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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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谕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轉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獻業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執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三三 轉典契字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第四○ 繳典契字 第四一 繳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第四五 轉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一谕示 署恒春縣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

    照得恒邑田園應收丈費,疊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内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征收,出示曉谕在案。

    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

    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并于丈單内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争占之端,永為子孫世守之業。

    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準于丈單内批明,将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

    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準各業戶赴局核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緻丈單為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争。

    合行示谕,為此,示仰閣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

    自示之後,務各遵照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将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照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贻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谕各莊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随、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為恃勢抗贖,占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

    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為界。

    于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為執。

    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占開贌耕。

    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谷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谷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

    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

    本年春莳,貴欲邀叔侄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内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

    際此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為孱作主,俯準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谷,如數償清。

    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沾恩上告。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

    但典業已曆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恒春縣正堂何,為饬傳訊究事。

    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随等禀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

    為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随各正身,克日禀帶赴縣,以憑訊斷。

    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标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随、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系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

    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照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着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為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幹,其無後悔,切切,此谕。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為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

    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

    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

    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于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随即其後裔。

    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随将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

    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随手贖,随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

    随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為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才等孤寡,欲絕續僥吞。

    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兇欲毀。

    似此兇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占鲸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台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産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随貧民無知,從寬着令總理調處。

    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幹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彌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為界,西至浏家親屋牆為界,南至栅門為界,北至宋家園為界,四處界址分明。

    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

    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

    賃滿之日,價到屋還。

    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

    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曆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

    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并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

    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還交于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阄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内。

    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為界,北至王貴田園。

    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為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

    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為界。

    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阄書内詳明,并帶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将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遊、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

    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于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為準,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

    保此田園系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别房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并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阄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内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照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蔡和 為中人陳翰元 知見胞叔王貴 在場母親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帶借銀字 立贌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果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侖頭分水為界,西至坑溝為界,北至陳家為界,南至水溝為界。

    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為界,西至趙家侖頭分水為界,南至石家小坑為界,北至遊家侖頭分水為界。

    兩段界址明白。

    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内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

    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

    如有上手來曆不明,與銀主無幹,系山主一力抵擋。

    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并果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

    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為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阄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借字一紙,阄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阄書書單破紙三張,為照。

     再批明:字内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為照。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以能 為中人簡進心 在場人劉清琪 知見人劉新興 立贌耕借銀字人劉攀桂 第六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裡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内載明。

    今因乏銀費用,将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為界,西至淵自己園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坑墘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将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

    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

    其園限二十年為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

    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内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将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照字内所行,不得生端。

    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内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錢光輝 為中人李大魁 在場母蔡氏 知見堂兄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甯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為界。

    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将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

    今因乏銀别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

    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

    限至三年終,被契内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

    此地并無與兄弟他人來曆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幹修之事。

    如恐後來别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内地,将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内銀額,亦不敢刁難。

    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照。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讨。

    此系兩願,各無異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第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锺啟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并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内,土名坐落在侖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為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為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觀音會田為界,四址分明。

    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厘二絲半正。

    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鬥五升正。

    今因欲銀别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将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侖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

    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

    保此田園厝地明系啟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啟戰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滿,準得啟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

    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并帶上手根契、典契、阄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親收典面内銀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照稅銀列行,照,行。

     光緒四年正月日。

     代筆人際春、锺意 為中人廖重醉 在見人锺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锺啟戰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戆,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

    限至十年為滿,聽戆備足契面銀元取贖。

    至于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照數坐還,該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

    保此基業果系戆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戆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九年八月日。

     為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戆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鹹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昆 代書人白灼龍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雲,同侄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

    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毀,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将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托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稅他人。

    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

    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幹?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

    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遺下物業,并無上手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鄭海老、鄭宏三、鄭子雲 鄭堅生 為中人許時澄 代書人陳恩魁 第一○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阄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為界。

    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于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地基轉典,先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