瑷等。
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衆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氵陰〉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
初時系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
茲因水不敷■〈氵陰〉,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氵陰〉水佃戶哓哓不一。
漢等傳齊再議,将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内自己津斂。
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為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将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為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為元帥爺香祀,餘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
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
如有銀不付用者,又複奸玩不出者,即将分名注銷。
此系衆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各股内收此合約者并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于股外之人,公同注銷合約,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戶内之人倘有滋事争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内争執者,與衆等無幹,立批。
再批明:将來經收水租辛勞并工腳等,即于水租内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内,将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内注銷,複行争執者,系本股内之事。
若交衆注銷,複向争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鐘書奎天字号八名,吳雲漢地字号七名,童北增人字号十五名,陳樂瑗和字号二十名。
此交北增執照,共十五名人字号。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約字人吳雪漢、锺書奎、劉連俊、董北增、陳樂瑷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嶽、林治、林竈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将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
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沖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周。
衆佃欲鸠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緻田地抛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
爰集衆佃商議,各甘願簽請得吳惠山出首為埤圳主。
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
至道光元年,衆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
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為埤圳主。
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
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谷二石四鬥,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谷二鬥,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谷二石六鬥,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
其水租谷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濕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濕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禀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
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幹佃人之事。
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幹圳主之事。
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系佃人自修。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公議約簽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為埤圳主是實,再照。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内,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衆佃人同商議,或禀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衆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内佃份土内,任從圳主改移,不得争執,核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照原完納,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見人結首賴嶽 代筆人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林治、吳起鳳、陳寞邦、賴嶽、康景安、林竈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于鹹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枧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
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幹,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幹,俱于所帶上手佃約字内載明。
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将該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
但圳底概系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贌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
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照。
鹹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
緣林兩協父于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艹〈束刂〉〉仔侖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侖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
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
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為首,鸠集衆佃,相幫合為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
林兩協即将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采枋料、工資、日食等事。
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诿。
至于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争長競短。
此系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
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遊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岩、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于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簽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鬥。
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
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谷六鬥。
除各股向自己結内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谷。
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争,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複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号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谷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
議定将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
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谷三石三鬥。
總計水租谷若幹,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内得水租谷若幹,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
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于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緻有弊。
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诿。
此系公同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照。
批明:約内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遊日、簡勇之股内,批照。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内福德爺千秋,于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照。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遊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阄簡勇、陳奠邦、遊日、吳順;二阄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阄茂生、邳岩、郭馬援、沈開成。
自甲戍年起,周而複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内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照。
簡勇、遊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内名額:江漢、遊桃、蕭通、遊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内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
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系簡勇收存。
每年定于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緻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厘。
如每份八分四厘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谷二石。
至于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厘者,仍照原約,每份租谷六年完納,批照。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号,各執計集團圓,批照。
第三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鸠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圍田畝。
我員山仔莊結内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
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
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
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為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侪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系交遊日收存。
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遊日十份,遊宗貴一份,遊添三份,遊宗健一份,遊燕二份,遊記二份,遊秤二份,遊德捧二份,遊德祟四份,江漢六份,江媽佑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
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幹,對佃份收。
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系交遊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诿,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日。
公見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遊迎來 知見人簡勇 同立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 (以下十五名聯署) 第三三招股夥合約字 同立招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藔莊等處,自曆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衆佃戶前來墾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
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衆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谷四石,埤長谷四鬥。
秀即招冰,禀請縣主存案。
随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
後将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将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争長較短。
但恐曆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诿。
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夥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為己業,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恒記印)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内人等。
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産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穑者也。
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并作枧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
前我衆佃華等,于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
續衆戶衆人力不齊,财本不敷,将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抛荒誤課。
是以衆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号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為東勢埤圳主,永為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
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
同衆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鬥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濕冇。
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與衆佃無幹,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遊泥。
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系我衆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系我衆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緻圳主工本受虧。
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
早季收粟二石一鬥,晚季收粟九鬥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各結内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衆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前衆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鬥,計粟□鬥。
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内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開築至四結份尾。
至于逐年修圳至結份頭,系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人衆佃林華、簡桃、林青、魏建安、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濕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
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
茲成等結内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鸠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及一二,以緻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
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
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别,成等頭結圳路近便,衆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為憑,永為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将水塞絕,禀官究追。
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衆佃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早季納二石一鬥,晚季八鬥,系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幹圓好粟,兩平民鬥,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幹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曆年大圳系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林日朗 圳戶吳開成、邱德賢 佃人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将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等。
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
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号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佥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
和等結内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鬥。
早七晚三,分為兩季,佃人自備幹圓好谷,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為憑,不敢短欠。
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借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禀官究追。
其曆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系圳戶修理。
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系各結佃人自修。
所有曆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谷二鬥,應系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幹。
此系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内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為浚源、漢水兄弟等為公業,理合将逐張單契批明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
綠蘭地收入版圖,蒙分府憲準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
候等佃衆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内佃衆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
于是具帖佥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
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為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配納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幹圓好谷完納,取給完單為憑。
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谷二鬥,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
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照納水租。
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借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
其大公圳一條曆年修理,系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
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曆年凡應修葺之處,俱系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幹。
此系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公見人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萬長春、陳興、陳維桃、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并配納水租。
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核算,庶無隐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系小可,即無難于修理;苟溪頭被沖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衆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緻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緻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
惟每甲官丈,應于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
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禀追,均無後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遊阿廣,同衆佃友等。
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
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為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為己業,收取水租。
其水租谷,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幹淨谷二石二鬥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
定早季谷納一石二鬥二升,晚季納谷八鬥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挂欠升合,納完單為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衆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
有現耕成田者,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照。
一、議:曆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幹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
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衆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贻誤衆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照。
一、議:曆年水租谷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挂欠;如有挂欠者,就挂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衆公罰,批照。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衆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餘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夥食、工資,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幹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同立合約字圳戶金大成 結首石沙 佃友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遊厚日、吳蘭、吳同、張啟豔、林性懷、遊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峰。
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升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
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
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
但礙衆佃大多,難以鸠集,爰相佥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峰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
圳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于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為例。
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濕冇。
作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诿刁難。
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為例。
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洩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峰及子孫永遠執掌。
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将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衆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
保此埤頭、圳底的系衆佃自置自鑿,與别人無幹。
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峰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
至于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為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系圳戶自當理清,不涉衆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峰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
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诿,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李元峰(依稿) 代筆人魏德輝 為中人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秘、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
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
圳道原系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
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
迩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為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
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
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幹搧淨完納,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
此系同場妥議,衆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并條議列明于左是實,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谷二鬥,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争執圳戶讨水等情。
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聯署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衆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
衆議欲各自鸠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
爰是衆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為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
當衆議定,就于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
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争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緻害衆佃禾苗。
至于小圳,衆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幹圳主之事。
衆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鬥,限定早七晚三,照市鬥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
其谷務要搧淨幹圓,不得濕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禀憲究追納清。
至于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于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
此系課圳衆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
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衆佃,各收執永遠存照。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鬥,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内,後日不得争多減少滋事,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聯署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闆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衆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鸠集衆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夥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
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鬥,清風幹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将水塞住,不許灌溉。
倘圳主不能雇透,系何佃田甲若幹甲,其該佃人應将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照。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衆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鬥,批照。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聯署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遊連光、賴嶽,同衆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
緣連等結内,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
隻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抛荒多年。
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衆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為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
當日公議,曆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谷四石二鬥,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幹淨兩平鬥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
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禀官究治。
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為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禀究。
此系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遊連光、賴嶽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
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開,不幹圳戶之事,批照。
一、議:丈納水谷,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鬥完納,批照。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别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約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甲完納水谷。
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谷四石二鬥,不敢異言,批照。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幹佃人之事。
至于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照。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谷。
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将該份荒埔丈納水谷,批照。
一、議:批明暨前年衆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照。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贻誤大衆;如有不遵者,聞衆通知,圳戶頭家禀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
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衆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占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占工資谷一石二鬥。
前約叙明,由來已舊。
祗因該陂頭系與柴圍莊佃衆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緻三十九結莊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
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枧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
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谷計四石二鬥,永遠免貼。
至吳梓隆于富前憲任内,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谷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讨。
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谷,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枧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
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禀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
惟吳梓隆有承父吳占,同佃衆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
此系衆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
此系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缵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楓 第四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
高同衆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
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硗,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
衆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鸠集衆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
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為之,謂之何哉!是以衆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準佃等另行佥舉正直之人。
惟張興、徐番、林緻等為人正直無私,能為圳首,自備工資、夥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
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谷二石五鬥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
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枧、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争。
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一、批明:衆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五丈為界,内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
大圳底并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内,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
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衆佃齊築,自備夥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谷二鬥。
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枧、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
又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内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内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釣抛網。
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
又約定工本谷二季,衆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鬥通行。
照。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内出水,每份納工本谷一石零五鬥,十八年每份納谷二石四鬥,十九年每份納谷二石五鬥。
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期,照田甲聲完納,照。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侖一面向坡内,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
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長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
又議:巡圳系細人自理,不幹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将大湖界内觀其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枧、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
三十工以内佃人自理,其多任務以外,坡長之事。
界内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鬥為工資,永遠收貯。
此系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衆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緻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範有、範經、範阿謙、送南阿、範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系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
隻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辟大路,引水通流灌田。
議請詹阿阙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
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
随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範家田為界,南至武荖溪口為界,北至湳溝為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
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
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别房親疏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内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銀清楚,立批為照。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沈源芳 為中人謝阿寶 在場見人範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謝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
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系衆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幹圳戶之事。
今因頂五結尾衆佃埔地乏水灌蔭,佥請圳戶于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