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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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
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
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阄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内。
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台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恺園。
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内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内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
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将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涉,其上手亦無來曆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并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内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内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闆桂 為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内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載明。
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谷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将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
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
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内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
今因乏銀要用,願将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号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内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谷七升,全年計利谷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并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谷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将租谷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
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
此系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内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照。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辘街陳合吉号,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辘街店後。
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内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
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八升行,共的利息谷四十石正。
至曆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将租谷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
其母銀限至曆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照借字内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合吉号有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号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為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号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
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
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引就與洗源号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
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照街例估價坐贖。
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并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内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啟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内,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
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
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内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
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内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為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
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為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内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讨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财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谷一鬥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谷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
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内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内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葉标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
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
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鬥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阄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内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
今因乏銀别置,将此田先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号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
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将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别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
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阄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阄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阄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内明白,年配納大租谷一九五抽的。
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将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
曆冬租谷多寡,此系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幹。
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阄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
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内原母,銀主不得刁難。
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并繳上手借字一紙,阄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照。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為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為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内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
今因乏銀别創使用,自情願将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周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
如周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将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為中保認人王阿暖 為代筆人郭叭币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照。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槟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内明白。
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号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谷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号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裡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阄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内。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借着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
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于本年冬至止。
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阄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為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内。
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台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恺園。
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内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為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業出借為胎,當日托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内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
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将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
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涉,其上手亦無來曆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挂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并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内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内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内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闆桂 為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内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将自有苗栗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為胎,其四至界址契内載明。
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谷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内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将此為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
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
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内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
今因乏銀要用,願将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号保存登記為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内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谷七升,全年計利谷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濕冇抵塞,并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谷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将租谷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
其銀本年為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
此系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内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照。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辘街陳合吉号,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辘街店後。
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契為胎,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内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
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八升行,共的利息谷四十石正。
至曆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将租谷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
其母銀限至曆年十月中為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照借字内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田系是合吉号有自置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貸借他人财物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号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為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号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
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
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為界,西至楊家為界,南至吳家為界,北至家叔厝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引就與洗源号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
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照街例估價坐贖。
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并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内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啟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内,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山托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
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
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内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
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内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為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托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
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為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内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置讨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财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
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谷一鬥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谷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
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内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内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葉标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
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
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鬥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阄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内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
今因乏銀别置,将此田先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号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
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将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别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
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阄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并繳阄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阄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内明白,年配納大租谷一九五抽的。
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将此田為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
曆冬租谷多寡,此系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幹。
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阄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
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内原母,銀主不得刁難。
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并繳上手借字一紙,阄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内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照。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為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為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内明白為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
今因乏銀别創使用,自情願将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周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
如周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将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為中保認人王阿暖 為代筆人郭叭币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照。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槟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内明白。
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托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号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谷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
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為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号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裡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阄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内。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借着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