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埤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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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規定
第二之一碑文
第二之二甘結狀
第二之三谕示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第三谕示
第四之一碑文
第四之二禀呈
第五之一和解書
第五之二和解書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第七墾佃批字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第八之三土地台帳謄本
第九之一谕示
第九之二谕示
第一○呈及批
第一一碑文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第一三合約字
第一四合約字
第一五谕示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第二○朱單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第二二合約字
第二三合約字
第二四合約字
第二五合約字
第二六合約字
第二七合約字
第二八合約字
第二九合約字
第三○ 合約字
第三一合約字
第三二合約字
第三三招股夥合約字
第三四請約定
第三五合約字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第三八合約字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第四二約字
第四三合同約字
第四四合約字
第四五合約字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合約字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第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谕示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谕示
第五二之二谕示
第五二之三谕示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第五七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第六○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第六五谕示
第六六之一杜絕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憑單字
第六六之三賣舊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第六七合約字
第六八之一合約字
第六八之二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第六八之八賣埤長契字
第六九贌耕合約字
第七○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第七一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墾田約字
第七三給墾約字
第七四請帖約字
第七五合約字
第七六合約字
第七七簽舉陂長合約字
第七八合約字
第七九合約字
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第八一保贌埤字
第八二招贌水圳合約字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退頂辦字
第八五出贌字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第八七谕示
第八八移文
第八九谕示
第九○谕示
第九一執照
第九二執照
第九三執照
第九四谕示
第九五胎借銀字
第九六規約字
第一規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于己業地内費用工力,挑作池塘潴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占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
若于公共江河、川澤、溝渎築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
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禦史奏:竊放塘水灌田,緻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
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産内獨出已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拟。
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占,緻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
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争奪。
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着本管鄉保、族正、裡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谕。
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争私控。
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闆;聚衆報械混争奪者,将首犯枷号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闆;其随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闆。
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闆,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并吊驗契據。
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
案蒙欽命巡按台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傅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鑒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
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樸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
及東保墩仔、秦廷鑒、張亨生等經就樸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将該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
随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樸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
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複起争端,緻幹嚴究。
查批,該業戶等均于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遊,忽于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緻起争端。
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釁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
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辄肆曲防校計。
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
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占賣灌起見,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樸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
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诿,亦不許埤長人等借端索騙;違者重處。
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緻幹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
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複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準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将原保原開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于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
仍當場面谕;嗣後毋許混争,緻生事端。
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
準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
為此,示仰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拿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戆,在枋藔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緻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幹涸,紛紛争控,緻令填塞圳道。
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戆,所開兩圳已曆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
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
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幹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
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複引灌一晝夜。
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
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争多競寡,緻滋事端。
張廷材,即張戆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系情讓。
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
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着各具結完案。
自此定斷以後,永不準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
并着遵照大肚堡衆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谕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台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禀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争水滋鬧一案,當經劄饬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禀複。
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衆絕流等情覆控,并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并着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谕息事。
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
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盡可法開浚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
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争端,緻幹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貼。
曉谕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内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戆,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因被台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戆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複再灌一晝夜。
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準,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
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台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戆,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
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複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
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谕示 欽加五品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西保裡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伥建育,暨埤衆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升、鄭春芳、張善、黃■〈亻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盤等佥同台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
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
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曆久不紊,蒙場谕候提訊斷等因。
讵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谕,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佥墾恩準出示曉谕安農沾叩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佥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佥禀,并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佥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
茲據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争,緻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保西裡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争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緻滋事端。
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給。
第四之一碑文 特調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
幹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餘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
其一小條系屬三張廍莊,又一大條系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
去年十二月内,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渎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
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吊記各犯。
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鬥四升零,又納饷銀二十二兩四錢。
又據龍肚莊民塗伯清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鬥五升零。
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幹盛等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廍完納饷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
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
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
至鹽樹腳莊民并無霸絕水源,占住圳路,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争水處所已着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
蒙此,合行勒石永禁。
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洩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
第四之二禀呈 具公禀:港西上裡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鐘阿盛、保正鐘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壇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辟以來,曆年與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因此水事鬥殺争訟。
至幹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台灣府正堂餘劄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
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
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壇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龍肚之圳水。
夫我龍肚之圳水系灌溉龍肚、中壇、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緻害我莊已成之水利。
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緻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鐘天福 彌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壇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書 和解書麟洛區莊長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藔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曆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聲分流。
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架起水■〈土叚〉,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
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燒八莊之水盡數争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奪回火燒等莊。
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
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緻争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内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
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
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争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裡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裡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
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老埤區人民紛争灌溉,以緻龃龉不休。
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
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镖莊方面着手。
其上遊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系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
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别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争。
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
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
内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裡撓,南至多毛甯,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
另有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萼家并溝,西至溝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
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系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
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
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為坑溝。
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
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産者二。
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為水道,漂播種為浮萍,年崩月削,遂緻田租無征,而丁饷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
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老一。
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
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荜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
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裡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于民者又一。
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将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将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
于是将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
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并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饷。
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
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坑溝、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
原帶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氵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
祗因前佃開辟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願一并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
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并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
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
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辟耕種,永遠為己業,曆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
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
至有上手來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
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别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衆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
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内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岚、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起英,即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内埤一口,帶牛挂份,并自建築瓦屋一座,号曰震益豐公館,帶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豐裡。
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豐裡,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内。
此兩宗合共震益豐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厘。
又買過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豐裡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東至頭湖侖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侖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
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厘,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厘;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厘,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厘。
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别需,是以兄弟相議,将此田園三宗并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内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
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随将此前載田園三宗并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典限至八個周年為滿,聽岚、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并清還。
倘在年限中内,果實若逢制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岚、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制糖會社。
價數盈绌,乃岚關系,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
至于贖賣之日,若有損礙佃人五谷種子肥糞,該岚坐當清楚。
如将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岚、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幹順記之事。
岚、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幹,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礙,岚、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幹。
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于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廳禀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争管此業,岚、銘随即出頭理較,并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幹順記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并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
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并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戆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照。
内添「廍」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吳氏 書寫人(鄭雲岚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鄭雲岚、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鄭雲岚、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裡馬椆莊内連溪蔗湖及新豐裡莊墘被溪沖陷未浮複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
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并公館佃居屋地。
又糖廍一張,帶牛份十挂,又帶公館内器椇及廍内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契後。
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号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厘。
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廍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侖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其新豐裡莊墘浮複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
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為界。
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将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内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随将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内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并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岚、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
保此各田園等項果系是岚、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又無滞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岚、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幹買主之事。
至于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廳禀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争管此業,岚、銘随即出頭理較,并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并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并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岚 立賣斷根契字人鄭雲、銘 書寫人(鄭雲岚自筆)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廍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糧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帳謄本 (一)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裡名:外新豐裡。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厘八毫五絲。
一、業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裡名:外新豐裡。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厘四毫零絲。
一、業主:台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第九之一谕示 盡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谕饬事。
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禀稱:保内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裡,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蔡莊等處,毗連十餘裡,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谕等情,計粘圖說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禀辦理,除出示曉谕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将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
該生等仍将開竣日期禀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谕。
光緒八年正月日谕。
第九之二谕示 盡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禀稱:保内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裡,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藔莊等處,毗連十餘裡,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谕等情,計粘圖稅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禀辦理,除禀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藔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谕。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鬥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禀:公舉保内金慶源号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饬差到地查勘繪圖,禀複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内金慶源号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并有無違礙冒混?确切查明,繪圖禀複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禀繳谕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
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
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标、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
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禀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禀與繪圖,并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将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
應候據情谕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茲曉谕事。
照得台灣府諸羅縣安定裡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采埔也。
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藔莊并頂下大潭藔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水遠為界。
今此埔地系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
有得諸耆董及境内衆民人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
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于莊社田園、墳廬等項恐有沖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衆公議,再于幹隆十七年間,複與詹曉亭上控谕批在案。
後詹曉亭于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
周才等目擊不平,随同莊衆人等赴諸羅令佥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谕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經轉行遵照各在案。
此事業經寝息,乃幹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内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并訊去後。
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
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于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墳廬,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沖激及難以堵築之勢。
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隻傾一己之利,罔思衆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
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複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内,着令詹曉亭填塞舊圳,并準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
查此事纏訟不休,系詹曉亭等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
第許三瞽目笃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幹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
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
是否理合?詳清憲台批示饬遵等由。
蒙批:仰饬将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餘如詳行。
此徼行府,緣立将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鎮塞過緣由申報,以憑轉報等因。
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
照此,示仰安定裡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緻礙民居墳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着實指名,赴縣具禀,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幹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裡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内界埔地耗種為活。
茲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
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
按年早季應納大裡骨地租谷五石;其大裡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裡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
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裡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第一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衆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
衆番俱已甘願,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
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
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衆番亦不敢攔截流餘汗下之處。
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
此系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内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瑪蘭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
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緻該處田地抛荒,賠累課租。
茲榮同衆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
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榮同衆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
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谷二石,務于早季收成,交納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
并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将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衆佃公同呈官究治。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為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榮漢佃戶康安、張伯怡、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老婆 第一五谕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裡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準,并出示曉谕在案。
茲查該圳路山石将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
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
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
至于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
合行示谕,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将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幹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内。
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裡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
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随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辟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見并代筆人蘇文彬 為中人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李文德 貓都貴、田本 貓兒幹鄭眉井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藔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藔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锺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内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藔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
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張球 為中人黃宗午 代筆人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廖士檻、士腳、砌士興、就娘居、江正、天主、張新旺、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
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
其埤圳沖壞水谷,不幹檻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台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啟明 嘗思友有通财之義,古人之格言也。
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曆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獲之期,十無居半。
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
旋複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緻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
今眛許可,願将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
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實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
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
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緻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
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系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鬥。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谷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谷六鬥。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谷五鬥。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谷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黃幹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谷三鬥。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陳眛、吳漢槎、陳維城、吳啟明 為中保正陳臨 代書人陳祝平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
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
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
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
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鬥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衆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鬥正。
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
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
保此圳地系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内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筆人并中人簡玖 第二○朱單 是日彰化縣锺,當堂審訊斷谕結朱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曆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
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莊田畝乏水。
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枧,引水通行。
許德豐随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
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禀請給發谕戳,以為抵制地步。
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禀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
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争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内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
第埋涵過枧之處,系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系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
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準由陳玉石埋涵過枧,引水通行。
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随時修理,不準推诿。
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
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内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
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幹;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
一面出示曉谕,以杜争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谕。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佥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裡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衆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
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谷為本,而其所養谷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
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曆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争,有因争水而控訟。
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将見田主永歎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
我等爰是鸠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
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隐匿。
至若應用銀圓,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诿。
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恒賴以安全。
上可征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遊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于左: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
衆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衆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衆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衆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着跟,決不姑寬。
一、議:衆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衆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将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蔭入水份。
一、議:衆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谟、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
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
若于公共江河、川澤、溝渎築成渠堰,及于公共内地挑築池塘,占為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
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禦史奏:竊放塘水灌田,緻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
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産内獨出已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拟。
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借端圖占,緻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
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争奪。
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着本管鄉保、族正、裡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谕。
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争私控。
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闆;聚衆報械混争奪者,将首犯枷号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闆;其随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闆。
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闆,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争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并吊驗契據。
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為瀝陳苦情等事。
案蒙欽命巡按台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傅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鑒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
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樸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
及東保墩仔、秦廷鑒、張亨生等經就樸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将該犯分别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
随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樸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
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複起争端,緻幹嚴究。
查批,該業戶等均于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遊,忽于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緻起争端。
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釁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
又于第二埤内草席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辄肆曲防校計。
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
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為霸占賣灌起見,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樸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
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诿,亦不許埤長人等借端索騙;違者重處。
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緻幹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
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複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準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将原保原開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于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
仍當場面谕;嗣後毋許混争,緻生事端。
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
準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
為此,示仰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拿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戆,在枋藔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緻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幹涸,紛紛争控,緻令填塞圳道。
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戆,所開兩圳已曆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
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
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幹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
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複引灌一晝夜。
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
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争多競寡,緻滋事端。
張廷材,即張戆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系情讓。
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
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着各具結完案。
自此定斷以後,永不準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
并着遵照大肚堡衆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谕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谕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台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禀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争水滋鬧一案,當經劄饬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禀複。
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衆絕流等情覆控,并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并着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谕息事。
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
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盡可法開浚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
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龃龉,除立案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争端,緻幹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貼。
曉谕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内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戆,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因被台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戆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複再灌一晝夜。
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為準,别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為例。
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台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為被苗栗墩仔腳張戆,即張廷材等,為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
今當台灣府大人台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複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為例。
合具遵斷甘結字為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谕示 欽加五品銜、署台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西保裡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伥建育,暨埤衆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升、鄭春芳、張善、黃■〈亻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盤等佥同台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
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
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為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為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為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曆久不紊,蒙場谕候提訊斷等因。
讵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谕,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争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佥墾恩準出示曉谕安農沾叩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佥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佥禀,并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佥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佥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
茲據佥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谕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争,緻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保西裡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争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緻滋事端。
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給。
第四之一碑文 特調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為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
幹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餘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為三支。
其一小條系屬三張廍莊,又一大條系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
去年十二月内,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渎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
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吊記各犯。
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鬥四升零,又納饷銀二十二兩四錢。
又據龍肚莊民塗伯清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鬥五升零。
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幹盛等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廍完納饷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
為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
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為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
至鹽樹腳莊民并無霸絕水源,占住圳路,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台核示等緣由,蒙批:争水處所已着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
蒙此,合行勒石永禁。
為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内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洩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
第四之二禀呈 具公禀:港西上裡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鐘阿盛、保正鐘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壇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辟以來,曆年與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因此水事鬥殺争訟。
至幹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台灣府正堂餘劄谕: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
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
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壇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龍肚之圳水。
夫我龍肚之圳水系灌溉龍肚、中壇、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緻害我莊已成之水利。
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緻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鐘天福 彌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壇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書 和解書麟洛區莊長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藔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曆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聲分流。
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架起水■〈土叚〉,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
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争之弊,讵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将火燒八莊之水盡數争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将水奪回火燒等莊。
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盡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
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緻争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内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
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盡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
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争端也。
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裡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裡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
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老埤區人民紛争灌溉,以緻龃龉不休。
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
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镖莊方面着手。
其上遊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系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
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别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争。
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
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
内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裡撓,南至多毛甯,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沖崩,連及田園。
另有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萼家并溝,西至溝并溪,南至溪并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沖崩,亦連及田園。
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系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
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
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為坑溝。
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
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為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産者二。
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為水道,漂播種為浮萍,年崩月削,遂緻田租無征,而丁饷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
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老一。
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
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荜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薮,其利番者二。
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裡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于民者又一。
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為,旱娘等願将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将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内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為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并抽出。
于是将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托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
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為埤寮,并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饷。
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為界。
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坑溝、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号,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為界,西至大崩崁眉為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為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為界,四至号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
原帶小坑水并界内塘二口灌■〈氵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
祗因前佃開辟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将熟田取回,情願一并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托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辟成田,架造房屋居住。
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并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
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
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辟耕種,永遠為己業,曆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
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
至有上手來曆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
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别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衆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
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内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岚、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起英,即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内埤一口,帶牛挂份,并自建築瓦屋一座,号曰震益豐公館,帶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豐裡。
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豐裡,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内。
此兩宗合共震益豐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厘。
又買過林戆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内新豐裡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東至頭湖侖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侖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
其此宗因岚、行于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厘,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厘;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厘,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厘。
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别需,是以兄弟相議,将此田園三宗并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内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
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随将此前載田園三宗并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典限至八個周年為滿,聽岚、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并清還。
倘在年限中内,果實若逢制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岚、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制糖會社。
價數盈绌,乃岚關系,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
至于贖賣之日,若有損礙佃人五谷種子肥糞,該岚坐當清楚。
如将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岚、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幹順記之事。
岚、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幹,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礙,岚、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幹。
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于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台南廳禀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争管此業,岚、銘随即出頭理較,并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幹順記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并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
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并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戆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為照。
内添「廍」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吳氏 書寫人(鄭雲岚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鄭雲岚、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台南城内做篾街鄭雲岚、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裡馬椆莊内連溪蔗湖及新豐裡莊墘被溪沖陷未浮複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
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内二十二甲四分八厘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并公館佃居屋地。
又糖廍一張,帶牛份十挂,又帶公館内器椇及廍内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契後。
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号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厘,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厘。
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廍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侖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為界。
其新豐裡莊墘浮複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
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為界。
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将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内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随将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内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并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
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岚、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
保此各田園等項果系是岚、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内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又無滞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為礙,岚、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幹買主之事。
至于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台南廳禀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争管此業,岚、銘随即出頭理較,并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并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
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并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為中人王耀輝、吳雙桃、岚 立賣斷根契字人鄭雲、銘 書寫人(鄭雲岚自筆) 各器具列明于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廍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糧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台帳謄本 (一)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裡名:外新豐裡。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号: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厘八毫五絲。
一、業主:台南市内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台帳謄本 一、堡裡名:外新豐裡。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号: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厘四毫零絲。
一、業主:台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第九之一谕示 盡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為谕饬事。
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禀稱:保内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裡,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蔡莊等處,毗連十餘裡,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谕等情,計粘圖說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禀辦理,除出示曉谕外,合行谕饬。
為此,谕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将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
該生等仍将開竣日期禀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谕。
光緒八年正月日谕。
第九之二谕示 盡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禀稱:保内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裡,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藔莊等處,毗連十餘裡,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
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并為逐年雇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谕等情,計粘圖稅一紙。
據此,查開通圳溝為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禀辦理,除禀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擡高藔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谕。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鬥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禀:公舉保内金慶源号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饬差到地查勘繪圖,禀複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内金慶源号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并有無違礙冒混?确切查明,繪圖禀複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禀繳谕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
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
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标、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
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争,因将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禀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禀與繪圖,并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将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征取,不能因具禀在前,冀可混取。
應候據情谕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茲曉谕事。
照得台灣府諸羅縣安定裡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采埔也。
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藔莊并頂下大潭藔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水遠為界。
今此埔地系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
有得諸耆董及境内衆民人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
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于莊社田園、墳廬等項恐有沖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衆公議,再于幹隆十七年間,複與詹曉亭上控谕批在案。
後詹曉亭于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為貪肥裕益其子孫。
周才等目擊不平,随同莊衆人等赴諸羅令佥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谕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随經轉行遵照各在案。
此事業經寝息,乃幹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内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為灌溉,仍赴府控批縣并訊去後。
寝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确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
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為水田,于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墳廬,列于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沖激及難以堵築之勢。
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隻傾一己之利,罔思衆姓贻害,毋怪乎周才等與為角逐。
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複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将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内,着令詹曉亭填塞舊圳,并準周才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
查此事纏訟不休,系詹曉亭等四人為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
第許三瞽目笃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幹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拟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
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内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
是否理合?詳清憲台批示饬遵等由。
蒙批:仰饬将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餘如詳行。
此徼行府,緣立将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内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鎮塞過緣由申報,以憑轉報等因。
蒙此,除饬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
照此,示仰安定裡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緻礙民居墳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着實指名,赴縣具禀,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幹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裡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内界埔地耗種為活。
茲有漢親邱德賢孫托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
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并埔随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為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
按年早季應納大裡骨地租谷五石;其大裡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裡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
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裡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第一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衆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
衆番俱已甘願,随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
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
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衆番亦不敢攔截流餘汗下之處。
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
此系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内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瑪蘭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
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沖失,無可引水灌田,以緻該處田地抛荒,賠累課租。
茲榮同衆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
爰是公同托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榮同衆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
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谷二石,務于早季收成,交納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濕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
并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将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衆佃公同呈官究治。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為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為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榮漢佃戶康安、張伯怡、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老婆 第一五谕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裡社撫民分府吳,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準,并出示曉谕在案。
茲查該圳路山石将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
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
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
至于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
合行示谕,為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于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将圳路插簽,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幹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内。
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将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裡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
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
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随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辟成圳收租,永為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讨,亦不敢言找情弊。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見并代筆人蘇文彬 為中人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李文德 貓都貴、田本 貓兒幹鄭眉井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藔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藔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锺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升等,于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内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藔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
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于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張球 為中人黃宗午 代筆人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廖士檻、士腳、砌士興、就娘居、江正、天主、張新旺、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
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台。
其埤圳沖壞水谷,不幹檻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台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啟明 嘗思友有通财之義,古人之格言也。
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曆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獲之期,十無居半。
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
旋複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緻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财本。
今眛許可,願将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内,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
而城、漢等思此上為國計,下關民生,實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随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
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
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緻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
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系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
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為照,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鬥。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谷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谷六鬥。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谷五鬥。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谷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黃幹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谷三鬥。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谷一鬥。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陳眛、吳漢槎、陳維城、吳啟明 為中保正陳臨 代書人陳祝平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
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
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
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托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為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
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鬥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衆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鬥正。
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随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
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為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
保此圳地系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财帛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内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筆人并中人簡玖 第二○朱單 是日彰化縣锺,當堂審訊斷谕結朱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曆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
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沖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内五莊田畝乏水。
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為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枧,引水通行。
許德豐随邀同各課館謝為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
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為詞,禀請給發谕戳,以為抵制地步。
正在核辦間,即據謝為章等禀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
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争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内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
第埋涵過枧之處,系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系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
茲為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準由陳玉石埋涵過枧,引水通行。
其圳底如有漏洩崩壞,由陳玉石随時修理,不準推诿。
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為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為允其通融過水之租。
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内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
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幹;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
一面出示曉谕,以杜争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谕。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為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佥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裡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衆田主等,為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
竊謂民以食為天,食以谷為本,而其所養谷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為功。
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曆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争,有因争水而控訟。
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将見田主永歎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
我等爰是鸠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簽立合約。
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隐匿。
至若應用銀圓,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诿。
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恒賴以安全。
上可征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于含哺鼓腹之休,嬉遊于光天化日之下,讵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于左: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
衆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隐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衆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為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衆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衆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着跟,決不姑寬。
一、議:衆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衆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将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蔭入水份。
一、議:衆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谟、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為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
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