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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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碛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谕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谕單
第四三 谕示
第四四 谕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執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内,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
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
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幹扇淨,一齊付業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
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
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别贌,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内,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
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
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
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
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别贌,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
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
明約今年納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碛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讨賠足數。
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于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
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務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
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内除早季應納利息谷七十八石,餘概歸于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照。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内。
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
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随即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
議明該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将碛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
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
至于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
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準,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将水田并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别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
此系二比甘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幹,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内明白,原配圳水灌足。
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
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谷三十九石二鬥正,晚季應納小租谷十六石八鬥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曬幹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将碛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
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醜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
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别贌新佃,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并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桢、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并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内明白。
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
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于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
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
限滿之日,應于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将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别贌,各不得異口。
佃人亦不得将該山場所産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将埤底魚苗數罟盡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内定銀二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内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别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桢、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内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标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内明白。
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内。
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
又議備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
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鬥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鬥正,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以濕冇抵塞。
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
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将碛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别贌,日後不敢異言。
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
限滿屆期,佃人即将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将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
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
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谷四十八石正。
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将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
其租谷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将碛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
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
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
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佃人将田交還業主,業主将無利碛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醜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
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碛地洋銀伍大員正。
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随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
全年該納小租谷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谷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谷六石。
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将碛地銀扣抵谷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将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
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
屆滿應将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别佃;旺若無拖欠租谷,業主應将碛地銀交還佃人收回。
此系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隻、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内明白。
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内。
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碛地洋銀二十大員正。
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将碛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
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
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
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
屆期之日,即将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别贌别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碛地别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觐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碛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碛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谷□百□十石□鬥□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
其租谷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
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将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随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别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準。
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将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
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随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
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将應納租谷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
住宅之内,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對象。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違背章程,自應将田付業主起耕。
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将碛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将牛隻、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确守,不得違背。
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照。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厘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厘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厘二毫正。
今因乏佃耕作,就将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内備出無利碛地龍銀一百大員正。
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随将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
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雇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谷無清楚,聽業主将碛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
其田五年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
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碛地銀,起耕别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碛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诿。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内有寫「遇大兇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準憑,須換作「豐兇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照。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谷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
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谷許江自收,免納業主。
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征收。
此時江若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别招佃作。
此系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照。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裡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
其裝糖籠箨,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
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照。
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将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别佃,不敢異言。
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為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
道認贌竭力耕作,曆年不論兇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為準。
議約頭遍阄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别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
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裡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于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
面議約定三年内收成五谷,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谷,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
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厘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谷,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
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善化裡西堡六分寮莊楊■〈氵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
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谷,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
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床〉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裡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于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
面議每年有耕種五谷,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
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
今因乏田耕作,适有漁寮莊佃人彭善托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
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
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幹扇淨,一齊付業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
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
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别贌,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托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内,并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谷二十二石,并繳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
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
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雇工運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
其田面約三年為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
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别贌,不敢異言生端。
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
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内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
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托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
明約今年納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碛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讨賠足數。
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于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
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務于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為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
此系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内除早季應納利息谷七十八石,餘概歸于業主收回,以為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照。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并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内。
茲因乏力耕作,托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
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随即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
議明該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于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将碛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
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
至于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
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醜年冬至止。
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為準,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将水田并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别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
此系二比甘願,并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内無利碛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幹,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内明白,原配圳水灌足。
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
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為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谷三十九石二鬥正,晚季應納小租谷十六石八鬥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曬幹經風煽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将碛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
其田限贌三年為屆,自辛醜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
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别贌新佃,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為中并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桢、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并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内明白。
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
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于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為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
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
限滿之日,應于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将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别贌,各不得異口。
佃人亦不得将該山場所産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将埤底魚苗數罟盡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内定銀二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内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别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占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桢、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托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内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标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内明白。
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内。
托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
又議備出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員正。
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
其全年小租粟分為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鬥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鬥正,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以濕冇抵塞。
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
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将碛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别贌,日後不敢異言。
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
限滿屆期,佃人即将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将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
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托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
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谷四十八石正。
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碛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将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
其租谷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将碛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
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
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
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
限滿之日,佃人将田交還業主,業主将無利碛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
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醜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托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
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碛地洋銀伍大員正。
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随将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
全年該納小租谷二十石正,分為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谷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谷六石。
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不敢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将碛地銀扣抵谷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将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
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
屆滿應将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别佃;旺若無拖欠租谷,業主應将碛地銀交還佃人收回。
此系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隻、春糧種子、工本、農器,托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内明白。
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并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内。
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碛地洋銀二十大員正。
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幹,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将碛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
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
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
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
屆期之日,即将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别贌别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碛地别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
此系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内無利碛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觐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碛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谷一切章程列明于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碛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谷□百□十石□鬥□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
其租谷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濕冇抵額。
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将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随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别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于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為準。
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将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
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随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
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将應納租谷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為墓地。
住宅之内,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對象。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違背章程,自應将田付業主起耕。
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将碛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将牛隻、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
此系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确守,不得違背。
為此付業主收執,為照。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厘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厘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厘二毫正。
今因乏佃耕作,就将前記甲數抽出一半,托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内備出無利碛地龍銀一百大員正。
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随将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
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雇工量清,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谷無清楚,聽業主将碛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
其田五年為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
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碛地銀,起耕别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碛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诿。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内有寫「遇大兇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準憑,須換作「豐兇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照。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谷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
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谷許江自收,免納業主。
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征收。
此時江若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為江佃作;若江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别招佃作。
此系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照。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裡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
其裝糖籠箨,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
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照。
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将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别佃,不敢異言。
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為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托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
道認贌竭力耕作,曆年不論兇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為準。
議約頭遍阄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别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
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為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裡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于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
面議約定三年内收成五谷,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谷,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
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厘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谷,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
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善化裡西堡六分寮莊楊■〈氵床〉,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
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谷,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
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床〉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台南廳安定裡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于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
面議每年有耕種五谷,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
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