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海埔、溪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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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為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

    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疎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将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準如所請,免征租息。

    除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

    為此,照給業戶石朝儀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藔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儀永遠印照收執。

     辟字第不列号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為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征饷事。

    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彌陀港與竹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内海,迩來浮複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征饷銀四兩,抵補缺饷。

    東至彌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并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闾田産。

    但未蒙準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德澤普被,使民無留餘之力,饷有式辟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饬房注冊,俾得管耕征饷等情。

    據此,查該處迩年因前峰港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鹵之地隻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份起科,完納饷銀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準此。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第八執照 執照 特授福建台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魏,為照給管納等事。

    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記具禀,詞稱:緣維新裡竹仔港口海邊,于道光九年新浮鹽坪一所。

    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饷,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曆今管顧數載。

    現在坪地稍高,左右并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饷。

    經據饷差張斌囑靜開築配饷,彌補無着。

    經赴台階禀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饷銀四兩正。

    靜情願備出工本,前去開築。

    茲靜遵谕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為始征饷,懇給印照,以憑掌管。

    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采捕,擾累課饷,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饷,恩準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饬承注冊征饷,并懇出示曉谕,毋許強徒采捕,以安生業,沾感切叨等情,并粘圖說一紙到縣。

    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禀,當經饬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新浮鹽埔一所,果系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饷,彌補無着等情。

    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谕并注冊征饷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塭戶黃靜記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準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饷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禀,以憑差拏嚴究。

    該塭戶亦不得侵占越界情事,緻幹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記準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日 銷 第九執照 執照 特授台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照開墾事。

    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後醫士林玑璋禀稱:大竹裡界内有海埔一段,東至大汕頭,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廟仔,南至孫、吳、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内港,現拟築魚塭,禀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升科納糧等情到縣。

    當經饬差查覆去後。

    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裡界内查明,林玑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并無妨礙等情,禀複前來。

    除批示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仰該業戶林玑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升科,配納塭饷,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玑璋準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第一○碑記 鼎建台澎軍功廠碑記 台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甯等号。

    巨者領運饷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面,是資蓋重務也。

    方今聖化照洽,海宇又安,鲸波鳗浪之間,高舻大艑所在間置,然于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

    動帑于藩庫,稽核于内部勿浮也。

    慎乃攸司,法纂備矣!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

    是有賴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從前承造承修每無常員,而專其任于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饬材者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莅局促,于課工簡料數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

    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

    複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

    其前為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為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為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為内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

    周樹木栅,并修葺天後宮及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于軍功相維系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

    通費洋镪二千五百有奇,經始于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

    是役也,匪僅為侈規模,新堂構計也。

    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

    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手經營,庶幾少盡厥職雲爾,是為記。

     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台灣府正堂蔣樞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日勒石。

     第一一谕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準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為開挖廠港經費等因。

    饬據台、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并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照,試墾完租,曆經各前道按年征收,以充公用各在案。

    本司道莅任,吊齊流水額征各項簿串,逐細查核,内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

    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緻。

    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征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

    除饬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台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曆年積缺,核與準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蚵殼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準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曆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憑。

    現在征收屆期,按照經征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征,即為不忙;如征不足數,限于次年上忙照額征補。

    各佃戶自宜将二十年以後舊缺并本年新額首先輸将,總以領給印串為憑,不準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征之戶隐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殼港曉谕 第一二谕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為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随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禀結,并繪圖注說各前來。

    除批示大小魚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