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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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為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為代書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複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奉憲經丈二甲零一厘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鬥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内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
界内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
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将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緻曆年祖祀無依。
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将此嘗業出售于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
盡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于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将闆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鬥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并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
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幹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并無債貸準折短少。
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上手來曆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滞等弊。
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内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隻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幹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幹承買人之事。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内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隻得自己界内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随意展築。
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
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鹹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見劉祖佑、劉振滾 說合中人劉琳娘、劉昌裕、羅春福、吳嶽昌 代筆汝昌 在場見族兄達昌、遠昌同收田價弟嶽昌、集昌、明昌、進昌、琦昌、六昌、奕惡、奕佑、奕魁、奕傑、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永昌、吳幹昌、吳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裡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
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
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
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
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概,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内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見侄燕麟 男鳴臯 中人锺坤清 代筆人锺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第二一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
今因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将此墳地出賣于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随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墳地系圹明求過,與他人無幹。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内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謝正中 知見人男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 第二二碑文 立碑記人張江缵,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
缵遂誠發心,即将鸠舍葬竹一墳,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墳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缵将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谷四石正舍之。
通事見缵陰功甚足,通事亦将陳、劉二項大租谷三石五鬥正同舍,落此為祭掃之資。
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争廢,立碑記為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為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為代書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複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為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奉憲經丈二甲零一厘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鬥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内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
界内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為界。
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将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緻曆年祖祀無依。
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将此嘗業出售于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
盡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于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将闆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鬥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并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
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
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幹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并無債貸準折短少。
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上手來曆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滞等弊。
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内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隻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幹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幹承買人之事。
此系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内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隻得自己界内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随意展築。
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龃龉阻滞。
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為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鹹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見劉祖佑、劉振滾 說合中人劉琳娘、劉昌裕、羅春福、吳嶽昌 代筆汝昌 在場見族兄達昌、遠昌同收田價弟嶽昌、集昌、明昌、進昌、琦昌、六昌、奕惡、奕佑、奕魁、奕傑、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永昌、吳幹昌、吳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裡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
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
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
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為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
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概,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内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見侄燕麟 男鳴臯 中人锺坤清 代筆人锺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第二一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
今因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将此墳地出賣于人,托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随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墳地系圹明求過,與他人無幹。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内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十一年四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謝正中 知見人男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 第二二碑文 立碑記人張江缵,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
缵遂誠發心,即将鸠舍葬竹一墳,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墳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缵将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谷四石正舍之。
通事見缵陰功甚足,通事亦将陳、劉二項大租谷三石五鬥正同舍,落此為祭掃之資。
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争廢,立碑記為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