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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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碑文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第三 憑信字 第四 抽賣墳地字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第六 杜絕賣契字 第七 抽賣字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第九 收銀繳契字 第一○ 山批字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第一二 遜讓窨墳字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第一四 賣風水字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第一六 送墳地字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第二二 碑文 第一碑文 特調福建台灣府台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為據呈勒石示禁事。

    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谟、陳玉珂,陰陽學魏巽岩等呈稱:台郡南北義冢,概系沙土浮松,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

    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墳冢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躏,漸緻墳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恒有冢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恻。

    更有一種奸徒,綽号山塊,膽将碑石、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别瘗,将穴築窨轉售。

    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府陰陽學魏巽岩禀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并奉示禁在案。

    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

    伏讀謄黃上谕,窮民無力安葬,并無親屬收瘗,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冢,随時掩埋,毋許抛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

    今此鄉愚、奸匪贻害泉台,太幹法紀,寅等蒿目凄怆,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準示禁,饬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

    據此,查義冢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躏,庶免風雨飄淋,泉台飲泣。

    今據呈南北義冢,近有樵牧踐踏,漸緻冢穿棺現,殊堪怆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發指。

    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殷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

    除饬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墳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墳竊物,遷骸盜穴,益幹斬遣重罪。

    在爾匪徒誠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

    至義冢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

    自示之後,各宜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七年十月日,給勒于城南,着地保看守,毋許毀失,緻幹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賣風水地字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莊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田一所。

    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托中向與江水相議,将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執掌,擇日開築母墳,水亦不敢阻擋。

    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曆年如若帶納大租糧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幹。

    自此同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字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江水 為中人江阿糖 第三憑信字 文憑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

    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佑莊林典向求安墳,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内同抽出墳地,東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橫地同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墳。

    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銀十二元;其墳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孫不得異言生端。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字一紙,付執存照。

    其大契内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幹風水墳地之事。

    墳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

    其墳地餘任從賣主耕種收成。

    内墳地合共三穴。

     此墳内園一坵,系吳乖阄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元,吳乖願将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幹墳園之事。

    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筆人黃新徽 為中人李員 立憑信字人黃連、吳乖、吳仁 第四抽賣墳地字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

    于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

    今文元之孫鄭地基,于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其養父鄭向在此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