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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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内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随即将田并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
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
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
收成之日,将租谷依時結價抵利并完課;不足,将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
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内添「注、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内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
其銀無利,其園無稅。
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
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
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幹黃綱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内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照,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内。
聲明:内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苎一應在内。
茲因公項告急,願将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内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正。
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
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苎果收抵利息并工資。
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
至于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為憑。
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
屆限,銀主将所完納串單及字内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苎,複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将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
倘此園若輪别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
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
屆期若欲備贖,定于是年八月中交定為準,餘俟冬至兩相交清。
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内無利碛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内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
其園依字照約内原贌議園租并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為憑,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
四至内竹圍或隘界并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将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内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
今因乏銀應用,将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珑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将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
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
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并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照。
又批明:店内酒竈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
至于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幹?批明契後。
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珑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照。
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于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
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内各有注明,并帶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并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于羅奇英手内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随即将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
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鬥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
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内扣除二十石正,于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
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照左右田鄰比例而行。
至于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幹。
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宜于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别人無幹,并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英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内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于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将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
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谷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谷一鬥正,計全年願貼利息谷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
其餘全年尚剩租谷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于借字内寫明炳據。
今成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托中向與林代官手内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
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谷一鬥正,計全年應納利息谷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谷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谷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
其餘除納利息谷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
倘風水為災,并年冬不順,亦照上下山鄰比例而行。
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并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内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内載明。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
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鬥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将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
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内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别生支節。
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别人無幹,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祯祥 為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
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谷二鬥,全年計共利谷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
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将田付銀起耕。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内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
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别生支節。
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内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贊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
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贊物業,與别房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并帶李贊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内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為中人胞侄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内大街境陳全記。
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
善哉言乎,人當敬之。
茲我全記于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将伊自置山園并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将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
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将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準,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
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将此業内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
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
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将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将來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雲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随即将田并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
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
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
收成之日,将租谷依時結價抵利并完課;不足,将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
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内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内添「注、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為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内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内,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與人為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
其銀無利,其園無稅。
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
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
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幹黃綱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内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照,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為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内。
聲明:内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苎一應在内。
茲因公項告急,願将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托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内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正。
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
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苎果收抵利息并工資。
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
至于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為憑。
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為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
屆限,銀主将所完納串單及字内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苎,複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将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
倘此園若輪别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
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
屆期若欲備贖,定于是年八月中交定為準,餘俟冬至兩相交清。
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内無利碛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内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
其園依字照約内原贌議園租并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為憑,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
四至内竹圍或隘界并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為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将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内明白為界,向記借出銀元。
今因乏銀應用,将該契托中轉向蔡珖珑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将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
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為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
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并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照。
又批明:店内酒竈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
至于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幹?批明契後。
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珑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照。
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為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于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
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内各有注明,并帶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并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為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托中引向于羅奇英手内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随即将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
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鬥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清楚。
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内扣除二十石正,于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
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照左右田鄰比例而行。
至于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幹。
其銀轉借,定六年為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宜于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為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
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别人無幹,并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為胎,亦無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英之事。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内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為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于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将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為胎。
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谷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谷一鬥正,計全年願貼利息谷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
其餘全年尚剩租谷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為完納課租等費,經于借字内寫明炳據。
今成因乏銀别創,願将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為胎質借,托中向與林代官手内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
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谷一鬥正,計全年應納利息谷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谷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谷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
其餘除納利息谷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為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
倘風水為災,并年冬不順,亦照上下山鄰比例而行。
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并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内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為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為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内載明。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田轉借為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
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鬥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将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
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内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别生支節。
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别人無幹,并無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内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祯祥 為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内明白。
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别創,願将此田再轉出為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
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谷二鬥,全年計共利谷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
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濕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濕冇及少欠升合,願将田付銀起耕。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内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
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别生支節。
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并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内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為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贊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内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
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
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
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贊物業,與别房無幹,亦無來曆不明為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并帶李贊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内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為中人胞侄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内大街境陳全記。
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為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
善哉言乎,人當敬之。
茲我全記于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将伊自置山園并帶山界龍眼一所為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将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
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将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為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将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于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準,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為嗣,以承祭祀。
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将此業内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為界,西至阮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溪為界。
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為界,西至阮家為界,南至溝為界,北至溪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赦還井記為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為嗣。
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為香祀,許歲不得擅将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财物,以絕井記之香煙;倘将來若有他人出首争收者,此碑記為憑,庶無後患乎!雲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