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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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阄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内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為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于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

    其田四至界址及曆年應納錢糧、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内明白。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鬥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

    其粟當曬幹,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濕冇,屆時自當照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将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别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

    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于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為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内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

    此系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并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内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為中人并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第四二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阄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

    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鬥一石五鬥,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鬥正。

    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處大租谷為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内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

    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并無估貨準折等情。

    當日三面言定,即将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鬥二石五鬥正,随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為據。

    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照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阄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幹,亦無重張質借為礙;倘有上手來曆不明,系昌并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内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内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将加伸大租谷二石正抵為遞年銀利。

    連字内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内共大租谷四石五鬥正,抵為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日。

     男朝芳(批筆) 為中人呂芳瑞 在場男衛朝芳 代筆人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贌小租谷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侖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内注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銀應用,願将此田園起耕為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内借出佛銀九十大元,并帶無利碛地銀一十五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随即将田園四址,交付銀主贌佃收租抵利。

    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一鬥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谷九石九鬥正。

    其田園議贌小租谷一十五石,分為兩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谷一十石零五鬥,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谷六鬥,并晚季谷四石五鬥,交還業主。

    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

    大租系業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

    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于八月前先送定銀為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并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内佛銀九十大元正,并帶無利碛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沈采堂 為中人葉埒 場見人□□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阄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勢八寶莊界内,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内注明。

    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内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碛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

    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鬥,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鬥,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

    如有鸠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

    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醜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為準,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阄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内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碛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鹹熙 為中人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 第四五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遊守欽、遊守度、遊守嘉、遊登科,同侄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遊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内詳明,并帶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于是兄弟侄等相商四思,願将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族親德成号,即阿添官手内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并帶無利碛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

    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足訖;随即将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贌佃收租抵制。

    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鬥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鬥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

    其田願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鬥正,仍對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

    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系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

    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為準,餘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保此業系是欽五房兄弟侄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帛,亦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侄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并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九百大元正,并帶無利碛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内帶破空是實,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為中人康可邦 知見人弟守湖 在場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遊守欽 遊守嘉、遊守度、遊登科 侄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阄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

    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内明白,并帶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水田字據付質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内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谷一鬥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二十四石正。

    逐年利谷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谷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

    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系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幹。

    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照田鄰比例而行。

    保此水田系榮兄弟有承父阄分應得之業,與别房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随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并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阄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棟梁 為中人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陳氏 知見人侄孫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阄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鬥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内注明。

    今因乏銀别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為胎,外托中引向許正觀手内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碛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二元五角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

    言約田無租,銀無利。

    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于八月前送定為憑,餘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并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内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碛地銀在内是實,再照。

     乙未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 第四八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钊,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厘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内明白。

    今因乏銀應用,外托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内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并帶佃人無利碛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

    即日将銀同中交钊親收足訖;随即将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

    所有大租及科派諸費,系是銀主理清,不幹業主之事。

    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

    如是要還,要将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并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号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钊同中親收字内母銀八十四大元,并收過佃人無利碛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日。

     知見并代筆人林星樞 為中人陳呂鳌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钊 第四九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裡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

    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為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枧頭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崁為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内明白。

    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鬥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厘四毛四絲正,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茲因乏銀别創需用,願将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托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碛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

    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

    其銀約借三年為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

    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餘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内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并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阄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内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壽卿 為中人□□□ 在場人長男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内五層蛇莊界内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内,自帶圳水通流充足。

    今因乏銀别創,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