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墳墓

關燈
,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于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托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遠埋葬。

    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各三丈,立石為界。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随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墳地系王、雅等之業内抽出,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幹地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書人卓文紀 第五許允風水地字 立許允風水地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内有風水一穴。

    茲因東門内羊稠巷張元榮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墳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為界。

    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地随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

    口恐無憑,合立允許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為中人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張吽 代筆人吳吉 第六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興隆裡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父開墾茅埔一所阄分應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茅埔随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

    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阄分應份,與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典借他人,并無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盧爾德是、黃民、餘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黃座 知見人胞兄黃猷 代筆人胡允升 第七抽賣字 立抽賣字人興隆内裡前峰尾莊周知母,承嶽父姻祀。

    因嶽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裡埤仔頭莊李朝清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内抽出地在潭墘,以為墳墓之地。

    該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餘長,後三丈餘長,左三丈五尺餘長,右三丈五尺餘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為界。

    托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十五元,與知母修理嶽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

    所抽賣之地基内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變生事端。

    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照。

     光緒□□年九月日。

     立抽賣字周知母 抽賣證人劉篙 知見人妻篙 為中人劉允 代書人(自筆) 第八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裡廍後莊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邊南畔,土名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為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艹〈束刂〉〉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為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艹〈束刂〉〉并石丁為界,北至孫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茅埔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裡埤仔頭莊北門内餘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為墓地,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侄亦不敢遷移滋事。

    保此茅埔地一所系是根承祖父遺下阄分應得份額,與别房親人等無幹,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郭根 為中并代書人謝丕谟 第九收銀繳契字 立收銀繳契字大槟榔保北港街許吉順号,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侖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林大租二八抽的。

    今因本港摯友張輝南蔔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托中人林鉗面求。

    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議定照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随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蔔葬母墳,永為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