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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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系二比甘願,冬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内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鹹豐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登料 為中人遊天龍 場見人母親陳氏、兄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轸 第一六送墳地字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号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内,踏出墳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

    因陳先覺母親楊氏别世,乏地埋葬,托中向招賢手内懇出此墳地為母親安身之所。

    即日随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随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為花紅之費。

    日後縱該墳地遠蔭子孫,财丁兩旺,俱系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墳地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墳地字内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筆人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陳松地 為中人陳梧相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 第一七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準市,有同周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

    其園作四份阄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劉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

    該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園系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市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交在别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為中人柯泰 知見人妻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周準市 代書人陳育英 批明:此業内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肴貪界。

    倘後如遷移,此地系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照。

     第一八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谟,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後因于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為田,曆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

    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丘。

    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并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

    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為界。

    曆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厘正。

    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

    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随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合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為照。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份田内有舊墳,如有遷移别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争奪,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