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海埔、溪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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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甲零一分,準予并給照谕,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照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照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附近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照完租,務須照界各管各業;某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準免請照,均不得藉端侵占,緻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饬查,或被指禀,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示。

    實貼曉谕 第一三谕示 谕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谕饬管業納租事。

    案查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随緣樂肋,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禀結并繪圖注說各前來。

    除批示并行縣知照,暨出示曉谕外,合亟谕饬。

    為此,谕仰該塭戶等遵照,務照所請甲數四至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争,緻幹查究,毋違,此谕。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谕。

     第一四谕示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台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為懇準示禁等事。

    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于道光七年間,遵奉前升道憲孔委員勘給武定裡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

    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

    第該處地勢逼海,最為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饷項恒苦無着。

    無奈,于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内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

    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

    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門,四草之内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谷,尚可畜養蚶蚝彌補饷項。

    于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平呈請,蒙批:仰委勘。

    經是年閏九月内,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照歸管又在案。

    茲經備資買放蚶蚝,在于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采捕,前血本饷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照白,呈懇恩準示禁附近莊民不準越界采捕,俾饷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着,沾感靡涯,切叩等情。

    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并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内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為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照根附卷。

    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谕示禁。

    為此,示仰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給墾界限,毋得混越采捕,緻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拿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一五之一書簡 敬禀者:案奉鈞劄,現在台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饬于清丈時逐一查明填注,以憑将來定賦時酌照增減等因。

    仰見憲台洞燭幾微,莫名欽佩。

    竊查台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薯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

    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饬各屬印委于清丈時分别查填,以憑酌照增減。

    除遵劄轉行并出示曉谕外,合将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禀乞爵撫憲大人察核批示。

    肅此寸禀,恭請崇安,伏乞垂鑒。

     第一五之二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行事。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禀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别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禀埔租一項,即照所議于清丈時分别查鎮入冊,此繳,等因。

    奉此,除分别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禀轉行。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别移饬各委員及紳士遵照憲批辦理,毋違,此劄。

     計粘抄禀一紙。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劄。

     第一六開墾字 立開墾字旗後莊人徐阿華,于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為業。

    船因風台逃入旗港。

    該旗一帶砂汕并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為簡便,先搭蓋一小草藔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藔在旗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光殁肆出。

    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

    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随置媽祖宮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衆境主。

    迨康熙三十年,成旗起荩,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占,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為界。

    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概不得假占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毀,決不徇私。

    并保此廟地系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等無幹。

    合立開墾字一紙,以存後代共鑒,杜絕争競之禍,俾永遠于無涯矣!照。

     康熙三十年正月日。

     立開墾字人蔡月 洪應、徐阿華、王光好、李奇、白圭、潘踄 第一七墾照 業主金協利,為分給墾耕事。

    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升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裡蘆竹侖中侖官丈浮複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為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

    茲據二十股内第一戶佃首蘆竹侖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侖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侖熟耕園一坵。

    田五分四厘;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

    給出王字第四十六号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

    其熟耕園從此為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谷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内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

    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抛荒拖欠,緻墊公項;如有等币,先将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将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禀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一八墾批開辟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辟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于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槟榔荖等。

    本社承祖遺下有未辟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籠隘門外土公侖,東至大侖分水為界,西至大港為界,南至港溝為界,北至坑分水透鲎穴外盡水為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

    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給墾耕作,公同議定瓊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

    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川林、海埔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與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為業。

    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争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辟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内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王陽 為中人李嘉賓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己力氏老婆、甘望雲、槟榔荖、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侖仔頂莊,東至水堀為界,西至荒埔為界,南至戴家厝為界,北至高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

    當日同中面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