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海埔、溪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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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定例 第二 規定 第三 執照 第四 墾照 第五 執照 第六 執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碑記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之一 書簡 第一五之二 劄饬 第一六 開墾字 第一七 墾照 第一八 墾批開辟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第二○ 執照 第二一 賣蚝埕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第二五之四 贌曠地字 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第二七 墾照 第二八 谕示 第二九 谕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

    江西巡撫胡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升坍除」。

    嗣于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注冊定案。

    遇有淤漲,按照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升科,通行遵照」。

    于是,蘆洲有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為泥灘、為草塌。

    至于漸積成洲,然後納課。

    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

    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

    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照報坍先後,俾複其業,以完課額。

    至于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升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

    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以無課之沙灘等項混争撥補。

    請嗣後将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彙為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

    經部議覆,應如所請。

    凡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

    至于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升課,但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與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餘剩之地,若不量為準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複啟争端,情理殊未平允。

    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盡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将無課坍戶按照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

    仍嚴行各洲戶安分息争,一聽官撥分别辦理。

    疏上,得旨:「如議,行」。

     第二規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

    如屬淤漲之地,實系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迹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注冊。

    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

    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咨:各屬一切額征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第三執照 台字第一十三号,埔地八十甲。

     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

    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準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谕在案。

    茲據台屬武定裡墾戶林洪氏開出四至,呈請給照前來,合給執照。

    為此,照給墾戶林洪氏即便收執,将所請武定裡埔地一段,東自公館前王守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石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墘至公館前王守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為界,丈明甲數,準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于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

    俟該處園地成實,不緻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并将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氏收執。

     台字第一十三号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第四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

    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準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征收租息,以為修港之需。

    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别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

    除出示曉谕外,合行給照。

    為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将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

    每年統于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将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厘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号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第五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為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

    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準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谕在案。

    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恒德,即舉人張步蟾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

    為此,照給該墾戶張恒德,即舉人張步蟾即便收執,将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冢為界,西至海汕為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并八卦溝王爺港為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為界,四至為界,丈明甲數,準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于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為修港之需。

    俟該處園地成實,不緻水沖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隐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并将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張恒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墾戶張恒德,即張步蟾收執。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第六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為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

    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準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征完租息,以為歲修港道之需,曆經出示曉谕,準民請墾各在案。

    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劄饬委員督同差管清厘勘丈。

    旋據業戶禀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石時榮,蒙前道憲示谕,安平港道淤塞,饬着利等出資疏通。

    是以凜遵雇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鹹豐三年,逐歲修補,不緻洪水泛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

    前經蒙徐升憲洞悉勤勞,請兩院憲準将北畔港汕浮埔,免征饷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

    惟是各商均系内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石時榮出資最多。

    故此,利等議将埔地歸榮承管,業已禀荷前道憲批準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

    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李水生塭并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