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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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
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幹借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内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并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裡三十四号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厘,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
面約銀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谷六石二鬥,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谷十二石四鬥,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将母利若幹,将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照。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并付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蛲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内。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
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内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争。
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
着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衆番等。
今因日食難度,又挂欠他人債項,土目同衆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内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
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随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鬥,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
明約逐年六月曬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将利谷結價,并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
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
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
此系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内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鬥乃鬥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擺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枧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
茲因别置,托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
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谷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枧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
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
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枧,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
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照依各佃成規完納。
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照。
其承買水契帶連别業,不得并繳,又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照。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侄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内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
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曆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照。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為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竈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内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
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将此公店,竈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
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将竈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
如店無出稅者,照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竈等願搬移别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
竈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
保此瓦店系竈等兄弟承父阄分應得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竈等兄弟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并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竈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竈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内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
批明:于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
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
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
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鬥。
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将此田随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
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并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内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
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
其田甲聲并四處界址及水份并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内載明。
今因乏銀應用,将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谷一鬥,不得少欠。
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内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醜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
其田東西南北界址,并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内載明。
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将田出按,向得源發号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谷一鬥,不得少欠。
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醜)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厘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
情因此田于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
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
自按之後,将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于祀典經管為業。
其每年應納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内之事。
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幹祀典内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朱契系于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锺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
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内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将此田交于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
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并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曆不明,不幹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于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裡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厘,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
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
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谷九石六鬥,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将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将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欲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
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并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醜)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阄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水田并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内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
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谷一鬥,計共全年利息谷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谷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谷十一石。
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幹銀主之事。
保此田系和阄分應得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于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準,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
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别房人等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幹借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内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為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并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裡三十四号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厘,東至水圳為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為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為界,北至家朗田岸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
面約銀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谷六石二鬥,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谷十二石四鬥,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将母利若幹,将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照。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并付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為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蛲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内。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概無人承典,無奈,托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
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内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為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争。
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
着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衆番等。
今因日食難度,又挂欠他人債項,土目同衆番相商,托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内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
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随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鬥,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
明約逐年六月曬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濕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将利谷結價,并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
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
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
此系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内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為中并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鬥乃鬥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擺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枧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
茲因别置,托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
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谷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枧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
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
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築前港仔新枧,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
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照依各佃成規完納。
此系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照。
其承買水契帶連别業,不得并繳,又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照。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侄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嘉城内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
面限六年為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曆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照。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為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竈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内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
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将此公店,竈等兄弟應份一半,托中就與堂弟為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
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将竈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為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
如店無出稅者,照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竈等願搬移别居,付為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
竈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為政管掌。
保此瓦店系竈等兄弟承父阄分應得物業,并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等情,竈等兄弟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并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竈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為中人啟山伯、義開 執筆(竈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内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為胎,托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
批明:于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
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
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
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鬥。
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将此田随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
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不明為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并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内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為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
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
其田甲聲并四處界址及水份并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内載明。
今因乏銀應用,将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谷一鬥,不得少欠。
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内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醜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
其田東西南北界址,并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内載明。
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将田出按,向得源發号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谷一鬥,不得少欠。
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為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醜)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厘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
情因此田于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
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
自按之後,将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于祀典經管為業。
其每年應納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内之事。
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幹祀典内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朱契系于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锺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為界,西至溝尾為界,北至端仁兄田為界,南至開二兄田為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
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内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将此田交于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
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并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曆不明,不幹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
此系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系于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裡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厘,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為界。
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
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谷九石六鬥,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将該利為母再生利息,或将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欲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
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并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醜)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阄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水田并字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内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
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谷一鬥,計共全年利息谷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谷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谷十一石。
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幹銀主之事。
保此田系和阄分應得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于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為準,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