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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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台轄武定裡附近鹿耳門内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
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内,佃人收成五谷,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
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谷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禀逐究治。
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淩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随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别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緻于禀究。
倘陶情願自去别圖,當将原耕産業一并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别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
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複,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照。
批明:此業将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将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緻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
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隻準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照。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着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台南廳善化裡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
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
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鹗,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
自己并無雇工可以耕作,今将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
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鬥,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
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
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鹗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
前因要銀别置,願将此田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鬥五升,計共一石八鬥,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鬥,分作早晚二季完納。
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hellip。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内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碛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碛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
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
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将埔租銀抵扣。
限滿之日,無利碛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将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幹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
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碛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随即付與佃人耕作。
其田無租,其銀無利。
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
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
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别房人等無幹;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碛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碛地銀字 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侄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并車工谷道鬥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鬥五十二石正。
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号、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碛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
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
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
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碛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将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
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将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
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内碛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為中人林松茂、江水、塗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侄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谷四石。
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将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
奈何告貸無門,故将此田再招别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
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碛地銀要多,田租願少。
明備足重碛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随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鬥,年清年款,不得少欠。
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碛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将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緻防農物。
此系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内碛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鹹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鬥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碛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曆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鬥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
其園限耕自鹹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碛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鬥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保此園系目義承祖物業,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内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裡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将景我所有外新豐裡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内新豐裡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并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
收成五谷、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
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谷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滞;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
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
而管理人并無夥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
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照百元坐利二分。
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
至于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緻傷交誼。
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咔 台南市内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裡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
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
我埤南天後宮,于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
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鹹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
除将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将包承租谷人等出具保結,分别存留台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将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産坐落、應納錢糧、征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于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雲。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着,需銀急用,情願将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後宮欲置祀産,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将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
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
至以上所買之田并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曆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幹涉。
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
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并原田丈單一并交執為據。
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标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
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厘二毫,價銀八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
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
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厘,價銀七十元。
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
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
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
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厘二毛,價銀七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
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
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厘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
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
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
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正。
至應完錢糧,按照台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并在内,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厘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谷項下按年開銷,合并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标、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産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
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隻認包承人。
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谷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谷一百四十八擔。
每年收獲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雇車,一律運送天後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幹水患,驗田收租。
其租谷務要幹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借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
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厘二毛,每年納谷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厘,每年納谷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谷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每年納谷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厘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厘六毛,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谷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谷一百四十八擔,合并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彜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
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谷、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
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并無别納稅金。
至于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辟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谷是也。
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橹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内明白。
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于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
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準,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
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
保此業系論之業,與别無幹;若有别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幹。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内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林生應份内栽種茶欉,租例照約内所行,照,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
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鬥莊,土名坑内。
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碛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将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
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抛荒失種,亦照五元完納。
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将碛地銀控抵,任起耕别贌。
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
限滿,将原贌界内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随取碛地銀并字據,兩不得刁難。
如佃人欲再墾贌,兩相面議。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照,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内碛地銀五大元正,批照,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幹,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内明白。
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針備出無利碛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随将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
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
其年限二十年:自己醜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
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讨碛地銀元。
業主将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準,佃人不敢刁難。
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
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内無利碛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内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照,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硖糖斤。
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内各阄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緻誤課饷。
認贌内之人或将■〈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禀逐,各無異言。
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硖■〈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照例抽帖廍饷,吳升等不得藉私。
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将園底廍份并廍内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
廍内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诿。
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于值現年頭
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内,佃人收成五谷,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
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谷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禀逐究治。
但陶既為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淩弱,為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随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别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為詞,恃強刁抗,緻于禀究。
倘陶情願自去别圖,當将原耕産業一并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别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
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複,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為照。
批明:此業将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将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緻吃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
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為始,隻準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照。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着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台南廳善化裡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簽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
限至六年為滿,再議約。
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鹗,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
自己并無雇工可以耕作,今将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
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鬥,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
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
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為憑。
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鹗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
前因要銀别置,願将此田出贌,托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鬥五升,計共一石八鬥,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鬥,分作早晚二季完納。
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hellip。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内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為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碛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碛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
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為限。
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
此系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将埔租銀抵扣。
限滿之日,無利碛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将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幹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為界。
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托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碛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随即付與佃人耕作。
其田無租,其銀無利。
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
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
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别房人等無幹;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收過碛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将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為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碛地銀字 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侄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
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并車工谷道鬥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鬥五十二石正。
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号、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碛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
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
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
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碛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将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
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将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
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内碛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為中人林松茂、江水、塗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碛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侄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為界,年納剩稻谷四石。
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将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
奈何告貸無門,故将此田再招别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
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托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碛地銀要多,田租願少。
明備足重碛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随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鬥,年清年款,不得少欠。
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碛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将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緻防農物。
此系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内碛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鹹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鬥園為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碛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
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随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曆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鬥正,給出完單為憑,付執為照。
其園限耕自鹹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為滿,聽義備齊碛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鬥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
保此園系目義承祖物業,與别番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内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鹹豐四年十月終起。
為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裡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厘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将景我所有外新豐裡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内新豐裡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并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
收成五谷、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
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為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谷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滞;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
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
而管理人并無夥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
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照百元坐利二分。
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
至于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緻傷交誼。
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咔 台南市内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裡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
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
我埤南天後宮,于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為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
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鹹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
除将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将包承租谷人等出具保結,分别存留台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将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産坐落、應納錢糧、征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于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雲。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着,需銀急用,情願将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托中人問到卑南天後宮欲置祀産,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将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
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
至以上所買之田并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曆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幹涉。
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
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并原田丈單一并交執為據。
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标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為界。
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厘二毫,價銀八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為界。
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為界。
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厘,價銀七十元。
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為界。
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
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為界。
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厘二毛,價銀七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為界。
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為界。
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厘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為界。
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為界。
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為界。
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
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正。
至應完錢糧,按照台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并在内,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厘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谷項下按年開銷,合并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标、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産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
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隻認包承人。
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谷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谷一百四十八擔。
每年收獲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雇車,一律運送天後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幹水患,驗田收租。
其租谷務要幹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借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才等如數繳出。
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為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厘二毛,每年納谷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厘,每年納谷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厘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谷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厘九毛六絲,每年納谷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厘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厘六毛,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谷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谷一百四十八擔,合并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彜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
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谷、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
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并無别納稅金。
至于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辟水田,限十年為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谷是也。
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橹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内明白。
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于人,即托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
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為準,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
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
保此業系論之業,與别無幹;若有别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幹。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内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林生應份内栽種茶欉,租例照約内所行,照,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
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鬥莊,土名坑内。
今因乏力耕作,外托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碛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将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
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抛荒失種,亦照五元完納。
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将碛地銀控抵,任起耕别贌。
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
限滿,将原贌界内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随取碛地銀并字據,兩不得刁難。
如佃人欲再墾贌,兩相面議。
此系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照,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内碛地銀五大元正,批照,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幹,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内明白。
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針備出無利碛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随将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為界,西至土地公牆為界,南至山腳為界,北至田坎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
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
其年限二十年:自己醜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
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讨碛地銀元。
業主将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為準,佃人不敢刁難。
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為憑。
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内無利碛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内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照,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硖糖斤。
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内各阄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緻誤課饷。
認贌内之人或将■〈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禀逐,各無異言。
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硖■〈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照例抽帖廍饷,吳升等不得藉私。
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将園底廍份并廍内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
廍内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诿。
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于值現年頭