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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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胎借銀字 第二 借銀狀 第三 胎借銀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約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銀字 第八 借銀單字 第九 胎借銀字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第一七 胎臘銀字 第一八 胎借銀字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第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一 胎借銀字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第二五 胎借銀字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銀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五三 轉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第五八 碑記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并帶棹挂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幾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床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床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床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對象。

    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讨難堪,乏銀還款,托中引就與鄭朝卿為胎借出大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

    該物面約二年内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異言。

    銀随交過,而物遂欲搬回。

    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

    至于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内塗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日。

    為中人李志記 為中人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吳佛 代書(自筆)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台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

    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八末。

    願将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并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并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并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為一宗,共三十紙,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

    限一年為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照、告示及領借銀狀。

    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為照。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裡,聲明為照。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将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内,聲明為照。

     一、該塭現贌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為照。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項,托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占五毫,逐月支清。

    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将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照。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

     為中保認人吳竈 立胎借字人陳棟記 代書(自筆)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内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将鳳邑承管湖仔内莊林屘麊份園一宗五紙,又将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号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

    限六個月為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将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

    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并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為照。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照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吳登旺 第五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侖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阄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丘■〈土叚〉、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内分明。

    今因欲銀别創,自情願将此田出借為胎,托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

    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周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

    銀還字還,兩不刁難。

    如若至期無還,願将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

    此乃二比甘願,并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廖天造 為中人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裡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阄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鬥,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完課,托中引就向本莊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厘,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将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亦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為中人黃能老、林顔 立胎借字人黃光英 知見人男三讓、三友 代書(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别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照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台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餘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将住居之厝契五紙,托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占。

    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并借字。

    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并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為中人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餘登賀 書寫人(自筆) 第八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托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将房中器具對象為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

    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對象。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認人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裡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内明白為界,并帶圳水灌溉充足。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随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為胎。

    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将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

    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并無重張挂借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并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内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于典田契内所贌租項,不論年冬豐兇,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為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号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

    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谷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号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将此田聽源興号起耕,另招别佃,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現耕認納郭書相 在場周代 為中郭媽生 代筆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郭怡興) 第一一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鬥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阖社番衆等。

    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鬥,因于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阖社番衆,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将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

    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并套出張章計圖霸占,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緻銀主無可收抵,疊禀縣主拘追。

    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

    今數年來,社衆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托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

    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别人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并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為中人李夢熊 為中人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裡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

    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鬥,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

    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鬥正,冬成之日,将手内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鬥,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

    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内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

    共貼利粟一石四鬥正,尚伸粟一鬥,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

    其利粟就字内口糧粟完納,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國珍 在場見人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裡社番婦林氏水涼、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阄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内詳明。

    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将此田園字據出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于陳老紅手内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

    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餘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