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海埔、溪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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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墾禮八大元正。

    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将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谷二鬥。

    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内墾禮八大元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為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圹地契字人王毅記 第二○執照 佃戶執照 台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為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複埔地,蒙劄台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

    茲據鄭仔藔莊佃戶陳三前來領耕田園魚塭0甲六分七厘,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号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

    自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谷、雜子及魚蝦等号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

    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為憑。

    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抛荒短欠,并不得私自收成,緻累公項,以幹禀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将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将園塭插越召耕充抵。

    此系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禀官拏究。

    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贻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

    若欲将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将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将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

    合并聲明,此照。

     業主 萬益館給批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賣蚝埕契字 立賣蚝埕契人鳳山縣大竹裡旗後莊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蚝栽地一段,年納鹽埕莊大府蚝饷銀六分五厘,并納天後宮香油銀八分。

    埕在本莊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土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園岸,北至内溝墘,四至為界。

    今因乏項别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托中引就,将此蚝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保此蚝埕系戀先人開墾,與别房人等無幹;如有交加來曆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蚝埕地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道光二年元月日。

     代書人陳本生 知見子林宗 立賣蚝埕契人林戀 為中人許溪 第二二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買得葉爾端旱田并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内,土名坐在油車港西勢,東至掩溝尾為界,西至海墘為界,南至油車港溝為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唇為界,經中踏過界址明白。

    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别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與陳财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

    銀即日同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手收訖,就近創置。

    今思價值敷足,願将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為己業,曆年配納隆思莊劉鴻章戶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鬥正。

    其旱田埔園并無重典他人為礙;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

    此系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并上手司單印契共三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内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腳水溝為界,再照。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田鄰黃聖官 代書人鄭瀛洲 在見作中人吳教叔、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妹、劉林妹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裡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戆番阄分應份溪波園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厘正,坐落土名在灰磘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讨,願将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

    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園果系二賽私典過謝戆番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連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花月日。

     為中人謝正老 知見人林氏 立典契字人溫二賽 代書張振鳳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裡田尾莊顔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外石德明灰磘廍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

    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

    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

    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着時價銀五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園果系尚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驗。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為中人葉屋老 知見人妻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顔花尚 代書人歐清 第二五之一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于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内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侖直透為界,西至大海為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為界,北至油車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

    又于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

    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别創,爰将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曾協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将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辟田園為業,不敢異言。

    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此系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并繳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照。

     鹹豐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